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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唯识的因明论证-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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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的因明论证

魏德东

  唯识的因明论证内容提要:对唯识学派而言,“唯识”的成立是首要大事。唯识家将因明逻辑引入对“唯识”的论证,促进了唯识思想的发展。在唯识学史上,“唯识”概念大致包括三层含义,这集中体现在三个命题,即“唯有表象”、“唯识无境”和“境不离识”。本文认为,无性、护法、玄奘对唯识的因明论证,代表了三种理论范型,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显示了“唯识”义理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无性对唯识的因明论证包括“唯识无境”和“境不离识”两层含义,护法的四比量则专证“境不离识”,玄奘的“真唯识量”则创造性地将“境不离识”转换为“我们所认识的,只能是意识中的对象”,在认识论意义上予“唯识”以完整的证明。唯识家并没有用因明的方式彻底论证“唯识无境”和“境不离识”,他们成功论证的,只是“唯有表象”。
  作者魏德东,1965年生,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唯识的因明论证,是与唯识理论的丰富发展并行的。无著的《摄大乘论》和世亲的论释,已经有其雏形,但明确地以比量形式论证唯识,还是6世纪以后。从思想史的维度看,唯识的因明论证可以分为无性、陈那、玄奘三个阶段。本文即以之为范型,勾勒其发展轨迹,并由此彰显唯识思想的流变。

  一、无性对唯识的因明论证

  无性生平不详。其传世的《摄大乘论释》10卷,引有陈那的《掌中论》,使用了陈那创新的三支因明,据此判断,无性不会早于陈那,或可为6世纪人。
  无著在《摄大乘论》卷中论证唯识时说:
  “于定心中,随所观见诸青瘀等所知影像,一切无别青瘀等事,但见自心。由此道理,菩萨于其一切识中,应可比知皆唯有识,无有境界。又于如是青瘀等中,非忆持识,见所缘境现前住故;闻、思所成二忆持识,亦以过去为所缘故,所现影像得成唯识。由此比量,菩萨虽未得真智觉, 于唯识中,应可比知。”'1'
  无著的意思是说,当心进入禅定状态,随观想而见到的种种影像都不是实在的物事,而只是自己的心。依据这一道理,我们可以通过因明逻辑,比知(类推)一切意识都是如此,只有识,没有实在的外境。这样,菩萨即便还没有获得真正的佛智觉悟,也应可通过因明比知万法唯识的真谛。
  无性在《摄大乘论释》卷四中诠释此句,认为它“兼显比量道理。”'2'随后,他用比量形式重述上面的意思,用因明论证唯识的成立,其比量格式为:
  (1) 宗:青瘀等不离于心;
  因:随所乐欲而显现故;
  喻:譬如梦中所见青瘀等。
  (2) 宗:闻思二忆持识所缘影像并唯是识;
