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1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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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P的价值=A+Pm的价值=转化为A和Pm的G。G和P是同一个资本价值,只是处在不同的存在方式上,就是说,G是货币状态或货币形式的资本价值——货币资本。
因此,G—W=A+Pm或它的一般形式G—W,即商品购买的总和,这个一般商品流通的行为,作为资本的独立循环过程的阶段来看,同时又是资本价值由货币形式到生产形式的转化,或者简单地说,是由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的转化。可见,在这里首先考察的循环公式中,货币表现为资本价值的第一个承担者,而货币资本也就表现为资本预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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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货币资本,它处在能够执行货币职能的状态中。在当前考察的场合,就是处在能够执行一般购买手段和一般支付手段的职能状态中。(说它是支付手段,是因为劳动力固然要先购买,但要在发生作用之后才对它支付报酬。支付与购买是分开的。因此,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但未必“预”付劳动力的价值。如果在市场上没有现成的生产资料,需要先订购,那末货币在G—Pm中同样是支付手段。)这种能力所以产生,不是由于货币资本是资本,而是由于货币资本是货币。
另一方面,货币状态的资本价值也只能执行货币的职能,不能执行别的职能。这种货币职能所以会成为资本职能,是因为货币职能在资本的运动中有一定的作用,从而也是因为执行货币职能的阶段和资本循环的其他阶段是有联系的。例如,拿我们首先考察的情况来说,货币转化为商品,这些商品的结合形成生产资本的实物形式,因而已经潜在地,在可能性上包含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
在G—W=A+Pm中执行货币资本职能的货币的一部分,会由于这个流通本身的完成转而去执行一种职能,在这种职能上,它的资本性质消失了,但它的货币性质保留下来。货币资本G的流通分为G—Pm和G—A,即购买生产资料和购买劳动力。让我们单独考察一下后一个过程。G—A,从资本家方面看,是购买劳动力,从工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方面看,是出卖劳动力——这里可以说是出卖劳动,因为是以工资形式为前提的。在这里,和任何一种购买一样,对买者来说是G—W(=G—A),对卖者(工人)来说是A—G(=W—G),是出卖他的劳动力。这是商品的第一流通阶段或第一形态变化(第1卷第3章第2节a);从劳动的卖者方面看,就是他的商品转化为它的货币形式。工人把他由此获得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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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地耗费在一个满足他的需要的商品额上,即耗费在消费品上。因此,他的商品的总流通表现为A—G—W,首先是A—G(=W—G),然后是G—W,也就是表现为简单商品流通的一般形式W—G—W。这里,货币只是充当转瞬即逝的流通手段,只是充当商品和商品进行交换的媒介物。
G—A是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的一个具有特征性质的因素,因为它是以货币形式预付的价值得以实际转化为资本,转化为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重要条件。G—Pm所以必要,只是为了实现在G—A中购买的劳动量。本书第一卷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已经从这个观点对G—A作了说明。这个问题,在这里还要从另一个观点,即专门就货币资本是资本的表现形式这一方面加以考察。
G—A一般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但是,绝不是由于上述的原因,即由于劳动力的购买是这样一种购买契约,按照这个契约,提供的劳动量,一定要大于补偿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所必需的量,也就是,一定要提供剩余劳动,——这是预付价值资本化或者说剩余价值生产的根本条件。相反,是由于它的形式,由于劳动是以工资的形式用货币购买的,而这一点被认为是货币经济的标志。
在这里,被当作特征的,也不是形式的不合理。相反,这种不合理正好被忽视了。这种不合理在于:作为价值形成要素的劳动本身不能具有价值,从而,一定量劳动也不能具有在它的价格上,在它和一定量货币的等价上表现出来的价值。但是我们知道,工资只是一个伪装的形式。在这个形式上,比方说,劳动力的一日的价格,表现为这个劳动力在一日中付出的劳动的价格,以致这个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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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在6小时劳动内生产的价值,表现为这个劳动力12小时的工作或劳动的价值。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与其它经济学的理论区别在于,其它经济学认为,工资是工人一天劳动量的交换价值。这些经济学之间的区别则在于,认为这个交换价值低于相应的劳动量所物化的价值的原因,是工人受到欺诈和压迫,还是工人自身的贫穷或工人自身的没文化或没水平,或是工人的自愿。但马克思的理论则认为,劳动量根本不具有交换价值,在工资的形式中实际交换的是劳动力在一日之内的使用权。这种交换不同于我们付钱给理发师,让他给我们理发的交换,也不同于我们包下出租车一天,让出租车司机专门为我们开车,因为我们支付给出租车司机的并不是他一天的工资加汽车的折旧与油料的消耗,而是他一天的经营收入。如果该司机受雇于出租车公司,这一收入中除了他一天的工资加汽车的折旧与油料的消耗外,还包含归公司所有的剩余价值;如果司机是个体户,即汽车是他自己的,也就不存在工资这个概念了。因此工资并不是工人一天劳动量的交换价值,即使这一交换是不等价的。
G—A被认为是所谓货币经济的特征或标志,是因为在这里劳动是它的所有者的商品,因而货币是买者——就是说,是因为有了这种货币关系(即人类活动的买卖)。但是,货币很早就已经作为所谓服务的买者出现了,比如购买理发师的服务给自己理发。而G并没有因此转化为货币资本,经济的一般性质也没有因此发生变革。
货币究竟转化为哪一种商品,对货币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货币是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形式,一切商品都已经用它们的价格表示出,它们在观念上代表一定的货币额,等待着向货币的转化,并且只有通过同货币的换位,它们才取得一种形式,使自己可以转化为自己的所有者的使用价值。因此,一旦劳动力作为它的所有者的商品出现于市场,它的出卖采取劳动报酬的形式或工资的形式,那末,它的买卖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买卖相比,就没有什么更引人注目的了。成为特征的,并不是劳动力这种商品能够买卖,而是劳动力成为商品。
