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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节

2006-4-10李敖系列之6李敖杂文集-第43节

小说: 2006-4-10李敖系列之6李敖杂文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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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那次不准我批评的覆辙。当然我也欢迎你们登批评我的文字,我绝不生气,绝对
  有度量接受或示范。’所以,任何人写批评我的文字,都该发表。何况是朋友李筱
  写的呢?”就这样的,李筱峰的文章,才得在前进发表。这两件事,都使李筱峰的
  文章得以不被封杀,李筱峰扪心自问,恐怕还得感谢李敖罢?我李敖是提倡言论自
  由的人,我在《文星》,登出最多的,就是骂李敖的文章,这种风度与气度,李筱
  峰也该知道吧?
  “骗了您一餐‘白吃的午餐’”
  谈到感谢,有件事也顺便一提。据曾心仪透露:她出版的《台湾一九四七
  二二八事件回忆集》,事实上是李筱峰的杰作,李筱峰不肯用真名,才由曾心仪出
  面负责,再加上另一本《二月杜鹃红林宅血案六周年纪念集》,李筱峰帮了忙,
  曾心仪在收到发行商七万元远期支票时,就准备在贴现后,分一半给李筱峰。无奈
  远期支票苦于不知打何方善士贴现。正巧二月二十七日李筱峰。史为鉴约曾心仪找
  李敖投资办杂志,跟李敖见面,李敖得知了远期支票的事,就主动无息代为贴现七
  万元。她一直很感谢李敖。
  记得二月二十七日那天会面,还有刘峰松参加。李筱峰、史为鉴表示由我出资
  挂牌,办一本史学杂志。我说由我出资挂牌都没问题,但这种专门性的杂志,销路
  堪虑,若长期滞销,实在赔不起,盼能提出细部计划。李筱峰面露失望之色,但同
  意尽快提出计划。不料几天以后,我却收到这样的信:
  敖之先生:
  有关杂志之事,经过深思冥索,再三考量之后,我益觉信心缺缺,因此,拟打
  消原先的念头,等以后条件许可再说。骗了您一餐“白吃的午餐”,真真不好意思
  也!
  祝
  好!
  筱峰敬上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
  我当然不在乎谁“骗”了我的午餐,我只是对李筱峰的“深思冥索,再三考量”,
  有点不可理解而已。
  “特立独行的当代大文豪”
  如今,“白吃的午餐”事后不过一年多,李筱峰“深思冥索,再三考量”的历
  程,又随着他荣膺康系大将面对我倒戈相向起来,半年前受宠办杂志,若惊如彼;
  半年后受辱遭批斗,若惊如此,两相对照,我真忍不住好笑。我还是我,可是李筱
  峰却如此多变。李筱峰这次文章中说:
  ……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却逃不过李敖的思想陷阱和文字障,常被李敖
  牵着鼻子团团转,“吃不了两天的斋,就想登西天”,……唯“先知”之命是从、
  唯“先知”之马首是瞻、唯先知之马屁是拍?其实,先知,先知,先个屁知!
  我想,“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看了这些谴责,就可能有点不服气,因
  为,对照起李筱峰的另一段话,他们会哑然失笑。一九八二年四月,李筱峰在《关
  怀》杂志第四期《灿烂的星辰》中,就有过这样的白纸黑字:
  “文化太保”李敖出生于一九三五年的今天(四月二十五日)。这位特立独行
  的当代大文豪,提起笔来六亲不认,亦狂亦侠,但颇不温文。他喜欢挖中国传统文
  化的烂根,喜欢扒社会上、政治上的大使,因此得罪了不少人,最后从一个“大作
  家”变成一个“大坐牢家”。据他说,他的才华不是‘天生”的,而是“妈妈生”
  的。其实,他的才华不是最可贵;真正可贵的是,在他那带有“毒钩”的笔锋之上,
  蕴藏着无限丰沛的感情对社会人间一种大慈大悲的感情。这种感倩,不是一般
  抱持道德教条的人所能感受得到的。
  试问,“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看了这种李筱峰白纸黑字,他们会接受
  他的谴责吗?他们会大怒,说真正唯“先知”如何如何者,应该别有其人吧?李敖
  在他们笔下,还没这么被“想登西天”过吧?
