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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1节

资治通鉴全译-第13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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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而毁去,税法因供应军需而破坏。在建中初年,重新建置各种制度,执掌朝政的人知道旧弊应当革除,但建立新制时却连本意都抛弃了,也知道应当从简,却没把握住要领。凡是打算改正以往的弊端,必须穷究导致弊端的原由。如果是时势造成的弊端,便应当只就时势来加以治理,如果是制度造成的弊端,便应该完全革除这一制度。所做的事情一定是确当的,一切悔恨必将消亡。在战事兴起以来,对军队的供给没有限度,这正是时势造成的弊端,而不是制度造成的弊端啊。然而,朝廷急忙更改了租、庸、调法,分别派遣使者,搜刮郡县,核实验证赋役簿籍,每州选取大历年间征收赋税最多的年份,便以此年的数额作为两税的定额。财富的产生,一定是由人力造成的,所以先代的君王制定赋税收入,一定要以成年男丁为依据。不因致力耕耘而增加税收,也不因停止种植而减少田租,人们便愿意多加播种了。不因产业扩大而多加征收,也不因寄居他乡而免去纳调,人们便牢固地定居下来了。不因勤勉自励而加重徭役,也不因懒情懈怠而免除纳庸,人们便会辛勤劳作了。这些都做到了,人们就会安心居住下来,竭尽力气务农了。两税法的设立,只以资财产业为依据,不以人丁多少为根本。人们竟不懂得,在资财产业中,有的可以收藏在怀里或口袋、箱子里,虽然物品贵重,但人们无法查看;有的堆积在场院、田圃、粮仓中,虽然价值低廉,但大家却以为这是富有。有的是便于交易与增殖的财货,虽然数量不大,但收取盈利是按日计算的;有的是茅棚房舍与器皿用具等资产,虽然定价很高,但常年没有增益可图。这样的比较,种类实在繁多,一律估计价钱并折算成缗,这种办法有失公允,助长作弊。由此,专门谋求细软的财货而愿意辗转迁徙的人们,总是能够摆脱徭役和赋税;追求农业而置备不定居的产业的人们,却往往为赋税征收而困顿。这简直是诱导人们去做邪恶的事情,驱赶着他们去逃避徭役,使劳役的效能不得不松懈下来,赋税的收入不得不缺欠。又因两税处于创立制度的初期,没有追求制度的整齐划一,物资的供应办法有繁琐与简便的区别,州府长官有精明与愚笨的不同,各处的徭役赋税,轻重悬殊,朝廷派遣的使臣,意见各有分歧,但计划上奏,一经决定,就只有增加,没有减除。加之,大历年间的供军、进奉一类的杂征,既然已经收到两税中,现在却在两税以外,又保留了这些名目。希望陛下逐渐实行赋税的平均与削减,以便救助凋零衰谢的百姓。”
  其二,请二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其略曰:“凡国之赋税,必量人之力,任土之宜,故所入者惟布、麻、缯、纩与百谷而已。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定泉布之法以节轻重之宜,敛散弛张,必由于是。盖御财之大柄,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然则谷帛者,人之所为也;钱货者,官之所为也。是以国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曷尝有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者也!今之两税,独异旧章,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唯计求得之利宜,靡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望勘会诸州初纳两税年绢布,定估比类当今时价,加贱减贵,酌取其中,总计合税之钱,折为布帛之数。”又曰:“夫地力之生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量出为入,不恤所无。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节与不节耳。”
