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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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计划生育〃在中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但是〃一对夫妻一个孩〃只是在城市得到了比较严格的贯彻,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家庭会生育几个小孩,至少在有一个男孩之前,人们不愿停止生育。这倒未必是农民兄弟观念落后的表现,而是家庭农业生产确实需要男丁。现在请考虑这个问题:假如每个家庭都要生一个男孩才肯停止生育,会不会导致人口比例失调?
答案是不会。很简单,每个家庭生育头胎的机率,男女比例是1∶1;生育第二胎的比例仍然是1∶1;第三胎还是一样,在每一轮生育中,女孩的数目总是趋向于与男孩的数目相等,因此男孩与女孩的比例是永远也不会改变的。既然在任何一轮的生育中,男孩对女孩的比例都是1∶1,那么当你把各轮生育的结果全部加起来以后,比例始终保持着1∶1。只要排除流产女婴的人为因素,男女比例就不会失调。
所以说,与其为人类理性的局限担忧(当然,这些局限确实存在,后面我们还要讨论),还不如通过不断发现和掌握新知,使我们摆脱非理性的困扰,决定我们的对策和选择。
第14章 阿罗〃不可能〃定理
简单地说,政治就是人的组织艺术。完美的政治是可能的吗?阿罗〃不可能〃定理给了我们一个答案。你可能对此感到失望,但是,宁可知道不存在答案的问题,也决不要假装不存在任何问题。
阿罗〃不可能〃定理
我们有时会陷入因选择太多而无所适从的局面,在前面的〃约会游戏〃中,我们的规则是不允许把约会对象一个个比较,其实,即使允许这样做,也未必能找到〃最理想〃的一个。比如,A、B和C都很不错,但是各有特点:A很风趣,B很成熟,C很浪漫,让你决定不下。能不能给这三种特点排坐次呢?你可能觉得风趣不如成熟可靠,可成熟没有浪漫有情调,而浪漫呢,又不如风趣那样让你开心!所以有句俏皮话说:一个女人需要三个丈夫!
这还只是个人选择,如果要很多人在这些特点中作选择(比如你的父母、姨妈、兄弟姐妹都很关心你的终身大事,都来发表意见),那么想要得出一个大家满意的结论几乎就是不可能的。当然,这件事还是可以由你做主(毕竟是你自己的事嘛),可是如果换成全家商量要去三个地方旅游,或添置什么大件商品,又该如何决断呢?换成一个团体乃至一个国家,又会怎样?
对于社会的选择问题,斯坦福大学教授肯尼思·阿罗由这一类难题中,得出了著名的〃不可能〃定理。阿罗认为,在非独裁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体系,若要将人们对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选择作出一项集体抉择,不存在任何加总社会个体成员偏好的方法。
所谓加总社会偏好,即找到一个社会偏好函数,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最基本的要求:(1)传递性,(2)全体一致性,(3)不相关选择的相互独立性,(4)非独裁性。传递性的要求是,假如人们在A和B之间选择A,在B和C之间选择B,那么人们在A和C之间必然选择A。全体一致性的要求是,假如在A和B之间一致倾向于A,那么,人们就会选择A而非B。不相关选择之间的相互独立性的要求是,人们在A和B之间作的选择并不取决于是不是存在另外一个选项C。非独裁性的要求是,没有任何人可以每次都得逞,因而不存在独裁的力量。
启示:有人问英国经济学家悉尼·韦布的妻子比阿特里,为什么对一些当代重大问题,韦布家的观点是如此的一致?这位跟丈夫合作写了许多有深远影响著作的妻子解释说,在结婚时我们就商量好了,在重大问题上要意见一致,〃悉尼决定我们怎样投票,我则确定什么是重大问题。〃
民主是一种妄想或自相矛盾
自从1951年肯尼思·阿罗令人信服地论证出了这个结论,即任何可以想得出的民主选举制度可能产生出不民主结果,这一论证使数学家和经济学家感到震惊。阿罗这种令人不安的对策论论证立即在全世界学术界中引起了评论。
1952年,后来在经济科学方面获诺贝尔奖的保罗·萨缪尔森这样写道:〃这证明了探索完全民主的历史记录下的伟大思想也是探索一种妄想、一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现在全世界的学者们数学的,政治的,哲学的和经济学的都在试图进行挽救,都试图挽救阿罗的毁灭性发现中能够挽救出的东西,对数学政治来说,这一发现就是1931年库尔特·哥德尔的数学逻辑的不可能证明一致性定理。〃
阿罗的论证,称之为不可能性定理(因为它证明了完全民主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该论证帮助他于1972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科学奖。对策论中最早的和最惊人的成果之一,也就是阿罗的〃毁灭性发现〃所产生的影响使人们至今还能感觉到。
在民主投票中所固有的不民主悖论可以用一实例进行很好的解释。
假定有三个候选人甲、乙、丙,民意测验表明:选民中有2/3愿意选甲而不选乙,2/3愿意选乙而不选丙,那么是否意味着,喜欢甲的选民一定超过喜欢丙的?
