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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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盗贼
北宋时有个叫余良肱的著名地方官,他在进士及第后初次为官,就在复检尸体时从致命伤痕发现疑点,抓获真凶,显示出过人的才干。
他当时担任荆湖南路(治所位于今湖南长沙)的司理参军,是负责司法审判的。下属的一个县里上报了一个杀人案件,说是已经捕获罪犯,罪犯也已认罪,请求结案,并执行死刑。余良肱仔细阅读了卷宗,并参与了尸体的复检,对致命伤口进行了仔细研究,在和凶器对比时,对此案的审判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他说:“难道会有刀刃长一尺多,而造成的伤口却连一寸大小都没有的事情?”
他向长官提出,暂时搁置这个案件,由他亲自组织,重新展开侦查,果然在不久后就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原来基层县衙门上报案件时的那个所谓罪犯是屈打成招的。
根据《棠阴比事补编》的记载,宋代有一位姓杨的官员,也是在对伤痕的检验中发现疑点,得以平反冤案的。
在南宋时,越州会稽县(今浙江绍兴)为了防治盗案,制定了一项地方土政策,凡是在地方保甲内发生的盗案,没有能够破案抓住盗贼的,被盗人家的损失就要由保长来负责赔偿。当时有一户人家被盗,这户人家发觉后就操起棍棒猛追,追上了就猛打,那盗贼被打倒在地,这户人家就把他抬到保长家去报案。保长也不敢怠慢,立刻将这人捆绑严实,抬到官府去。不料走到半路上,这个盗贼就死了。
会稽县官府在检验尸体后,见这死者身上有不少伤痕,手脚捆扎的痕迹也很明显。就定为是捆扎过紧致死,是保长的责任,要定保长一个擅自杀人的死罪。会稽县就将这案件上报给越州衙门。那位姓杨的官员当时正在越州担任录事参军,有复核下属各县上报案件的职责。他仔细阅读核对卷宗,发现检验尸格上记录在案的分明有一处是致命部位的伤痕:左肋下有一道长一寸二分的伤痕,而且奇怪的是这块伤痕的中央有一条白色的痕迹。显然致死的原因应该是被那户人家用棍棒打到这一致命处。
姓杨的官员把这一疑点向县衙门的承办官员指出,可是那些官员都不愿意更改,说已经结案了,怎么能够再推翻重审?实际上这是不想因判断失误而被处分。姓杨的官员坚持要重新调查,又向知州报告,得到批准。姓杨的官员将追赶并殴打盗贼的那户人家传唤到案,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并缴了当时使用的棍棒进行对比,果然找到了一根头部有道大裂缝的棍子,和尸体上那处致命伤刚好吻合,足以证明那盗贼是被那户人家追打致死,和保长的捆绑关系不大。于是他按照法律拟定判决意见:捕盗时因盗贼逃跑、拒捕而打死盗贼的,是一个可以用钱财赎刑的罪名;那保长没有及时抢救导致罪犯死在路上,也不过应判个杖刑。
孙子杀爷爷
清末人魏息圆编的《不用刑审判书》里,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件很能说明检验致命伤痕对判断真凶的重要性。
直隶(今河北)某县发生了件重案:一个盲人来县衙门自首,说是他把自己的父亲给打死了,请求按照法律判处他。本县的胡知县前往检验,只见那个死者是个白胡子的老翁,全身上下只有脑后勺上有三处硬物砸击造成的圆形伤痕,显然是致命的原因。奇怪的是那三处伤痕由左上至右下,排列整齐,毫不错乱。那盲人已过中年,供称是因为老父亲脾气暴戾,平时无故打骂子孙,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因此一怒之下,从地上拾了块砖头,估摸老父亲坐的方向,朝头部方向连拍三砖。
胡知县也不多问,就说这个案子很清楚,不过一定要解送到省里按察使衙门复审。然后说:“你这一去恐怕就是有去无回了,应该把你的儿子们叫来最后告一次别。”随后立即派人把这盲人的儿子叫到了衙门里与父亲诀别,其间知县发现那儿子显得特别的慌张,对着父亲也说不出什么话。胡知县故意催促说:“有话就快说,以后就见不着面了。”盲人流着眼泪说:“以后好好做人,不要挂念你父亲,你父亲反正是个瞎子,不足挂念。”那儿子还是紧张万分的样子,仍然说不出诀别的话。胡知县就先让二人退下,过了一会又单独审问盲人的儿子,突然严厉喝问:“你打死了祖父,还要自己的父亲来替你顶罪,是逆伦之中又逆伦。你父亲已经招供了,你要是再不承认,立刻就打死你!”那儿子惶恐下跪,连连叩头,说:“确实是我讨厌祖父一直责骂父亲,偏爱叔父,因此下手打死祖父。顶罪的主意是父亲出的,实在不是我的意思。”
有人问胡知县是怎么察觉这个案子的真情的,他说:“盲人乘怒打人,手里拿上砖头乱打,怎么可能打得这样准,在死者后脑勺上形成这样规则的三个伤痕?我在检验的时候心里就已经很怀疑了,因此有意要盲人和儿子告别,想看看父子相会的情景,果然发现那儿子的神色有异。再乘其慌乱突然发问,自然就可以获得真实口供。”
扁担何来
高廷瑶的《宦游纪略》里提了他在六安县处理的一件很有意思的案子,是法官通过将报案人的口供与致命伤痕进行核对来断明真凶,惩治诬告的典型。
