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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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话题,以我的案例为主体,探讨了现有司法制度的缺失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问题。报道发出呼吁:“公益诉讼,何时成为维权利剑?”
一篇一篇的新闻报道稿,一浪一浪的新闻冲击波。这些平面媒体的报道让读者了解了事件的经过,使他们知道了什么是不公平,而不公平的做法必须得到遏制。
在那些日子里,媒体上还出现了大量针对本案的评论。工行有关人士还在媒体上表态,说我的官司只是一个“个案”,言外之意是工行只向我一个人退款,而不会向其他补卡人退钱。一些法律界人士对针对“个案说”发表了看法。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一个民事案件的适用只针对案件本身”的说法没有错,但在法院已认定100元补卡费属不当得利后,工行应立即停止执行原收费标准。否则,谁主张权利就退谁钱,这极易引发数量可观的共同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就交通卡挂失问题向银行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规范操作;如果效果不理想,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银监会甚至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这些单位从系统内部规范经营管理。”
还有的评论看得更远,认为该案的深远意义不仅在于其是普通消费者向不合理的牡丹交通卡高额收费制度的首次“叫板”,而且在于其开创了对涉嫌公共垄断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进行司法审查的先河,并进而从法律适用层面上宣告:交通卡制卡工本费乃至其他一切涉嫌公共垄断的工本费的收取,都不能由收费者自定规则,自己说了算,工本费收取应真正遵循成本标准,不得漫天要价。将该案的判决结果推而广之,其现实意义可以波及许多政府垄断的公共领域的高额事业性或商业性收费,如工商部门的高额工商档案查询费用、复印费用等。实际上,在很多公共垄断领域,所谓“工本”,只是纸面上的称呼而已——“工本费”几乎成了一些公共部门牟取巨额收益的“遮羞布”。
评论,从来都是新闻的旗帜;评论,历来都是旗帜鲜明;评论,总是将新闻的意义进行升华。鲁迅先生的评论,似匕首,似投枪;在本案中的一些评论,也表现出一种“长缨在手缚苍龙”的气魄。
一位名叫戚扬的律师甚至在《南方周末》上撰文指出,北京交管部门制定的牡丹交通卡使用办法明显违法。他分析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999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规定驾驶员驾车上路时必须携带交通卡和审验驾驶证时必须具备交通卡,这一做法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法”)和《行政许可法》。
“道路交通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应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除此之外,该法没有再规定驾驶员还应携带其他证件(2004年5月1日前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显然,《通告》中“必须携带交通卡驾车上路”的规定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三条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而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验驾驶证应当提交交通卡。因此,《通告》中“必须持有交通卡方能审验驾驶证”的规定也违反了“道路交通法”。
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应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是许可驾驶人驾车上路的条件;审验驾驶证是赋予驾驶证合法性、许可持证人具有驾驶资格的条件。而《行政许可法》有一个原则:上位法规定了行政许可条件的,下位法不能增加条件。既然“道路交通法”已规定了驾车上路和驾驶证审验的条件,那么《通告》就无权再增加其他条件,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接受交通事故处理的驾驶员,未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的,交通警察可依法暂扣其驾驶证。驾驶员须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戚扬律师认为,《通告》中的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措施属于“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而该法并没有规定无交通卡时要受到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在法律已规定了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的行为、种类及幅度的情况下,《通告》实际上是又设定了暂扣驾驶证适用的一种行为,也即设定了行政处罚适用的一种行为。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在一定条件下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可见,《通告》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但《通告》却作了这样的设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这位律师的上述分析显然自有道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许并不同意,但听听律师的意见总没有错。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涉案各方人沉默复沉默(1)
美国有一部惊险片,叫《沉默的羔羊》,我在此仅仅是借助这5个汉字的字面意义,来概括一下牡丹交通卡官司中反映出的某种现象。
与媒体持续高涨的热情相比,与此案有关的一些部门及管理机关却表现得异常沉默,它们就像一只只沉默的羔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工行返还我6020元不当得利,且北京工行已经开始按此标准向所有补卡人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这说明,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工行在补卡时收取高额补卡费的做法有问题。即使从2001年9月28日《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之日算起,北京工行违反国家规定收取100元工本费的做法也已持续了约3年半的时间。
面对北京工行的违规经营行为,“涉案”部门应该怎么表态?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拿出一个处罚办法来?我一直在期待着有这方面的消息出现,人们也在等待。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时至今日,我看到的仍是一只只“沉默的羔羊”。