既然生产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是由商品构成的,资本家就得通过G—W=A+Pm,通过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的转化,来完成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如果货币是第一次转化为生产资本,或者对它的所有者来说是第一次执行货币资本的职能,他就必须在购买劳动力之前,首先购买厂房、机器等等生产资料;因为劳动力一旦归他支配,他就必须具备生产资料,以便能够把劳动力当作劳动力来利用。
从资本家方面看,情况就是这样。
从工人方面看:他的劳动力,只有通过出卖而和生产资料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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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时候,才可能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在出卖之前,劳动力是和生产资料,和它的活动的物的条件相分离的。在这种分离状态中,它既不能直接用来为它的所有者生产使用价值,也不能用来生产商品,使它的所有者能够依靠这种商品的出售而维持生活。但是,劳动力一经出卖而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它就同生产资料一样,成了它的买者的生产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社会主义,应当就是让劳动力能够自由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在对生产资料保值和略加增值的基础,依靠劳动生产的商品的出售而维持劳动者的生活,而不在于是搞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而且计划经济还往往破坏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自由结合。但这同时有一个对国有生产资料的管理问题。如果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正在消失的话,那么,问题不在社会主义本身,而在于封建的官僚体制,劳动力的主要代表——工人没有私毫地参与国有生产资料的管理和选择管理人的权力,只能眼看着官僚和经理们将国有生产资料私有化,将他们与生产资料隔离起来,使得他们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卖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因此,虽然在G—A行为中,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仅仅作为买者和卖者互相发生关系,仅仅作为货币所有者和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因而就这方面来说,他们互相之间只是处在单纯的货币关系中,但是,买者一开始就同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生产资料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对自己劳动力实行生产耗费的物的条件。换句话说,这种生产资料是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相对立的。另一方面,劳动的卖者是作为别人的劳动力而和它的买者相对立的。这种劳动力只有归它的买者支配,和买者的资本合并,才能使这种资本真正地作为生产资本来活动。因此,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阶级关系,当他们在G—A(从工人方面看是A—G)行为中互相对立时,就已经存在了,就已经作为前提肯定了。这是买和卖,是货币关系,但这种买和卖的前提是:买者是资本家,卖者是雇佣工人。而现代庸俗经济学则认为这种买和卖的前提是,资本家具有企业家的才能,或资本家具有识别企业家的才能,而工人则不具有企业家才能,只能被支配。参见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其实,这就是中国古代“圣贤”所说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但劳心的前提是拥有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这种关系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劳动力实现的条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相分离了。
我们这里不谈这种分离是怎样产生的。在G—A进行的时候,这种分离已经存在了。我们这里关心的是,G—A表现为货币资本的一种职能,或者说,货币在这里表现为资本的存在形式,这决不只是因为货币在这里充当一种有用的人类活动或服务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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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就是说,决不是因为货币有支付手段的职能。货币能以这样的形式支出,只是因为劳动力处在和它的生产资料(包括作为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资料的生活资料)分离的状态中,而要消除这种分离状态,就得把劳动力卖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而也使劳动力的使用权归属于买者。而使用这种劳动力的界限,和劳动力本身价格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的界限,又决不是一致的。资本关系所以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只是因为这种关系在流通行为中,在买者和卖者互相对立的不同的基本经济条件中,在他们的阶级关系中本来就已经存在。不是由于货币的性质产生了这种关系;相反,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单纯的货币职能才能转化为资本职能。因果不能倒置。
对货币资本(我们对它的考察,暂时只限于它在我们这里所表现的一定的职能的范围)的理解,通常有两种平行的或彼此交叉的错误。第一,资本价值作为货币资本执行的各种职能,这些正是由于它处于货币形式而能够执行的职能,被错误地认为是从它的资本性质产生的。其实,这些职能只是来源于资本价值的货币状态,来源于它的货币表现形式。第二,正好相反,使货币职能同时成为资本职能的这种货币职能的特殊内容,被认为是从货币的本性产生的(因此,把货币和资本混为一谈了)。其实,货币要执行这种职能,例如这里完成G—A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而这种社会条件在简单商品流通和相应的货币流通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奴隶的买卖,按其形式来说,也是商品的买卖。但是,如果没有奴隶制,货币就不能执行这种职能。有了奴隶制,货币才能用来购买奴隶。相反,买者手中的货币无论怎样充足,也不会使奴隶制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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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个人劳动力(表现为出卖个人劳动或表现为工资)要不成为孤立的现象,而成为社会范围的商品生产的决定性前提,从而货币资本要在社会范围内执行我们这里考察的职能G—W=A+Pm,就得先有一定的历史过程,把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