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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节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7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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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院
  元官署名。掌驿传。忽必烈时于全国置驿站,称站赤,并于各冲要之处置脱脱禾孙(查验者)以监察驿政,盘查往来人员。至元七年(1270),置诸站都统领使司,总管各驿站。十三年(1276),改称通政院。次年,分置大都、上都两院。二十九年(1292),又置江南他院。大德七年(1303),废通政院,至大元年(1308)复置。至大四年(1311)又废,汉地事归兵部;同年又在两都复置,只管蒙古地区。延祐七年(1320)仍兼汉地事。长官为院使,下设同知、副知等官。

通直郎
  文散官名。隋始置。唐、宋为文官第十七阶,唐从六品下,宋从六品。元丰改制用以代太子中允、赞善大夫、太子洗马。后定为第二十五阶。金元均不置。

通直散骑常侍
  官名。晋武帝以员外散骑常侍二人与散骑常侍共同轮流值班,称为通直散骑常侍。后与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成为三个官名。南北朝均三者并置。唐惟置左右散骑常侍,无员外、通直名目。


  《周礼》各官在士下有府、史、 胥、徒。胥与徒均服徭役之民。旧注谓徒为步行之意,指步行给役者。参见“胥”、“府”。

翁主
  汉代诸王女之称,亦称王主,即后代郡主。翁即父,诸王嫁女,均亲自主婚,与天子不为女儿主婚者不同。翁主者,即父主其婚之意,见《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

夏官
  《周礼》分设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夏官以大司马为长官,掌军事,所属有小司马、军司马、军将、师帅、旅帅以及虎贲氏、旅贲氏、方相氏、大仆、职方氏等。后世北周依《周礼》置六官,设夏官府,以大司马卿为主官,所属有军司马、职方、吏部、司士、司助、左右武伯、兵部、大驭、司右、驾部、武藏十二中大夫及司射下大夫,以及诸大夫属官。又唐光宅元年(684),曾改兵荒马乱部为夏官,兵部尚书为夏夏官尚书。神龙元年(705),复原名。

夏官尚书
  唐官名。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兵部为夏官,兵部尚书为夏官尚书。神龙元年(705),复原名。

夏官正
  官名。掌司四时之官。唐至清皆置,隶司天台(监)、太史院或钦天监。详见“五官正”。

夏卿
  《周礼》以夏官司马掌军政,后世因以夏卿为兵部尚书习称。又梁武帝以太府卿、太仆卿、少府卿为夏卿。参见“十二卿”。

校长
  一、官名。秦、汉下级军官。校为军事编制单位名,校长当取校中之长意,但非校的最高指挥官,后者为校尉。《续汉书·百官志二》谓每一陵园设令一人,下有丞及校长各一人,校长主兵戎盗贼事。则校长为陵园卫兵之队官。二、秦亭长所属人员有校长,见出土云梦秦简《封诊式》,与“求盗”并列。

校官
  古代“校事”的别称。又民国军衔有上校、中校、少校,总称“校官”。

校景郎
  金司天散官名。从八品上。

校人
  官名。一、在《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校人,设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六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马政,讲究良马的选择、畜养、使用。春秋时鲁国设置。《左传·哀公三年》:“命校人乘马。”宋、晋等国又称为校正,《左传·襄公九年》:“命校正出马”。杜预注:“校正主马。”二、主管池沼畜鱼的小吏。《孟子·万章上》:“昔者有馈生鱼于郑子产,子产使校人畜之池。”

校事
  官名。掌侦察刺探。三国魏、吴置,吴亦称典校、校曹、校郎、校官。

校书郎
  官名。掌校雠典籍,订正讹误。东汉朝廷藏书于东观,置校书郎中。后魏秘书省始置校书郎,唐秘书省与弘文馆皆置,宋属秘书省,辽属秘书监著作局,金、元属秘书监。元并掌鉴定书画。

校尉
  官名。校,军事编制单位。尉,军官。校尉为部队长之意。战国末当已有此官。汉武帝增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虎贲七校,另加不常置的胡骑,共八校。校之领兵官均称校尉。每校人数约七百。汉大将军的直属部队分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部的领兵官为校尉。则“部”与“校”同。汉官加校尉者颇多。司隶校尉后为京畿地方官,戊已校尉、乌桓校尉等系主管少数民族地区的长官。后世校尉地位逐渐降低。唐折冲府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从唐至清,均用校尉为武散官的低级称号。唐、宋、元、明六品以下,清只限于八九品。明、清以卫士为校尉。明锦衣卫的校尉同差役。清除散官外,实职不用校尉名,仅为习称。

