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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文学散步 龚鹏程-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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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看来,文学艺术到底能不能美风俗、厚人伦,也有了争议。连这一点都不能肯定,文学要在政治、社会等方面表现它的功能,岂不更是渺茫吗?但我们又确实曾在历史上看到过文学艺术发挥了它的政治或社会功能,这究竟应当如何解释?
  045。文学的体与用
  原来,这一笔糊涂账,都肇因于研究者对“用”的不同层次缺乏了解。所谓用,有工具性、效益性的用,也有从主体的完满实现而形成的作用;二者迥然不同。这种不同,我们可以用我国传统哲学上所说的“理、事”或“本体、器用”来说明。
  《易经·系辞传》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的是本体之道,形而下的是器物之用,具显为事业,而以道为其根源与依据。这里所说的道与本体,固然是指宇宙最高的根源,但每事每物,亦皆可显此道器。而且,凡有体者必有用。例如,天是指本体,天的乾元刚健,即是它的发用,故乾卦卦辞疏说:“天地,定体之名;乾者,体用之称。故《说卦》云:乾,健也。言天之体以健为用。”如果有体而无用,则其本体为孤绝封闭的存在;如果有用而无体,其用必为虚妄之用,不能成立。这是第一点必须注意处。其次,罗顺钦《困知记》说得好:“有体必有用,而用不可以为体也。”(《附录:答欧阳少司成崇一》)因为本体往往不能直接揭示或描述,所以,论说者多是以即用显体的方式去说明它,而愚昧的人不知道,便常误以为用就是体。
  以文学来说,文学完成独立自存之美的艺术结构,完成美的价值,就是它自身主体性的完满实现。对作品本身而言,它即是一切。如《华严经·兜率宫中偈赞品》所说:“人间及天上,一切诸世界,普见于如来,清净妙色身。譬如一心力,能生种种心,如是一佛身,普现一切佛。”主体涵有一切,且具独一性。一切境界皆现于一佛、一作品中。我们常说文学作品能在一粒沙中看见大千世界,就是这个意思。正因为主体完满,所以,就作品而说它即是本体。由此,本体乃能因事、因特殊之机缘与感应,显出各种不同的用。譬如一阕苏东坡的《水调歌头·把酒问青天》,有人看了也许感受到兄弟友爱的伦理亲情,有人也许兴发了整个人间的广大同情,这就显出了文学的道德功用。但宋神宗看了却说:“苏轼终是爱君。”于是,这阕词便带有政治作用了。至于广告商人,每到中秋节便拿这阕词来利用一番,以出售月饼,不又是商业用途吗?这些用,莫不是因体显用。若文学作品本身缺乏艺术价值,不能完满具足其主体,则一切道德、政治、经济等功能,又如何发显呢?
  但有些人不明白这层道理,竟常常误把这些政治道德功能,认为就是文学的本质,并倒转过来,要求文学必须具备或完成这些功能,宣称唯有具备政治(或道德或其他)功能的文字组织品,才能称做“文学”,否则,就是无用的装饰品。所谓:“文章功用不经世,何异丝窠缀露珠。”(黄庭坚《戏呈孔毅父》)这,就未免太霸道、太欠考虑了。
  我们当然非常尊敬这些人的道德情操和政治热情,但我们更应该知道文学的本质是什么。混淆了本体与功用的讨论,只会让我们像古人那样夹缠不休,争哄无已。一个说文学有益社会,一个说文学败坏风俗,却不知文学可以敦厚人伦,也可以败坏人心,因为这些都是因文学之本体而发显的作用。这些作用都不是必然的,只有本体才是必然。凡文学作品皆须合乎其本质之必然,否则,它就不是文学作品。
  而一切非必然的用,皆无独立真实性,且必须从本体流出,才能成立。否则,工具性效益及技术层面的用,都是诡谲不实、窅幻无根的(请参阅上一章)。要使工具性效用成为真实有用,我们既不能仅求诸器用层面,又必须探究到本体层次去。唯有完成了本体,才能具显一切用。换句话说,文学的功用都是因体起用、因理见事之用,而非仅在事上起用。因为事用器用是具体的、狭隘的以及虚妄的,只有在浅薄狭隘、落入器用层面的时代及心灵中,才会误把事用器用看成是“实用”。其实,唉!这种无体之用,何实之有哉?它最虚妄不过了。只有完满本体,才能是真实而且有用的!
