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黑格尔-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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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概述。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观念。
我们将精神的世界使命和世界的最终目的,看做“精神”对自己自由的意识,是那种自由的实现。我们要注意到抽象的原则与它的具体实现间的区别。自由本身就是它追求的目的和“精神”的唯一目的。世界历史就是这个最终目的,是上帝对世界的目的。上帝是最完善的存在,只有上帝能够支配自己“本性”自身。如果我们把宗教概念放在思想中来理解,就是“自由”的“概念”。接下来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来实现“自由”的原则呢?
(2)“自由”虽是个内在的概念,但它的手段是外在和现实的。人类的需要、热情、兴趣、个性和才能是他们行动的唯一源泉。在人类中,可以找到仁慈、爱国心等这些道德和普遍的东西。在怀有这种目的的个人中,我们在他们能力范围内可看到“理性使命”的现实化。但他们的影响有限。满足个人私利和欲望反而是所有行动最有力的源泉。它们不顾法律和道德的限制,对人有更直接的影响。人类热情的这种表演和各种暴行的后果,使我们不禁产生悲愤之情。这种腐败的常例是“人类意志”的结果。很多高贵的民族和国家,君子与贤人的不幸遭遇,构成了恐怖的图景。这使我们内心承受无法逃避的煎熬。如果我们将历史看做对民族幸福、国家智慧和个人品德的剥夺,那么产生的问题是,这样的牺牲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呢?这使我们的探讨回到起点上。现在我们回答历史显示的罪恶与悲惨景象所引起的问题。
第一点要说明的是,所谓的原则,最终目的、使命,或“精神”的本性,都只是普遍、抽象的东西。它们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不存在于现实中,只是一种可能性。为了获得确实性,必须加上第二个因素,即实行,其原则是最广义的人类活动——“意志”。借助这种活动,上述原则及抽象属性才能实现。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与热情,是行动的原动力。我们必须避免的一个错误是,指责一个人不合时宜,说他只顾个人利益,不顾普遍的目的。因为这些人都是社会的特殊单位,有自己特有的需要、本能和利益。他们要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从自己的理解、信念和主张出发。
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个人不能做成任何事情。如果把这种对利害关系的关切称为热情,我们可以说,没有热情世上任何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我们因此要考察的两个因素是“观念”和人类热情。这两者构成世界历史的经纬线,两者中和就是国家的“道德自由”。我所用的热情,是指由私人的利益、特殊的目的而产生的人类活动。正是因为意志,个人是特殊的存在,而非一般的人类。“性格”一词也表示出“意志”和“智力”的特性。我用“热情”这个词表示性格的特殊倾向。意志的特性并不限于追求私利,也是完成公众事业的推动力。
我们可以推断,如果人民的私利与国家的公益一致,那么这个国家就组织适当,机构健全。人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彼此都能够得到满足和实现,国家达到和谐状态,这就成为它繁荣、强盛的时期。世界历史开始时,并不抱有任何一种自觉的目的。世界历史开始于其普遍的目的,“精神”观念获得满足。“世界精神”完成其目的所用的工具和手段是需要、本能、热情、私利。各民族生活力的表现,一方面是它们追求和满足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是更崇高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说法被人们以各种方式否定和驳斥。对此,我开始时就宣布了我们的假定,“理性”统治世界,同样也统治世界历史。需要与兴趣并不知晓自己正在实现的目的,普遍原则仍孕育在个别目的中,并且由它们来体现自己。这里涉及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不必分析了。在此只举几个要点。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4)
