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细节-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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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315 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么科学依据?
你管得着吗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众“喂饭”,而是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来帮助他们自力更生。如果说历史一场演出,那么公众应该是舞台上的演员,政府则应该仅仅是搭舞台的、打灯光的、放音乐的“服务人员”而已,既不能通过直接参与演出来“与民争利”,也不能通过对演员指手画脚来干扰演出。
但是,政府真的能够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更重要的是,政府真的应该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最近美国发生的几件小事,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件事,是 06 年 12 月纽约市通过一项法令,限令餐馆 08 年 7 月之前停止使用“反式脂肪”烹饪食品。“反式脂肪”是一种氢化了的植物油,口感好而且易于保存。许多人热爱的麦当劳薯条,就是在这种食用油中制作出来的。但是研究表明,这种食用油对心血管不利,会提高食用者患心脏病的机率。所以纽约市议会和政府颁布禁令,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餐馆使用“反式脂肪”的城市。不少地区紧跟其后,也在商议相关立法。
第二件事,是 07 年 2 月,德州州长下达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六年级女生都必须注射一种抗 HPV 疫苗。HPV 是一种流传极广的、通过性茭传播的病毒,是导致子宫颈癌的重要原因。默克公司近年研制出了对付 HPV 病毒的疫苗,去年 6 月联邦政府认可了该疫苗的效果,并推荐所有 1112 岁的女孩注射它。目前已经有十多个州开始把注射该疫苗提上立法议程,但是德州州长捷足先登,绕开议会中保守团体的抵抗,直接下达了行政命令。
第三件事,是加州一个女议员莎利?利本最近向加州议会提案,要求立法禁止成|人打三岁以下小孩的屁股,否则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坐牢。虽然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立法禁止幼儿园及中小学实行体罚,但如果该法案通过,加州将成为禁止家长打孩子屁股的第一个州。
从道义上看,地方政府在这几件事中的所作所为都是“好心好意”,都是“为人民服务”,但它们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些质疑,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好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力量强制执行?
拿“反式脂肪”禁令来说,如果有些人愿意冒心脏病的危险去换取吃可口食物的乐趣,他是否可以拥有这个自由?“保护公共健康”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吃肥肉也对心血管不利,难道要禁止餐馆供应肥肉?冬天的时候只穿 T恤容易感冒发烧,难道要禁止冬天穿得太少?长期不运动有害健康,难道要立法规定每个人的运动量?……难怪有人哀叹,这个全式脂肪禁令是“保姆国家”的表现,有“极权主义”的征兆。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禁烟还有“保护被动吸烟者的权利”这一法理基础,吃“全式脂肪”则完全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碍着谁的什么事。
但该法令的支持者又可以说:如果“自作自受”就可以放任自流,那么禁毒、限赌就都不必要了。而且,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自作自受”是不存在的,比如,你得了心脏病,如果你使用商业医保,你的医疗保险公司在为你付保费的过程中会潜在地抬高整个社会的保价,如果你使用的是政府保险,实际上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放任自己的健康恶化,有可能是“自作他受”……这么一说,反式脂肪禁令又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HPV疫苗的政令,面临类似的质疑:防止子宫颈癌固然是好的,但是好的东西,是否一定要通过政府强力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也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那么是不是要对避孕套的使用立法呢?有的父母还担心,让十一、二岁的女儿去打这种疫苗,会给她们发送一个错误的信号,让她们觉得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性放纵。至于禁止打小孩,有些父母称,3 岁以下的小孩,你不可能跟他说清楚道理,偶尔打打屁股,是让他认清是非对错的最有效途径,政府连这个都管,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以上几件事,似乎都是“小是小非”,但归根结底却都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大问题: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主张政府的“道德中立”,但是这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现实:任何法律系统都有它的道德前提。即使是“最小政府”,也在或隐或现地承担一个“道德引导”的责任,但是,政府在“从善如流”的过程中,界限在哪里?“为人民服务”和“多管闲事”甚至“极权主义”的边界何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当初划定了一个边界:伤害原则。一个人的道德完善和身体健康,与政府无关,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才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所以,如果通过密尔的眼睛来审视上面几个案例,他不会觉得它们合乎自由主义,估计他会称之为“狗拿耗子主义”。
先天下之急而急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 年 1 月,我国广电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2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 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 FCC 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 FCC 进行投诉,FCC 对该电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 年,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FCC 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着名“FCC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Se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 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Se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 年一个 8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Jian了,而她的朋友们强Jian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 FCC 加强管理。FCC 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 至 9 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Se情内容的“家庭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 年才开始实施,1977 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私下里给三大广电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告上法庭。1994年“FCC 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 年,国会通过“通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 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 年一年 FCC 就受到观众投诉 24 万起。FCC 通过罚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着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How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