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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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分种族而人人平等的一名自由人和文明人,进而把这种现代化的大同理念,在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中间推广普及。作为这样一种狭隘国家观和狭隘民族观的极端推演,便是当下中国大陆一再轮回的“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之类阿Q式的话语霸权。
1930年“一?二八”事变后不久,吴经熊应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和行政院长孙科的聘请,出任国难会议会员,并于1932年4月赴洛阳参加国难会议。在此期间,他接受三民主义并成为国民党党员。1933年元旦,吴经熊应孙科邀请,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长达十五年的立法委员的生涯,直接参与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36年5月1日,由吴经熊主笔的《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通过,并于5月5日正式公布,史称“五五宪草”或“五五宪章”。在此之前,吴经熊在《东方杂志》1935年第33卷第13号公开发表长篇说明文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其中表现出的并不是法学家独立公正的中间立场,而是绝对信仰“三民主义”的国民党党员的党派立场:“从前欧美的人,他们争自由,是以个人为出发点。我们现在争自由,是以团体为出发点。我们所争的自由,是国家的、民族的自由。中国现在的情形,和欧美人民争自由的时候,大不相同。当时欧美的人民,喘息于封建制度或专制主义之下,和我们现在的情形不同。欧美人民的大问题,是怎样救自己。我们今天的大问题,是怎样救国家、救民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早就陷于被压迫蹂躏之下。眼前的情形,较前更坏。我们要救国家,救民族,则不得不要求个人极力牺牲他所有的自由,以求团体的自由。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的‘宪法草案’不得不采法律限制主义,于规定权利各条,加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各条。”
在吴经熊眼里,已故的国民党总理孙中山,依然是中国传统的“皇帝即天子即国家即民族即导师”的绝对天理的化身:“我们从‘宪法草案’第三章‘国民大会’看来,便知道我们的‘宪草’的第一个特色,为政权于治权之划分。……据此,人民不必有管理政务之能力,而可以享有直接管理国家政治之实权。这是分开‘权’与‘能’的结果。也就是我们总理高出于卢梭和罗摩的地方。”
正如中国历史上每一个改朝换代的开国皇帝及其御用文人,都要对前朝的滔天大罪予以口诛笔伐一样,吴经熊在《中国新旧法制在哲学上之基础》中,依据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全盘否定了中国传统的“旧法制”:“我国旧法制之阴阳五行不平等的观念一定要完全摒除,要建立一个完全平等的思想体系,同时对于我中华固有道德的精神也要充分发挥。……我国是讲三民主义,不是讲个人主义的。所以他和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不同。它是以人为本的,而非以物为本的,所以它又和共产主义绝对不同。它是独树一帜的,它是最先进法制的础石。”
事实上,所谓的“以人为本”,恰恰是以精神生命体的个人本身为根本支点的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而不是把精神生命体的人本身架空抽象之后,以“国家”、“民族”之类的宏大叙事为根本支点的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借用马克思写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话说,就是“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吴经熊所说的“一个完全平等的思想体系”,本身就是从耶稣基督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道理念之中,经过血与火的战争杀戮逐步衍生出来的在法律制度及其它一切公共事务面前的人人平等。这其中包括精神生命体的人本身即自然人,与国家、民族、政府、社团、企业之类的法人或准法人之间的相互平等;而不包括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绝对“天理”的不“平等”。作为长期留学欧美的法学专家,吴经熊偏偏对于西方现代文明最为根本的人文精神盲目无知,难怪他要在1937年拋开自己的法律职业转向“三民主义”的党派信仰,进而在已经生长出以人为本的人道果实的二十世纪,还要回过头去皈依前文明时代的神圣宗教。比起吴经熊来,当下中国大陆新一代的法律人,竟然以争先恐后地信仰西方基督教为高调时尚,更是既可怜又可悲的精神迷失!