未必!如果选民的态度有三种,分别是:甲、乙、丙;乙、丙、甲;丙、甲、乙,持三种态度的人各占总数1/3,那么就会出现一个怪圈:2/3人喜欢甲超过乙,2/3人喜欢乙超过丙;2/3人喜欢丙超过甲!
这个例子反映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是社会对几个方案进行表决,如国家选举总统、某个城市让市民决定先修建哪个公共事业工程,等等,社会投票很可能得出矛盾的结果。
既不一定正确,也不一定公平
阿罗定理指的是,社会没有一种〃客观的〃反映群体的社会偏好的方法。如果某种偏好得以反映出来,如小布什而不是戈尔当选美国第53任总统,完全取决于所确定的〃民主〃的选举规则。另外一套规则得出的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
戈尔比小布什多几十万张选票,然而美国实行的投票人制度是,谁获得了某一州的多数票,那么他就获得该州所分配的选举人的选票。小布什与戈尔之争的关键是佛罗里达州的选举结果,布什获胜就在于他以微弱优势获得了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最后,小布什与戈尔的选票之比为277:266。小布什获胜。
你会说,通过一次性投票来决定谁当选,这应该是合理的,即对候选人或候选方案进行一次性表决。但是,这很有可能让选民最不喜欢的人或方案当选。
举一个例子。假定有4个人,他们是A、B、C、D,假定有26%的人〃最喜欢〃A,各有25%的人〃最喜欢〃B和C,有24%的人〃最喜欢〃D。现在进行一次性投票,A当选。而很有可能的情况是〃最喜欢〃B、C、D的那些人〃最不喜欢〃A,即:〃最不喜欢〃A的人有74%!在这种规则下,最多人〃最不喜欢〃的人当选了!这样的规则合理吗?
如果有一种确定了的规则,并且候选人的竞选纲领在选民心里得到确定的定位,即每个选民针对不同的候选人确定了其偏好程度,那么结果是确定的。而为什么不同的候选人同意同样的规则呢?因为,每个候选人总会尽量以其竞选纲领及个人魅力赢得选民的偏好。这里有一个真理:假如你的竞选纲领及个人魅力赢得了所有的选民,即对所有选民进行偏好排序你都是在最前面的,那么在任何选举规则下你都会被选中。同样,如果你永远排在最后面,那么无论什么规则,你都不会被选中。这一点可以用数学证明。
同时,候选人接纳某种民主的选举规则而参与竞选,是因为他无法预先知道每个选民的偏好。民主的选举是人们以此来揭示选民的心理排序情形的方法。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正说明了人的有限理性的悖论。
此外,阿罗定理说的是,社会的选择方法不可能既是有效率的,又是民主的。因为循环投票本身就是无效率的。而有效率的方式必须是独裁的。这就再次揭示了民主和效率的矛盾。
启示: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一位叫马维尔的记者去采访林肯,他们之间有这么一段对话。马维尔:〃据我所知,上两届总统都曾想过废除黑奴制,《解放黑奴宣言》也早在他们那个时期就已草就,可是他们都没拿起笔签署它。请问总统先生,他们是不是想把这一伟业留给你去成就英名?〃林肯答:〃可能有这个意思吧。不过,如果他们知道拿起笔需要的仅是一点勇气,我想他们一定非常懊丧。〃其实,何谓能行,何谓不成,大多数人都无从明确把握。
团体决策的困境
和其他类型的多人博弈一样,投票当中也会出现策略问题。投票者常常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倾向。
无论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或是任何其他投票机制,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尚不存在一个完美无缺的体系,可以将个人的倾向会聚成人民的意愿。