校正
  春秋时官名。晋、鲁、宋均有此官,见《左传》。为掌马之官,职掌与《周礼·夏官》之校人相同。

绣衣直指
  亦称“直指使者”、“绣衣御史”。汉武帝天汉二年(前99),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曾任九卿的张德等,衣绣衣,持节及虎符,用军兴之法(依照战时制度),发兵镇压农民起义,因有此号。非正式官名。绣衣,表示受君主尊宠。直指,《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服虔曰:“指事而行,无阿私也。”

盐池使
  唐官名。睿宗时,先以蒲州刺使充关内盐池使,玄宗再以豳州刺史充盐池使,掌产盐州盐池生产。开元十五年(727)后,常以朔方节度使兼关内盐池使。

盐道
  清官名简称。即盐法道与盐巡道。

盐法道
  清官名。置于不设盐运使处,掌督察盐场生产、估平盐价、管理水陆挽运事务。

盐官
  官名。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专卖盐铁,禁止私营。于河东、太原、渤海、会稽、蜀、南海等二十八郡置盐官。元帝时罢,旋复置。东汉时隶郡县,主收盐税。

盐课司
  清官署名。置于产盐各地。掌盐场、盐井生产,各有大使。

盐人
  官名。《周礼》谓天官所属有盐人,掌供应盐的事务。不设官员,只有奄(宦官)二人、女盐(管盐的女奴)二十人、奚四十人。周王畿之内不产盐,故盐人不掌管产盐事务。

盐铁使
  官名。唐乾元元年(758)始置,掌食盐专卖,兼管银铜铁锡采冶,多派朝臣担任,亦有淮南节度使兼领。诸道盐铁使常兼诸道转运使,因称盐铁转运使。亦有他称。如转运租庸盐铁使、度支盐铁转运使、转运常平铸钱盐铁使、水陆运盐铁租庸使等。随事立名,沿革不一。

盐务分司
  清官署名。掌辅助盐运使或盐法道督察各盐场。长官有运同、运副、运判。

盐务稽核所
  官署名。民国二年(1913),袁世凯以办理善后为名,向英、德、日、俄五国银行团借款,依其附带条件设立。盐务署下设稽核总所,以盐务署署长兼任总办,洋员一人任会办兼盐务署顾问,实权操于其手。各产盐省区设分所,各销盐省区设稽核处,其主管亦均华、洋并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裁撤广东分支各所,北伐军势力所至之处,各所也停止行使职权。十六年(1927),逐步恢复,终于一仍旧贯,惟稽核总所南迁。二十五年改盐务署为盐务总局,盐务稽核所仍为其附属机构。

盐运使
  官名。元置都转运盐使司于产盐地区。管理盐务,明、清沿置。元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长官称都转运使。明亦以都转运使为长官。清称盐运使,别称都转,通称盐台,俗称运司,其官阶略低于按察命名而高于道员,有代宫廷采办贵重物品特权。辛亥革命后沿设,部分产盐区并置运副,统辖各盐场场长,1937年改为盐务管理局。

盐政
  清官名。康熙年间由巡盐御史改置,以总督、巡抚兼任。掌督督征课,调剂盐价,纠察属官。

盐政院
  官署名。清宣统元年(1909),设督办盐政处,主管称督办大臣,凡产盐、行盐各省督抚均充会办。三年,为增盐税收入,改处为院。设盐政大臣一人、丞一人,总务、南盐、北盐三厅各设厅长、参事、佥事、录事等员。但时已在清朝灭亡前夕,盐税久为外债担保,受列强控制,盐政院及其前身之成立,不过增一官署。

