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惊叹的实案:美国8大奇案-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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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儿,到家时大约5点半,云云。
再如同一天晚上10点过,伊弗任说韦斯特教授的门“从里面闩上了”,但不少人证实,韦斯特夫妇那时正在邻居崔德威尔教授家与朋友们聚会。同样,后者也与教授自己的说法一致。
又如星期天,11月24日,伊弗任在证词中说:“傍晚,我正站在葛洛福北街和卡乎尔先生聊派克曼博士失踪的事,韦斯特教授来了。他劈头便问:‘利托菲尔德先生,上星期的后半周,你有没有见到过派克曼博士?’……”但教授手记上的说法却是,他从派克曼神甫府上回来的时间是4点左右,然后,4点45分到5点00分,到邻居培奇家,5点15分,回家,吃晚饭。
还有星期三,11月28日早晨,伊弗任的证词是“我于是趴在地上,把脸紧贴着地板,从门底的缝儿往里瞧,但我最多只能看到他的膝盖”。而根据“韦斯特手记”,教授当时正跟他的女儿们一起吃早餐。韦斯特家的三女儿赫丽叶的证词证明了这一点:“星期三,我们一起吃过早饭,父亲就去了花园。他在那里呆了一个上午。”
等等等等。
在这一星期中的至少七八个时间段里,伊弗任或者说韦斯特教授实验室的门反锁,或者听见教授在实验室里面,或者他与教授在医学院内某处相遇或交谈,都有其他证人的证词或教授本人的手记将韦斯特教授置身于远离哈佛医学院的另一个地方。
韦斯特教授在其手记中毫不掩饰他对那位杂役的怀疑,毫不隐瞒他认为是伊弗任·利托菲尔德将那些人体断肢放进了他的化学实验室——且不论那些断肢是否是派克曼博士的遗骸,也不论派克曼博士是否为伊弗任·利托菲尔德所杀。
手记中的文字组织得不是很有条理,有的只是只言片语,不成整句。看得出来,教授当时不过是将脑子里冒出的想法随笔记下,想到哪写到哪。现摘录几段如下。
伊弗任是一个“盗墓贼”,而且已经在这一行当活跃多年,先是在老医学院,后来又在新医学院。
问问他,去年夏天他弄进了多少尸体,后来又因为臭气熏天而不得不扔掉?一具尸体卖多少钱?通常25美元。大部分尸体是他从纽约到波士顿的铁路上弄来的——有时候木桶破裂,露出里面的尸体,他就去把它们弄了来,切下头部,把身子卖给医学院。问问伊弗任他掘开维勒家的墓地偷尸体,后来被人发现的事。前不久他还卖过一具废尸——经反复解剖六星期的尸体。他告诉买主随便出个价就可以把尸体扛走。在老医学院的时候,每当废尸窖里的尸体堆满时,洛伦兹博士就会付他200美元让他把废尸处理掉。伊弗任从新罕布什尔州偷过一个女孩的尸体。J·C·华伦博士可以证明伊弗任是如何从罗克斯堡搞尸体的。还有小沙缪尔·派克曼博士,他知道要想用25美元从伊弗任手里买一具尸体有多困难。伊弗任切下尸体的头,5美元卖给学生们。后来,那个新罕布什尔女孩的家人跑来把尸体要回去了,这件事闹得满城风雨。问问伊弗任去年夏天他搞来了多少尸体。说200具也不算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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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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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实验室里面和底下发现的尸体完全有可能是他弄来医学院出售的——伊弗任通常是在晚上卖给学生尸体,这样就看不太清楚尸体的成色——而且可能是用麻袋装进来的(通常如此)……解剖实验室里有专门的装置处理血迹,将血冲洗到盐水里。若是在那里留下什么痕迹也不会被人怀疑。
假如我要藏一些人体断肢,绝对不敢扔进马桶里,因为那是警方最可能搜查的地方。伊弗任知道我卫生间的钥匙挂在哪里。他也完全可以从楼上实验室的楼梯下来,他有那道门的钥匙,也有楼上实验室讲台后面那道门的钥匙,他可以在我的实验室里轻而易举地做任何事情。我曾不止一次地发现卫生间的门打开了,而我明明记得是锁上了的……
伊弗任在11月23日,星期五和星期一之间清理过我实验室里的垃圾。如果上了锁,他是怎么进去的?
