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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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醋进行检验。
明清时验尸单称“尸格”,或叫“尸单”,是盖有骑缝章的“勘合”文件,一式三份。上面预先印好表格,按《洗冤集录》的顺序逐项列有身体的部位。尸格由刑房书吏填写,书吏坐在长官公案下方的另一张桌子后,长官只是远远地监督。仵作要按照尸格的顺序,依正面、背面、左侧、右侧的顺序逐一“喝报”每一个部位有伤、无伤,有伤要报伤痕的性质,伤痕尺寸和颜色。如果认为是致命伤痕,要请长官上前亲自查看。刑房书吏逐一记录在尸格上。
验毕,由在场的被告、尸亲、地邻、证人一一画押。仵作也要在尸格上画押,并另外在一份“保结”上画押,保证自己是如实检验,否则甘愿受罚。尸格除存档外,一份给尸亲、一份给被告家属。
在整个检验过程中,长官从来是不用动手的,而且是“金口难开”,需要开口的只是吩咐“开检”,宣布“验毕”而已。虽然清代制度规定,尸格必须由主持检验的长官亲自用“朱笔”填写,但实际上一般只是用那支“朱笔”在“尸格”上的要害伤处点上一点。检验结束后,由专门负责保护官印的随从,请出官印,在“尸格”的下方盖上一个“地印”,并在填写了要害伤的地方盖印,防止有人事后剜补做手脚。
揭密疑案 “周纡尸语”
历史上有一个叫做“周纡尸语”的故事流传极广,故事中法官周纡通过与尸体低语而找出真凶,是少有的法官亲自查看尸体的事例。
周纡是东汉时候的人,他从朝廷司法部门廷尉府的文员起家,以其审判才能,破了很多奇案,名声大振。后来他担任了召陵侯国(今河南郾城县部分,东汉设侯爵封国)的国相(与县令相当)。有一个廷掾(属下的官员),害怕周纡的严厉和精明,想要杀杀这位新长官的威风,就偷偷找了一具倒毙在大路边的无名尸体,砍去尸体的手脚,第二天一大早把这具尸体扔在衙门的门口。
周纡听守门的报告说发现尸体,并没有立即找人检验。而是亲自来到大门口那具尸体边上,还凑近了尸体,口中喃喃自语了好一阵子,远处看过去,就好像是在和这个没手没脚的死尸交谈。实际上周纡是在仔细观察尸体的情况,他发现尸体的眼角、口唇上沾有少许的稻芒,就暗中去问守卫城门的人:“一大早有谁装运过稻草进城?”那人说:“只看见衙门里的廷掾装运一车稻草进城。”周纡又去问衙门里的衙役:“上午有谁议论过我和死尸对话的事?”几个衙役都说:“廷掾曾打听过您和死尸谈了些什么话。”于是周纡下令把廷掾抓起来,用严刑拷打威胁,廷掾只得交代说:“我没有杀人,这是路边的无名尸首。”从此以后整个衙门里没有再敢对周纡说谎的人。
这个故事原来记载于《后汉书·周纡传》。和凝将这个故事取名为“周纡尸语”,编入了《疑狱集》,以后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都转载,成为“核奸”(核查罪行)的典型事例。
附录原文: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管辖和限时
案发当时
兵部侍郎史文俊醉酒大闹了宋慈岳父薛大人的寿筵,回到府中忽然听见花园里传来婢女小凤的呼救声,马上提着祖传的宝剑循声追去。只见夜色里杂役唐二宝正与小凤拉扯,唐二宝挥舞着尖刀,小凤拼命挣扎。史文俊提剑上前想救下小凤,夜色混乱之中小凤一声惨叫,已被刺杀。第二天,御林军将史府团团围住,骗出史文俊将其押入临安府受审。原来是唐二宝状告史文俊杀死丫鬟小凤。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史文俊通敌案”
断案宝典
电视剧中,唐二宝到临安府状告史文俊杀死丫鬟小凤,却没有到宋慈统领的京畿提点刑狱衙门告状。后来宋慈想为史文俊伸冤,还要请旨办案。那么在宋慈所在的南宋,案件的管辖制度是怎样的呢?这在《洗冤集录·条令》部分摘录的南宋法律中可以看出,当时尸伤检验的管辖制度是采用严格的“就近原则”和“回避原则”。
按照《条令》,地方上普通百姓非正常死亡,应该立即报告距离最近的地方政府,请求官员前来检验,在申请检验上并不采用一般司法诉讼中实行的“属地管理”,而是依照“就近原则”来确定检验的管辖权。而且报告前先不能说明死因,防止检验官员有先入之见。如果是报案报到了距离较远的衙门,该衙门先要受理,派员检验后再将卷宗移送给最近的衙门开展审理。但是这“就近原则”也有一个限制,就是不能相隔黄河以及没有桥梁的江河、正在发大水的湖泊,以防发生事故。
为了防止官府敷衍了事,以及官官相护,南宋的法律还设置了初检、复检两次检验制度,规定执行了初检的机关要“回避”复检,由附近其他官府机构派出官员来主持。初检官府应在初检当日就发出公函通知最近的县衙,如果百里以内没有其他的县份或者是邻县派不出官员的,可以通知附近的治安巡逻机构“巡检”或者是“都巡检”派员来进行复检。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或者都派不出官员的,接到请求派员复检的机构应在当天就向上级州政府,即路的提点刑狱司报告,同时回复初检机关。
另外对于派出主持检验的官员,也设定了回避制度。规定派出的官员应该和报案的以及死者、嫌疑人(如果有的话)没有“亲嫌干碍”,也就是说应该是没有亲戚或者结仇之类关系的。类似于南宋这样在尸伤检验上贯彻严格的“就近原则”和“回避原则”的制度,在南宋以前和南宋以后都不曾有过。