验到
  清制,各省来京师引见皇帝的官员,到京师后即赴吏部报到,由部官验其年貌,称为验到。

验封清吏司
  官署名。明、清时置,属吏部。掌文职官员封爵、袭荫、褒赠、议恤等事。

验看
  清制,吏部所选官员,如不引见皇帝,则由特派的王公大臣共同传见,察视其年力是否胜任,称为验看。

倚阁
  宋公文用语,意为缓期缴纳,常用于灾荒时期暂缓缴纳税租及其他杂税。

益政院
  金官署名。正大三年(1226)置于内廷。以学问渊博、议论宏远大臣数人,每日二人轮值备顾问,并为皇帝讲说《尚书》、《通鉴》、《贞观政要》等书,名为经筵,实为内相。

娱灵
  汉皇帝侍妾称号。与元涓等同处于妃嫔之第十四等,禄秩相当于百石官。《汉书·外戚传》颜师古注:“娱灵,可以娱乐情灵也。”

圆明园八旗内务府三旗护军营总统
  清官名。掌圆明园翊卫政令,皇帝也入警跸,守卫圆明园,昼夜警巡。雍正二年(1724),设圆明园护军营,置八旗营等官,并设内务府三旗护军营,置参领等官。总统大臣无员限,以王公大臣兼任,并选派一人为掌印总统大臣。


  官名。商始置,原掌家务,后为侍从君王左右之臣。西周沿置,太宰为朝廷大臣,总管内朝事务和财务。春秋时齐、鲁、邾、吴等国设有太宰,楚、实设有太宰、少宰,郑称执政为冢宰。卿大夫有总管家的宰,更有掌管私邑的宰。

宰夫
  一、官名。《周礼》谓为天官属官,位小(少)宰之下,有下大夫四人及上士、中士、旅下士、府、史、胥、徒等人员。掌朝堂仪式、考核百官治绩,报上级予以奖惩。二、《左传·宣公二年》“宰夫腼熊蹯不熟”,此宰夫所掌为膳食。杨伯峻注:“此宰夫即《周礼·天官》之膳夫,盖天子曰膳夫,诸侯曰宰夫。”

宰衡
  汉平帝时加给王莽的官名。莽因伊尹为阿衡、周公为太宰,故合二人称号以自尊。位上公,又改诸侯王上,后常用以指宰相。

宰旅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晋士起将归时事于宰旅”。杜预注云:“宰旅,冢宰之上士。”

宰桑
  明代蒙古官号,沿袭元代。出自汉语“宰相”。

宰相
  最高行政长官的通称。宰,意为主宰,殷为管理家务和奴隶之官;周有执掌国政的太宰,也有掌贵族家务的家宰、掌管一邑的邑宰,实已为官的通称。相,本为相礼之人,字义有辅佐之意。宰相联称,始见于《韩非子·显学》,但唯辽以为正式官名,其它各代所指官名与职权广狭则不同。秦、汉以丞相或相国为宰相,御史大夫为副职。哀帝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由司徒、司空、太尉共同执政。献帝建安中,复置丞相,由曹操担任。魏初以汉之尚书权大,将原魏王所属的秘书令改为中书监、令。魏、晋遂以中书令监、令为宰相,而相国、丞相变为赠官,或为权臣篡夺之阶。吴始终设丞相;蜀汉初设丞相,后改以大将军录尚书事主国政。南北朝制度多变,皇帝所与议论政事或委以机密者,即是宰相,官名有中书监、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仆射或将军。其位最尊、权最大者则为录尚书事。隋朝整理旧制,定三省制,三省长官内史省的内史令、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尚书令都是宰相。唐改内史省为中书省,内史令为中书令,纳言为侍中。尚书省本无改动,但因太宗曾任尚书令,后不再除人,以左右仆射代为长官。太宗起又以中书令、侍中官高,不常授人,而以其他官职加参议朝政、参知政事等名义,命名执行宰相职务。高宗后,始以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为宰相。后有官居左右丞相、中书令而实非宰相者。宋以同平章事为宰相正式官名,以知政事为副。从汉至唐,皇帝待宰相之礼,逐渐降级,至宋太祖废“坐论”之礼,使宰相地位大降。元丰改制,设宰相二人,首相称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次相称尚书右仆射兼门下侍郎,次相称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另设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政和时,改左仆射为太宰兼门下侍郎,右仆射为少宰兼中书侍郎。建炎间,再改宰相官名为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相为参知政事。乾道间又改为左、右丞相。金宰相相为尚书省主官尚书令及其下左右丞相及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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