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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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为体。为修定前有二十一心所及心王一。心所二十一者。谓大地十。大善地
十。欣厌随一。为灭此故。有二十二物。不相应行。替处名无想等。故随灭尔许
心心所法。为定体也。
从此大文第五。明命根。论云。已辨二定。命根者何。颂曰。
命根体即寿 能持暖及识
释曰。上句会名。下句用证。论云。命体即寿。故对法言。云何命根。谓三
界寿。解云。既将寿释命。故知命即寿。此复未了。何法名寿。谓有别法。能持
暖与识。说名为寿。
从此第六。明四相。于中有二。一正明四相。二释难。就第一明四相中。一
明本相。二明随相。且初明本相者。论云。已辨命根。四相者何。颂曰。
相谓诸有为 生住异灭性
释曰。上句标章。下句出体。相者能相也。谓诸有为者。所相法也。诸有为
者。谓五蕴法因缘造作。故名之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为有
为。相是标相。谓相法体。令是有为。故论云。由此四种是有为相。法若有此。
应是有为。与此相违。是无为法。解云。正释相义。生住异灭性者。出体也。此
中于法。能起名生。能安名住。能衰名异。能坏名灭。性者体义。谓萨婆多宗。
四相有实故也。论云。岂不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解云。此引经为难也。经说
三相。论今说四。岂不相违。有三者能相也。有为者所相法也之者显依主释。重
言有为者。令知此相。表示法体。成有为故。此三相者。有为之相。于此经中。
应说有四。解云。于此经中。理应说四也。不说者何(徵也)所谓住相然经说住
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如是应知。异名住异。解云。有三师释
经。此一师释也。经不说住说三相。一起。二住异。三尽。然经说住异相。是此
论说。异相别名。谓依住辨异。故所以异。名住异也。如起者。生之别名。如尽
相灭之别名。故知异相是住异之别名也。若法令行三世迁流。此经说为有为之
相。令诸有情生厌畏故。谓彼诸行。生力所迁。令从未来流入现在。异及灭相。
力所迁迫。令从现在。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住于彼行。摄受安乐。
常乐与彼不相舍离。故不立有为相中。解云。是第一释经意也。三相迁行。故经
说之。住乐安立故经不说也。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也。注
曰。此第二师释经也。无为湛然是自相住也。有谓此经说。住与异总合为一。名
住异相。注曰。此第三师说也。经说住异。两相合说。不同初师。唯是异相。何
用如是总合说为。(问也)住是有情所爱着处。为令厌舍。与异合说。如示黑耳
与吉祥俱是。是故定有四有为相。(答也)吉祥黑耳。姊妹二人。恒相随逐。姊
名吉祥。所至之处。为吉祥事。妹名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处。能
为衰损。愚人贪爱吉祥。智者为令厌舍。先示黑耳。住喻吉祥。异喻黑耳。欲令
厌住。与异合说也。
从此第二。明随相。论云。此生等相。既是有为。应更别有生等生四相(问
也)。若更别有应致无穷。彼复有余生等相故也(难也)相是有为。别有四相。
相上有相。成无穷失耳。应言更有。然非无穷(双答也)所以者何(徵也)颂
曰。
此有生生等 于八一有能
释曰。上句答问。下句答难。此者此前四本相也。生生等者。四小相也。谓
前四相。有生生等四种随相。故成有为。论云。诸行有为。由四本相。本相有
为。由四随相。解云。诸行成有为。由四本相相。本相成有为。由四随相相。生
生等者。等取住住异异灭灭此有三名。一名生生等。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
生。从小生生大生故。名生生小相中住。住本相住。名为住住。小相中异。异本
相异。名为异异。小相中灭。灭本相灭。名为灭灭。如生生释之。二名随相。随
本相故。三名小相。相一法故。本相亦有三名。一名本相。相本法故。二名大
相。相八法故。三名生等。生八法故。不同小生唯生于生。故但名生。住等亦