  ※※※※※
  文章写到这里,还少一段收尾,就用“孔子教诲李筱峰”数语,权作收尾吧!
  孔子曰:
  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筏峰也,贤乎哉?夫我则
  不暇!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自来夫子多变,朱闻弟子多变者。弟子多变,
  吾不欲现之矣!
  一九八六年八月七日午
  谁叫出了“先知”
  靠国民党伪君子、核心分子陶百川介绍,进入淡江大学教书的李筱峰,在耿荣
  水的《薪火》和康宁祥的《八十年代评论》上,发表《不知我者,谓我可求?》攻
  击李敖说:
  ……李敖……自命“先知”。……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却逃不过李敖的思
  想陷阱和文字障,常被李敖牵着鼻子团团转,“吃不了两天的斋,就想登西天”,……
  唯“先知”之命是从、唯“先知”之马首是瞻、惟先知之马屁是拍?其实,先知,
  先知,先个屁知!
  如果精于读书的话,“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看了这些谴责,就可能有
  点不服气,因为,对照起李筱峰的另一段话,他们会哑然失笑。一九八四年二月,
  李筱峰在《台湾年代》杂志第三期《千万不可送我进“忠烈祠”》中,就有过这样
  的白纸黑字:
  自今未发以来,即抱弘扬民主、关心社会之宏愿,无时不以民主的信徒、公义
  的子民自居,虽然读书遭退学、写书被查禁、求职受干扰、写信被偷看、电话道窃
  听……但不敢稍懈其志。虽然国民党诬我为“阴谋偏激分子”,先知李敖指我“冒
  党外之名,已经不再战斗”,但午夜梦回,扪心自问,仰天情地而无愧也!
  这段白纸黑字证明了:真正在“李敖”头顶上加上“先知”光环的,原来不是
  别人,就是李筱峰自己!
  康宁祥的《八十年代评论》在扉页里说;
  本书中,汇辑数篇谈及李敖的文章成一个小单元,虽然还没有对自命“先知”
  的李敖的假面,予以最彻底而决绝的拆穿,但是,在李敖骂人“首都,首都,首个
  屁都”之后,这几篇文章也应该可以给李敖一点礼尚往来,还他一屁了!
  这里说李敖“自命”“先知”的话,也是顺着李筱峰文章指李敖“自命‘先知”’
  来的,但是,对照起原来“先知李敖”的结合乃出自李筱峰之口,试问“最彻底而
  决绝的拆穿”了的,又是谁的“假面”呢?
  《新约》福音里说:“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杀害先知,又用石头打
  死那奉差遣到你这里来的人。”台北毕竟不是耶路撒冷,所以它不杀害先知,
  它只是把先知给先恭后倨了,不用石头只用笔头、不用十字架只用屁,“台湾人”
  真宽大啊!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他们不向“国民党法院”告人吗?
  去年一月四日,我自诉蔡仁坚、林正杰、吴祥辉、汪梦湘四被告诽谤案,经台
  北地方法院分为一九八六年自字第六十五号。由刑庭精股推事吴昭莹审理。不料推
  事吴昭莹审理我这案子,问题不单在自“收案子日起”,长达一年一个月没有终结,
  而在长达一年一个月的期间中,每庭必到的是我,竟和四分四三的被告,却一直没
  见过面!而四分之一的被告(汪梦湘),也仅仅见过一次!换句话说,全部四个被
  告,在四百天的审理期中,只有一个被告出庭!并且也只出过一天庭!其他三百九
  十九天一律是“放空档”,试问这叫什么效率呢?官司打了一年一个月,法官
  和原官竟还见不到被告的面!这叫什么审理呢?
  在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我写信给司法院长黄少谷,请他按“司法院暨所属各机
  关人员奖惩案处理要点”第五项,将推事吴昭莹“酌予记过一次或两次”,并分别
  惩处各级法院失于监督之人员,以符合他一月五日“以事实否定传言”的谈话;否
  则的话,“案件久悬不决”一事,恐怕永远不是“传言”而是事实了!