比如,三位女郎结伴逛街,临近中午她们打算一起吃午饭。她们都喜欢洋快餐,正好这条街上有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可是每个人的偏好不同:A喜欢麦当劳,其次是肯德基,最不喜欢必胜客;B的偏好依次是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C的选择却又不同:必胜客、麦当劳、肯德基。假定这三人一定要一起吃饭,那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因为三个人的喜好如此不同,难于达成一致,所以她们决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先在麦当劳与必胜客之间决出一个胜者,然后再与肯德基决胜。
如果是每个人都诚实投票,那么,麦当劳将战胜必胜客(因为B在两者之间倾向于前者),并在第二轮战胜肯德基。但是如果B不诚实投票,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B知道其他人的偏好,而且她希望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于是在第一轮故意投票给必胜客,于是必胜客获胜;在第二轮,肯德基又战胜必胜客,于是,B通过策略实现了自己的愿望。可是这个愿望并不是符合大家的最大利益的理想的结果应该是麦当劳,因为在三个人的综合评价中,它的分数最高。
因此投票制的民主实是知易行难,由于排名内部的模棱两可,造成狡猾的候选人有极大的操弄空间,无论什么规则都会造成公平选举遭到扭曲。所有政治演说也常谈到尊重〃人民意愿〃,却不容易做到。事实上,也几乎不可能决定何者是人民的意愿。通常宣称实行民主制度,远比实际实施民主要容易得多。显然这种决策困境亟待深入探讨。
启示:民主政府的基石在于尊重人民通过投票箱表达的意愿。不幸的是,这些崇高伟大的想法实现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三个快枪手〃
细致烦琐的推理过程也许让你有点疲惫了,下面我们来点刺激的,到充斥着野蛮暴力的西部世界(至少是西部片的世界)去走一遭。
在一个西部小镇上,三个枪手正在进行生死决斗,枪手甲枪法精准,十发八中;枪手乙枪法不错,十发六中;枪手丙枪法拙劣,十发四中。假如三人同时开枪,谁活下来的机会大一些?
假如你认为是枪手甲,结果可能会让你大吃一惊:最可能活下来的是丙枪法最劣的那个家伙。
假如这三个人彼此痛恨,都不可能达成协议,那么作为枪手甲,他一定要对枪手乙开枪。这是他的最佳策略,因为此人威胁最大。这样他的第一枪不可能瞄准丙。
同样,枪手乙也会把甲作为第一目标,很明白,一旦把他干掉,下一轮(如果还有下一轮的话)和丙对决,他的胜算较大。相反,如果他先打丙,即使活到了下一轮,与甲对决也是凶多吉少。
丙呢?自然也要对甲开枪,因为不管怎么说,枪手乙到底比甲差一些(尽管还是比自己强),如果一定要和某个人对决下一场的话,选择枪手乙,自己获胜的机会要比对决甲多少大一点。
于是第一阵乱枪过后,甲还能活下来的机会少得可怜(将近10%),乙是20%,丙是100%。
通过概率分析,你会发现丙很可能在这一轮就成为胜利者,即使某个对手幸运地活下来,在下一轮的对决中,也并非十拿九稳,毕竟丙还有微弱的机会。
现在换一种玩法(我们知道,有时胜负是由规则决定的):三个人轮流开枪,谁的机会更大?
这里我们又要遇到琐碎的排序问题,但不管怎么排,丙的机会都好于他的实力。至少,他不会被第一枪打死。而且,他很可能有在第二轮首先开枪的便宜。
例如,顺序是甲、乙、丙,甲一枪干掉了乙,现在,就论到丙开枪了尽管枪法不怎么样,但这个便宜还是很大的:那意味着他将近一半的机会赢得这次决斗(毕竟甲也不是百发百中)。如果乙幸运地躲过了甲的攻击呢?他一定要回击甲,这样即使他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