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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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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
  官名。掌刑狱。春秋战国时齐国设置。《吕氏春称·勿躬》:“管子复于桓公曰;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若弦章,请置以为大理”。西汉汉景帝、哀帝,东汉献帝时都曾将廷尉改名大理,南朝梁初一度称大理,北齐定名为大理寺卿,历代沿称。参见“理”。

大理寺
  官署名。古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西汉景帝、哀帝,东汉末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报,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司法行政,则另设法部。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士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审判不服高等闪电战判厅第二审判而上诉的案件及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与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取权。国民党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检察部门亦附设于内,不独设。参见“大理寺”、“法部”。

大理正
  官名。原为廷尉正。北齐以大理寺为署名,廷尉正亦改称大理正。详见“廷尉正”条。

大理丞
  官名。晋武帝时始为廷尉置丞。南朝沿置。北魏亦置。北齐以大理寺为署名。遂称大理丞。原只一人,隋初为二人,炀帝改为勾检官,增至六人,分判狱事。唐又为大理丞,秩从六品上。丞一般为主官副职之称,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少卿,丞之职在正刑之轻重。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宋初仍设,后渐以他官兼。元丰官制行,以推丞、断丞代原丞。

大良造
  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六级。又名大上造,与第十五级少上造均取“主上造之士”之意得名。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大两省
  见“两省”。

大林牙院
   辽官署名。属北面官系。掌文翰。有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林牙、右林牙等官。

大令
  县官尊称。战国至宋以前,县官都称令,故称。

大龙
  见“龙图”。

大禄
  乌孙官名。《汉书·西域传》列举乌孙官名,首为相,次即大禄。

大论
  吐蕃官名。吐蕃谓“臣”为“论”,大相称“论茝”,亦称“大论”;副相称“论茝扈莽”,亦称“小论”。

大睦亲府
  金官署名。泰和六年(1206),为避金世宗父宗尧讳,由大宗正府改名。

大内相
  渤海国官名。政堂省的主官。大内相相当于唐尚书令,地位高于宣诏省、中台省的主官左相、右相。

大仆
  官名。《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大仆,设下大夫二人,是赞襄礼仪、规正王的服装和站立的位置,传达王命。所属有小臣、祭仆、御仆。

大人
  北方部落首领名。乌桓、鲜卑、契丹各族部落与部落联盟首领皆称大人,选举产生,处理部落或部落联盟事务。

大三法司
  清死刑案件,须由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主管覆核,奏报得准,方得执行。详见“小三法司”。

大上造
  爵位名。即“大良造”。

大师
  官名。《周礼》谓春官所属有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为乐工之长。“大”即“太”。小师,《大射仪》、《论语·微子》、《史记·周本纪》均作“少师”,大师所属乐工有瞽蒙(盲人)、视瞭(明目人)各三百人,又有掌教奏各种乐器的钟师、笙师等,掌教舞乐的旄人,鞮鞻氏等。

大史
  《周礼》谓春官所属有大史,设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大”即“太”,详见“太史”。

大使
  一、官称。北魏正光五年(524),以郦道元为大使,慰抚六镇,大使之名始此。隋初有安抚大使,唐初有黜陡大使、经略大使。唐亲王遥领节度使称节度大使,其副使称副大使知节度事,处理实际事务。宋安抚、经略、制置等使之位高秩重者亦称大使。元管理制造、税务、仓库等事官员有大使,明、清沿袭,为低级官员。
  二、近现代外交官官员。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在所驻国家代表本国及本国元首,为最高的外交代表。此为国际公认的准则,而非个别国家的规定。我国民国时期驻外使节,在三十年后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级的公使衔。

大庶长
  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级,仅次于列侯、关内侯。据《史记·秦本纪》,宁公(前716-704年在位)时已有此官。

大司成
  官名。教导“世子”(贵族子弟)之官。《礼记·文王世子》:“大乐正学舞干戚,语说命乞言,皆大乐正授数,大司成论说在东序”。江永说:“大乐正、小乐正所教者仪文器数,别设大司成一官专讲说义理”(朱彬《礼记训纂》引)。唐高宗一度改国子监为司成馆,祭酒为大司成,旋复归。但仍相沿为祭酒的别称。

大司空
  官名。汉绥和元年(前8)由御史大夫改置,为三公之一。建平二年(公元前5)复旧称。元寿二年(公元前1)仍改称大司空。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发放改称司空。《周礼》冬官之篇佚,北周依《周礼》制六官,据儒者相传之说,以大司空为冬官府之长,以卿任其职。明、清习惯上常称工部尚书为大司空。

大司乐
  官名。《周礼》谓春官所属有大司乐,设中大夫二人,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及府、史、胥、徒等人员。大司乐为乐官之长,兼掌学政,亦称大乐正,又与乐师(小乐正)通称乐正,通掌大小学之政法,而专教大学,师氏、保氏、乐师则专教小学。大学之名,诸说纷异,《周礼》作“成均”,《礼记·王制》谓:“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