有个堂兄弟之间发生的斗殴案件,一个兄弟踢死了另一个。高廷瑶前往主持检验,发现尸体上确实有几处拳脚打伤的痕迹,而且在致命的小腹部位,有一处脚踢的伤痕,略呈圆形,大小也与人的脚尖一般。正要结束检验,死者的妻子突然上前,跪倒在地,呈上一根扁担,说:“这是帮助凶手的人所用的凶器,请大老爷明鉴!”她所指控的是凶手的哥哥,说他当时是两兄弟一起动的手,而这个哥哥是用这根扁担打的。高廷瑶问:“你报案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有帮凶,怎么现在突然连帮凶的凶器都找到了?”死者的妻子也是老实人,听了高廷瑶的问话,立刻就说:“这是叔父教我说的,他叫我拿这根扁担出来的。”这个叔父,当时也在检验的现场。
高廷瑶立刻叫他出来,当即有个人应声从围观的人群中跃出。高廷瑶一看是个“莽男子”,就问:“死者被打死的时候确实有帮凶吗?”那人说:“有的。”高廷瑶问:“是用拳脚打的呢?还是用了家伙?”那人说:“就是用那根扁担打死人的。”高廷瑶对死者的妻子说:“你是个妇道人家,谅你也不知道什么是拳脚伤、什么是物件伤,今天正好拿你这叔父给你示范一下。”他立刻叫衙役把那个自己跳出来的叔父按倒在地上,褪下外裤,就用那根扁担朝大腿上狠打一下,立刻就有了个红肿的长条伤痕,高廷瑶指着那伤痕对死者妻子说:“看见了吗?这是扁担打的痕迹,你丈夫身上有没有这样的伤痕?”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又下令,把扁担侧过来,用侧面狠打一下,又指着伤痕问死者妻子:“这样的扁担侧击的痕迹在你丈夫身上有没有?”那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就这样打一下,问一下,连打了二十多下,那死者的叔父实在受不了,连连求饶,高廷瑶问:“你为什么要唆使侄媳来诬告?”死者的叔父无奈,只好承认平时与行凶人的哥哥有矛盾,想借此机会报复。高廷瑶仔细查问后,确认他与这个案件无关,才下令把他给放了,看那个死者的妻子是个老实的村妇,也就口头警告一下,没有再治诬告之罪。
奸夫杀本夫
清朝雍正年间著名的地方官徐崑,在他的《遯斋偶笔》里回忆了自己处理过的一件疑案。从中可以看出有时仅凭伤势和口供就定案也容易造成冤狱。
湖州城南有个名胜——逸老堂,有一天就在这逸老堂边的小路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官赶去检验,只见那尸体的头部和身上有五处伤口,像是被斧子砍的,因为脸上有伤,也认不出是谁,只好先收敛再说。过了几天,有个长兴县的妇女来报案,说是丈夫姚兆祥失踪多日,要来认尸。官府让她看了尸体,她认出了丈夫的特征,大哭一场。这妇女说丈夫是被一个叫“小马二”的人骗走的。官府出动捕快抓住了这个“小马二”,其真名是王文龙。王文龙很快就认了罪,说他与姚兆祥的妻子通奸,为了做长久夫妻,就有意在那天夜里把姚兆祥骗到了僻静的地方杀死,这个预谋姚兆祥的妻子并不知道。他还供出,杀姚兆祥那晚,还叫了姓周的、姓钟的等三个人一起动手。县官在检验时,看那斧伤轻重、方向各不相同,早有怀疑是几个人砍的,听了这供词,就立刻把那三个人都抓来,严刑拷打,除了那个姓钟的,另外两个人都承认了杀人罪,说是各带了斧子动手,杀了人就把斧子扔到河里去了。县官就打算结案,可正在这时,县官自己却因为被上峰差遣而离职,于是把案子搁下离任而去。
徐崑被上级调来代理知县,到任就要处理这件案子。他看了卷宗后觉得此案审得有问题:通奸一般只是一个人,怎么会再找三个人一起杀人?一个个提审这几个罪犯,发现那个姓周的已是白发白须,年过六十。那姓周的说是王文龙答应他以后给他养老,才帮助杀人的。这样的犯罪动机实在是有点荒唐。对其好言好语的劝慰一番,那姓周的就翻供了,说都是熬不过严刑拷打才承认的,自己实际上并没有参与杀人,另外两个人也都不承认杀人了。于是徐崑重新突击审问王文龙,以重刑威吓,那王文龙才说了真话:他和这死者姚兆祥一直是做小偷的搭档,平时吃住都在姚家,和姚兆祥的妻子通奸也很久了。想除掉姚兆祥,省得他碍手碍脚。杀掉姚兆祥后,第二天回到姚家,骗他妻子说是那晚失风,姚兆祥被官府以“犯夜”(违反宵禁)罪名抓起来了。可是想不到姚兆祥的妻子追问不已,大吵大闹,还要到官府去认领丈夫,王文龙就赶紧逃走了。所以后来听说发现尸体,姚兆祥的妻子就立刻来认尸。实际上杀人完全是王文龙一个人干的,为了不让人认出死者是谁,还故意砍破死者的脸面,在身上还乱砍几下,企图伪造是强盗结伙抢劫的样子。杀完人想到住在逸老堂附近的姓钟的那户人家住一晚上,那姓钟的见他身上有血迹,就不让他住。从姚兆祥妻子那里逃出来后,就住到姓周的和他的朋友一起住的那个地方,才躲了几天,那两人听说姚兆祥被杀死,就怀疑是他杀的,说他不够朋友,把他赶了出来,正好被捕快逮住。因此到了堂上就想把那三个人都牵进来一起吃官司。
徐崑审问清楚,就把那三个人都放了。把王文龙依律定为死罪。按照法律奸夫杀死本夫,妻子即使不知情仍应判处绞刑。可是这个案子中,姚兆祥的妻子是自动“出首”,认尸并指控奸夫,“有不死其夫之心”,只要判处她的通奸(杖一百枷号示众)罪名就可以了。这个判决得到了上级的批准。
附录原文: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