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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节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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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反之亦然。例如,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E。设定它属 
于某些E,那么,由于B属于所有A,A属于某些E,则B 
也属于某些E。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E。再者,A属 
于某些E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E,E属于 
所有G,则A不属于任何G。但根据假设,它属于所有 
G。其他命题亦相同。在一切借助两个端项的伴随属性及为 
属性所伴随的情况中,用归谬法进行证明总是可能的。 
就每个问题而言,无论采取直接三段论还是归谬法,研 
究总是相同的;因为两种证明都是从同样的词项中得到结果 
的。例如,设定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E。因为如果A属 
于某个E,则可以推出,B也属于某个E,而这是不可能 
的。如果断定B不属于任何E,但属于所有A,那么很显 
然,A不属于任何E。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E是通过 
直接三段论得到的结论,如果断定A属于某些E,则我们 
能用归谬法证明它不属于任何E。其他例子亦同样。在每种 
情况中,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共同词项(与已经设定的不 
同),证明结论虚假的三段论与这些词项相联系。这样,当 
这个前提转换而其他仍然不变时,三段论将通过同样的词项 
而变成直接的。直接证明与归谬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直接 
证明中,两个前提都被确定为是真的。而在归谬法中,有一 
个前提被确定为是假的。 
在我们后面讨论归谬法时,这些论点会变得更加清 
楚。现在,让我们设定这些都已经很清楚。无论是要求直接 
证明一个结论还是用归谬法去证明一个结论,我们都必须注 
意相同的词项。但是,在其他假设性的三段论中,例如,涉 
及到替换或性质联系时,研究所涉及的不是原来设定的词项 
而是被替换的词项,而研究的方法则与以前相同。但是,我 
们必须考虑和分析假设性三段论的不同类型。 
每类命题都能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得到证明,但有些也 
用三段论的其他方式得到。例如,全称命题可以借助进一步 
的假设,通过适合于特称结论的方法而得到证明。因为设定 
C和G是等同的,E只属于G,则A属于所有E;再者, 
确定D和G是相等同的。E只为G所表述,则A不属于 
任何E。我们也显然必须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必然三段论和或然三段论;因为研究 
的过程是相同的。无论它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三段论都通过 
同样排列的词项得到。但是,在或然命题中,我们必须包括那 
些虽然不确实属于但也可能属于的词项,因为已经证明,或 
然三段论也是通过它们而获得的。其他指谓形式亦同样。 
从上述分析中看得很清楚,不仅一切三段论都能通过这 
种方法得到,而且它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已经证明, 
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一个格而产生的。在每个 
特殊情况中,除了通过词项的伴随属性和为词项所伴随的而 
外,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组合。因为前提是从它们之中构成 
的;中词是从它们之中发现的。因此,一个三段论不能通过 
其他词项产生。 
【30】在所有情况下,无论是在哲学中还是在各类技 
术和研究中,方法都是相同的。我们必须寻求每个词项的属 
性和主体,尽可能地找得多一些,然后通过三个词项研究它 
们,以这种方式反驳,以那种方式证实。如果要寻求真理, 
则必须从以真实联系为根据而排列的词项出发;如果要寻找 
辩证的三段论,则必须从以意见为根据的前提出发。 
三段论的本原或始点,它们有什么特点以及我们应当怎 
样寻求它们,现在都已经得到了一般性的说明。我们获得这 
样的结果,不是通过考虑所有可表述所讨论词项的东西,也 
不是通过考虑我们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无论是证实或反 
驳这个命题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去设定其全体和某些,而是 
通过考虑有限数量的明确属性。我们必须选择跟每个特殊存 
在物有关的东西,例如,关于善或知识的。 
每一门特殊科学所固有的本原为数众多。因此,把每门 
特殊科学的本原传达给我们,这是经验的任务。我的意思是 
说,例如,对天体的经验传达给我们有关天文学的知识(因 
为只有到现象被透彻地把握时,才能找到天文学的证明); 
其他技术和科学的情况亦相同。所以,如果我们把握了所讨 
论对象的属性,我们立即就能轻而易举地揭示证明。如果没 
有遗漏研究对象的任何真正属性,我们就能发现和证实一切 
可证明事物的证明,并排除一切在本性上就没有证明的 
事物。 
上面是关于前提选择方法的粗略论述。我们已经在关于 
辩证法的论文中,详细地研究过这一问题。 
【31】不难看到,根据种而划分是上述方法的一小究 
分。划分好比是一种弱的三段论,因为它预定了所要证明的 
东西,并且总是推出比所讨论的属性更广泛的东西。首先, 
所有使用划分方法的人都忽略了这一点。他们力图使人们相 
信,对实体与是什么也能作出证明。因而,他们不明白 
通过划分可以推出什么样的结论,也不清楚这一结论可以通 
过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方法而达到。在证明中,如果需要推 
论一个肯定的命题,那么三段论据以产生的中词总是从属于 
大词,而不是包括着它的全称。但划分则要求相反的程序。 
它把全称作为中词。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有死 
的”,C表示“不朽的”,D表示“人”。“人”的定义是现在所 
要求揭示的。划分者断定,所有动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 
是不朽的,即是说,所有作为A的事物都要么是B,要么 
是C。他随后继续划分,人是动物,即以A表述D。所 
以,结论是,每个D都要么是B,要么是C。这样,人要 
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是,“人是一个有死的动 
物”,这并不是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正是应当用三 
段论加以证明之点。再者,设定A表示“有死的动物”,B 
表示“有足的”,C表示“无足的”,D表示“人”。他像以前 
一样断定,A要么归属于B,要么归属于C(因为每个有死 