大司马
  官名。《周礼》以大司马为夏官之长。汉元狩四年(前119)始置,加于大将军、骠骑将军号前。地节三年(前67),始单置。绥和元年(前8)与丞相、大司空为三公。建武二十七年(51),改名太尉。灵帝时又于太尉外另置大司马。魏、晋为上公之一,位三公之上。南北朝置废不常。陈用作赠官。北朝魏、齐与大将军为“二大”,典武事,亦在三公之上。北周依《周礼》置六官,以为夏官府之长,以卿任其职。隋以后废。明、清为兵部尚书的别称。

大司农
  官名。秦置治粟内史。西汉沿置,为九卿之一。景帝后元年(前143),改名为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再改为大司农。掌钱谷,为国家财政长官,与管理皇帝私财的少府并列。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及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共六十五长、丞。王莽改大司农为羲和,又改为纳言。东汉复原名,职掌如旧,仅将盐铁划归郡国管理。汉末以后,财政收支划归尚书的度支,各种理财之官,陆续出现,大司农的职权缩小。东晋一度裁撤。南朝梁、陈称司农卿。北魏复为大司农。北齐以司农寺为官署名,司农寺卿为官名。隋、唐沿齐制,所司以仓储为主,汉大司农所司,大部归户部。宋、金、元均设大司农,金以司农司为署名,元先后以农政院、务农司、司农寺为署名。明太祖一度设司农司及卿、少卿等官罘久撤销,其职并入户部。大司农为户部尚书的习称,简称大农。

大司农司
  元官署名。掌农桑、水利、学校、饥荒等事。至元七年(1270)始置,十四年罢。十八年,改立农政院;二十年先后改立务农司与司农寺。二十三年,仍改大司农司,有大司农、大司农卿、少卿等官。

大司徒
  官名。《周礼》以大司徒为地官之长。汉元寿二年(前1),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改称司徒。北周依《周礼》置六官,为地官府之长,以卿任其职。

大司宪
  唐官名。龙朔二年(662),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宪。咸亨元年(670)冬,复原名。

大惕隐司
  辽官署名。属北面官系。太祖时置。掌皇族政教。长官为惕称(亦称梯里已),下有知惕稳司事、惕隐都监等官。

大天
  唐吏部尚书别称。见宋洪迈《容斋随笔》卷四、第十五条“官称别名”。

大田
  官名。田官之长。春秋、战国时齐、秦国设置。《吕氏春秋·勿躬》:“管子复于桓公曰:垦田大邑,辟土艺粟,尽地力之利,臣不若宁遬,请置以为大田”。秦律·田律》:“乘马服牛禀(廪),……禀大田而毋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大挑
  清乾隆十七年(1752)定制,三科(原定四科,嘉庆五年(1800)改三科)不中的举人,由吏部据其形貌应对挑选,一等以知县用,二等以教职用。六年一次,使举人有较宽的出路。

大通桥监督
  清官名。属户部仓场衙门。掌转大通桥陆运漕米,过通州石坝以船运,过大通桥以车运。满、汉各一人,由京、通十三仓监督简选调充。

大王
  契丹族部首领之称,由夷离堇改。其下有左右宰相、太师、太保、太尉、惕隐等官,惕隐后改称司徒。

大王院
  辽北面官中北大王院与南大王院的通称。

大像使
  唐官名。武则天时,命全国僧尼每人出二钱,聚资造大像,特置此官主其事。

大行
  指新近去世的皇帝,取一去不返之意。

大行令
  官名。秦官有典客,掌少数民族事务。汉初沿设。景帝中六年(前144)改为大行令,所属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大行令为大鸿胪,行人改名为大行令。大行令秩六百石,所属除丞外,有治礼郎数十人。行人为掌交际礼仪之官。《周礼》秋官有大行人、小行人,为掌四方朝聘宾客及使命往来之官。

大行人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大行人,设中大夫二人。掌接待大宾(诸侯)、大客(孤卿)之礼仪。

大学士
  官名。唐景龙二年(708)置修文馆(后改弦文馆、昭文馆)大学士,至德二年(757)置集贤院大学士,元和年间后,皆由宰相兼领。天宝二年(743)又曾置崇贤馆大学士,亦由宰相兼领,贞元四年(788)废。五代后梁曾置金銮殿大学士。襟初,沿唐制,宰相分兼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其后又置观文殿、贤政殿大学士,用以优礼前任宰执。明洪武十五年(1382),仿宋制,置华盖殿(后改中极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以辅太子,备顾问。明成祖选翰林官入直文渊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有人渐升为大学士,但官阶仅五品。仁宗增置谨身殿(后改建极殿)大学士,后大学士常以三孤兼任尚书,地位尊崇,为皇帝起草诏令,批答奏章,虽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实权,号称辅臣。清初,置内三院大学士,顺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为内阁,置中和、保和、文华、武英诸殿与东阁、文渊阁大学士。嗣一度复内三院旧制。雍正九年(1731),置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定制,置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官衔以保和、文华、武英三殿及体仁、文渊、东阁三阁为称,其中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清大学士官阶一品,为文臣最高级,名为协助皇帝处理政务,而清初有议政处制其权力,雍正年间置军机处后,其职权被取代,但军机大臣及内外官员之资望特重者仍爱大学士,以示尊崇。

大仪
  一、宋妃嫔称号。处皇后及诸妃之下,与贵仪、淑仪等并列,略当于前代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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