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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德国国防军大本营-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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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的犹太布尔什维克的知识分子,必须予以铲除,流亡国外的那些尚存的资产阶级贵 

      族知识分子,也同样予以铲除。他们将被俄国人民所抛弃,他们终究是仇视德国的,这 

      一点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当初的波罗的海沿岸国家。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避免一个民族的俄国取代布尔什维克的俄国。因为, 

      正如历史所证明的那样这样的国家最终仍将成为仇视德国的国家。 

          我们的任务是尽快、以最低限度的军事力量,重建一个依附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 

      机构。 

          该任务十分艰巨,仅靠陆军无法完成。” 

          继续写道:“根据元首确定的方针,约德尔指令必须作如下修改: 

          1、陆军需要一块作战地域。但其纵深,必须尽可能加以限制:在其后方不应设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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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管制机构,而是向一些根据民族特点而划分的较大地区派遣帝国全权代表,负责在那 

      里迅速建立新的国家政治机构。此外,应派遗“国防军司令”作帝国全权代表的助手, 

      仅处理与继续作战有关的纯军事问题,隶属于陆军总司令和国防军统帅部。在这个班子 

      里,应设立能处理国防军事务的各种组织机构, (如国防经济、通讯谍报等) 

          警察主力也将由帝国全权代表指挥。 

          2、边界封锁只能在作战地区实施。除秘密野战警察外,有无必要在这些地区设立党 

      卫队领袖的机构,须由党卫队领袖酌定。有必要将一切布尔什维克头目和政治委员除掉。 

      对此类问题,军事法庭不须审理,军事法庭只负责审理部队内部事宜。 

          3、草案的第3部分(对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兰)的方针应采纳这一指 

      示,即陆军总司令拥有在必要时对这些国家的问题,向统帅部提出建议的特殊权力,再 

      由统帅部与外交部取得联系。陆军可向驻这些国家的德国公使提出“直接请求”。 

     此后,“特别地区的方针”由国防处重新修改,1941年3月13日经国 
防军指挥参谋部参谋长签字,其全文如下。 

          关于第21号指令(巴巴罗萨行动)中特别地区的方针 

          1、作战地区和执行权 

          1)在东普鲁士和总督辖区内,国防军内部的、对作战区域指挥权和补给规定,应最 

      迟于作战行动开始前一周年国防军统帅部宣布生效。陆军总司令部应在与空军总司令取 

      得一致意见后,及时提出建议。 

          宣布东普鲁士和总98督辖区为陆军作战区域不是有意的。相反陆军总司令有权根据 

      1939年10月19日和21日未发布的元首敕令,对实施其军事任务和保证部队安全所有 

      必要的措施作出规定 

          陆军总司令可授于其集团军群司令和集团军司令以同样权利。陆军总司令部的这种 

      规定。优先于其他一切职责规定和地方当局的指示。 

          2)一旦作战进程允许,凡在作战中占领的俄国地区,都要按照特别方针,将其国家 

      机构解体,建立自己的政府。由此,特作如下规定: 

          a)由于陆军越过帝国和邻国边界向前推进而形成的陆军作战区域,要尽量限制其纵 

      深。陆军,总司令有权在这一地区行使权力,也可授权于集团军群司令和集团军司令。 

          b)在陆军作战区域里,党卫队领袖为准备实行政治管理,受元首委托,接受由于两 

      种对立的政治体制的最后斗争而产生的特殊任务。在这些任务范围内,党卫队领袖可自 

      主行事,自己对自己负责。但陆军总司令和受其委托的勤务机构所行使的执行权,不能 

      因此受到触动。党卫队领袖应注意,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干扰作战。具体规定,陆军总 

      司令部可直接与党卫队领袖磋商作出。 

          c)一旦作战区域达到足够纵深,其后方区域将受到局限。在新占领区的作战区域后 

      方,要建立自己的政治管理机构。它的划分,要依据民族条件,以及在北方 (波罗地海 

      沿岸)、中央(白俄罗斯)和南方(乌克兰)的集团军群的分界线而定。在这些地区里, 

      由帝国全权代表实施政治管理,他们将从元首那里接受实施方针。 

          3)在作战区域后面的政治管理地区,将由国防军的司令官们实施全部军事任务,他 

      们隶属于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国防军司令官是国防军在有关地区的最高代表,行使军事主权,他负有地方司令的 

      任务,行使集团军司令或军长的权限。 

          他的主要任务是: 

          a)与帝国全权代表紧密配合,支持他履行其政治任务。 

          b)利用和保护该国的经济财富为德国的经济服务。 

          c)按照陆军总司令部的要求,利用该国条件,为部队提供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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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保障整个地区的军事安全,尤其是要保障机场运输公路和补给设施免遭暴乱、破 