“观念”进展到无限的“对立”,一方面是自由、普遍形式中的观念;另一方面是抽象的,为自己而存在的“观念”。普遍“观念”的存在方式是,一方面是普遍存在的具体事物;另一方面是自由、抽象的东西。自我意识就是在自身中反省。还有一种反对普遍“观念”的意识存在于“绝对的有限性”中。它的“有限存在”就是以有限性、特殊性代替“普遍、绝对的东西”。对立的这一方是为自身而存在,仅认识特殊性,也只能支配特殊性,并只在现象界活动。现象界是特殊目的的领域,个人在其中的活动体现其个性,以求实现特殊目的。如果个人发现环境适合他的性格、意志,他就能自得其乐。“世界历史”中没有快乐和幸福,因为它是和谐时期,“对立”在其中静止。“自由”对本身反省,抽象地界定为“观念”的活动因素。这像个三段论式:活动是中介,它的一端是栖息在“精神”内部的、普遍的“观念”,另一端是“外在”的客观物质。普遍、内在的东西,经由活动过渡到“客观”领域。
我举一些使我所讲的明白易懂的例子。
为了建造我们在内心设计好的房屋,我们需要铁、木材和石头等原料,需要水、火、空气等来加工这些原料。房屋建好后,可以防风、避雨、耐火;石头和木材按照重力原理,被建成了高墙。各种元素按照其本性被利用来制造产物,反过来又被产物限制。同样,人类热情按照其倾向来发展自身和实现目的,这创造了人类社会,反过来却赋予了“公理”和“秩序”力量来对付人类热情。
这表明,历史上的人类行动除了产生其自身向往的结果外,也产生了人类计划之外的结果。例如,一个人出于报复的心理,烧了另外一个人的房屋。这个行为本身,联系着不直接相关的情形。他在梁柱上放的小火不仅烧毁了他要报复的那家的房屋,也毁灭了其他人的房屋,甚至夺取了他人的生命,而这种结果却是他预料之外的。这表明那个放火者犯了罪,必须受到惩罚。这个行为产生了他意料之外的结果,同时又以负面效果作用于他。
纯粹粗暴和野蛮的欲望,是不属于“世界历史”范围内的。“为善良而善良”的抽象观念,在生动的现实中,也是没有立足之处的。如果我们要行动,不但要心存善念,而且要辨明善与非善。至于个人生活行为,要由一国的风俗和法律来判定善或不善。至于个人间的关系上,要判断善或不善就困难了。
历史所要处理的综合关系是不同的。历史上所发生的剧烈冲突,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它们或者为维持现行的、被承认的法律和权利,或者为反对现行的、可能仍是善良和有益的制度的基础与存在。它们包含一个普遍原则,这个普遍原则就包含在“世界历史人物”的目的中。
面临丧失自己优越地位或特权的恺撒,属于“世界历史人物”。恺撒为了保持自己的地位和安全,和那些追求私利的对手们抗争。他胜利征服了整个罗马帝国,成为“国家的独裁者”。使恺撒实现目的的事物,性质是消极的,同时也担当罗马历史及世界历史中的必然使命。所有伟大历史任务的个人目的,都联系着体现世界精神的“重大事件”。他们可以称为英雄,他们的目的及事业源于内在的、潜藏的“精神”。他们好像只是在从事自己的事业,但其行为又产生了和世界的关系。
这类人物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展开的普遍“观念”。他们知道什么是他们时代所需要的和正合时宜的东西。“世界历史人物”的行动和言词,都是这个时代最卓越的。这些伟人以确立志向来满足自己。历史上向前进展的“精神”,是所有个人内在的灵魂。这种不自觉的“内在性”由那些伟大人物带到自觉。他们周围的大众追随着这些灵魂领导者。这些世界历史个人是“世界精神的代理人”。他们的人生是辛苦劳碌的,并没有得到安逸和享受,如亚历山大遇刺,拿破仑被流放。因此现代人说,在位的帝王一般都是不快乐的。
