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神探-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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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观察她。他有一纸箱的纪念品,有她的快照,有她在办公室里写的纸条以及所有曾经属于她的东西。
还有一点也是韦尔斯夫妇和米苏拉警方所不知的,那就是,韦恩·南斯是个系列杀手。1974年,他猥亵了一个五岁小女孩并把她刺死。后来发现他还捆绑、猥亵、射杀过几个成年妇女,其中包括他好友的母亲。令人震惊的是,这些都发生在他所在县附近的几个县里。遗憾的是,即使在人口稀少的蒙大拿州,一个县的警察局并不知晓别的县的犯罪情况。
有一天夜里,南斯闯入克里斯和道格在市郊的家中。克里斯·韦尔斯根本不了解南斯的历史。他们家养了一条金毛猎犬,可是那狗没有阻拦他。南斯带了一枝手枪,朝道格开了一枪,把他捆到地下室里,然后强迫克里斯上楼进入卧室,把她绑在床上准备强奸。显然她是认识他的,而他也没有试图掩盖自己的身份。
与此同时,在地下室的道格从捆绑他的绳索中挣脱。他十分虚弱,疼痛与失血使他几乎昏厥。他跌跌撞撞地走到一张桌子旁边。那桌子上架着店里的一台装弹器。他勉强装上一发子弹,然后慢慢地、艰难地顺着地下室楼梯向上爬。等他悄悄地爬到二楼,到了走廊上的时候,他的眼睛看东西开始模糊了。他用只装了一发子弹的枪瞄准了南斯。
他得在南斯发现他之前把他干掉,不能等他拿起枪来,因为南斯没有受伤,而且枪里有好几发子弹,道格将不是他的对手。
道格抠动扳机,击中了南斯,把他打了个仰面朝天。可是南斯又爬起来,朝他扑过来。那一枪没有打中要害部位,南斯朝他所在的楼梯方向扑来。没有退路了。道格不能丢下克里斯不管,他只有一拼了。他朝南斯冲过去,把没有子弹的步枪当成棍子,不断用枪朝身强力壮的南斯身上砸,直到克里斯得以挣脱绳索前来助他一臂之力。
时至今日,韦尔斯一案仍然是很难得的案例。这件事真像个奇迹,因为他们是一个系列杀手意向中的攻击目标,但却能以自卫的方式回击并杀死袭击者。我们几次把他们请到匡蒂科给警官们讲课。这一对了不起的夫妇能从受害者变成英雄,这给予我们宝贵的启迪。经过了这次从地狱里逃出来的经历,他们显得异乎寻常地待人热情,心思敏锐,镇定自若。
有一次他们在匡蒂科讲完课之后,班上一名警官问他们:“如果韦恩·南斯仍然与你们一起生活在这个地球上,你们会不会还像现在这样毫无心理负担呢?”他们转身相互对视,无声地达成一致意见。“肯定不会。”道格·韦尔斯答道。
18心理医生的努力
什么样的人竞能干出这样的事?