坏分子和敌伞乓部队的袭击。 

    e)整顿交通秩序。 

    f)负责为在其管理区逗留的国防军、警察、各种组织和战俘安排住宿。 

    对于地方机关,国防军司令有权采取为完成军事任务所必要的措施。在这一地区内, 

任何人包括帝国全权代表都要服从于他所作出的决定。 

    有关乓力分配的勤务条例、编成命令和指令,以后将加以区分。 

    在不干扰作战的情况下,一旦军事态势允许指挥关系的转换,国防军司令便可受命 

行使指挥权。 

    4)对作战区域和政治管理区域里的经济管理的统一领导,元首己委托帝国元帅担 

负。帝国元帅将这一任务交付经济、军备局长完成。有关该方面的特别方针,将由国防 

军统帅部经济、军备局颁发。 

    5)警察力量由帝国全权代表领导。在作战区域内,若要求转隶警察力量,陆军总司 

令部应提前向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国防处提出请求。 

    6)部队对居民的态度和国防军军事法庭的任务将分别作出规定。并下达命令。 

    Ⅱ、人员物贡和消息的交往 

    7)作战开始前,为控制与俄国的人员。物资和消息交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已由统 

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发布了特别方针。 

    8)随着作战的开始,陆军总司令应对德、苏边界,以及尔后的作战区域的后方边界, 

实施封锁,禁止任何非军事人员,非军事物资和消息的交往,党卫队领袖按照元首指示 

安排的警察组织除外。这些组织的食宿由陆军总司令部总军需长负责安排。他也可在党卫 

队领袖处设置联络官。 

    边界封锁也适用于帝国最高当局和党的机关的领导人和特派员。国防军统帅部指挥 

参谋部将对此向帝国最高当局和党的机关作相应通告。边境封锁的例外情况。由陆军总 

司令及其委托的机构决定。 

    除对党卫队领袖的警察组织所作的必要的特殊安排外,入境许可的审批权完全由陆 

军总司令掌握。 

    Ⅲ、对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兰的方针 

    9)与这些国家达成的必要协议,是根据国防军三军总司令部的动议,由统帅部和外 

交部一起经办的。在作战进程中表明,国防军统帅部有必要提出特殊的权力。 

    10)为直接保护部队所采取的警方措施,可不依据授予的特殊权力而实施。 

    其他规定待以后作出。 

    11)对这些国家的下述领域的特殊规定以后作出:给养和饲料的筹措 

    宿营地和器材、货物的采购和寄发,货币的筹措和支付规定, 

        薪金, 

        索赔权。 

        邮电业。 

        交通业。 

        审判权。 

    国防军三军和统帅部机关,关于在上述领域对这些国家政府的愿望,应于1941年3 

月27日前报告国防军统帅部指挥参谋部国防处。 

    Ⅳ、对瑞典的方针政策 

    12)由于瑞典只能作为开进经过区,因此德军部队司令在这一地区没有特殊权限。 

只有保障铁路运输免遭破环和攻击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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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签字)凯特尔 

                                                                   1941年3月13日 

     关于“特别任务”的规定'(I。2)b)',仅从内容上就可以肯定地看出, 
希特勒在第三稿中,作了这样的补充:他将任务委托给党卫队领袖,只有他 
能有权充任“德国警察头目”,有权独立自主行事。对于当时的情况知之甚 
少的人来说,似乎有必要指出下列几点由此而带来的结果: 

          1、按3月3日“方针”才需进行审查的问题,即党卫队领袖是否在陆军作战区域内 

      活动的问题,在此期间已成为既成事实,而没有就统帅部或陆军总司令部进行合作作出 

      任何决定。 

          2、“特别任务”的形式和范围都没有详加阐述。只是就政治警察的使用,作了较多 

      的解释。这种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是,处在前线的国防军如同国内的国防军一样几乎无所 

      事事。另一方面,鉴于俄国境内的情况,增加警察力量以保障战线背后的安全,也是必 

      要的。 

          3、从该命令最后的签发顺序上,也不能说明党卫队领袖与陆军总司令部的任务已作 

      出了具体安排。而更多的是让两者就允许党卫队领袖的机关在陆军作战区域内自由活 

      动,以及设立营地,进行补给等,达成必要的协议。 

      国防处对这一“方针”持批评态度。因为它极大地侵犯了陆军总司令在 
作战区域的主权,将给陆军总司令部带来新的困难。然而,出乎预料之外, 
人们很快接受了希特勒的安排。早在3月13日,总参谋长就记录了“瓦格纳 
与海德里希关干警察问题的谈话”,并于第二天,在统帅部指令的开头,增 
加了“巴巴罗萨的特别安排”的话,却没有加任何注释,几天以后,在上文 
提到的那次形势讨论会结束时,希特勒对陆军总司令及陆军总参谋部军官们 
就他对东线“后方地域”的意图发表了一次粗狂的讲话,面对陆军将领们来 
说,却加强了他们以一切可能限制党卫队领袖及其机关活动的意志。在作战 
区域的特殊条件下,陆军总司令部及其前线指挥官的这种可能性是大量的, 
比如封锁公路或扣留燃料等权利。 
     在这种精神驱使下,一贯赞成陆军总司令在作战区域拥有绝对指挥权的 
瓦格纳将军,与海德希希进行了一次必要的谈话。而海德里希肯定对此早有 
考虑,对“特别任务”的真正性质没有透露半句。此后拟制的、经陆军总司 
令部以及国防军统帅部和指挥参谋部审阅的命令草稿,即不会让人产生任何 
怀疑。也不会使人提出疑义。其全文如下: 

                                          秘密 

          1941年3月26日 

          陆军总司令部 

          陆军总参谋部 军需总监 

          在部队之外实施特别安全警务任务,需要在作战区域内增设保安警察特遗队。 

          征得保安警察和保安局局长的同意,在作战区域里,对保安警察和保安局的使用特 

      作如下安排: 

          1、任务 

          a)在集团军后方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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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战开始前,确保固定目标(物资、档案、德国或敌国组织、部队、集团的卡片等, 

      特别是重要人物:流亡政治领袖、破坏者、恐怖主义者等)的安全。 

          在由于增派特遗队可能使集团军的作战行动受到干扰的下属区域内,集团军司令可 

      不予以增设。 

          b)陆军后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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