尔。于八一有能者。通无穷难也。岂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应有四种随相。此复
各四展转无穷。为通此难。故有斯颂。四种本相。于八有能四种随相。于一有能
功能别故。无无穷失。且如生相生色法时。九法俱起。一是本法。谓色自体。此
上必有四本四随。故成九法。于九法内。生不能自生。生除自体。能生余八。本
相中住。不能自住。住余八法。本相中异不能自异。异余八法。本相中灭不能自
灭。灭余八法。故四本相。于八法中。有功能也。于九法中。生不自生。是生生
生。住不自住。住住来住。异不自异。由异异异。灭不自灭。由灭灭灭。故四随
相。于一法中。有功能也。由此道理。无无穷失。故论云。是故生等。相复有
相。随相唯四。无无穷失。又经云。有三有为之有为相。论云。然经重说有为言
者。令知此相表是有为。勿谓此相表有为有。如居白鹭表水非无。亦勿谓表有为
善恶。如童女相表善非善。解云。遥见白鹭。表知有水。如童女有好相。表生善
子。有恶相表生恶子。今此四相。唯表有为。是有为法。不表有为是有义故。不
同白鹭表有义也。又此四相。不表有为善恶性故。不同童女表善非善。
从此第二。释难。依经部宗。四相是假。不许有宗未来有体。实有生相。故
论云。若生在未来。生所生法。未来一切法。何不顿生。颂曰。
生能生所生 非离因缘合
释曰。此两句。答经部宗难也。因者六因。缘者谓四缘。论云。非离所余因
缘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生。故诸未来。非皆顿起。
从此大文第七。明名身等。论云。如是已辨诸有为相。名身等类。其义云
何。颂曰。
名身等所谓 想章字总说
释曰。名身等者。标章也。所谓下正释也。等者等取句身文身也。想章字总
说。释上也。以想释名。以章释句。以字释文。以总说释身也。论云名谓作想。
解云。想者取像。或契约义。若取像名想。想是心所。如说色名。能生色想。因
名生想。名为作想。若契约义。想即是名。谓诸贤圣。共为契约。立色等名。名
即是想。由此名想。能有诠表故名作想。梵云那(上声)磨。唐翻为名。是随
义。归义。赴义。谓随音声。归赴于境。呼召色等。名能诠义。论云。句者谓
章。诠义究竟。如说诸行无常等章。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此章称句。解
云。且如一色。有所见业。能发识用。青黄等德。过未等时。与四相合名为相
应。不相应者。名曰差别。谓能辨然是所见等。此章答句也。梵云钵陀。义翻为
句。正翻为迹。谓如象身有四足迹。且如一颂。总四句成。故今就义翻之为句。
梵云缚迦。此翻为章。章者。诠义究竟故。以章释句。文者。谓字。如说恶阿壹
伊等字。是不相应行中字。不同此方黑书之字。梵云。便膳那。唐云文是能彰显
义。近显名句。远显于义。西国风俗。呼扇盐酢。亦名便膳那。亦是能显义。扇
能显风。盐酢能显食中味也。故旧译为味翻之谬矣。身者聚集义。总说者。合集
义。谓合集总说二三等名。为聚集故。故以总说释身义也。论云。言总说者。是
合集义。于合义中。说嗢遮界故。解云。西方声明。造字有字界字缘。界是本
义。以字缘助成种种义。且嗢遮是字界。本造字家。于合集义中。立嗢遮字界。
后以字缘。助嗢遮界。转成三木讫底。唐言总说。既知总说之义。起自嗢遮。嗢
遮是合集义。明知总说亦是合集。此文言于合集义。说嗢遮界。以证总说。是合
集义。既以总说释身。故知多名合集为名身等也。然一名是名非色身。二名名
身。如说色声。三名已去名多名身。如说色声香等者。有三名也。一句是句。非
句身。两句是句。亦句身。三句已去。名多句身也。如说诸行无常。一切法答无
我。涅槃寂灭。此皆有三句。名多句身也。一字是文。非文身。二字亦文。亦文
身。三字已云。名多文身。如迦佉伽等。有三字。得名多文身也。论云。且如古
者。于九义中。共立一瞿声。为能诠定量故。有颂曰。
方兽地光言 金刚眼天水
于此九种义 智者立瞿声
(一方。二兽。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刚。七眼。八天。九水。皆一瞿
声。目斯九义。指方言瞿。瞿则目方。指兽言瞿。瞿即目兽也。余准可知耳。)
从此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二。一辨名等。二明同分等。且初明名等者。
论云。此名身等。何界所系。为是有情数。为是非有情数。为是异熟生。为是所
长养。为是等流性。为善为不善。为无记比应辨。颂曰。
欲色有情摄。等流无记性
释曰。言欲色者界系门也。谓此名身等。欲色界系。谓名句文身。依声而