鲍勃·雷斯勒和我为了研究系列杀人犯,来到了伊利诺伊州的乔利埃特。一天,我们对理查德·斯佩克进行了访谈。当晚回到下榻旅馆的房间之后,我就收看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新闻。我看见丹·拉瑟与另一个叫托马斯·范达的杀人犯谈话,该犯当时正好羁押在乔利埃特监狱。范达是因对一名妇女连捅数刀致人死命被关进去的。他一生中已经多次进出精神病院了。每次他被“治愈”放出去之后,就会犯下新的罪行。在那次因杀人罪被关进去之前,他又杀了一个人。
我打电话给雷斯勒,提议找他谈一次。从电视上的访谈节目来看,我可以说他实在是个无可救药的人。他既可能沦为杀人犯,也可能轻易沦为纵火犯。如果他有工具和技能,他就可能成为爆炸犯。
第二天,我们又去监狱,范达同意跟我们谈。他对我们的来意感到好奇,而且也没有什么人去看他。在访谈之前,我们看了他的档案。
范达是个白人,身高大约5英尺9,二十五岁上下。他的情绪不稳定,经常露出虚假的微笑。即使在微笑的时候,他依然是那副“模样”——眼睛贼溜溜地转个不停,脸上的肌肉不时地抽搐,两只手不住地搓着。对这样一个人,你是不会不理不睬的。他首先想知道我在电视上看到他之后的想法。我说他的形象不错,他笑起来,随之也放松了。他跟我们谈了不少,说他参加了监狱里的一个《圣经》学习小组,说这对他大有帮助。这是完全可能的。我见过许多即将获假释的在押犯人参加宗教性学习小组的学习,他们做出了诚心改悔的姿态。
对于是应当把这个家伙关进严密看管的监狱,还是关进比较安全的精神病院,你可能有你的看法。在跟他谈话之后,我去见了负责他的监狱心理医生。我问他范达表现如何。
这位五十岁上下的心理医生给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说范达“对服药和治疗非常配合”。这位医生还举出他参加《圣经》学习小组的例子,说如果照这样下去,范达就可以被假释了。
我问他是否知道范达具体犯了什么法,他回答说:“我不想知道。我没有那么多时间,我这儿有很多病人要治疗。”他还说他不想不适当地影响和病人的关系。
“这样吧,医生,我把托马斯·范达的所作所为跟你谈谈。”我毫不相让。没等他表示不同意见,我就叙述起了这个反社会、性情孤僻的人的作案经过。他参加了一个宗教小组,在一次会议结束、众人散去之后,他向主持会议的一位年轻女子求欢。她拒绝了,可是范达不喜欢这样受到拒绝。像他这类人都是如此。他把她打倒在地,从她的厨房里拿来一把刀,在她身上扎了无数刀。
我不能不说我对此非常震惊。当时她就像一只玩具布娃娃,但身体是温暖的,还在流着血。他准会把血弄到自己身上。但他连把她非个性化都做不到,居然能勃起,还射精。所以你可以理解,我为什么说这是因恼羞成怒而犯罪,而不是性犯罪。他这么做不是因为欲火烧心,而是因为气急败坏。顺便说一句,这也是为什么强奸惯犯不宜释放的原因,尽管这样做让有些人产生又有一个人经改造重返社会的满足感和成就感。问题在于,他们还会再度犯罪。强奸毫无疑问是因愤怒而犯的罪。如果你把某个人的阴囊割掉,他一定会成为一个非常愤怒的人。
我把有关范达的事说完后,那个心理医生说:“道格拉斯,你这个叫人恶心的家伙!你滚出我的办公室!”
“我恶心?”我反驳道,“你口口声声说托马斯·范达对治疗非常配合,可以释放他,可是在你对这些犯人进行治疗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你究竟是在跟谁交谈。如果你不花时间看看犯罪现场的照片或者犯罪事实的报告,不去看尸体解剖报告,你怎么了解他们?你看过他们犯罪手段的报告吗?你知道是不是有预谋的犯罪?你了解导致犯罪的行为吗?你知道他是如何离开犯罪现场的吗?你知道他是不是想逃之天天?他是不是想制造什么口实?你怎么知道他究竟是不是个危险的犯罪分子呢?”
