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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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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智取。缴获20多万元赃款,无疑是最后缴了姜忠诚的“枪”。但姜缴枪不投降,对预审检察官说:“我不要出路,要死路!” 

        1995年8月15日,第二次综合预审姜忠诚的讯问笔录形成。但老谋深算的姜忠诚出尔反尔,拒不在笔录上签字。检察官硬是耐心地等他看了三天三夜笔录。 
        1997年5月19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一)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对检方扣押的姜在成都通锦桥饮马公寓一单元六楼,以17万元购买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检方立案侦查期间追缴的赃款30。50万元(其中受贿款18。53万元、巨额财产10万元、孳息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26”案的其他“要员”也分别受到法律的惩处。市公安局行政处原副处长贺会恩因受贿10。4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市公安局车管所原所长孙惠文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市交警支队原政工科副科长张远东,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在“5·26”案中徇私舞弊的某反贪民警,经检察院侦查起诉,也被法院判了刑…… 

        但姜忠诚不服判决。1998年春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以14。8万元的受贿罪改判姜忠诚有期徒刑12年。 

 第三章 天平,不该倾斜   

                   一、我们的法院怎么了? 

          立法重、执法松、监督空的现象几乎成了损害法律尊严、毁坏执法机 
        关形象的顽症:一地区中院3次做出错误判决,省高院3次做出撤销裁定, 
        中院仍执迷不悟。滦县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将一个与案件毫不相关人的52 
        万现金强行夺走。凡此种种,令人愤慨、费解。 

        一段时间来,立法重、执法轻、监督空的现象几乎成了损害法律尊严、毁坏执法机关形象的顽症,一种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执法机关的情绪正在全社会蔓延。 
        树立法律的神圣权威,实现公正裁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的运用是通过执法人员来实现的。因此,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事实的认定等诸多方面都对裁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任何一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当或错误。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代表国家,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法院出现错案无疑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然而,自1990年安徽省六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错误判决以来,至今已有9个年头了!在这9年间,六安地区中级法院3次做出错误的终审判决,安徽省高院3次做出撤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裁定,指令其再审、重审。可是,这家中级法院却无视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错误判决。 

        现年57岁的辛家田,系安徽六安县丁集镇居民,坐落在该镇的5。5间房屋是土改时分给他的。1958年全家人先后下放到本镇明墩大队,5。5间房屋被街道占用。1963年,余长江调任丁集公社主任,区委安排余住进了辛家房子,余经过一番维修,圈上了围墙,还在院内增盖了两间新瓦房。1964年,余找了集街道大队和明墩大队干部提出要买辛家田的房子,两大队干部表示同意。当时有人将5。5间房屋作价100多元,余说他维修花费200元,还要辛倒补他的钱。大家认为这样买房不合情理,结果将房价定为260元,余当即扣下200元,剩余的60元给辛落户的房东10元,另50元被落户村25户村民均分,辛本人没得一分钱。 

        1979年,辛家田找余长江要房,余说:“这房是你卖给我的,有税契。” 
        这是怎样的一张“税契”呢,只是一张被当作税契使用的纸条。上面既无买主和卖主的栏目与姓名,又无“评定”人签字,更无任何一级政府的印章。 
        就连该院办案人员在结案报告上也清清楚楚地写着“税契的真伪无法查清”。但该院却依据这张“税契”,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应予支持”。 
        正因如此,安徽省高级法院在原告辛家田申诉后,对该案做出撤判的裁定。同时还向办案法院致函,明确指出:1。1964年,余长江仅是向许少全和吴俊成两位大队干部提出要购买辛家田的房屋,房价也是由许、吴二人评定的,只是叫辛去办“税契”,且办理“税契”的陈光友证实,辛家田不愿卖房,余长江是强买强卖。因此,认定买卖房屋有效,实属证据不足。2。余长江仅以260元强买辛家房屋,又从买房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将剩余的60元由生产队均分,辛家田分文未得,这样的买卖行为,显失公平,认定无效。 

        对于六安地区中级法院仍坚持错判不改的态度,安徽高级法院有关同志认为这是无视法律的行为,同时表示,指令下级法院改错,下级法院就有了主动权,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谅解。此案之所以拖了9年还在拖,原因不仅是六安地区中级法院无视审判监督,安徽高级法院也监督不力。不知此案还要拖多久? 


        1997年12月25日,山西大同张桂林(车主)驾驶晋B—18630大货车(价值50万元,挂靠大同市东煤运输公司),在泽州县境内与当地一辆农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由于农用车车主李天福漫天要价,致使交警队调处未成。1998年2月24日,李天福以原告身份向泽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栓林赔偿医疗费10万元,车辆更新费3万元,误工费0。5万元,共计13。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案当事人只有拿到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调解终结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据此才予受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交警部门的调解终结书是1998年2月25日做出的,而李天福在2月2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竟然起诉当天就予受理,并在原告没有提交申请书,也无相应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了所谓的“保全措施”,将张的车扣押。 

        对泽州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张曾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其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但法院不为所动,只是一味要求张与原告协商,似乎原告同意不同意才是法院放车的惟一条件。 