  第二条,请求以布帛作为两税征收的税额,不再按钱数计算。他大略是说:“大凡国家的赋税,必须估量人们的承受能力,根据土地出产的实际条件来加以制定。因此,国家征收进来的赋税,只有布、麻、丝织品、丝帛和各种谷物罢了。先代的君王恐怕物品的价格贵贱失平,而人们物物交换缺少标准,又制定了钱币制度,以便节制物品流通中轻重缓急的机宜,财货的聚集与分散,废弛与盛旺,都一定要以此为依据。因此,治理财利的重大权柄,即国家的财政大权,只能由官府执掌,不能把它交给下面的人。由此可见,谷物与丝帛,是百姓们所生产的;钱财货币,是官府制造的。所以,我朝法令明文规定:以谷物交租,以绢交庸,以丝帛、丝绵、布匹交调。何曾有过禁止人们铸造钱币,却又以钱币充当赋税的事情呢!唯独现在实行的两税法,与原有的典章大相径庭。两税法只通过估算资财产业来规定征税的等级,于是以钱币和谷物为数额确定了税收,还要临时折算为杂物征收,而杂物的种类每年也大有区别。但官府只算计如何得到税收才是方便有利的,而不考虑备办这些物品的难易程度。官府要征收的物品不是人们生产的物品,人们生产的物品不是官府要征收的物品,于是,人们有时需要加价购买他们所没有的物品,而减价出卖他们所拥有的物品,这样一加价一减价,其间的损耗已经很多。希望核定各州最初实行两税那一年所交纳的绢帛布匹总额,按照现在通行的物价确定绢帛布匹总额的价值,如果物价偏低就加价,如果物价偏高就减价,酌量着取中定价,然后总计全部税收应得的价钱,折合成布匹丝帛的数额。”他又说:“大凡土地生长物产的能力是有最大限度的。因而,索取物产有限度,使用物产有节制,才能经常充裕;索取物产没有限度,使用物产没有节制,就会经常匮乏。生长物产的丰饶与衰歉是由上天决定的,消费物产的多少是由人决定的。所以,圣明的君王立下法规,即是估量收入的情况以制定支出的计划,即使遇到灾害祸难,民间不会困顿窘迫。在政治与教化衰败以后,却恰好与此相反,即是估量支出的情况以制定收入的计划,并不考虑没有这些收入。夏桀使用天下的物产,但还是不够用,商汤使用七十里地的物产,但还有剩余,这说明物产使用的盈余与亏耗在于有无节制罢了。”
  其三,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其略曰:“长人者罕能推忠恕易地之情,体至公徇国之意,迭行小惠,竞诱奸氓,以倾夺邻境为智能,以招萃逋逃为理化,舍彼适此者既为新收而有复,倏往忽来者又以复业而见优。唯怀土安居,首末不迁者,则使之日重,敛之日加。是令地著之人恒代惰游赋役,何异驱之转徙,教之浇讹。此由牧宰不克弘通,各私所部之过也。”又曰:“立法齐人,久无不弊,理之者若不知维御损益之宜,则巧伪萌生,恒因沮劝而滋矣。请申命有司,详定考绩。若当管之内,人益阜殷,所定税额有馀,任其据户口均减,以减数多少为考课等差。其当管税物通比,每户十分减三者为上课,减二者次焉,减一者又次焉。如或人多流亡,加税见户,比较殿罚亦如之。”
  第三条,论说地方长官以户口增长、税收增加、田土垦辟作为考核成绩的根据。他大略是说:“为人长官的人很少能够推究在地位相互变易以后忠诚与宽恕是什么情形,也不能体察大公无私,为国献身是何等情意。他们交替着给人们一些小小的恩惠,争着诱引奸民,把与相邻的州道的相互排挤与争夺视为精明能干,将招徕和聚集逃亡的人口视为政治清明、教化大行。由外地迁到此处的人们既由于新近才被收罗而得以免征赋税,往来倏忽不定的人们又因属于恢复故业而受到优待,只有对那些依恋故土、安心定居、自始至终不肯迁徙他乡的人们,却役使日见繁重,征收日益增加。这就使定居的人们经常替懒散游荡的人们提供赋税与徭役,这与驱赶人们辗转流徙,唆使人们浇薄欺诈又有什么区别呢!这都是由于地方长官缺少广博通达的见识,各自对自己所统领的事务怀有私心的过错啊!”他又说:“设置法规,治理人民,时间长了,没有不产生弊病的。如果掌管法规的人不懂得掌握时机,适时变革,便会使奸巧诈伪萌生,并经常由于执法者不听劝告而滋长。请向有关部门发布命令,详细制定考核成绩的办法。如果在应管辖的地域以内,人口愈益富实繁盛,在完成规定的税收数额以后仍有剩余,便听凭该地长官根据户口平均减税,依照减税数量的多少来规定考核官吏成绩的等级。关于减税的数量与应管辖税收物资通常的比率,每户纳税减少十分之三的,考核成绩为上等,减少十分之二的,考核成绩为次一等,减少十分之一的,考核成绩为再次一等。如果人口多有流离散失,于是在现存户口上增加税收,考查成绩居于劣等,其惩罚办法,也按照前述原则处理。”