  我这封信可真灵!信发出去后不久,我就收到旧庭新开的传票,三月十三日开
  庭,失职的推事吴昭莹不见了,换来了推事郑勤勇承接此案。
  十三日开庭时候,被告到了四分之三,其中林正杰、蔡仁坚都首次出庭。林正
  杰在庭上只能强词,不能夺理,因为他的每一个“理”,都被我用证据打了回票。
  现在就以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他”为例,做一抽样。
  林正杰在庭上,很不以为然的说,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他。我当庭就拿出一项
  证据,证据是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的《自由日报》剪报,标题说“林正杰控两警
  官,罪证不足不起诉”,内容是:
  台北市议员当选人林正杰,控告前市警大安分局长陈礼中,及新生南路派出所
  主管阮祥龙读职一案,台北地检处昨日侦查终结,以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此案系林正杰在去年的市议员选举活动期间,发现有两人潜入其办事处偷窃传
  单,为其工作人员逮着,经送往新生南路派出所后,警方以罪证不足将两名被指为
  窃嫌者释放。
  林正杰在获悉此情后,认为警方有故意放人之嫌,因此向台北地检处控告新生
  南路派出所主管阮祥龙,及前大安分局长陈和中涉嫌读职。
  我拿着剪报问林正杰:“为什么你可以向‘国民党法院’告别人,我就不能向
  ‘国民党法院’告你?为什么你告别人,法院就不是国民党的;我一告你,法院就
  变成国民党的了?请你告诉我,你用的是什么标准?这就是党外的公道吗?”
  林正杰无词以对,他当然无词以对。他“忘了”(?)他做过的事,可是我李
  敖从来不忘!
  我当庭指出,被告之一汪梦湘出身警总,林正杰的杂志竟联合江梦湘这种背景
  的人来诬蔑李敖,这叫什么党外?(事实上,在整个的作业上,他们联合的还不止
  来自警总这一路,还有情报局的一路呢!)林正杰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之说,
  如果林正杰是纯种党外,我告他就算是第一次我告“党外”,但我在法院告人,从
  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立委、国民党大特务、国民党市议员、国民党教授等等,二
  十多年下来,无一不告,党外如有良知与是非,恐怕给我立铜像还来不及呢!突出
  说我告党外,是什么意思?难道说你们做了党外,就可以诽谤党外前辈吗?别人告
  了你们,就是别人不对、别人破坏团结吗?你们诽谤前辈,一连四个月,又对在哪
  里?又团结了谁?如果党外的良知与是非是这样子的标准,谁还敢做党外呢?做党
  外还有什么意义呢?
  以这阵子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为例,事实上,我告林正杰,送状时间是一九
  八六年一月四日;林正杰告陈礼中、阮祥龙,结案时间是同年同月的十四日,可见
  向“国民党法院”告人,林正杰已着先鞭、后来居上了呢!在这阵子谁先向“国民
  党法院”告人一点上,我同意林正杰比我还告得快,我真落伍了!
  其实,林正杰这一对自己、对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的双重标准,并不是
  他一个人的心态,他的“总编辑”吴祥辉也一样。在我告了他们不久,吴祥辉写文
  章大肆宣传,指摘李敖
  向国民党法院喊冤。(见《打人喊救人》一文)
  并声言:
  一、我(指吴祥辉自己)至少不会遇蠢到去请国民党法院当笔仗的裁判!(同
  上)
  二、国民党法院对党外人物所做的任何审判,都不具有公正的意义,不必重视。
  (见《向日葵与梅花》一文)
  信誓旦旦,嗓门不小。不料曾几何时,同一个吴祥辉居然联合朱高正,跑到他笔下
  “国民党法院,告起李敖来了,这算不算“向国民党法院喊冤”呢?算不算“去请
  国民党法院”“裁判”呢?算不算“重视”“不具有公正的意义”的“审判”呢?
  我李敖真落伍了。无法解释,只好有待党外新贵去做不落伍的解释了。
  朱高正、吴祥辉在“自诉状”中向“国民党法院”“谨状”说李敖
  严重毁损自诉人之名誉,有触犯上引法条罪嫌,为此依法提起自诉,恳祈钧院
  明鉴。
  看到朱高正、吴祥辉这种“恳祈钧院明鉴”的表态,我笑着对自己说:这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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