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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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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话来说,那就是非把整个家庭和亲戚全部拖垮不可。活一年就要扔进去七八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以李林为首的9名病人终于集体发出了安乐死的要求。
  但是,这种对死的要求居然遭到现行法律的抵制。现在我国的法律认为,帮助人自杀就等于故意杀人。这样一来,哪个医生还敢让病人安乐死!并且,按现行的法律,病人甚至连要求死的权利都没有。也就是说人一旦生出来,就只能活不能死。那么,到底是病人的要求提错了,还是法律制定的错了?生命诚然宝贵,但当生命已经成了一种浪费和痛苦的时候,生命还有什么价值?还有什么必要存留?
  是不是人类发展得有点过头了,对生命看得过重了?是不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类也患上了一些富贵病?本来吗,生生死死,自然现象。有生就有死,何必大惊小怪。更主要的是,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与死的问题往往都与经济承受能力相联系。对于生与死的问题,还是要顺其自然一些。不一定非要模仿西方发达国家。试想一个肾衰竭的病人,活上5年,花掉40万元。这40万元是多大的一笔财富啊!以2000年中国农民年现金纯收入1640元来衡量,40万元相当于244个农民的一年收入。相当于一个每月1000元工资的国家公务员33年的工资。另外,从资源和生态环境角度来计算这40万元,以北京市2元一吨的高水价来计算,40万元可购买20万吨水,以100元一吨煤来计算,40万元可购买4000吨煤,以3000元一吨钢计算,可购买133吨钢。要是以粮食来计算,40万元折合2000亩地一年的收入。再以贫困地区小学生的学费来计算,40万元可以使4000个小学生摆脱辍学的命运,是4000个山村孩子一年的学费。即使对于一个年收入上10万元的家庭,摊上这么个病人也得搞得倾家荡产。因此,这种苟延残喘的确没什么必要。特别是当病人已经受不了这种病痛的折磨,已经自己要求结束痛苦时,应该考虑他们的权利和要求。
  或许我是搞经济的,看问题总爱算经济帐。中国还是一个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是我念念不忘的一个事实。或许我这一生看到的贫困和艰辛太多,总是不愿奢侈,总是站在节省的立场上说话。看看我国的正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也许很多人不了解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多么脆弱,不知道这些年的经济成果是在消耗了多少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才取得的。生命的权利说到底不仅受政治环境的影响,更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生命的权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经济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因此,生命权虽然人人拥有,但生命权在社会财富差别方面的确显出了贵贱差别。有钱人的生命往往就宝贵,没钱人的生命往往就不值钱。在那些贫困落后的农村,由于缺医少药,生命在这里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往往就是因为一场小病,缺少几千元钱或几百元钱,一个人的生命便被夺走。而在有钱有权的人那里,有人在公费医疗的条件下,可以每年几十万元地花着。而西方一些富人,只要有钱,可以做换肾、换心脏等各种昂贵的手术。更有甚者,有钱可以赎买生命。一些被判死刑的罪犯只要交了钱便可以免于一死。今天在中国的社会里,这种事也在发生着。
  因此,要想享受较高的生命权,就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基础。要想减少在生命权上的差别,只有减少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别,减少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和身份待遇。在中国,这种差别今天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方面。不减少这些差距,不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公民就难以获得平等的生命权。总之,今天人们要重新审视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审视公民生命权的价值。
  '2',人身权 
  此公约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这两条可能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也有,其精神我理解为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和尊严权。
  生命不可随意剥夺,身体也不可随意侮辱。那就是说,打死人不行,打人骂人和侮辱人以及随便逮捕和判刑也不行。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嫌疑犯沉默权利和法庭辩护权利。一九六六年美国发生了米兰达案件之后,就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的这样几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权利的产生是因为当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Ernesto Miranda)被当地警察逮捕之后,在没有咨询律师又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他承认犯下过强奸拐骗的罪行。但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後,九位大法官中有5人认为米兰达的供词无效。为什么米兰达的供词无效呢?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沉默权)作出解释,说嫌疑犯在被审讯之前,必需被告知他咨询律师以及可以让律师到场的权利。如果嫌疑犯没有被告知上述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在法庭眼里均无效。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就没有这种待遇。
  就在我写作此书期间,2001年6月的一天,电子邮箱里突然发现一封从美国来的信,这是一位出国多年的老朋友,他说自己的弟弟在北京可能是因嫖娼被抓起来了,请设法营救。于是我拨通了他弟媳妇的电话,弟媳妇说,其丈夫李某在前几天去上夜班后,再也没有回来,后来得知被关押在北京市北郊清河的一个收容所,是因为在发廊嫖娼而被抓的。据说凡是遇到这种情况,一般要被劳动教养半年。一个多月后我又得知,李某被转移至昌平县的沙河七里渠北京市第二教养所。被抓整整一个多月了,家人未能与被抓者见上一面,更不了解情况,甚至到收容所去送东西和送钱时也被告知“不许问”。