五、1957的历史悲剧
按照杨兆龙在1952年的思想改造运动中的政治交代,“五五宪草”的原始文本,其实是吴经熊推荐他执笔起草的。《联合国宪章》的中文版本,也是他于1945年6月翻译完成的。杨兆龙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由此可知。
1948年底,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辞职,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有意请杨兆龙代理此职。杨兆龙的妻妹、中共地下党员沙轶因闻讯之后,力劝杨兆龙接受此职,并且明确要求他营救在押的中共党员。中共南京市委成员白沙也亲自出面,担保杨兆龙的身家性命之安全。就这样,在杨兆龙等人的努力之下,包括中共党员在内的近万名政治犯获得释放。
1949年5月27日,杨兆龙将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全部档案,移交给中共上海市军管会,他原本一帆风顺的人生轨道,也由此进入多灾多难的崎岖坎坷之中。
在1955年的肃反运动中,杨兆龙被怀疑为“
国民党潜伏特务”,从此成为“内专对象”。1956年12月,时任
复旦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的杨兆龙,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从而成为上海法学界“引蛇入洞”的首选目标。1957年6月8日,反右运动正式展开,杨兆龙很快被打成“右派”。1958年2月,他的三名子女也先后在反右“补课”中被划为右派。
1960年,有关方面为56岁的杨兆龙设下诱人入罪的圈套。特勤人员张某(劳改释放人员),先结识杨的学生饶大笏,继而通过饶接近杨,伪装成对杨既同情又仰慕以骗取信任。他多次告诉杨说,自己“有朋友在广州鱼船上工作,经常夹带人出境,以赚点钱”,企图引诱杨偷渡出国,以便将其当场抓获,绳之以法。1963年9月23日晚,59岁的杨兆龙及其企图偷渡香港的次子,被上海市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罪”予以逮捕。当晚被捕的饶大笏,后来冤死于狱中。事发之后,上海市一位领导人还在政协会议上放风说:“杨兆龙写信给联合国要求联合国出兵干涉中国内政,因此被捕。”
1966年10月,一贯以思想进步自居的杨妻沙溯因,因不堪红卫兵的百般凌辱而自缢身亡。早在1935年,沙溯因就是南京妇女救国会的发起人和负责人之一。杨兆龙于1949年滞留大陆,就是沙溯因和妹妹沙轶因一再劝说的结果。
1979年4月1日,杨兆龙因病去逝,直到1980年才得到平反。一代法学大师,就这样被他自己所极力效忠的新社会给活生生地扼杀了。
六、法律尊严的再度回归
与杨兆龙一样在1957年被打成右派的法律人,还有钱端升、谢怀栻、王名扬、周枏、江平等人。
谢怀栻是中国本土培养出的法律人。他于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1944四年以高等文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的推事(法官)。1945年日本投降后,他出任台湾高等法院的推事,为平反日军占领期间的政治犯,签发了宣告爱国志士无罪释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9年,谢怀栻执意留在大陆,并于同年九月报名进入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
从1951年12月到1958年3月,谢怀栻一直是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教员。肃反运动中他开始遭受审查。到了1957年“引蛇出洞”的“大鸣大放”中,他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座谈会上发言说:“以我自己为例。在肃反中是先做出结论,然后逼着你去承认。这种作风极其恶劣。例如,硬要我承认对土改不满,斗了几天,后来我只得承认,自动投案。‘帮助’我的同志笑颜逐开,说这才合乎规律。又如硬要我承认在三反中动机不纯,写了检讨。又如硬要我承认是‘CC’,我后来就承认了。有的党员对我说:‘你是聪明人,只要你的检讨符合我们的意图,你就可以过关,否则还有麻烦。’这种作风太危险了。……我在此附带声明:我在肃反中写的关于思想动机的检讨,很多都是逼出来的,是不真实的。”
1957年6月5日,《人民日报》以“本报特约新华社专稿”的形式刊登《法学界人士批评立法缓慢》一文,其中记录有谢怀栻的另一次发言:“在四日下午的座谈会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谢怀栻谈到了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他说,法律之所以不完备,关键在于思想观点上有问题。过去流行一种以政策代法律的观点,认为有了政策就不需要法律。后来有了宪法,就满足于宪法,用宪法代替一切法律。谢怀栻说,有的人认为过去的时期我们的法律不完备是理所当然的事,没有害处,认为没有民法刑法不足为奇。他表示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就是用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
在随后的反右派运动中,在劫难逃的谢怀栻,被劳动教养达20年之久,直到1979年才恢复工作,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用陈夏红的话说:“我们今天要试图客观的评价谢怀栻先生,我想谢怀栻最大的贡献,不光是给上个世纪末中国民法的恢复和重建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谢怀栻给中国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了部分人才。”
应该说,中国当代法律暨法律人的尊严,就是在张思之、江平、谢怀栻、贺卫方、莫少平、浦志强、许志永、滕彪、陈夏红等几代人的努力下,再度回归和部分恢复的。江平先生在漫漫无期的流放岁月中不仅妻离家破,还因劳累过度而失掉一条腿;然而,生活的磨难并没有摧毁他作为法律人的坚定信念和人格尊严。在《我师江平》中,陈夏红深情地写道:“早在一九八○年,他就敏锐的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核心所在,而现实生活中民法最大的对立面就是计划经济和政治国家。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于是江平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同意在肯定国家所有制前提下研究国家和企业之间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平赢得师生的更多赞誉是在九○年代初离开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位之后,多少年来印有他的名言‘只向真理低头’的文化衫,成为许许多多法大人毕业离校的必选之物。他提出的‘四年四度军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也成为法大学子薪火相传的精神支柱,多少年来给本科生的讲座中惟有我师江平享有在大礼堂做讲座的殊荣。”
《剪影》一书共收录十篇关于中国法律人的学术传记,其中所涉及到的人物,还不足以概括百年中国法律史的全部面貌。由于种种原因,书中对于相关人物的历史叙述,并没有达到精确完美的理想境界。作者采用前文明时代的“圣徒”之类的字眼,形容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法律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精神也并不洽合。尽管如此,随着《剪影》在陈夏红笔下逐步放大,一部以人为本而且活灵活现的中国法律史,在不久的将来是完全有可能呈现在世人面前的。
(本文发表于《传记文学》2006年第12期。《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陈夏红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
“法人”代表
读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赵晶
周汝昌先生说:“我们这个民族天生就是一种怪脾气:重人主义。太史公一部书开辟鸿蒙,创立了‘传记文学’,无比重要。史是什么?是事——其实更是人,因为事也是人的事,人做的事。归根结底是人。雁过留声,人过留传。”(《负暄琐话》P218)夏红兄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立足“从人物史的角度去观察法史”,爬梳书信日记、档案材料,是“接着”太史公的“传记学统”往下讲,是记人的。而所记之人,都是百年来的“法律学人”,准确地讲是百年来法律学人之佼佼者、楷模、代表!我称之为“法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