的动物都要么是有足的,要么是无足的),以A表述D(因 
为已经断定,人是有死的动物),因而,人必定要么是有足 
动物,要么是无足动物。但是,他是一个有足动物,这也不 
是一个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又是应当通过三段论加 
以证明之点。这些人总是以这种方式划分。由此可以推出, 
他们总是把全称词项当作中词,把要被证明的主体及属差当 
作端词。最后,他们对人或者他们所考察的其他主题究竟是 
什么并没有搞清楚,更没有证明它是必然的。因为他们全都 
追求别的方法,完全没有顾及可以利用的大量证据的存在。 
显然,运用这种方法不可能反驳一个命题,不可能得出 
关于偶性或特性的推论,不能得出关于种的推论。在事实不 
明确时,例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否用边进行测量,如果某 
人设定每个长度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对角线是长 
度,则结论是,对角线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如果某 
人设定它不能测量,则他是在断定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的 
事物。因而,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不可能 
有证明。设定A表示“可测量或不可测量”,B表示“长 
度”,C表示“对角线”。 
因此,很显然,这种探索的方法不适合于研究,即使在 
它被认为是最适合的情况下,也是无用的。 
证明由哪些因素、用fT/4方法才能产生,在每类问题中 
应考虑什么样的属性,这些,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32】现在,我们必须说明,怎样把三段论还原为以 
前所论述过的格,这部分研究尚未进行。如果我”】考察了三 
段论所由产生的途径,拥有发现它们的能力,而且还能把已 
建立的三段论还原为以前论述过的格,那么我们开始时所 
提出的任务就完成了。通过下面的研究,我们以前的论述也 
将进一步得到证实,它们的精确性也更为明确。每个真理必 
须在各个方面都自相一致。 
首先,我们必须努力选择三段论的两个前提(因为分析 
较大的部分比分析较小的部分容易些,组合物总是大于它的 
组成部分),然后考虑哪一个是全称的,哪一个是特称的; 
如果只确定了一个,那就要补上省略的那一个。有时候,无 
论在写作中还是在争论中,人们在论述全称前提时都未能提 
及包含在它之中的前提,或者,他们论述了直接前提,却略 
而不提它们所从出的前提,并且不必要地寻找其他一些规 
定。我们还必须考虑,是否多确定了什么,是否遗漏了什么 
必要的东西。对前者,我们必须剔除多余部分;对后者,我 
们必须补充遗漏部分,直到我们获得两个前提。没有它们, 
我们就不能把已经确立的论证按以前所说的方法进行还 
原。有些论证的不适当性是很容易认识到的,但另一些却往 
往被忽略,并显得颇似三段论。因为它们从已设定的前提中 
推出了一些必然的结论,例如,如果设定实体不能被非实体 
所毁灭,并且如果事物的构成部分被毁灭了,那么由它们组 
成的事物也就毁灭了。如果我们断定了这些,那就必然可以 
推出,实体的部分是实体;但它并不是通过设定而用三段论 
推出的,而是前提不完整。再者,如果人存在,则动物必定 
存在;如果动物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由此推出,如果人 
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但这并不是一个三段论,因为前提 
不具备我们以前所述的条件。 
在这些例子中,由于从已经设定的前提中可以必然地得 
出结论,而三段论也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常会发生误解。 
但是,“必然”的含义比“三段论”要广。因为所有的三段论都 
是必然的,但不能说所有必然的都是三段论。因此,如果某 
一事物能从某些断定中推出来,我们一定不能立即就想把论 
证还原为三段论。我们必须首先把握两个前提,并进一步分 
析它们的词项,把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的词项确定为中词, 
因为在所有格中,中词必定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这样,如果 
中词既作为谓项又具有谓项,或者它自身是一个谓项,而又 
有别的事物否定它,那么我们就得到第一格;如果它是一个 
谓项,并且又否定别的事物,那么我们就得到中间格;如果 
别的词项都断定它,或者如果一个词项否定它,一个词项肯 
定它,那么我们就具有最后格。因为中同在每个格中的位置 
就是这样的。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情况亦相同,因为中 
词的定义与以前相同。因此,如果在一个推论中没有多次提 
到同一词项,那么就没有三段论,因为没有中词。由于我们 
现在理解了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类型的命题,即什么格可 
证明全称命题,什么格可证明特称命题,所以很显然,我们 
不应在某一特定时间中考虑所有格,而只需要考虑适合于所 
讨论命题的格。如果命题可以在多个格中得到证明,我们就 
通过中词的位置明确这是什么格。 
【33】我们在上面说过在考虑三段论时我们常因 
结论的必然性而发生误解。但除此而外,我们也常因词项的 
相似排列而发生误解。例如,如果以A述说B,以B述说 
C。这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因为当词项这样排列时,似乎 
就有三段论,尽管没有必然的结论或三段论产生。让A表 
示“始终存在着的”,B表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 
斯”,C表示“阿里斯托美内斯”。这样,A属于B是真的, 
因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始终存在的。但B 
也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 
美内斯。但A不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 
的。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的联系时,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使 
三段论成立,前提AB必须被设定为是全称的。但“一切作 
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始终存在”这一规定是虚假 
的,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 
再者,让C表示“米卡罗斯”,B表示“有文化的米卡罗 
斯”,A表示“在明天毁灭”。那么,以B表述C是真实的, 
因为“米卡罗斯是有文化的米卡罗斯”。以A表述B也是真 
实的,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可能在明天毁灭。但以A表 
述C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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