在我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首先应该站出来表态的是交管局。因为牡丹交通卡是由交管局与北京工行联合推出的,且是指定的惟一银行卡,所以这张卡与普通的银行卡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它也有商业属性,可以刷卡购物,或许今后还可以刷卡加油、停车交费,但这些都不是这张卡的本质属性。可以说,交管局是这张卡的“始作俑者”。当法院揭开了牡丹交通卡高额补卡收费的面纱、暴露出工行攫取垄断利润的不良做法时,交管局作为首要的“涉案”单位,完全应该站出来说点什么。特别是有消息说交管局参与收费分成时,交管局本该主动为自己辩解,但实际情况却相反。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牡丹交通卡存在的问题,我曾通过电子邮件两次与交管部门对话,但对方“王顾左右而言他”;《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在两次报道本案前,都想采访交管局对此事的态度,但每一次都没能成功;《南方周末》记者王小飞从广州赶到北京采访我的案子时,也试图走进交管局的大门,但他同样被拒绝;《金融时报》记者高国华在题为《牡丹交通卡败诉京城》的报道中说:“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新闻中心的有关人员同样以工作繁忙为由,始终不肯接受采访。”《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姚敏也曾试图让交通管理部门来破解谜局,然而,这位已有近十年新闻报道经历的女记者仍然吃了闭门羹。
为什么让交管局说话这么难?交管局在发布一些事故新闻、在谈及加大交管工作力度时,经常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滔滔不绝,可一涉及到引起争议的牡丹交通卡,为何就沉默不语呢?难道是有难言之隐?难道真的从那100元补卡费中有分成?交管局靠的是纳税人的钱在运转,靠的是财政拨款,自有办公资金来源。倘若交管部门将牡丹交通卡的补卡费作为资金来源之一,舆论少不了又要作一番评价。
另外一只沉默的羔羊是价格管理部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原国家计委牵头制定、实施的,该管理办法把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联合发行的IC卡定价权交给了价格管理部门。面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牡丹交通卡,北京市发改委(原物价局)本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督促北京工行依法定价、依法报批、依法处罚,然而,价格管理部门并没有这样做。当二审法院指出北京工行的收费行为存在不当得利后,价格管理部门本该对这种不当得利行为的产生负起责任来。然而,直到4月19日前,我始终听不到他们的声音。
银监会的声音同样听不到。银监会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各商业银行并督促其守法经营之责。曾经有报道说,5年前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工行北京分行独家承揽牡丹交通卡发行业务的。即使当时的人民银行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指定一家银行代理交通卡的发行,但是,对这家银行发卡过程特别是收费标准还是应该履行监管职责,对明显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有责任、有义务及时纠正和处罚,以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舆论,这些有关的管理机关都保持了沉默。为什么?是有难言之隐、有失职之过,还是有“斩马谡”之忧?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政府部门应该而且必须接受舆论的监督。
在3月份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在报告中,温总理谈到了舆论监督。他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要“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
政府工作报告中用了“进一步扩大”来表述舆论监督,显然揭示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表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舆论监督。就目前而言,这些监督还不够,舆论监督工作还应该往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发展。
应该说,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声音是最权威的。我认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消息进行披露,并有针对性地回答媒体和民众的疑问。就本案而言,应该及时披露的信息有:牡丹交通卡的定价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工商银行在补卡收费方面从未报批过、对工行的补卡收费情况将做进一步的调查并在调查结束之后作出处理……
然而,在牡丹交通卡官司中,我们更多地看到了舆论监督,但却始终无法看到政府部门出来接受舆论的监督。它们就像沉默的羔羊。
有人说,我用羔羊来打比方不太恰当,但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方可能会更准确。
有一个笑话说,一男生给一女生起外号叫恐龙,老师对取外号的男生进行批评:太没有礼貌了,随便给别的同学起外号,总不能人家像啥就叫啥吧。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涉案各方人沉默复沉默(2)
我就是那个男生,我愿意接受这样的批评。
但或许这些部门的人会说,法院已经判决了,照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就行了吗?此话不假,然而必须明白,法院只是针对个案做出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只是让工行返还我一个人的钱,但是,法院对工行收费的办法却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只是治标而不治本。
法院有自己的司法审查范围,行政机关也有自己的行政管理范围,这两者之间应该是衔接在一起,中间不应该出现真空地带。简单地说,法院不管的事情应该由行政机关管起来。所以,虽然法院判决了,但是,上述与此案有关的政府部门还是应该有一个表态,只有它们才能从根本上督促工行改变不正确的做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牡丹交通卡持卡人的利益。换句话说,面对明显的群体权益遭受的问题,法律权威保障的只是个案人的权利;政府在司法监督个案的启示下,应该积极出面进行协调、规范、监督和处罚,而不该保持沉默,更不该让不公平的做法继续存在,及至发展成社会问题。
在本案掀起的大浪渐渐远去之时,社会上又发生了一件影响广泛的大事,即“苏丹红(一号)事件”,这一事件暴露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