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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白酒风云-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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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由来已久的呼声,有关部门再次将此作为监管的内容,说明这些政策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彻底的执行。    
    国家对白酒制造业的重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策应该考虑能否“落地”。比如,“整顿和规范白酒流通秩序”,怎么整顿?对流通商也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流通环节的“贿赂营销”怎么规范?终端进店费如何破解?如果说整顿流通秩序是为了封杀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应该从源头抓起。没有制假,何来售假?必须先整顿生产秩序,从流通环节治理,是治标不治本。    
    正如中国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所说,规范生产流通秩序,首先是“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严守生产准入关。在审查发证工作中,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实际上,五项措施最终的指向是两个字:税收。同烟草一样,白酒历来是国家和地方税收大头。以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为例,总计实现销售收入545.32亿元,同比增长11.79%。全国超过20亿元的省有六个:四川207.72亿元,同比增长15.02%;山东70.73亿元,同比增长18.56%;安徽38.02亿元,同比增长3.11%;贵州33.13亿元,同比增长19.68%;江苏29.02亿元,同比增长17.7%;湖北21.18亿元,同比增长13.20%。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总额134.97亿元,同比增长8.4%,其中:税金总额92.74亿元,同比增长0.97%;利润总额42.26亿元,同比增长31.45%。实现利税大省依次是:四川54.11亿元,同比增长2.95%;贵州18.21亿元,同比增长27.00%;山东11.94亿元,同比增长13.72%。    
    很多数据一再表明,在中国传统制造产业中,白酒业(烟草业)对税收的贡献没有一个产业可以与之相提并论。毫无疑问,中国是个典型的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我们无意去讨论五项措施的出台背景,我们只需弄清楚白酒制造业对国家税收贡献的重要性,即可明了它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那就是:因为重要,所以“严管”。    
    ※ 税收怎么就流失了    
    白酒制造业的监管主体一直就是个老大难问题。从商业到轻工业、从上到下,各大职能系统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白酒业的监管。这么多年以来,笔者也曾经参加过不少“年会”、“经济运行分析会”等之类的行业会议,每次都有幸听到各大职能系统领导的讲话,比如商委、技术监督、经贸委(机改以前)、财政、税务等等,看得出,这些部门对白酒的发展都倾注了精力。    
    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为何还有企业在税收上跑、冒、滴、漏?谁都清楚,税收的严重流失是“五毛钱”出台的直接原因。但是,就在“五毛钱”出台的当年,白酒税收流失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又是为什么?关于规范白酒制造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条例、文件,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可以找出一摞来,税收问题为何还是让人不容乐观?    
    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才导致了白酒制造业在税收上、市场流通秩序上一直以来难以得到根本的规范和治理。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有着非常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让我们看一看白酒制造业的产业分布以及企业构成情况。以产酒大省为参照,我们依次(产量)可以列出:山东、四川、江苏、安徽、河南、贵州、辽宁、广东、湖北、吉林、山西。2003年上述11个省的产量分别达到了57.10万吨、50.51万吨、28.11万吨、24.78万吨、18.29万吨、15.04万吨、14.49万吨、13.13万吨、13.02万吨、11.46万吨、10.76万吨。    
    上述11个省可谓产酒大省。相应地,我们同样可以列出每个省的产酒大户。比如江苏的汤沟、双沟、洋河、今世缘,湖北的“枝江大曲”、“白云边”、“稻花香”。基本上,每个省都有3~5个产酒大户,它们的产量通常占到当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除此之外,每个县、每个市通常都有一家或几家酒厂,它们则贡献了另一半产量。占到当地总产量一半以上的产酒大户,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它们都是照章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国家税收(白酒)的一半以上都是它们上缴的。    
    但是,除了产酒大省的产酒大户,还有大量的小酒厂。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小酒厂分两类,一类是“国字号”,一类是私营的。私营小酒厂有三大分布区:四川大邑、邛崃、崇州、宜宾、泸州,安徽亳州,贵州茅台镇。如果把全国像这样的小酒厂加在一起,是非常惊人的数字——不管是酒厂总数量、总产量还是总销售额。但是,它们向国家贡献的税收,绝不可与“大户企业”相提并论。很显然,税收流失很大程度上与这些无处不在的小酒厂有关。加强税收征管,主要是要加强对这些总量庞大的小酒厂的监管。    
    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税金总额92.74亿元,前20名企业完成税金占总额的54.92亿元。数据说明,国家只对规模企业的税金完成情况进行了统计,还有大量规模以下企业税金完成情况没有统计,其中就有偷逃税收的原因。    
    但是,加强对小酒厂的监管又谈何容易。我们知道,“大户企业”都是每个省的纳税大户,比如“六朵金花”是四川省的纳税大户、“枝江大曲”是湖北省的纳税大户。这样的大户,省级政府(财政)每年都会对它们下达经济指标。    
    同样,小酒厂通常都是每个县(市)的纳税大户。它们在纳税上是个什么情况?跑、冒、滴、漏现象肯定存在。全国所有的小酒厂,你跑一点、它漏一点,最终就形成了巨大的流失“黑洞”。    
    白酒专家曾祖训给笔者讲过一个例子,四川邛崃的某家酒厂,为了规避税负,响应青神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把酒厂从邛崃搬到了青神。“这实际上就是偷税漏税。”曾老说。由此可见,小酒厂不仅偷税漏税,而且偷税漏税的方式还很多。可以说,这种现象成了一种“集体有意识”。这已经不能简单地说是地方保护主义。    
    相对“新经济”而言,几十年来,酿酒是各个县、市惟一的、传统的经济产业。对惟一的、传统的产业从政策上(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当然是为了发展经济。但是这样一优惠,把国家的税收就“优惠”掉了。


中篇  白酒大势与领袖企业第9节 解读白酒“紧箍咒”(2)

    ※ 监管内容:监管什么?    