他无言以对。我想我那天并没有把他说服,不过那件事让我感触很深。我们科对这个问题做了研究。正如我在前文中多次谈到的,问题难就难在心理治疗的大量工作都是通过听取病人的自述来诊断病情。在正常情况下来找心理医生的病人都特别想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对医生一吐为快,而一个想争取提前获释的罪犯则专门拣心理医生想听的说。结果心理医生往往听取罪犯的一面之词,并不把它与罪犯的其他情况相联系。这可能是这种体制失败的真正原因。埃德·肯珀和蒙特·里塞尔(仅举这两个人为例)的犯罪都发生在接受心理治疗期间,而且两人的犯罪都没有被发现。实际上他们在这期间的表现都有“进步”。
我认为问题在于,有些年轻的心理医生、心理学家和社会福利工作者都是理想主义者,他们在大学里受到的教育是,他们真的能改变这些人。他们遇到监狱里的这些人之后,想获得自己改造这些人的工作成绩。他们往往不知道,他们在评估这些罪犯时,实际上评估的是一些善于揣摩别人心理的行家!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罪犯就会知道医生是否事先了解了自己的罪行,假如还没有,他就能把自己的罪行和对受害者的影响说得小一些。很少有罪犯愿意对还没有了解他们底细的人主动谈及细节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去监狱访谈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帮助改造罪犯的人大多像托马斯·范达的医生一样,为了不产生偏见,不愿意了解他们的犯罪细节。不过我总是对班上的学员说,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
所不同的是,从事心理治疗的人是从研究个性人手的,并从那个角度推测他们的行为。我和我手下的人则是先研究行为,而后从这个角度推导到个性。
当然,对犯罪责任问题,各界人士也是莫衷一是。斯坦登·萨姆诺博士是个心理学家,他与已故心理医生塞缪尔·约切尔森博士在华盛顿的圣伊丽莎白医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经过多年的研究,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逐步摒弃了自己当初构想的大部分思想。萨姆诺在他那部内容深刻、见解不凡的著作《罪犯心理探密》里总结说:“犯罪分子与常人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他认为罪犯不是心理上有毛病,而是个性上有缺陷。
经常与我们合作的帕克·迪茨说过:“在我研究过的系列杀人犯中,没有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但也没有一个是精神正常的,他们都是一些精神扭曲的人。他们精神的不正常与他们对性的变态的兴趣和他们的个性有关。他们知道自己将干什么,知道自己要干的是错事,但他们还是干了。”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记住精神失常是个法律概念,不是医学或者心理学术语。它不是指某人有或者没有“毛病”,而是说一个人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你认为像托马斯·范达这样的人精神失常,那也没什么。不能说那不是一种观点。不过,一旦仔细研究卷宗之后,我想我们就应当正视这个问题:不论托马斯·范达患了什么样的精神病,都存在不可救药的可能。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就不会把他们放出去,让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作非为。要记住,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杀人。
最近各界人士就罪犯心理失常这个概念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种讨论并不新鲜,它至少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英一美法律体系建立时,追溯到16世纪威廉·兰巴德的《治安法官》公布时。
在1843年麦克那登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精神失常被首次用做被告无罪的辩词。麦克那登企图刺杀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勋爵,打死了首相的私人秘书。顺便说一句,皮尔在任时组建了伦敦警察部队,时至今日,伦敦警察仍然被称为“罗伯”。
麦克那登被宣告无罪后,公众反应强烈,以致大法官被召到上议院去解释其中的原因。大法官大致是这样解释的:如果被告因精神失常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不理解其行为的本质,那他就是无罪的。换句话说就是,他不能判断是非。
这种精神失常的理论随后逐步变成人们常说的“不可抗拒的冲动准则”,这种理论认为,被告如系精神失常而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或者不能根据法律规范自身行为,那他就是无罪的。
1954年这个准则没有得以援引。当时戴维·巴兹伦法官在上诉法庭上就美国政府对德拉姆公诉一案做出裁决,裁决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行是“精神失常或者精神有毛病所致”,那他对犯罪行为就不承担责任,因为如果不是出于这个原因,他就不会犯下这样的罪行。
执法部门人员、许多法官和公诉人对德拉姆一案的裁定都不敢恭维,因为它给被告的自由度很大,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分是非曲直。1972年,另外一个上诉法庭在审理布劳纳的公诉案时,摒弃了前一个案例的做法,转而接受美国法学院的标准测试,重新考虑麦克那登和不可抗拒冲动的说法。精神有毛病不能证明被告无罪,除非他病得无法分辨是非,犯法而不自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测试越来越受到法庭的欢迎。
讨论这个问题往往是在钻牛角尖,就像讨论一个针尖上能有几个安琪儿跳舞。我认为我们更需要讨论的是危险性问题。
正在进行的心理医生之战中有个很典型的案例,即1990年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发生的对阿瑟·肖克罗斯系列谋杀案的审判。肖克罗斯被控杀害了当地许多妓女以及街头卖淫女。她们的尸体在詹尼斯河谷及其附近地区被发现。这种谋杀持续了将近一年,后来的一些受害者在死后还被分了尸。
在拿出具体侧写——结果证明是料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