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心理学乌合之众-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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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时,才会得到恰当的解释。宗教改革、圣巴托洛缨的大屠杀个法国的宗教战争,宗教法庭、恐怖时期,都属于同类现象,都是受宗教感情激励的群众所为,凡是怀有这种感情的人,必然会用火与剑去清除那些反对建立新信仰的人。宗教法庭的办法,是一切有着真诚而不屈信念的人所采用的办法。假如他们采用了别的办法,他们的信念也就不该得到这样的评语了。
像我刚才提到的这些大事件,只有在群众的灵魂想让它们发生时,它们才有可能发生。即使最绝对的专制者也无法造成这种事件。当史学家告诉我们圣巴托洛缨惨案是一个国王所为时,他们对群体心理表现得和君王们一样无知。这种命令只能由群体的灵魂来贯彻。握有最绝对权力的最专制的君主,充其量只能加快或延缓其显灵的时间。基巴托洛级惨案或宗教战争,并不完全是国王们所为,就像恐怖统治不完全是罗伯斯庇尔、丹东或圣鞠斯特所为一样。在这些事件的深处,总可以找到的绝不是统治者的权力,而是群体灵魂的运作。
《乌合之众》
古斯塔夫·勒庞著 冯克利译
第二卷 群体的意见和信念 1 群体的意见和信念中的间接因素
提要:群体信念的准备性因素。(1)种族。它的影响至关重要。(2)传统。种族精神的综合反映/传统的社会意义/它在失去必要性后会成为有害因素/群体是传统最坚定的维护者。(3)时间。它建立信念,也毁灭信念/在时间的帮助下从无序走向有序。(4)政治和社会制度。错误的认识/它们的影响力甚小/各民族不能选择自己视为最好的制度/相同的制度名称下掩盖着最不相同的东西7理论上不好的制度,对某些民族却是必要的。(5)教育。关于教育影响群众的错误观点/统计学上的说明/拉丁民族的教育制度对道德的破坏作用/不同民族所提供的事例。
在研究过群体的精神结构之后,我们了解了它的感情、思维和推理方式,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的意见和信念是如何形成的。
决定着这些意见和信念的因素分为两类:间接因素和直接因素。
间接因素是指这样一些因素,它能够使群体接受某些信念,并且使其再也难以接受别的信念。这些因素为以下情况的出现准备了基础:突然会冒出来一些威力与结果都令人吃惊的新观念,虽然它们的自发性不过是一种表象。某些观念的暴发并被付诸行动,有时看起来显得十分突然。然而这只是一种表面结果,在它背后肯定能够找到一种延续良久的准备性力量。
直接因素是指这样一些因素,随着上述长期性准备工作的延续,它们能够成为实际说服群体的资源,不过,若是没有那种准备性工作,它们也不会发生作用。这就是说,它们是使观念采取一定形式并且使它能够产生一定结果的因素。集体突然开始加以贯彻的方案,就是由这种直接因素引起的。一次骚乱的爆发,或一个罢工决定,甚至民众授予某人权力去推翻政府,都可归因于这种因素。
在所有重大历史事件中,都可以发现这两种因素相继发生作用。这里仅以一个最令人震惊的事件为例,法国大革命的间接因素包括哲学家的著作、贵族的苛捐杂税以及科学思想的进步。有了这些准备,群众的头脑便很容易被演说家的演讲以及朝廷用不疼不疼的改良进行的抵抗所激怒。
有些间接因素具有普遍性,可以看出,它们是群体一切信念和意见的基础。这些因素就是种族、传统、时代、各种典章制度和教育。
现在我们就来研究一下这些不同因素的影响。
(1)种族
种族的因素必须被列在第一位,因为它本身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他因素。我在前一本著作中曾对它有过充分的研究,故无须再做详细的讨论。在前一本著作中,我们说明了一个历史上的种族有什么特点,以及它一旦形成了自己的禀性,作为遗传规律的结果,它便具有了这样的力量,它的信仰、制度和艺术,总之,它文明中的一切成分,仅仅是它的气质的外在表现。我们指出,种族的力量具有这样的特点,没有任何要素在从一个民族传播给另一民族时,不会经历深刻的变化。