  既然如此,那么,文学的本质是什么呢?所谓“美的价值”,就是作品主体性的完满实现吗?如果是,是否文学即以成就美感价值与功能为其本质?


文学的美感与意义


  046。文学的美感与意义
  基本上,文学当然以成就美感价值为主,但这并不是说审美功能便是它的本质,因为所谓“美感价值”,与我们看见一朵花、-抹朝阳或夕照不同。看见花月霞暾,乃是纯粹美感的品赏,而观看一篇文学作品,作品中却含有作者所欲传达、作品所欲体现的意义。所以,文学作品的美感,乃是与意义密不可分的,它高于自然美的原因也就在此。
  所谓意义,是作品的灵魂。文学作品的价值,即在于它本身就是人类探索意义、发掘意义、建构意义的主要典范。整个人类文化,基本上只是一个意义系统,在卡西勒及许多哲学家的著作中都曾指出过。而语言文字,则是这个意义系统的核心。文学家经营文字以探寻意义,就是在这文化的最核心处进行强化文化生命的工作。艾略特曾说诗对一个民族最大的贡献,在于对该民族的语言赋予新生和活力,这话很有见地。但他若再深一层想,就知道其贡献又不仅在语言而已。整个文化,意义的根源,几乎就在于文学与艺术。所以博兰尼(Polanyi)论艺术的效力时说,艺术的效力就在创造人们的世界观,其表现本身便是意义的成就,而且,是技术发明、工具使用,以及工程事实的原始基础。唯有艺术性想象在科学的基础上发展一个所谓“科学的世界观”时,科学的探索对人的思想、感觉以及目的的关系,才有真正的重要性。
  他说得很对。若无文学艺术,人存在的意义便将黯然不彰,一切科学与技术亦将落空,人生也只是一片混沌黑暗。我国古代钟嵘《诗品》早就觑破了这个奥秘,所以,他曾很郑重地说:“照烛三才,晖丽万有,灵祗待之以致飨,幽微藉之以昭告,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非陈诗何以展其义?非长歌何以骋其情?”所谓陈诗展义,正是说文学关系着整个意义世界的开展。凡稍知何谓文化者,想必都能了解这种意义的开展,对文化的影响有多么重大。所以,像李白、杜甫或莎士比亚这样的文学家,固然在现世生活中不及一位成功的富翁,但对一个民族来说,却是文化的表征、种族的骄傲。他们所揭示的人生意义,至今也仍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性质。没有一个民族会记得他们拥有过哪些富翁。石崇如果不是会作诗,谁知道他?
  因此,文学作品若能真正体现生命存在的意义,它便具有无上的价值,且能完成一切功用。因为这一切功用,都是要在文化中发生作用和力量的。
  第十四章 文学与社会
  所谓文学的功能,其实是就文学本身的价值这方面来说的。但文学既有价值,其价值对读者又可以发生一些作用,形成一点影响,则文学的功能问题,当然也脱离不了作品对读者的影响关系。
  然而,很不幸的是,许多人便以为作品对读者的影响关系,即等于文学的功能,也等于文学的价值。例如,惠特曼(Walt Whitman)说伟大的诗人就是要“让奴隶高兴,使暴君害怕”,显然就是把作品对读者的影响关系,视为文学的价值所在了。可惜他们似乎不知道,奴隶与暴君对革命宣言的欢迎和畏惧,远远超过诗歌。而许多伟大的诗人和诗,更是与奴隶或暴君无关的。
  明白了这一点,对我们很有好处,因为“读者”扩大起来,即是“社会”。如果不了解上面那种思考方式的荒谬性,便不免把“文学应为社会服务”一类咒语,翻来覆去闹个不休,完全扰乱了文学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
  说起来,文学与社会的关系其实是非常复杂的,有些可以解决,有些则至今仍无较明确的答案。像马克思本人,就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的导论中,坦白承认:“某几个艺术高度发展的时期,并未与一般的社会发展有直接关系,也跟物质基础、社会组织上的基干结构无关。”这样的坦白,当然是有益的。因为文学与社会这个论题,若要从文学的“社会基础”来讨论,一定谈不出个结果来。所以,我们准备换个方式,由作品、作者、社会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作品与社会


