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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节

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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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纁二段,每段长一丈八尺。后定制,公、侯九十事者准此行之。余以次减杀。
    ○碑碣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请于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时中山王徐达、
成祖时荣国公姚广孝及弘治中昌国公张峦治先茔,皆出御笔。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
以上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圆首。五年,复详定其制。功臣殁后封王,
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广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麟凤盖,
三品天禄辟邪盖,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视功臣殁后封王者,递杀二寸,至一尺八寸止。
碑身递杀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其广递杀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递杀二寸,至二尺四
寸止。
    坟茔之制,亦洪武三年定。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
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各六。四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
十步,高六尺。五年重定。功臣殁后封王,茔地周围一百步,坟高二丈,四围墙高一丈,
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马、石望柱各二。一品至六品茔地如旧制,七品加十步。
一品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至七品递杀二尺。一品坟墙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递杀一尺,五
品四尺。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马、望柱各二。三品四品无石人,五
品无石虎,六品以下无。
    当太祖时,盱眙扬王坟置守户二百一十,宿州徐王坟置坟户九十三,滁州滁阳王坟
亦置坟户。四年,又赐功臣李善长、徐达、常茂、冯胜坟户百五十,邓愈、唐胜宗、陆
仲亨、华云龙、顾时、陈德、耿炳文、吴桢、孙恪、郭兴坟户百。成化十五年,南京礼
部言:“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勋臣坟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孙萼等,以岁久颓
坏为言,请命工修治。”帝可其奏,且令无子孙者,复墓旁一人守护之。
    ○赐谥
    亲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与否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
以死勤事者,特赐谥,非常例。洪武初,有应得谥者,礼部请旨,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
弘治十五年定制,凡亲王薨,行抚、按,郡王病故,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核勘以奏,
乃议谥。文武大臣请谥,礼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实蹟。礼部定三等,行业俱优者为上,
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送翰林院拟谥。有应谥而未得者,抚、按、科道官以闻。
    按明初旧制,谥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然终高帝世,文臣未尝得谥,武臣
非赠侯伯不可得。鲁、秦二王曰荒、曰愍。至建文谥王祎,成祖谥胡广,文臣始有谥。
迨世宗则滥及方士,且加四字矣。定例,三品得谥,词臣谥“文”。然亦有得谥不止三
品,谥“文”不专词臣者,或以勋劳,或以节义,或以望实,破格崇褒,用示激劝。其
冒滥者,亦间有之。
    万历元年,礼臣言:“大臣应得谥者,宜广询严核。应谥而未请者,不拘远近,抚、
按、科道举奏,酌议补给。”十二年,礼臣言:“大臣谥号,必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
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予。”帝皆从之。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郭
正域请严谥典。议夺者四人:许论、黄光升、吕本、范廉;应夺而改者一人:陈瓚;补
者七人:伍文定、吴悌、鲁穆、杨继宗、邹智、杨源、陈有年。阁臣沈一贯、硃赓力庇
吕本,不从其议。未几,御史张邦俊请以吕柟从祀孔庙,而论应补谥者,雍泰、魏学曾
等十四人。部议久之,共汇题先后七十四人,留中不发。天启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
续请者十人,而邦俊原请九人不与。正域所请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凡八十四人。其官
卑得谥者,邹智、刘台、魏良弼、周天佐、杨允绳、沈炼、杨源、黄巩、杨慎、周怡、
庄鹔、冯应京皆以直谏,孟秋、张元忭、曹端、贺钦、陈茂烈、马理、陶望龄皆以学行,
张铨以忠义,李梦阳以文章,鲁穆、杨继宗、张朝瑞、硃冠、傅新德、张允济皆以清节,
杨慎之文宪,庄鹔之文节,则又兼论文学云。
    三年,礼部尚书林尧俞言:“谥典五年一举,自万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谥者,
九卿台省会议与臣部酌议。”帝可之。然是时,迟速无定。六年,礼科给事中彭汝楠言:
“耳目近则睹记真,宜勿逾五年之限。”又谓:“三品以上为当予谥,而建文诸臣之忠
义,陶安等之参帷幄,叶琛等之殉行间,皆宜补谥。”事下礼部,以建文诸臣未易轻拟,
不果行。至福王时,始从工科给事中李清言,追谥开国功臣李善长等十四人,正德谏臣
蒋钦等十四人,天启惨死诸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AR、允熙,子
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补。
    ○品官丧礼
    品官丧礼载在《集礼》、《会典》者,本之《仪礼·士丧》,稽诸《唐典》,又参
以硃子《家礼》之编,通行共晓。兹举大要,其仪节不具录。
    凡初终之礼,疾病,迁于正寝。属纩,俟绝气乃哭。立丧主、主妇,护丧以子孙贤
能者。治棺讣告。设必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
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丧之明日乃小敛,又明日大敛,盖棺,设灵床于柩东。又明
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后朝哭相吊。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择地,三月
而葬。告后土,遂穿圹。刻志石,造明器,备大举,作神主。既发引,至墓所,乃窆。
施铭旌志石于圹内,掩圹复土,乃祠后土于墓。题主,奉安。升车,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刚日三虞。若去家经宿以上,则初虞于墓
所行之。墓远,途中遇柔日,亦于馆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后行。三虞后,遇刚
日卒哭。
    明日祔家庙。期而小祥。丧至此凡十三月,不计闰。古卜日祭,今止用初忌,丧主
乃易练服。再期而大祥。丧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陈禫服,告迁于祠堂。
改题神主,递迁而西,奉神主入于祠堂。彻灵座,奉迁主埋于墓侧。大祥后,间一月而
禫。丧到此计二十有七月。卜日,丧主禫服诣祠堂,祗荐禫事。
    其在远闻丧者,始闻,易服,哭而行。至家,凭殡哭,四日而成服。若未得行,则
设位,四日而变服。若既葬,则先哭诸墓,归诣灵座前哭,四日成服。齐衰以下闻丧,
为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成服。若不奔丧,四日成服。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
妾、女子子,俱缌麻服,周亲以下素服。不设祖奠,无反哭,无方相魌头,余如常葬之
仪。既葬,就吉帷灵座前一虞。孝子以下,出就别所,释缌服素服而还。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
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
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
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从之。
    ○士庶人丧礼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
“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
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袴衫袜随所用。饭用
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坚木,油杉为
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
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又
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
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
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
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
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
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
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
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
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
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
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
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
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
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
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
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
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
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
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
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
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
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
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
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
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
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
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
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
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
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
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缌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
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
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
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
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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