  其四,论税限迫促,其略曰:“建官立国,所以养人也;赋人取财,所以资国也。明君不厚其所资而害其所养,故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给而敛其馀财。”又曰:“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上司之绳责既严,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望更详定征税期限。”
  第四条,论述征收税务的期限失于紧迫。他大略是说:”设置百官,创立国家,是以养民为目的的;向百姓征收赋税,索取财货,是以供给国家为目的的。贤明的君王不肯为了丰厚的供给而使所养的人民受到损害,所以必须首先办好人们应做的事情,而后借用人们的余力,必须首先使家家富足起来,而后征收人们剩余的资财。”他又说:“养蚕的事情刚刚开始,已经要交纳丝织品的税收了;农田的活计还没有结束,已经赶忙征收谷物的田租了。既然上级长官的管束督责是严厉的,不级官吏的欺凌暴虐也就益发紧迫。尚有东西可以纳税的人们赶忙出卖物品,因而要损耗一半的价值;没有东西可以纳税的人们求人借贷,因而要加倍还债。希望再详慎地制定收税的期限。”
  其五,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其略曰:“古称九年、六年之蓄者,率土臣庶通为之计耳,固非独丰公庾,不及编氓也。近者有司奏请税茶,岁约得五十万贯,元敕令贮户部,用救百姓凶饥。今以蓄粮,适副前旨。”
  第五条,请求用征收的茶税钱来设置义仓,以便防备水旱灾害。他大略是说:“古时候关于国家在三十年内要有九年、六年粮食储备的说法,是将疆域以内的臣民全部计算在内,而不是单单让公家的谷仓丰足而不把编入户藉的百姓计算在内。近来,有关部门上奏请求征收茶税,每年大约可以得到钱五十万贯,原来的敕令要求将茶税钱储存在户部,用来救济百姓的饥荒。现在,用这笔钱储备粮食,恰好符合以前的旨意。”
  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其略曰:“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又曰:“望凡所占田,约所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法贵必行,慎在深刻,裕其制以便俗,严其令以惩违,微损有余,稍优不足。失不损富,优可赈穷。此乃安富恤穷之善经,不可舍也。”
  第六条,论述吞并土地的人家,私下收租比官府征税更为繁重。他大略是说:“如今在京城周围地区之内,每一亩田地,官府征税五升,但私人收租有的大约每亩多达一石,是官府征税的二十倍。降到中等田地,所收田租仍有半石。一般说来,土地,是归君王所有的,耕种,是由农夫完成的。然而,吞并土地的人居然在其中得到好处。”他又说:“希望对一切被占有的田地,预先规定限制性的条款,裁减田租的价钱,务必让贫困的人得到好处。法规可贵的是一定要实行下去,需要谨慎的是防止深究苛察。将制度设立得宽和一些是为了方便大众,将法令规定得严厉一些是为了惩诫违法者。要微微损伤一点富裕人家的收入,而稍稍照顾一下贫穷人家的利益,使富裕人家的损失并不致于有伤富足,而使对贫穷人家的照顾足以赈济穷困。这便是安定富人,体恤贫民的美好的筹措,是不可舍弃的啊。” 
唐纪五十一德宗神武圣文皇帝十贞元十年(甲戌、794)
  唐纪五十一唐德宗贞元十年(甲戌,公元794年)
  '1'六月,壬寅朔,昭义节度使李抱真薨。其子殿中侍御史缄与抱真从甥元仲经谋,秘不发丧,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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