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黑格尔-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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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的、未反省的意识中,上帝与神圣的东西与个人和特殊的东西没有分开。
我们必须首先讨论东方。它的基础是直接意识,即实体精神性;它与主观意志形成的关系即信仰、信心和服从。在东方国家中,实现了理性自由的逐渐发展,但没有发展成主观自由。这是“历史的幼年时期”。由各种客观形式构成的堂皇建筑,其中虽然有理性律令与布置,但个人仍被看做无足轻重的。作为核心的国家元首,以家长资格居于至尊地位。东方观念在于“唯一个人”的这一个实体,一切都隶属于它。在这“唯一权力”面前,没有任何东西能独立生存;在它范围外,只有反抗叛乱,但又由于出于中心势力范围外而没有发展。从高原下来的野蛮部落,将这些东方国家踏为平地后定居下来,最终是要消失在中心势力里面的。各个国家的生存原则不必变化,但相互间的地位不断变化。它们相互间的战斗,促成了迅速的毁灭。这部历史,只是重复着庄严的毁灭,因此主要是非历史的。新生事物取得了专制威仪所占地位,后来却走上衰退的老路。这里的衰退,并不是真正的衰退,而是在不停息的变化中,没有任何发展。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17)
希腊世界可比做“青年时代”,因为逐渐有个性形成。这是历史的第二个主要原则。道德原则,是印上个性的道德,表示个人的自由意志。此地是道德的东西与主观意志的结合,或美丽自由的王国。这种理想立即与“现实的东西”交织在一起。王国中的臣民的个人意志,无反省地施行了“正义”与“法律”规定的风俗习惯。个人不自觉地统一于普遍。在东方分为两极的实体之物与含蓄的个别性,在此结合在一起。
第三个因素是抽象的普遍性领域,即古罗马,历史上的“壮年时代”。“壮年时代”为普遍目的管理,个人在其中已经消灭,只能在普遍目的下实现自己的目的。国家此时开始有了抽象的存在,并为普遍目的而开展。个人被“普遍”克服,必须将自己的利益归并在“普遍”中。个人自身具有普遍性,人格得到承认。
“国家”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以反省为根据,自身内有显著的对立,因此卷入了那对立包含的斗争中。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当人格占优势,只能借外力来制止团体分裂时,主观权力即产生。个人丧失自由,只能实行个人权利来弥补这种损失。这就进入另一个阶段,逐渐觉出“专制主义”下的痛苦,“精神”被驱回内在深处,在自身中追求和谐,这才开始了内在生活。与世俗帝国相对,这个精神的帝国,是主观性的帝国,可以称为“现实精神的帝国”。
世界历史中的第四个因素是,日耳曼世界的出现。我们要将它看做历史的“老年时代”了。但“精神”的“老年时代”是完全成熟并充满力量的,它这时与自己又重新统一,但以“精神”的身份回到统一。
日耳曼世界是从基督教中的“和解”开始的,也开始了精神、宗教的原则与野蛮的“现实性”间的对立。开始时,它的世俗事务都被交给粗鲁和任意。在基督教之后,穆罕默德教出来制止粗鲁和任意主导世俗事务的局面,其进展比基督教迅速。我们现在讨论的日耳曼世界的原则,只在日耳曼各国历史上取得了现实性。在日耳曼国家可以看到“教会帝国”中的“精神”原则与“世俗帝国”中的粗鲁和野蛮的对立。以精神原则为基础的普遍决定效力发生时,“思想”帝国才能在现实中产生。“教会”与“国家”的对立消失了。国家不再低于和附属于教会了。教会不再拥有特权,国家对精神的东西也不陌生了。“自由”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概念”与真理,这就是世界历史的目标。我们现在就要将上述梗概,详细讲述一遍。不过“时间”的长短完全是相对的,而“精神”是“永恒”的,无所谓长短。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引言