  047。作品与社会
  作品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形式,一般说来,均与社会有关。但社会对作品结构形式的影响关系,至今仍不太明了。我们不很清楚为什么唐代没有像宋代那样的词,社会究竟能不能对作品的形式结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社会态度能否成为作品构成的要素。由于作品的结构形式基本上只跟作者或作者族群的思考方式有关,除非实际的社会组织与生活有特殊明确的证据,否则,以上这些问题恐怕都是难以回答的。
  但就作品的内容形式来说,文学与社会的关系就明晰得多了。作品中的事件,往往取材于社会及生活,它所表现的思想,亦需与社会相呼应。因此,有些研究者便很兴奋地主张文学的本质即在于表现社会,甚至于可以作为反映时代的社会史文献。
  以巴尔扎克(Honore de Balzac)的《人间喜剧》为例,他自认为是在撰写一部19世纪的法国风俗史,但他也深知,凡是艺术家都应该研究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寻找人物与事件的意义、思考自然的法则,并观察社会与永恒法则间的关系,而不可以只是摹写或记录现实。这种讲法,刚好说明了文学作品固然可以选择社会事件为题材,可是,社会事件并不能决定作品的价值与主题。文学作品亦无义务非写生活或社会事件不可。倘能发掘人生的意义、探寻永恒的法则,则脱离社会与生活,直以冥想幻思为之,亦无不可。
  为什么这样说呢?以作品模仿现实世界,是作家古老的梦。但是,文字本身只是个符号,符号诚然可以代表事物,但它总不等于事物。换句话说,文字这个象征系统与社会实际结构系统之间,只是一种象征的指涉关系,它永远不能等于社会现实。
  其次,象征系统是由作者主观地安排组织而创造出来的。它表面上仿佛复现了一个客观世界,但实际上这一组有组织的象征经验却来自作者特殊的臆造。所以,莫泊桑(Maupassant)才会说:“有才能的现实主义者,倒应该叫做臆象制造者才是。作家除了用他所掌握和能运用的全部艺术技巧,来忠实再现这个臆象之外,就没有其他的使命了。”(《谈小说》)
  这种臆造,正显示了作者面对社会事件时,必有他独到的意义追求,否则,他不会尝试去撰写文学作品。在文学作品中,一切事件与人物,均为表达此意义而存在(所以我们必须虚构一些能贯穿情节的人物,虽然读者又常会揣测这些人物是不是在影射什么人),是否取材于社会及生活,根本无关宏旨。
  但话虽如此,我们却不能说作品所表现的思想和意义追求与社会无关。因为作品的思想,通常总是跟社会相呼应的。
  所谓相呼应,我是指以下三个方面:与社会流行价值观的关系、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对社会的批评。文学作品有时会响应、鼓动、顺从社会流行的价值观(时代思潮),但有时也会对时代风气提出反面的意见,或对抗或超越,一如它也必然会对社会现状有所认同或批判。一部文学作品,在此必有其抉择,只不过这种抉择,我们不宜遽视为作品优劣的衡量依据,因为反抗或批判有时虽是一桩好事,有时也会变成毒杀苏格拉底与耶稣的愚蠢暴行。顺从时代思潮,未必即是开明;逆抗流俗,也未必即是前进,一切都须审慎考量。至于文学作品中独立的思想建构与价值呈示,有时候当然会与社会组织有关,像《黑奴吁天录》这类作品,显然就不是没有黑奴制度的地区所能产生的。然而,作品的思想是否即受其社会“基础”或“背景”的制约呢?那倒也不见得。反而是愈跟社会组织关系密切的作品,愈限制了它意义的可能和流传的时空。一般作品的思想,虽往往呼应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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