    五项措施重拳挥向白酒制造业,可谓“刀刀见红”。其实,只要抓住一条,其他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为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白酒企业在纳税上存在明显的“一头大、一头小”的状况:守法经营的国有骨干酒厂承担着更多的税收任务,而小酒厂却大量偷税漏税。因此,“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既不公平,也不效率——骨干酒厂被一再抬高,小酒厂却“照偷不误”。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双方税负不等,才导致了诸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流通秩序混乱”(根源还是在小酒厂)。而正因为“流通秩序混乱”,才有很多企业呼吁“酒类立法”。    
    所以说,五项措施虽然“刀刀砍向”白酒积弊,根本却在税收环节。也就是说,如果税收政策在制订上“考虑效率、兼顾公平”,在执行上不走样,其余四项措施自然迎刃而解——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效率、公平”原则,我称之为“因果关系”。“有其因,必有其果。”我们现在整顿也好、治理也好,陷到“果”里出不来,很难建立起白酒制造业有效的管理机制。    
    很显然,我们需要研究的是怎么样制订“效率、公平”的税收政策?这样的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才是如何监管。否则,加强税收征管很难具有操作性。要提高税收,首先税收政策、税率等要合理。对此,中国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种和税率,特别是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比例,应更加科学合理,改变一些企业名义税负高、实际交税少、采用关联企业偷税的行为”。     
    马勇之所以强调“合理的税种和税率”,言下之意是现行的税率和税种不太合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四川白酒企业的征收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江苏采访时,当地白酒协会的负责人曾经告诉笔者,江苏白酒企业的税率是最高的,各税种累计起来税率高达40%以上;在贵州,当地酒厂则认为贵州的税率是全国最高的。从企业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税收是企业关注的“第一要素”,以至有人说,川酒能做中国白酒老大,得益于低税率。    
    事实是怎样的呢?    
    2003年,各地实现销售收入的排名依次是:四川207.72亿元,山东70.73亿元,安徽38.02亿元,贵州33.13亿元,江苏29.02亿元,湖北21.18亿元;实现利税排名依次是:四川54.11亿元,贵州18.21亿元,山东11.94亿元。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利税排名前三甲的省份中,税率最高的是贵州,其次是四川,税率最低的是山东。事实说明,各地税率不统一,确实有高有低。    
    另外,企业认为现行的税种也不合理。如今满街跑的高端白酒就是在不堪消费税重负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不该“一刀切”,不管高、中、低档,一律加收五毛钱,加重了企业负担。业界早就盼着“调节白酒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了。企业的建议是,国家如果调节消费税,应该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只对高价位白酒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以说,白酒制造业的宏观管理机制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调控)什么,二是怎么监管。只有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才谈得上具体“监管”。以前,我们对白酒的监管虽然从未松懈过,但更多是治标不治本。当然,“监管主体是谁”也需要定位清楚,但关键是“监管什么”。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指向非常明确。    
    ※ 立法:不是灵丹妙药    
    业内人士认为,白酒制造业的三大监管核心(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应该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事实上,一些骨干企业对立法的呼声也很高。白酒界曾经有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就立法问题进行呼吁。早在四年前,原汾酒老总高玉文就提出,白酒业的规范问题应该靠法规来解决。    
    然而,酒类立法喊了很多年,一直立不起来。立法的难点在哪?马勇认为,在立法上应该“有破有立”,也就是“实施统一法规,废除地方保护,制订并实施监管生产流通的全国统一法规,废除地方规章”。    
    在白酒流通上,很多年来是“一地一策”。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酒类管理条例。正如马勇所言,立法意味着要废除地方上的种种“土政策”。但废除“土政策”又谈何容易?地方要发展经济,国家要规范管理,本身是不矛盾的,可到了地方上,往往就走样了。比如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国家技监部门是发证机构,同时委托酿酒协会协调参与对企业资格的审查及许可证的发放。酿酒协会作为行业管理(服务)的群团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这就使得许可证的发放掺杂了某些人为的因素在里面。    
    采访情况告诉记者,呼吁立法的多半是骨干酒厂。小酒厂本身就有偷税漏税等种种不正常现象,它们才不需要法规呢。那些深受小酒厂之害的骨干企业,将希望寄托在立法上,其情可鉴。    
    业内人士认为,制订一部法规并不难,难就难在各方利益的统一和执法上。    
    ※ 谁来监管“监管者”?    
    白酒的监管,从商业系统到轻工系统,历经变迁,以至形成了多头管理,谁都想来“吃”上一口,谁都想把监管大权抓在手里。在现有体制下,白酒业的监管究竟应该归口哪个职能系统?是集权管理还是分口管理?    
    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就白酒行业的规范管理进行专题研究。有人据此认为,白酒应该归口国家发改委管理。但关键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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