  因:所念空故(缘过去故,过去无故);
  喻:如观行者所想现前不净、骨锁、女人影像(譬如忆昔自己少年)。'3'
  这是用因明对唯识的较早论证。我们先来说明其字面意思。所谓青瘀、骨锁均为不净观的一种,“不净观”是佛教的观想法门,主要观想自己和他人肉体的肮脏,以对治贪欲和烦恼,这类观想在禅定中进行,是禅定引发出的状态。“青瘀观”是观想死尸经风吹日晒,变成黄赤色,然后又发黑发青。“骨锁观”是观想人的身体变成白骨的链锁。“闻”、“思”指闻慧和思慧,分别是听闻教法、思考义理而得的智慧,与修行所成之慧并称“三慧”,是成佛的手段。
  第一个比量的是说:禅观中出现的青瘀等影像不离于心;因为青瘀等影像是随自己的喜好意欲而显现的;譬如梦中出现的青瘀等影像随自己的喜好意欲而显现,梦中之影像就是不离于心的,依此类推,禅观中的青瘀等影像也是不离于心的。
  第二个比量是说:回忆中的闻、思等影像都只是识;因为这些影像都是空无(它们所缘的对象是过去,而过去是无);禅观者观想的当下出现的不净、骨锁、女人等影像是空无的,它们只是识,依此类推,回忆中的闻、思等影像也只是识。
  无性的这两个比量是否证明了唯识的成立呢?
  第一,无性比量的前提,是禅定中的影像唯识,无性由此“比知”包括整个世界在内的万法唯识。“比知”是因明常用的一种推理形式,近似于今天逻辑学中的“类比推理”,即在相似的事物之间,由一事物所拥有某一属性,推论出它事物亦具此属性。这种推理内含着跳跃,其推论不具有必然性。因此,由比知的形式所论证的“唯识”,不具有形式逻辑的可靠性。
  第二,无性所证明的“唯识”,与无著的“唯识”有一定的区别。无性的两个因明论式,虽然依据无著,但与无著的原意有所不同。无著的主张是“但见自心”、“唯识无境”,无性第二个比量论证“所缘影像并唯是识”,大意与无著类同,但其第一个比量,则明确地把宗确定为“青瘀等不离于心”,其哲学意蕴是“境不离识”。“唯识无境”阐明只有识,没有境,直接否定境的存在;“境不离识”则只说明境是离不开识的,并没有直接否定境;两者对境的态度有明显的不同。这表明,在无性那里,“唯识”的涵义不仅是无著所说的“唯识无境”,而且包含“境不离识”。
  第三,从无性的三支论式看,其因明论证还不严密,犯有种种过失。无性第一个比量的错误在喻支,犯有“能立法不成过”。“能立法不成”是说同喻虽与宗法相合,但与因法不合,起不到助成宗法成立的作用。无性的喻“梦中所见青瘀”与“青瘀等不离于心”的宗同品无碍,但与“随所乐欲而显现”的因却不同品。因为“随所乐欲而显现”是定心中的状态,不是梦中的状态。“梦中所见”固然不离于心,但梦中所见不是“随所乐欲”任意显现。所以“能立法不成”。
  无性第二个比量的过失是“因”,犯“随一不成过”。此过是说,在比量中,因法必须为立敌双方共许,倘若因法一方不许,即非共因,就叫“随一不成”。无性第二个比量的因“所念空故,缘过去故,过去无故”,这一判断没有普遍性,比如部派佛教说一切有部主张过去实有”,不同意“过去无”。所以此因犯“随一不成过”。'4'
  要之,无性对“唯识”的因明论证,从三支比量看,有不周密处,未能从因明上予唯识的成立以根本的支持。从内涵看,他所说的“唯识”包括“唯识无境”和“境不离识”两层意思,与无著有所不同。无性以因明的方法论证“境不离识”,在唯识学史上有自己的地位。