环境和各种事件代表着一时的社会暗示性因素,它们可能有相当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如果与种族的暗示因素对立,换言之,如果它与一个民族世代继承下来的因素相反,它便只能是暂时的。
我们在本书下面的一些章节里,还会不时触及种族的影响,我们会说明,这种影响是如此强大,它决定着群体气质的特征。这一事实造成的后果是,不同国家的群体表现出相当不同的信念和行为,受到影响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2)传统
传统代表着过去的观念、欲望和感情。它们是种族综合作用的产物,并且对我们发挥着巨大影响。
自从胚胎学证明了过去的时间对生物进化的巨大影响以后,生物科学便发生了变化;如果这种理论更加广为人知,历史科学想必也会出现类似的变化。然而目前它尚未得到足够广泛的普及,许多政客同上个世纪的学究们相比,仍然高明不了多少,他们相信社会能够和自己的过去决裂,完全遵照理性之光所指引的惟一道路前进。
民族是在历史中形成的一个有机体,因此就像其他有机体一样,它只能通过缓慢的遗传积累过程发生变化。
支配着人们的是传统,当他们形成群体时,就更是如此。他们能够轻易地给传统造成的变化,如我一再指出的那样,仅仅是一些名称和外在形式而已。
对这种状况不必感到遗憾。脱离了传统,不管民族气质还是文明,都不可能存在。因此自有人类以来,它便一直有着两大关切,一是建立某种传统结构,二是当有益的成果已变得破败不堪时,人类社会便努力摧毁这种传统。没有传统,文明是不可能的;没有对这些传统的破坏,进步也是不可能的。困难——这是个极严重的困难——在于如何在稳定与求变之间取得平衡。如果一个民族使自己的习俗变得过于牢固,它便不会再发生变化,于是就像中国一样,变得没有改进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暴力革命也没多少用处,因为由此造成的结果,或者是打碎的锁链被重新拼接在一起,让整个过去原封不动地再现,或者是对被打碎的事物撒手不管,衰败很快被无政府状态所取代。
因此,对于一个民族来说,理想的状态是保留过去的制度,只用不易察觉的方式一点一滴地加以改进。这个理想不易实现。使它变成现实的几乎只有古罗马人和近代英国人。
死抱着传统观念不放,极其顽固地反对变革传统观念的,正是群体。有地产的群体更是如此。我坚持认为群体具有保守主义精神,并且指出,最狂暴的反叛最终也只会造成一些嘴皮子上的变化。上个世纪末,教堂被毁,僧侣们或是被驱逐出国,或是殒命于断头台,人们也许认为,旧日的宗教观念已经威力尽失。但是没过几年,为了顺应普遍的要求,遭禁的公开礼拜制度便又建立起来了 。被暂时消灭的旧传统,又恢复了昔日的影响。
没有任何事例能更好地反映传统对群体心态的威力。最不受怀疑的偶像,并不住在庙堂之上,也不是宫廷里那些最专制的暴君,他们转瞬之间就可以被人打碎。支配着我们内心最深处的自我的,是那些看不见的主人,它可以安全地避开一切反叛,只能在数百年的时间里被慢慢地磨损。
(3)时间
时间对于社会问题就像对生物学问题一样,是最有力的因素之一。它是惟一的真正创造者,也是惟一的伟大毁灭者。积土成山要靠时间,从地质时代模糊难辨的细胞到产生出高贵的人类,靠的也是时间。数百年的作用足以改变一切固有的现象。人们正确地认为,如果蚂蚁有充足的时间,它也能把勃朗峰夷为平地。如果有人掌握了随意改变时间的魔法,他便具有了信徒赋予上帝的权力。
不过,这里我们只来讨论时间对群体形成意见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它也有着巨大的作用。一些重大的要素,譬如种族,也取决于它,没有它便无法形成。它引起一切信仰的诞生、成长和死亡。它们获得力量靠的是时间,失去力量也是因为时间。