“东方世界”是我们探讨的起点,其中,“国家”的语言和种族不属于“历史”。历史是记载叙述,而非神话传说。对史前时期的种种假定和推测,都不能看做为事实,而东方世界“道德”上的明显原则就是“实体性”。道德规定体现为约束主观意志的各种“法则”。“意见”、“良心”等一切主观的东西,都没被承认。民法确实包含很多强迫性命令,我们并未将“道德”看做纯粹的强迫,而是看成自己的心灵与对他人的同情。无论东方的外在道德规定如何完善,但其内在的心灵并没有做出道德行动的意志。“精神”还没有取得内在性,仍未脱离“天然”的精神状态。“宪法”仍是“神权政体”、“上帝之国”与世俗王国的混合。西方人的“上帝”,还未在东方人意识中实现。在东方,“法律”被看做绝对正确的,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其中缺少主观的认同。
在亚洲各部分中,除了被看做非历史的北亚与西伯利亚外,其余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黄河与色楞格河形成的大江平原,及中国与蒙古;二是恒河与印度河流域;三是乌浒河与药沙河的大江平原、波斯高原及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的平原流域;四是尼罗河的大江平原。
历史始于神权专制政体的中国与蒙古,两者都把家长制作为原则。中国修正了这个原则,发展了有组织的世俗国家生活。蒙古人将这个原则加以集中,取得了精神的、宗教的主权简单形式。在中国,皇帝就像大家长,地位最高,他从立法角度考虑全体的财富与幸福。与此相反,蒙古人是精神主权,作为元首的喇嘛被敬如上帝。在这个精神帝国中,不可能形成任何世俗国家生活。
第二种形态,即印度,统一的国家组织与健全机构破裂了。宗教教义所规定的社会阶层的区分是不变的,看起来就像天然的区分。个人更加被剥夺了人格。这些区分最终会取得宗教性统一,因此产生了“神权贵族政体”和专制主义。
第三种形态是波斯帝国。君主政体是神权在波斯的表现。在君主政体中,各分子集中在元首一人之下,但元首既不是绝对指导者,也不是独断统治者,而是一种权力,其意志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波斯的统一,并非中华帝国的抽象统一,这个统一适用于统治很多不同民族,将他们联合在“普遍”权力下。这个普遍原则,只是让各分子自由生长、扩充与繁殖的根基。波斯帝国能够容忍多种原则,以活泼的形式表现各原则间的对立,使世界历史发生真正的转变。
如果说波斯是向古希腊生活的外在转变,那么埃及则是内在转变。那些对立的抽象形式,在埃及都被打破、消灭了。这些对立的抽象没有得到展开的和解,而是体现为最矛盾的斗争,使之无法结合,而这个问题只有在希腊世界中才能解决。
从各国命运来看,只有中华帝国是世界上唯一持久的国家。恒河与印度河世界也被保全了。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沿岸的那些帝国,已经不存在了,至多留下一堆瓦砾。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一篇 中国(1)
据史书记载,中国是最古老的国家,因此历史必须从它说起。中国现在的状况与以前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它的客观存在与主观运动间缺少对立,因此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客观性与主观自由的统一,取消了两者的对立,物质因此无法获得自己的反省和主观性。它的君主专制政体是“实体的东西”,是以道德形式体现的统治制度。
中国各朝代都不断出现“史学家”,其数量和持续性是其他民族无法比拟的。其余的亚洲人虽然有古老传说,但没有真正的“历史”。中国的传说可以上溯到基督出世前3000年;中国的《书经》类著作的纪事,是从基督出世前2357年的唐尧时期开始的。当然,亚洲其他国家也很古老,传说都可上溯到基督降生前2300年。
阅读中国的古代典籍,可以推演出他们的历史、宪法与宗教。中国人将这些典籍称为“经”,并把它们看做学术研究的基础。《书经》类著作叙述古代帝王的朝廷与他们制定的律令。《易经》多为图像,一直被看做中国文字的根基与思想的根本。《诗经》是最古老的诗集。除了这三部受重视的典籍外,还有《礼记》和《春秋》。《礼记》是专门记载帝王礼仪与官吏礼制的,其附录是记录音乐的《乐经》。《春秋》是孔子的故乡鲁国的史记。
