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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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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家北京主流媒体进行报道后,立即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响。当天,新华网转载了《北京晚报》的报道。    
    2月17日,已经落后一天的《北京青年报》开始跟上。记者李罡给自己的报道找了一个独有的角度:“原告不认可法院判定的工行可以收取3080元补卡工本费,将向市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为何要提“再审”二字?是因为我对二审判决仍然有不满意的地方。    
    如果用辩证法的眼光来看,我对判决书持基本满意的态度,但仍觉得其中有矛盾之处,遗憾之处。    
    之所以说基本满意,一是因为它果断撤销了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判令宣武支行向我返还不当得利6920元,同时,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也全部由宣武支行负担。这3点内容足以说明,我的诉讼取得了胜利。但是,遗憾也留下了。    
    二审法院认可了被上诉方提供的工本费为3080的证据,并在判决书中称我“对制卡成本没有异议”,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我作为本案的原告对这一证据一直持不认可态度。    
    与此相关的是,《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虽然规定银行可以收取工本费,但同时又规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工商银行违反程序不报批,这样,连一分钱的工本费都不应该收。二审法院对“收费必须报批”的规定视而不见,从而认可了他们提供的工本费证据,我对此不满。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工行收取的6920元补卡费没有“合法的依据”并判令其返还,但是,对工行收费行为赖以存在的依据——自定的收费标准却“不予处理”。换句话说,我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这反映出一种怪现象:治标不治本,釜底不抽薪。人们常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在法院看来,不好的毛可以拔去,不好的皮却要留下。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缺失。    
    正因为发现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当时产生了申请再审的念头,这一想法也被几家媒体报道了出去。    
    是啊,人民司法为人民。司法工作应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而再审程序的设立就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上的具体体现。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不过,提出再审的有效期长达两年,所以我并没有立即付诸行动。3月初,随着北京工行宣布下调价格、并向所有补卡人退还多收的费用后,我觉得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申请再审已经没有必要。    
    2月17日,《新京报》记者李欣悦也非常客观地作了报道,并“链接”了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对牡丹交通卡的质疑内容。当天,一位与我从无接触的《北京娱乐信报》记者也发出了题为《补办牡丹交通卡收费100元 工行终审输官司退钱》的报道。这天,《竞报》也加入到牡丹交通卡报道的热潮中。    
    2月18日,《北京日报》也以《一市民与工商银行较真儿胜诉》为题发出消息,虽然晚了两天,但总算没有漏掉这条重要的消息。不久,《北京现代商报》也作了报道。    
    至此,北京市属主流平面媒体都先后报道了我胜诉的消息,但有一个例外,这就是《京华时报》。正如我前面叙述的那样,慢了半拍的《京华时报》也在想方设法地“补课”。就当《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等已经开始“第二轮冲锋”时,《京华时报》终于找到了一个“独特”的角度。2月18日,该报记者陈哲采访了北京工行,北京工行借此发布了“关于牡丹交通卡收费的声明”。声明称:工行的行为是合法商业行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也认定工行的收费行为是合法的。工行在推出牡丹交通卡时,国内并无相关规定,补卡收费标准是根据工行自身服务的成本核算后得出的价格。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    
    此外,从北京电视台我了解到,工行18日发表声明,称已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牡丹交通卡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一是第一次办卡时免费,但补卡时将收取40元左右的工本费;其二是采取类似牡丹灵通卡收年费的方式。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2)

    面对工行发布的一些容易混淆视听的言论,我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2月20日晚,从成都回到北京的第二天,我就写了篇“告媒体书”,大致有如下内容:    
    降低收费标准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40元的标准仍然太高。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在北京两会期间曾指出,根据业内人士的测算,一张牡丹交通卡的成本仅几元钱,实际上也是如此。据我了解,最早发的那批卡,好像是从国外进口的,成本是要贵一些,现在这些卡国内都能生产了,成本肯定已经大大降低。第二代身份证的成本只有20元,其技术含量相当高,牡丹交通卡的科技含量更高吗?    
    采取收年费的方式也不妥。因为牡丹交通卡是交管部门让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办的,不是他们自己主动去办的,而开车时又必须携带。因此,收年费的办法仍然带有强制性,仍然侵害了司机(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在用于发工资的牡丹卡不是也没收年费吗?    
    还有,我起诉的案由就是不当得利,二审法院也认为那6920元收费“其不能证明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判其返还。这表明法院是支持我的起诉案由的。而在发卡时工行从未表示补卡时要收100元,即我与工行从未约定补卡价格,工行收费也无合同依据,因此,工行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又是什么?工行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    
    工行表示,工行在推出牡丹交通卡时,国内并无相关规定,补卡收费标准是根据工行自身服务的成本核算后得出的价格。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工行还表示,要为牡丹交通卡增加若干新的金融功能、消费功能,让人们觉得100元花得值。    
        我觉得这种说法显得有点可笑。不管这张卡有多少功能,其充满行政色彩的性质一点都没变。工行发行的牡丹卡有三四十种之多,那些卡同样功能强大,而且补卡费只收5元、10元,我去办一张那种卡不就行了吗?     
    最后我说,值得警惕的是,工行至今还想“让人们觉得100元花得值”,这与他们表示将下调价格的说法相左。难道工行真的还想继续收100元?    