具体而言,群体的意见和信念是由时间装备起来的,或者它至少为它们准备了生长的土壤。一些观念可实现于一个时代,却不能实现于另一个时代,原因就在这里。是时间把各种信仰和思想的碎屑堆积成山,从而使某个时代能够产生出它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出现并不是像掷骰子一样全凭运气,它们都深深植根于漫长的过去。当它们开花结果时,是时间为它们做好了准备。如想了解它们的起源,就必须回顾既往。它们既是历史的儿女,又是未来的母亲,然而也永远是时间的奴隶。
因此,时间是我们最可靠的主人,为了看到一切事物有何变化,应当让它自由地发挥作用。今天,面对群众可怕的抱负以及它所预示的破坏和骚乱,我们深感不安。要想看到平衡的恢复,除了依靠时间,再无他法。拉维斯先生所言甚是:“没有哪种统治形式可以一夜之间建立起来。政治和社会组织是需要数百年才能打造出来的产物。封建制度在建立起它的典章之前,经历了数百年毫无秩序的混乱。绝对君权也是在存在了数百年后,才找到了统治的成规。这些等待的时期是极为动荡的。”
(4)政治和社会制度
制度能够改正社会的弊端,国家的进步是改进制度与统治带来的结果,社会变革可以用各种命令来实现——我认为这些想法仍然受到普遍的赞同。它们是法国大革命的起点,而且目前的各种社会学说也仍然以它为基础。
最具连续性的经验一直未能动摇这个重大的谬见。哲学家和史学家们枉费心机地想证明它的荒谬,不过他们却可以毫不费力地证明,各种制度是观念、感情和习俗的产物,而观念、感情和习俗并不会随着改写法典而被一并改写。一个民族并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制度,就像它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头发和眼睛的颜色一样。制度和政府都是种族的产物,它们并不是某个时代的创造者,而是由这个时代所创造。对各民族的统治,不是根据他们一时的奇思怪想,而是他们的性质决定了他们要被统治。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改造它也同样如此。各种制度并没有固有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的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
进一步说,一个民族并没有真正改变其各种制度的能力。毫无疑问,以暴力革命为代价,它可以改变其名称,但是其本质依然如故。名称不过是些无用的符号,历史学家在深入到事物的深层时,很少需要留意它们。正是因为如此,英国这个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①仍然生活在君主制的统治下,而经常表现得十分嚣张的最具压迫性的专制主义,却是存在于那些原属西班牙的美洲共和国,尽管它们都有共和制的宪法。决定着各民族命运的是它们的性格,而不是它们的政府。我曾在前一本书中,通过提出典型事例来证实这一观点。
因此,把时间浪费在炮制各种煞有介事的宪法上,就像是小孩子的把戏,是无知的修辞学家毫无用处的劳动。必要性和时间承担着完善宪政的责任,我们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这两个因素发挥作用。这就是盎格鲁一萨克逊人采用的办法,正像他们伟大的史学家麦考利在一段文字中告诉我们的,拉丁民族各国的政客们,应当由衷地学习这种方法。他指出,法律所能取得的一切好处,从纯粹理性的角度看,表现出一片荒谬与矛盾,他然后又对拉丁民族一拥而上发疯般制定出来的宪法文本与英国的宪法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后者总是一点一滴慢慢地发生变化,影响来自必要性,而不是来自思辨式的推理:
从来不考虑是否严谨对称,更多地是考虑它是否方便实用;从来不单纯以不一致为理由去消除不一致;除非感到有所不满,绝对不加以变革;除非能够消除这种不满,绝对不进行革新;除了针对具体情况必须提供的条款之外,绝对不制定任何范围更大的条款——这些原则,从约翰国王的时代直到维多利亚女王的时代,一直支配着我们250年的议会,使它变得从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