  一个人被抓捕被关押,居然不许家属问明情况,这种待遇甚至比不上那些刑事犯罪者。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员还有找律师辩护的权利,可这些没列入刑法之列的人却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后来我专门了解了一下劳动教养的性质,这种惩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因此,与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无关,只要被抓起来就失去了任何人身自由和权利,其待遇反而比不上罪行更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社会上很多人为此鸣不平。
  远离刑法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据说是中国的一种特色,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现在一时还不能取消。它处罚的对象是那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又破坏了社会规范的人。因此,他受到的待遇是一种介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行政处罚待遇。譬如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法轮功练习者所受到的就是这种劳动教养待遇。目前,法学界和法律界对这种劳教制度多有争议,日后有什么变化还需要观察。
  但就李某这一件事,我感到中国的这种行政处罚量刑似乎过重了。李某此人我在80年代见过,是一个很朴素的河北易县农村青年,80年代初即来京打工,在环卫部门工作,由于吃苦耐劳,几年后被转成正式工,户口也转进北京,后来还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一向老实巴交,在单位一向没有任何差错,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优秀的骨干职工,勤奋工作,简朴生活,养着户口至今还在农村的妻子和女儿,今天却突然犯了嫖娼的错误,被送去劳动改造。并且,所受到的惩罚远不仅如此,单位不仅不出面交涉,反而落井下石,宣布开除李某的工职,党职也被开除了。
  这无疑对李某一家是个天大的打击。李某的工职丢了,收入失去了,家中的老婆和10岁正在上学的女儿怎么办?并且,在半年的劳动教养期间,还要自负生活费等几千元。这种行政处分对于李某一家无疑是五雷轰顶,一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幸福美好的生活眼看着就这样破灭了,未来等待李某的将是重新就业等等难关。
  我国的法律不健全的确是事实。没有正当的法律辩护,就容易搞出许多冤假错案来。在文革期间,一个人一旦沾上了某种罪名,就根本没有途径为自己辩护,更不用说坚持自己的权利了。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概念,只是在近些年才开始引进我国的司法部门。尽管这样,屈打成招之类的冤假错案仍然不断发生。
  人身权是与人类生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人类的道德和文明礼貌稍一失控,便容易侵犯这一权利。尊重人身权和尊严权的程度也与文化教育水平和道德教育水平有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增长,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丰富,精神文明也随之提高。看看城市这代青年已经普遍没有了文革时期那代青年的武斗性和野蛮性,遵纪守法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蔚然成风。但是,社会的发展往往是进一步退一步,有些地方前进了,有些地方后退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的增长和物质的富足不等于文明程度的提高,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有时并不划等号。
  1998年某一期的《深圳风采》杂志就登出一篇野蛮执法的文章,题目是可能“市劳模被囚活活打死”。文章说1998年4月4日,湖北荆州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王崇高,被石首市检察院口头传唤29小时,超过法定时间17小时,即未补办合法手续,也未立案,审讯地点竟在一偏僻民宅内,最后不明不白地死了,身上却留27处伤痕。这件事到今天没听到结果是怎么回事。到底是检查人员动刑折磨死了这位劳模,还是由于他身体虚弱不堪审讯自然死亡?至今搞不清楚。
  中央电视台在1998年8月份的节目里播放过陕西的一件事,题目好象是“榆林万名农民状告乡政府”。故事的内容是,榆林市子洲县裴家湾乡一位名叫王信田的农民,有一天突然遭到乡政府的拘捕,被抓到乡政府后,抓人者二话不说动手就打。打人者就是当时的乡党委书记苗XX,一边打还一边说,村支部书记就是我喂的狗,你怎么能随便惹我的狗。为了杀一儆百,好好惩罚王信田,乡政府的人员将他绑在三轮车上,在全乡十几个村子里游斗,美其名曰“搞税法宣传”。都90年代了,中国居然仍然在发生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的事情!
  这个乡1995年遇到大旱,人均年纯收入仅有200元。乡里硬按600元的标准收税,并且手段野蛮,不是打就是骂,乡长和书记一起参与打人。结果引起了全乡农民的反抗。后来,乡政府的横征暴敛激怒了当地人民群众。1997年4月,农民代表将起诉书送上了榆林法院。经榆林地区经济律师辩护,法庭宣告乡政府多收了8万元的税款,必须退还农民。即使这样,乡干部仍然不认错,思想仍然转不过弯来。
  象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31日据新华社福州2001年1月30日电发表这样一篇文章:“催收农业税致农民死亡”。1999年12月9日上午10左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驻村干部戴志武等8名镇、村干部到林清年家催收1996年至1999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提留统筹费共4120。4元,因林清年对自家只有6口人,而村里要求交纳9口人的税费不理解'招赘女婿和两个外孙已另立门户',镇村干部又未细说原因,双方发生争执。戴志武、郑辉动手卸下林清年家一扇大门,郑辉搬来一块石头砸大门的横闩,林清年拿锄头并喊儿子林泉明与郑辉、戴志武拼命,被村干部郑金春等人阻拦,戴志武将林请年按倒在走廊的地上,郑辉拿着一把锄头到屋里砸坏一台电视机,衣柜一架及镜框等物后,将电视机搬到门外,还取来碎竹片准备烧掉大门,后被人劝解。工作队员告诉林清年10天后再来收费。
  12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林清年因筹集不到钱便与妻子陈秀莲两人服下老鼠药,林清年还加服了安眠药6片,被人发现两人服毒时,林清年已经身亡,陈秀莲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
  曾几何时我们的基层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变成了这样。想起当年的红军、八路军和解放军,军民鱼水情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靠农民起家的共产党今天与农民的关系为什么变得这样紧张?我们的党是否还代表农民?这些问题我在后面的“发展与待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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