条令规定官员接到尸体检验的“文牒”(申请书)后还必须限时限刻出发,在两个时辰(约合今天的四个小时)之内起程,如果出发延迟,或者是不亲自前往,要按照“违制”罪论处,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而且还不能和一般犯罪那样以自首、觉举(自我检举)的途径减轻处罚。衙门要同时为官员配备担任文书工作的书吏,以及护卫的、抬轿的衙役,跟随前往。这一条文还考虑到了夜间行路的危险,因此在时刻上还特意规定接报后两个时辰的出发时限,应该扣除夜间的时段。
明代有这么一个笑话:邻接的两个县的边境上发现了一具被人杀死的尸体,两个县的知县同时来到了现场。一位知县看了一下尸体的位置,立刻向对面的那个知县拱手致敬,高声说道:“年兄,人以首为尊,这人的头倒在贵县境内,理应是贵县来管此案。这个案子要有劳年兄辛苦了。”说罢一头钻进轿子,吩咐起轿。可是另一位知县的反应也很快,马上也朝前拱拱手:“哎呀,年兄此话差矣!你看这个人的两脚在贵县境内,肯定是在贵县境内被杀,倒过敝县这一边来的,敝县实在是无能为力了。”他也自顾自往轿子里一钻,回衙门去了。可怜那个尸体就这样暴尸荒野,再也无人过问。
由此可以看出与宋时的“就近原则”不同,明清时期尸体检验实行“案发地原则”,当案件发生地点难以明确时,就难免会出现互相推委的现象。
揭密疑案 制止“泊火命案”
清朝江南名幕汪辉祖在自己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记载了他在当湖南宁远县知县时碰到的一件事,可以反映清朝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个地方有个恶习,地痞恶棍喜欢用倒毙的无名尸体敲诈殷实的良民,称之为“泊火命案”,意思是以无名尸体为柴,以官府追究命案为火上浇油,烧轧当事人。汪辉祖到任后就发生了几起这样的案子。
清代的枷号有一天,本县一个叫“拼命岭”山区的地保来县城报案,说是当地一个姓刘的人家门前有人上吊身亡。汪辉祖听了,立刻下令摆轿,自己要去拼命岭验尸。可那地保一听说他要前去验尸,却又连忙劝阻说:“山高路远,请大老爷明日起身。”汪辉祖说:“你能来,我为什么不能去?难道验尸的权力在你手里吗?你给我带路,不得有误!”
汪辉祖那一年已经是满了花甲的老人,他坚持连夜赶路,八九十里山路,很多地方无法抬轿,他就下轿步行。第二天一大早赶到现场,一看之下,那尸体显然是倒毙了很多天的陈尸,检验下来,脖子上的那道勒痕也是淡色的死后勒的痕迹。原来是地方上一些无赖看到山路边有这么一具野尸,就拖到这户姓刘的殷实人家门口,以图敲诈。他们满心以为“官无三天急”,总要先“发牌”来宣布检验,地保拿到这个“牌票”,就可以吓唬姓刘的这户百姓拿出钱财来给他们。等钱财到手,他们自然会移走尸体,再由刘姓人家来申请“免检”。想不到的是,汪辉祖竟然会把地保带着连夜赶到,地保借尸讹诈的阴谋一下子就被戳穿。汪辉祖叫随行的皂隶当场将地保杖责一百,然后押回县城枷号示众。从此,这一恶俗才被压制下去。
“奇货可居”
从明清时期的小说和笔记中可以找到一些反映当时法官利用法律在管辖和限时上的漏洞敲诈当事人的事例。明代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四回“薛素姐万里亲征狄希陈一惊致病”,小说主人公狄希陈刚刚代理成都县知县,本县就发生了一件人命案。当地一个靠钱财“纳粟”获得秀才的财主,抛弃家里的一妻一妾,要到另一户商人家里入赘。他的妻子百般规劝,丈夫都不肯回头。结果妻子实在想不开,就上吊自杀了。妻子娘家的人到衙门告女婿“痛殴逼死正妻”。
师爷周相公劝说狄希陈,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这样纳粟监生,家里银钱无数,干了这不公不法的勾当,逼死了结发正妻,他若不肯求情行贿,执了法问他抵偿,怕他逃到哪里去!这是奇货可居,得他一股大大的财帛,胜是那零挪碎合的万倍!”
狄希陈依计而行,派出捕快捉拿,“一面着落地方搭盖棚厂,着监生移尸听检”,实际上暗中和这监生讲价钱,几个来回后,讲定了“暗送二千,明罚三百”。这就连检验的事情都免了,直接判决“吴氏自缢是真,并无殴打之事”,但监生入赘寡妇之家,“有碍行止”,要赔吴氏亲族一百两银子,再向官府罚谷二百石。周相公暗中也得了谢金五十两,皂隶们得了二十两。狄希陈自己也是纳粟监生,后来才买到这个官职,总共花了四千多两银子,这一个案子,就捞回来一半。
同样的例子在清代作家袁枚的《子不语》里也有。该书的“江都某令”一条写道:扬州江都县的知县受上司差遣到苏州公干,临行时嘱托署任代理者如果有验尸的事可以代为处理。隔了几天,知县听说城里有个大富商的丫头因为口角上吊自杀,认为是“奇货可居”,便深更半夜赶回江都,向署任者要回了印信,重新视事。
这位自动复职的知县当晚就签发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在富商家的大厅里,宣布要去检验,可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弄得那户富商家满房尸臭。富商急得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