这些伟大人物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们主导并完成了某种伟大的东西。这是因为他们适应了时代的需要,而非纯粹的幻想。这种观点排除了将所有行动归之于心,使所有行动都具有主观形态的“心理学”看法。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征服了半个希腊,后又东征亚细亚。因此就有人说他有不健全的征服欲,其行动源于这种征服欲,他的功名就是他受征服欲支配的证明。这些心理学家总喜欢研究伟大人物的个人特性。这正如歌德所说的“仆人眼中无英雄”,“但那不是因为英雄不是英雄,只是因为仆人不是仆人”。仆人只看到了英雄们平常人的一面,没有看到他们伟大的一面。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5)
热情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原则的展开,是不可分离的。普遍事物是特殊事物的否定所产生的结果。特殊事物间的斗争,造成彼此的损失。普遍的观念并不卷入这危险的对立与斗争当中。它驱使热情为自己工作,热情从这种推动中发展了自己的存在,热情受到损失、遭到祸患,这可以称为“理性的狡计”:“观念”自己不受生灭无常的惩罚,而由个人的热情来承受这种后果。
我们可以接受作为手段的个人抱负与热情被泯灭。但人性中的道德、伦理、宗教虔诚不能这样地被看做是隶属的。个人的需要与利益,有被无限满足的权利。即使自然界之物被用做手段时,也必须具有与目的相通的东西。自然物尚且如此,那完全表面意义上的人类,绝非“理性”目的的工具。个人在实现这“目的”的过程中,不但借此满足个人利益,也参与到理性“目的”本身之中。人类自身具有“理性”。“理性”的活动和自觉理论称为“自由”。个人在其范围之内,是要对道德败坏和宗教衰微负责任的。
当我们考察善行、道德与宗教在历史上的命运时,不要陷入善人命薄、恶人命好的陈说。这些人所谓幸运或不幸,不能看做世界合理秩序中的主要因素。对于世界生存的宏伟目标,个人不应要求快乐或幸福,而应在世界目的下推进公正目标的实现与保障。人们对现状不满足,表面上要求满足的并非私利,而是“理性”、“正义”、“自由”。他们以这种名义,不仅表示不满,而且公然反抗了。这种假借“理性的绝对目的”而要求各种权利,就算做绝对目的。这些“理想”被冷酷的现实击碎的话,他们就并不适于此处。个人为自己所拟定的理想,不能成为普遍现实的法则,这正如世界法则并非为个人拟定一样。我们的“理想”指“理性”的、“善”的、“真”的理想。“真正的善”、“普遍的理性”并非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强有力的、能够实现自己的原则。这种“善”、“理性”的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上帝。上帝统治世界,“世界历史”就是上帝计划的付诸实现。符合这个计划所发生的所有事件,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凡是不符合的,就是消极的、无价值的。“理性”就是要领悟上帝的神圣工作。各种宗教、伦理、道德和社会状态的没落,本质是无限的;但受偶然影响,它们采取有限的方式。“世界历史”不为外在和暂时的变化侵扰,这是普遍真理。“世界精神”的要求高于一切特殊要求。
上述为“世界精神”实现其“观念”的手段。简言之,这个实现过程包括很多个人的活动,“理性”是它们存在的实质。当我们将它们与“理性”紧密连接,并认为它们参与“理性”要求的生存方式时,我们的研究就变得困难了。
(3)因此,第三点应当分析,这些手段要实现什么目的?即这个目的在现实中的表现是什么?要完成一个主观目的,还需考虑材料因素。实现“理性最终目的”的基本手段,是人类的欲望和需要。我们考虑过的主观的意志,在现实中就是伟大的世界历史的热情。它也有一种实体的生活,将本质事物作为生存目的。这个本质事物就是主观“意志”与合理“意志”的结合,它是道德的“全体”——国家。国家是一种现实形式,个人在其中拥有自由,只要个人相信、承受“全体”共有的东西。
主观的意志即热情,推动人们的行动和促成目标实现。“观念”是内在的,国家是现实的道德生活,是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统一”,就是“道德”。各种道德法则,本质上是合理的。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承认人们实践与本质上主要的东西。国家是“自由”的实现,是绝对的最终目的的实现,是为自己存在的。国家的精神现实性就是,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