        泽州法院违法办案的问题经《山西经济日报》披露和批评后,法院曾向报社表示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批评,“扣车是错误的”、要“撤销财产保全决定,马上放车”、“对扣车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合理给予赔偿”。然而,法院并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 

        6月4日,泽州法院院长约见张栓林和其律师,说张的车是挂靠大同东煤运输公司,只要该公司开具车主情况证明,就可以放车;否则无法确定车是谁的,不敢放车,怕放错了。6月9日至18日,张持大同东煤运输公司的证明六次去泽州法院,要求兑现其放车的承诺,但该院从办案人员到庭长直至院长,均予以拒绝。 

        张栓林的车是向银行贷款购买,银行贷款至今尚未还清。由于法院长期扣车不放,他每日损失达3000多元,至今累计损失已数十万元。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兼职于非法成立的黑河市贸促会涉外仲裁庭,违法审理涉外仲裁案件,且在办案中一错再错。上级法院多次明令改正,黑河市中院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1996年5月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挂出一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河支会涉外仲裁庭”的牌子。黑河市中级法院的几位法官受聘成为仲裁员。自此,该仲裁庭开始正式审理涉外经济案件。 

        没有得到国家授权就成立涉外仲裁庭,法官既是仲裁员,又有对仲裁的审查权和裁决的执行权。在仲裁庭上成为被告的黑河市民张庆晨对此提出疑义:黑河的涉外仲裁庭无管辖涉外案件的权力;由它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仲裁庭仍错误裁决是枉法裁决。 

        1996年9月13日,黑龙江省政法委根据张庆晨反映的情况,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贸促会黑河支会涉外仲裁庭,在尚未取得授权又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不妥;根据民事诉讼和仲裁法的规定,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应担任仲裁员。 

        据此,1997年1月29日,省高级法院函令黑河市法院,你院审判人员应立即退出该案的仲裁活动,同时撤销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 
        然而,黑龙江省高院虽一再催促,时至今日,这一指令没有得到完全执行,其间,1997年4月26日,张庆晨被黑河市法院裁定扣押的价值5。2万美元的新闻纸,被担保单位黑河市人大胶印室提走变卖;而黑河市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为给其非法机构找合法依据,往返于省城、北京,一跑就是一年。 

        1998年2月16日、5月29日,《法制日报》记者郭毅两次去黑河中院采访此案,得到的答复皆是:成立仲裁庭审查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是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今虽多方奔走,仍没有得到授权,仲裁庭工作暂停;张庆晨的新闻纸被担保单位非法转卖后,本院查封了担保单位的担保财产;人大胶印室负责人找不到,无法处理法院查封的新闻纸被非法转卖问题。 

        黑河市贸促会涉外仲裁庭非法成立后,共办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30多起,该庭对包括张庆晨案在内的这30多起案件所做出的裁决,至今仍没有被撤销。 

        河北省滦县法院在执行一民事判决时,竟不问青红皂白,不履行法定手续,将一个与该判决毫不相干的案外人的52万元现金强行夺走,并执行给了案件的原告。被抢的案外人——广州市天使广告公司(下称“天使公司”)执行经理罗新生怒问:这是执法,还是打劫?! 

        1997年11月24日,滦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总标的为55万元的无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判决于同年12月15日生效,但败诉方——被告广东梅县桃尧水泥厂及担保人李沐未能履行判决。今年3月该法院应本案原告——原冶金部一局唐山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林请求,派员到广东强制执行,但执行未果。 

        据天使公司罗新生介绍,1997年10月正当上述案件在滦县法院诉讼时,李沐通过罗新生的外甥吕小明对罗说,北京的朋友陈华林有一批已停用多年的义务兵专用邮票,并称此邮票在市场上十分走俏。1998年4月初,吕小明对罗新生说,对方同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4月14日上午,天使公司总经理刘月娥和罗新生便带着52万元现金和汇票来京,住进安徽大厦803客房。 

        就在刘、罗带着巨额现金来北京的同时,陈华林打电话给滦县法院,声称李沐携带52万元现金到京,是用来归还欠款的,他希望法院派员来帮助拿钱。当晚,法官们在宾馆内“仔细查验”了李沐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张由李沐写的纸条,称他本人从南方带52万元现金,现放在安徽大厦803房间。 

        4月15日上午9时左右,李沐和陈华林来到安徽大厦803房间。看到钱后,李沐打电话叫人来验钞。大约过了10分钟,突然有8个人闯进803房间,一人说:“我们是滦县法院的,要把钱和箱子带走。”“你们凭什么?”刘、罗不解地问。“我们在执行公务。”法官大声吼道。刘拿出手机打勺10”报警,法官们一拥而上夺下了手机;又将箱子抢下,夺路而走。 

        在大厦门口,5名法官被大厦的保安截住,其他3人和李沐带着钱上警车跑掉了,陈华林也趁乱逃走。这时,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公安人员当即给滦县法院打电话核实并告知对方,案外人对此款提出执行异议,希望他们不要轻易执行。滦县法院副院长张平和当时表示一定会保存好钱,不会轻易执行。然而当晚,法院便用李沐的名字将钱存入了银行。并于4月20日将其中的48万元给了陈华林。 

        据悉,这一案件引起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北省高院已责令滦县法院归还52万元现款。但时至今日,滦县法院仍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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