    我的这些意见立即被《北京青年报》等报纸摘用,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视听的作用。    
    我是2月19日乘坐T8次特快列车从成都返回北京的。2月21日上午,我去单位上班,就被要求采访的电话包围。    
    “是喻先生吧?您打官司的事情我们听说了,先祝贺您啊。我们想采访采访您,行吗?”一个女孩的声音从听筒里传出。她说她叫李欣悦,是《新京报》的记者。    
    “行啊。不过现在报道已经很多了,咱们主要谈什么?”我问。    
    “是这样,我们报纸有个栏目,叫‘对话’。我们想与您作一次对话,听听您对案子的一些认识。”    
    第二天,李欣悦就找到了我的单位。与她同来的,还有该报摄影记者杨杰。    
    李小姐很年轻,大约二十五六岁。我们在报社门厅一角的椅子上坐了下来——头一年工行的领导来报社找我时,坐的就是那个地方。    
    我与李欣悦聊了起来,杨杰则坐到后面,找角度给我拍照。2月23日,《新京报》的“对话”版上,登出了我与李欣悦的对话,标题是:《“牡丹交通卡补卡费一分都不应该收”》。文内还有一张大大的彩色照片:我穿着皮衣,戴着眼镜,一边说着什么,一边把右手放在胸前。我知道,当时我正在说:一审法官却认为是我主动去补卡,与工行签补卡协议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岂有此理……”    
    李小姐后来告诉我说,那篇对话她本来写了3000来字,由于广告安排等原因,被删节了不少内容,很可惜。    
    在这篇对话文章中,有如下内容——    
    记者:现在更多的个人敢于向铁路、银行等部门的“一贯”做法说“不”。从你的亲身经历来说,觉得值吗?    
    喻山澜:很值,我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很有意义,可能我最后获得的很少,投入的精力却很大,但不合理的现象只要存在,就应该有人站出来。就像这件事,每个人都有可能丢失牡丹交通卡需要补办,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种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我打官司不是为了我个人。    
    实际上,李欣悦并不是第一个面对面采访我的人。当我还在成都的时候,许多媒体的记者就拨通了我的手机,作了电话采访;我回到北京的头两天,就到北京电视台录制了节目,与毛静等记者见了面;北京新闻电台的记者连新元、北京交通电台的记者朱来生等,都面对面地采访过我,并且节目都在随后两天播出。    
    2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万静通过我的同事周山打听到我的手机号:“喻山澜,你好。我们准备在‘法制时空’版上做一个专题,想采访一下你,有空吗?”    
    《法制日报》是一份有分量的报纸,我当然希望能得到它的支持。但是,那些天我实在是太忙了,既要上班编版,还有大量的采访要应付——当面采访和电话采访,实在是没有富裕时间。于是我折中了一下,将有关资料发到了万静的电子信箱中。几天后,《法制日报》的“法制时空”专刊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我的案件,题目是:《从100到3080——北京牡丹交通卡补办费案件冷观》。文章全面地反映了案情,同时又借专家学者之口,对工行的违规收费行为及北京市交管局的行政委托行为提出了批评。惟一不足的是,万小姐把我的单位名称误写作《中华工商报》了。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3)

    这一版文章见报后,万静还跟我说,他们准备在下一期的专刊上继续做文章,就有关问题深入进行分析:喻山澜一个人可以获得退款,其他上万名补卡人怎么办;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为老百姓维权造成了很大麻烦……后来由于工行宣布下调补卡收费标准并向所有补卡人退钱,万静的计划才不得不暂时停止。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类的报纸也开始报道此案,而中国工商银行还曾是《金融时报》的“董事单位”。《金融时报》的标题醒目:《牡丹交通卡败诉京城》。报道中说:“牡丹交通卡只是一张小小的IC卡,丢失后补办牡丹交通卡的司机自然不会很多,说白了也只在银行中间业务中占很小的一部分,或许有关方面并不关心这部分用户的声音。那么真正为用户服务又从何谈起呢?”    
    《金融时报》的报道大出我的意料,这倒不是因为记者所写稿件有多么出色,主要是因为我的官司在头一年8月提起上诉后,我曾找到《金融时报》的一位记者,询问可不可以刊登我上诉的消息。当时人家客气地拒绝了我,原因就是“工商银行是本报董事单位”。    
    针对北京工行在报纸上公开否认自己存在不当得利的经营行为,《中国城乡金融报》的报道就不当得利的法律含义进行了分析,同时作了总结:“本案带给银行的警示,就是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主动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2月22日,本报也以《喻山澜赢了牡丹交通卡官司》醒目标题报道了我胜诉的消息。本报副总编辑刘峰亲自修改了标题,并在导语里画龙点睛:“此案成为2005年消费者维权第一热点,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的一个标志”。    
    3月3日,北京工行宣布下调补卡收费标准并向所有补卡人退钱,使本案涉及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后,媒体报道渐渐少了。但《北京晚报》却另辟蹊径。3月6日,杨昌平开着自己的凯越,跑到我家里,与我作了一番关于公益诉讼的对话。3月9日,《北京晚报》以4个版的篇幅进行追踪报道,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话题,以我的案例为主体,探讨了现有司法制度的缺失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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