被告方律师爱德华·索耶尔在收到韦斯特教授的手记后,并没有采纳教授的建议传唤以上证人,也没有在交叉取证时向伊弗任·利托菲尔德提问盗卖尸体的事,因为伊弗任在医学院里除了负责打扫清洁等杂役外,还另有一项“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任务,就是为他的雇主提供人体标本。这在那个年代的医学界业内其实算不上是什么秘密,凡是搞解剖的地方都必须有自己的“进货”渠道,甚至设专人专司此职。所以,伊弗任常常与一些盗墓贼们打交道,从这个特殊的黑市上买来死人卖给医学院,并从中略取小利。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官方和警方对这个非法行当睁一眼闭一眼,任其在夜幕下猖獗肆行。伊弗任自己也不时地充当盗墓贼,比如教授手记中提到的那几件勾当。
所以,爱德华·索耶尔的顾虑不无道理。如果端到了台面上或法庭上,哈佛医学院解剖的尸体恐怕没有哪一具是来路正当的。试想,本案发生之前,医学院已经在民众中有一些“声名狼藉”了,后来又偏偏是在那里发现了“受害者”的残骸。如果再将从黑市上倒尸体的“丑闻”捅将出来,哈佛医学院真的有可能被一把火烧成灰烬。
爱德华·索耶尔此举显然是保全了医学院,甚至整个哈佛大学的名誉,但律师和校方是否就此进行过接触却无从考证。
此外,医学院也让伊弗任负责将他弄来的尸体收拾处理干净备用。不少尸体需要按照任课教授的要求在事先切割肢解,那也是勤杂工的职责。据估算,他每年大约要进行这类的“操作”百次以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伊弗任·利托菲尔德也称得上是一位解剖或肢解高手,虽然其刀法不一定非常专业规范。请看“韦斯特手记”的下一段:
20多年来,我从没解剖过一具尸体。伊弗任倒总是有机会看人家解剖。他的职责之一是在课后缝合尸体,包括华伦博士的课、解剖实验课和福尔莫斯教授的课。他至少看见过上千具尸体被解剖,以及在人体内部的各种实验。而且,这些年来,他也自己肢解尸体,或帮助别人做解剖。他完全算得上是一位专家。他懂得如何切开关节和胸骨,也知道如何防止血液流淌。
…………
伊弗任也定购过氢氧化钾——不是为我——他无疑认为他可以用氢氧化钾销毁人体残肢——肯定是星期一那天——我那段时间根本就不用氢氧化钾——除了有时候用一点点化学家所说的“分析纯氢氧化钾”,那种有火漆封口包装的。我一般是从布鲁特…卡辛…史蒂文公司定购。“工业纯氢氧化钾”或“常用氢氧化钾”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纯度极差。我的实验室里只有很少一点“工业纯氢氧化钾”,还有就是经酒精提纯的“分析纯氢氧化钾”,密封在小瓶子里,非常贵。小瓶子现在还在那儿。一个化学家不会使用氢氧化钾——那是碱。而应该用相反的——酸。
伊弗任知道我从来就是一个人在实验室里准备实验课,或做研究,等等——他知道这一点,所以可以任由他编派无论什么。
伊弗任在28日,星期二那天,对瓦尔博士说,假如他能得到那一大笔赏金,他就心满意足了。
韦斯特教授还在手记中就公诉方证人们提到的一些其他细节做了说明。譬如,关于火鸡:“邮递员萨汶先生和他的兄弟知道,我在每个感恩节和圣诞节都送人火鸡。我还给过伊弗任在马松尼剧场看演出的票,他去了。”
关于带斑点的毛巾、擦手的布卷和断肢上的绳子:“那些毛巾和布卷一直就在我的实验室里,伊弗任唾手可得。绳子也是。伊弗任定期收走我实验室里的毛巾,由利托菲尔德太太洗干净了送回来。”
关于连身工作服:“工作服现在在我家里。我经常把它带回家去做园子时穿。这就像匠役们的工装,从来不洗的。”
关于鞣皮:“我在一年前就向伏勒街50号的绕司伟克先生定购了鞣皮——为了摸索一种新的鞣革法。我一直催着邮递员萨汶把鞣皮送过来,但他说他需要大马车。他是在27日送来的,把口袋都卸在我的实验室门外。伊弗任把它们搬进来,装进茶叶箱里。我搬不动那些口袋,太重了。”
