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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节

资本论-第3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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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价格,直接地、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通过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的不断均衡来充当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再假定,再生产总是在同一些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生产率都保持不变。最后,假定每个生产部门的商品产品中由于新的劳动量从而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而形成的价值部分,总是按照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以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是直接和劳动力的价值相一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是直接和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相一致,实际的地租也总是直接和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相一致。一句话,假定社会价值产品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在排除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这各种假定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并且也表现为不变;商品产品分解为收入的价值部分仍旧是一个不变的量,并且总是表现为一个不变的量;最后,这个已定的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定下,现实的运动必然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好象不是一个已预先规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象这个价值量是由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要素的总和形成。这种假象必然会产生,因为在单个资本及其商品产品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前提。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对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表现为一个已定的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总是表现为这样一个已定的量。但成本价格等于不变资本即预付的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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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价值加上劳动力的价值,而后者对生产当事人来说表现为不合理的劳动价格形式,以致工资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收入。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已定的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再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就商品的这个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来说,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了工资这个形式,不是因为资本家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产品中所得的部分预付给工人,而是因为工人生产了一个和他的工资相当的等价物,也就是说,因为他的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生产了包含在他的劳动力价格内的价值。但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在独立形式上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它预先决定商品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是价格或价值的一个形成要素。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上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预付资本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之所以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中实际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不仅因为它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因为它对一切销售和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就平均利润起这种作用来说,它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因而更和那些部门内任何一个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不是价值分割的结果,相反,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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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是形成价值的要素。剩余价值,由于它的不同部分分解为彼此完全独立的形式,也以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前提。平均利润中采取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的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些部分,因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作为成本价格的要素是已定的,所以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它们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就象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另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些由商品价值分割产生的产物之所以会不断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这样一个秘密,简单说来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象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这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加入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正确的。互相对立的各个价值部分采取的确定形式是前提,因为这个确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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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经验和现象也都表明,市场价格(资本家实际上只把市场价格的影响看作价值决定),从量的方面来看,决不取决于这些预先的东西;市场价格不以契约所定的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为转移。但市场价格只有通过变动才是不变的;它们在较长期间内的平均数,恰好提供工资、利润和地租各自的作为不变的、归根到底支配着市场价格的量的平均数。

另一方面,下面这种想法好象很简单:如果工资、利润和地租之所以成为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因为它们表现为价值生产的前提,并且是单个资本家的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前提,那末,其价值作为已定量而加入每种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些商品的总和,因而不外是一些商品价值的总和。因此,我们就得到荒谬的同义反复: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但是,如果资本家出于某种利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一个资本家思考问题完全是由他的利益和他的利己的动机决定的,——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其他的生产部门,而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也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他的产品。因为对他来说,在只涉及他进行的新的生产的情况下,价值的追加表面看来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的量形成,所以,这也适用于由其他资本家的产品构成的不变部分。因此,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以及商品的总价值,最后分析起来,虽然是按照一种有点莫名其妙的方法,都会归结为由几个独立的、按不同规律调节的和由不同源泉形成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价值形成要素相加而成的价值总额。

第四:商品是否按照价值出售,因而价值决定本身,对单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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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价值决定,一开始就已经是某种在他背后,通过各种和他无关的条件来进行的过程,因为在每个生产部门,成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不是价值,而是和价值不同的生产价格。价值决定本身之所以会使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单个资本家和资本感到兴趣,并对其有决定的作用,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提高或降低时,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的减少或增加,在一种情况下,使他按现有的市场价格能够得到额外的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使他不得不提高商品的价格,因为已经有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也有更多的利息,加入部分产品或单个商品。价值决定之所以会使他感到兴趣,只是因为对他自己来说,它会提高或降低商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是说,只是因为它会使他处于特殊的地位。

另一方面,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不仅对于能使他实现作为职能资本家所得的利润部分(即企业主收入)的那种价格来说,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而且对于为使再生产能够继续进行而必须作为商品出售依据的那种价格来说,也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只要在这种价格下,除了由工资、利息和地租为他个人决定的成本价格以外,他还能获得普通的或较大的企业主收入,那末,他在出售时是否已经实现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对他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此,撇开不变资本部分不说,工资、利息和地租,在他看来,就是商品价格的起限定作用、因而起创造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要素。例如,如果他能够成功地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即压低到工资的正常水平以下,按较低的利息率获得资本和在地租的正常水平以下支付租金,那末,他是否低于产品的价值,甚至是否低于一般生产价格出售产品,因而白白地放弃商品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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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对他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以上所说,甚至也适用于不变资本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产业家能够低于原料的生产价格购买原料,那末,即使他再低于生产价格出售这种原料制成的产品,他也还是能不受损失。只要商品价格超过各种必须支付报酬并用等价物来补偿的要素而形成的余额保持不变或者增加,他的企业主收入就会保持不变甚至增加。但是,除了作为已定的价格量加入他的商品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外,作为起限定作用和调节作用的价格量加入这种生产中的东西,正是工资、利息和地租。因此,在他看来,它们好象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要素。从这个观点来看,企业主收入也就好象取决于那个以偶然的竞争关系为转移的市场价格超过由上述价格要素决定的内在商品价值而形成的余额;或者,就企业主收入本身作为决定市场价格的要素来说,它本身又好象取决于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

在单个资本家之间进行的竞争和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作为不变的和起调节作用的量加入到计算中去的,是已定的和预先存在的工资、利息和地租的量。这个量不变,不是指它们的量不会变化,而是指它们在每个场合都是已定的,并且为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形成不变的界限。例如,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问题仅仅在于:在工资、利息和地租已定时,是否能够按照或低于现有的一般市场价格出售商品而得利,也就是说,实现相当的企业主收入。如果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低廉,资本的利息却很高,因为那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不发展,而另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那末,资本家在一个国家就会使用较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另一个国家就会相对地使用较多的资本。在计算两个国家之间这里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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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时,这些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因此在这里,经验从理论方面,资本家的利己打算从实际方面表明:商品价格由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由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决定;这些价格要素确实是起调节作用的形成价格的要素。

当然,这里总有一个要素不是预先存在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产生的。这就是超过由工资、利息和地租这几个要素相加得出的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个场合,都表现为由竞争决定,在把各个场合加以平均的情况下,则是由平均利润决定。这个平均利润又是由同一个竞争来调节,不过这是在较长的期间内进行的。

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很清楚,体现新加入的劳动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种收入形式,因此,这个方法(不说我们论述地租时作为例证所举的各个过去的历史时期)在这几种收入形式的存在条件根本就不具备的地方,也会被人应用。这就是说,一切都会通过类比而被包括在这些收入形式中。

如果有一个独立劳动者——假定是一个小农,因为在这里,这三个收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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