13世纪的威尼斯商人马可?波罗,到中华帝国游历,他的游记曾经被看做是荒诞无稽的,但后来其中所述情况被证实了。据保守估计,中国人口有1。5亿或2亿,最高估计达3亿。它的疆域从极北部边疆起,南面与印度接壤,东部被太平洋阻隔,西部到达波斯与里海。中国本土人口过多,但管理秩序井然。欧洲人惊叹于这么庞大的人口与严密的国家组织;更让人惊叹的是,他们的历史记载之精准。他们的历史上溯到极古老年代,以伏羲氏作为文化传播者和开元始祖。中国史学家将神话与史前事实也看做历史。
中国历史的第一个区域,是作为黄河发源地的西北部,这里也是中国本部,后来中华帝国才向南发展到长江。据说是伏羲氏教人建筑房屋,让他们明白四季更替,从事物物交换;他还规定了婚姻,教人养蚕和驱赶牛马。中国史学家对这些创造的起源,说法上存在很大分歧。历史上,一个国家形成之后,逐渐发展成大帝国,后又分裂为许多邦国,彼此频繁开战,而后又形成一个“全体”。中国朝代多次变更,国内出现了很多故都,如南京、北京等城市都做过国都。秦始皇修长城来防范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分天下为36郡,特别以“焚书坑儒”闻名后世。公元64年,据说当时的皇帝派一位钦差,去拜访西方圣人。这是中国与西方的第一次联系。中国先后接触了鞑靼人和满洲人,并和满洲人屡次交战。满洲人最终建立了后来的清朝。这与蒙古人1281年攻克中国没有不同。入住中国的满洲人也必须遵守它的法律、研究它的学术。
我们现在由中国编年,转而探讨那亘古不变的宪法“精神”。我们可以从“家庭精神”中演绎出这个来。“家庭精神”在这个发展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普及。在这个发展阶段,我们没发现“主观性”因素。主观性就是个人意识的自我反省与“实体”对立。在中国,那个“普遍意志”直接对个人应该做的事发出命令。个人恭顺服从,也就放弃了自己的反省与独立。如果他不服从,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生活,将会受到惩罚。这个国家总体上缺乏主观性因素,且臣民意见中也缺少它的基础。“实体”简直就是皇帝一人制定的法律所造就的意见。只有那个实体才有价值,它是非常牢固的。
家庭关系更加真切地体现了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中国完全是建立在这种道德结合上的,国家的特点就是客观的“家庭孝悌”。中国人将自己看做是属于家庭的,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与国家中,中国人都缺少自己独立的人格。中国人必须遵循的五常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
家庭义务由法律规定,对个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在父亲进入房中时,儿子不能直接跟入或离开,必须站在门旁边,得到父亲允许才能进入或离开。儿子在父亲去世后,必须守孝3年,期间不能喝酒吃肉。他必须停止手中的事务,即使是国家官员也必须在守孝期间引退,甚至刚登基的天子,3年内也不得亲政。在守孝期间,家中不得有婚嫁事宜。儿子对母亲的孝敬方式,与对父亲的相同。英国使臣马戛尔尼就曾目睹已经68岁的清朝皇帝,每天还步行到其母后那里请安,行孝礼。儿子所具有的廉洁、忠孝等德行不属于自己,被看做是他父亲的德行。有一次,宰相请皇帝为自己父亲封谥号。皇帝颁发谕旨中提到的所有德行,都是儿子做的。这就是“父以子贵”的体现。与此相对应,子孙如果犯错,其家长就得负责。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一篇 中国(2)
中国人重视生育后代,以便死后儿孙能按照礼节将其下葬,每年按时祭奠和扫墓。一个男子可娶数个妻子,但只有一人能做家庭主妇,凡是庶出子女都必须把父亲的正室看做生母。如果妻妾都没生儿子,那就可以领养他人的儿子,以接替香火,因为儿子每年必须祭扫祖坟。据说有位大臣皈依了基督教,不再按礼节祭祀他的祖先,受到亲戚们的指责。父子关系中的所有繁琐规定,也适用于兄弟之间的关系。
家族的这种关系结构,也是整个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