关于茶叶箱:“茶叶箱是萨汶在去年9月送来的,因为我暑假中用不着那些个化学试剂和玻璃器皿。伊弗任把它放在了角落里当家具。我从来没有动过它。这件事木匠巴尔先生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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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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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液等:“伊弗任以前替我弄过好几次血液,还有人体标本。”
但是,在这份手记里读不到关于两张欠款条的解释。
如果爱德华·索耶尔,以及他的搭档普利尼·梅里克,采用了“韦斯特手记”,结果会是如何?这也许是一个没有人能够回答的问题。但以现代“法学实践”或“庭审技巧”的标准,撇开倒卖尸体的事不说,当年本案的被告方律师至少在两个关键之处忽略——有人以为是故意回避了伊弗任·利托菲尔德证词中的致命弱点:
第一,发现人体断肢的“现场”是医学院里离利托菲尔德家住处最近的实验室,伊弗任不仅有钥匙可以进入“现场”,而且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他就生活和工作在“现场”附近,“作案”的机会应该说是比任何人都多。
第二,伊弗任声称,他在11月23日,星期五晚上,就试图进入韦斯特教授的实验室里搜查,但当时还没有人知道派克曼博士失踪的事。伊弗任还说,从11月25日,星期日起,他就开始怀疑韦斯特教授谋杀,而那个时候,连派克曼博士的家人们还不曾想到博士已经死亡。譬如在罗伯特·肖26日发布的启事中只提到乔治·派克曼有“可能因某种突发性的心理病变而离家出走”。悬赏征求尸体是在那以后的事。
就连公诉方自己的律师也看出了其中的破绽。州检察长乔恩·克立夫去世之后,人们在他关于本案的庭审日志中读到了这样的话:
他为什么要说星期五晚上就想进韦斯特的实验室?这将会降低他自己的可信度。
栽赃韦斯特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先把尸体藏匿在尽可能合适的地方,再向当局举报。
…………
如果派克曼博士在医学院里被害,他的尸体一直就没有离开过那栋楼,但最后被送进了韦斯特教授的实验室里藏匿或销毁,则韦斯特或伊弗任,一定隐瞒了什么秘密。
…………
除了韦斯特教授——如果不考虑伊弗任的话没有人可能杀派克曼博士,因为在过去的四个月里,没有任何指向“第三者”的新线索出现。
派克曼是在医学院外面被杀,而后带进韦斯特教授实验室的吗?若果真如此,其目的便只能是三者之一:藏匿、销毁或栽赃。
根据韦斯特教授自己的说法,作案者不是他就是伊弗任:
“除了勤杂工,没有人能进我的实验室。”以及“他们为什么不问问利托菲尔德,他有解剖室的钥匙。”
这最后的两句令克立夫检察长印象深刻的话是韦斯特教授在被捕时说的,当时德拉斯塔·柯拉普探长只告诉教授“我们”已经在化学实验室里找到了尸体,并未提到伊弗任·利托菲尔德的名字。
乔恩·克立夫认为,伊弗任杀害或参与杀害派克曼博士的想法也是一种“合理的假设”。他写道:
利托菲尔德在星期五那天有什么样的作案机会?
墙壁发烫,他的脸都能感觉到热气——但他翻窗进去后,发现火已经快灭了——这可能吗?
为什么在搜查排污管道时,他不从卫生间的马桶口下去,而要到地下室凿穿五层墙?
…………
谁能告诉我答案?!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本文中一直没有提到案子的名称。
这桩令人瞩目的案子在历史上曾有过很多种叫法。官方或法律文件上的名称照例是刻板而准确的“马萨诸塞州诉约翰·崴特·韦斯特”案。而当时的媒体用的则是意思比较明确,文字也相对规范的“约翰·韦斯特教授杀人焚尸案”。但在一般人的口头语中,就简化成了重点突出且颇能渲染气氛的“哈佛谋杀案”,因为对老百姓们而言,谁杀了谁其实并不重要,本案的卖点只在于,案子发生在哈佛这样的世界级高等学府。
然而,直到现在,哈佛大学和法学界的不少人士仍将其称之为“乔治·派克曼博士失踪案”,因为按照这些思维缜密作风严谨的学者们的观点,本案中可以得到证实的事实只有一个——那便是乔治·派克曼博士的失踪。
也有人说,波士顿的“婆罗门”们拒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