有。无色无声故无名等。有情摄者。论云。又名身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
义。解云。能说者成者。显唯有情也。非所显义。明不通非情也。等流者。五类
门也。此名身等。同类因生。于五类中。唯等流性。非业所感故。不通异熟。非
色法故。不通长养。无记者。三性门也。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谓名身等。依声而
起。非是心力亲能发起。故唯无记。声是心力。亲能发起。故通三性也。
从此第二。明同分等。论云。如上所说余不相应。所未说义。今当略辨。颂
曰。
同分亦如是 并无色异熟
得相通三类 非得定等流
释曰。同分亦如是者。为显同分如前名等。通于欲色。有情。等流。无覆无
记。并无色者。谓显同分非唯欲色。亦通无色。并异熟者。谓明同分非唯等流。
并通异熟性。由此同分是界通三。类通二义。界三者。三界也。类二者。等流异
熟也。得相能三类者。得谓能得。相谓四相。此得及相。唯通三类。一有刹那。
二等流性。三异熟性。若法忍上。得及四相。是有刹那余。二可知。非得定等流
者。非得者非得也。定谓二定。无想灭尽也。非得及定。于五类门。同类因生。
唯等流性。非业所感故。不通异熟。非色法故。不通长养。等流性故。非有刹
那。是有为故。故不通有实也。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五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六
从此大文第三。明因缘。于中有二。一明六因。二明四缘。就正明六因中。
复分为三。一正明因体。二明因得果。三明法从因生。就初正明因体中。文分三
段。一总标名。二别显体。三三世分别。且初总标名者。论云。如是已说不相应
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离所余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此总。问
也)且因六种(总答)何等为六(别问)颂曰。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释曰。上三句颂。标六因名。第四一句。结归本宗。一能作因。二俱有因。
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此如后释。经部等宗。不许六因。
无经说故。许有四缘。有经说故。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罗汉。静室思
惟。言有六因经。是诸天传来非余部许故论云。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从此第二。别显体者。六因不同。文即为六。且初第一能作因者。颂曰。
除自余能作
释曰。除自者。唯有为法也。谓有为法生。除其自体。自体非因。故须除
也。余能作者。正明因体。有为法生时。除自体外余一切法皆不为障。名能作
因。故颂余字通一切法。谓有为无为皆能作因体也。故论云。一切有为。唯除自
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解云。以不障义。释能作因。
故知能作因。宽通一切法。增上果狭唯有为法也。因能作果。名能作因。能作即
因。持业释也。问若据此义。余五种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独
名能作。答论云。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
名。解云。所余五因。皆有别名。唯能作因未有别名。谓余五因所简别故。此能
作因虽标总称。即受别名也。
从此第二。明俱有因。文分两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随转。且初正明俱
有者。论云。如是已说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颂曰。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释曰。俱有者。俱时而有也。互为果者。释俱有因也。论云。若法更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