  二、护法对唯识的因明论证——四比量

  与无性相同,护法对唯识的因明论证,也是对无著《摄大乘论》“依教”、“依理”论证唯识的发挥。在《成唯识论》卷七有名的“唯识九难”中,护法于第一难“唯识所因难”里,提出了“四比量”,对唯识作了因明论证。
  “四比量”的内容是:“极成眼等识,五随一故,如余,不亲缘离自色等;余识,识故,如眼识等,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此亲所缘定非离此,二随一故,如彼能缘;所缘法故,如相应法,决定不离心及心所。”'5'这里的论式不很清楚,窥基在《成唯识论述记》卷7 对此有详细的分析,据此,我们列出其因明论式,并结合窥基的解释予以评析。
  护法的第一个比量是:
  宗:极成眼等识不亲缘离自色等;
  因:五随一故;
  喻:如余。'6'
  此比量宗支的主词(即有法)是“极成眼等识”。“眼等识”指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五识。“极成”是简别词,作用是排除有法中立论方和论敌方不公认的部分。在因明论式中,宗支里的有法和法(谓词),其内含必须为立论方和论敌方同时认可,即共许。如果所指不同,就要加“极成”予以简别,否则就犯了“不极成”的过。象眼识,大乘认为有“他方佛眼识”,小乘不认同;小乘认为有“佛非无漏眼识”和“最后身菩萨不善眼识”,大乘反对;这就是不极成。在耳鼻舌身识中,也都存在这种不极成的情况。所以主词前加“极成”简别,也就是限定,使“眼等识”为立论方和论敌方同时认可。据此,“极成眼等识”就成为立敌共许的日常的眼、耳、鼻、舌、身等五识。
  宗支的谓词是“不亲缘离自色等”。“亲缘”即直接缘取、感受的意思。所谓“离自色”,即离开自己眼识的色。唯识学本是讲“唯识无境”的,这里却出现了“离开自己眼识的色”,其意蕴是什么呢?窥基在《成唯识论述记》中说:“此‘亲缘’言,简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变为眼识本质,彼亦疏所缘缘故。”'7'据此,护法所说“色”实际包含三层涵义:一是非唯识学者所说的心外之色,二是由阿赖耶识变现的作为眼识本质的色(即疏所缘缘),三是眼识中的色,亦即亲所缘缘。“离自色”一指自心外色,二指疏所缘缘。
  将主词和谓词结合起来,宗义是说:为立敌双方所共许的眼、耳、鼻、舌、身等五识,不能直接感觉离开自身五识的色、声、香、味、触等五境。
  设立“本质色”在唯识思想史上有很大的意义,这表明护法的唯识学已经不单从自我意识出发,认识的对象也不再限定在意识表象即亲所缘缘中,而是另有枢机。疏所缘缘虽然被规定为阿赖耶识的变现,仍是识的相分,但它的意蕴是通向外境的,它的作用是替代外境为意识表象寻找参照,它的存在也只能是一个设定,而不能象亲所缘缘那样自证。这实际上是用一种曲折的方式对外境的存在作了保留。
  该比量的因支“五随一故”是说:五识的性质为其中任何一个所含摄。
  该比量的喻支“如余”,是说,比如其它的耳等四识,其性质亦相同,都不直接缘取离开自己识的对象,所以,眼等五识不直接感觉离开自己识的对象。
  这一个比量实际包含了五个比量,这也就是窥基所说的“如是余四识展转相望,四量亦尔,今总为言”。'8'它们所论证的命题是:眼识等五种感觉认识,不亲自缘取离开自己识的外境。
  护法所立的第二个比量形式是:
  宗:余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
  因:是识故;
  喻:如眼等识。'9'
  第二个比量在内容上与第一个比量紧密相连,意思是:在五识之外的识也同五识一样,不直接感觉和认识离开自己识的对象;因为余识也是识;眼等识是识,不亲自缘取离开自己识的对象,其余的识也不亲缘离开自己识的对象。
  “余识”是什么?在佛教中,除了五识以外,大小乘还都承认第六识——意识的存在。如果“余识”指第六识,这个概念是“极成”的,为立敌共许的。然而,唯识学主张八识,余识之中是不是暗含了第七识和第八识呢?窥基在《成唯识论述记》中作了明确说明:“谓‘极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识他不成故,谓第六识‘五识之余’。若别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识为‘不定’过。但总言‘余’,别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10'这段话表明:第一,“五识之余”指第六识。第二,作为唯识学者,护法承认第七和第八识的存在,但他无意在此比量中,论证第七、第八识,因为第七、第八识为唯识学所独有,不共许。第三,护法用“余识”而不用第六识,是防止别人误解他不承认第七、第八识,他笼统地用“余识”指第六识,一方面避免犯“所别不极成过”,另一方面也没有违背自己的唯识立场,回避了外人说第七、第八识的存在不定。因此,窥基特别注明:“‘极成’言亦流至此。”此比量的宗,全文应是“极成余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
  近人在研究此比量时,有这种说法:“护法在第二比量中所要成立的,是‘六七八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护法“以‘余识’的含糊形式暗渡陈仓,把只有在自比量中才能成立的对象(七、八识),偷偷塞进共比量中。”'11'我感觉这种理解可能不准确。护法承认第七、第八识的存在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不表明他需要在比量中逻辑证明第七、第八识,因为第七、第八识的存在,最终只能是唯识学派自己的设定,永远是自比量,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因明推论中证明出来。正如窥基提示的,护法在这里的问题是省略了有法上的“极成”二字。护法的第一和第二个比量在内容上紧密相连,其目的就是证明一切识皆不直接感觉与认识离开自己识的境。这是一种反证的方法,通过否定识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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