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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谁都不能相信-第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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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这个忏悔录,孔太的眼圈都有些红了。她就是多愁善感。    
    她决定拒绝“苗子”。理由不是怕“苗子”坑她,她很清楚,于公于私,“苗子”都坑不了她,因为他们公司有这方面的专家,有极为严格的程序;她怕的是这笔生意做成了,闲话便漫天飞舞,说她拿回扣。现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想象力也是丰富的,也许刚跟“苗子”吃顿饭,还没怎么地,举报信就跟过来了。    
    她用在大学时的那种坦诚把决定告诉了“苗子”。“苗子”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孔太不解,为什么人一沾上保险就变。    
    更使孔太不解的是,为什么人一当官,就把朋友一个一个得罪光了。    
    


第二部分血口

    王先生去年在某经销商处购买了辆新车,由于嫌保险麻烦,就把办理保险的事交给了经销商,按照要求缴纳了3年的保费。今年王先生的爱车出了车祸,可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他只缴纳了一年的保费,事故发生的时候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限,因此不能理赔,王先生这才知道自己的两年保费已经被经销商吞了。    
    可以说,保险员私吞保费的现象在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    
    2004年7月23日,武汉江汉区法院一审对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的蒋某判刑6年。蒋从1997年至2003年,采取截留客户保费、将客户一次性缴纳的保费分期上缴等手段,挪用57名客户保费53万余元,并私吞公司返还给客户的6000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就办理了多起私吞保费案。如万某挪用客户保费21笔4。4万余元,被判刑9个月;邓某挪用30余名客户的7万余元保费,被判刑1年。    
    2000年至2003年,上海保险业务员沈彦,任职期间侵占客户保费31万元。在其离职后,仍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诈骗客户29万余元,共私吞60万元保费。    
    2000年至2001年,保险业务员李崇年先后采用开具“白条”、“阴阳”发票的办法将投保客户的56141元占为己有。    
    2004年年初,广东将190多名保险代理人记录在行业协会内部的“黑名单”中,其中部分代理人因存在私吞保费等恶劣行为,被“逐出”保险行业,永远不得再从事保险代理销售工作。    
    可见王先生的悲惨遭遇并不少见,各地消协每年都要告诫消费者小心经销商、代理人、业务员等私自截留、扣押、私吞保费的行为。专家们指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与保险的特点有一定关系,比如说,如果一个客户如果一年不出险,那么他的保险不就“没用”吗,上了就是“浪费”。所以很多代理商代理人便自己开起了小保险公司,只要小修小补的,便能应付下来。所以,他们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甚至私吞保费长达五六年公司还不知道。    
    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分两种,一种是内部职工,一种是代理员。对内部职工的管理非常明确,内部职工几乎不经手钱,都按业绩记录单结算。而对代理员来说,则有另一套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与代理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每日转账、每月一结。但很多保险公司在管理代理员时比较混乱,内部财务制度也存在漏洞。合同约定通过公司指定账号转账支付保费,但很多公司从未指定过账号,也从没要求代理员通过转账支付保费,代理员仍可以用现金支付保费。这就为保费被私吞埋下了隐患。    
    对于保户来说,投保时首先要找准业务员,业务员是保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纽带,要选择诚信度高的“明星业务员”;同时要求业务员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正规暂收收据,并保留好。只要“证据”在,保险公司就会“认账”。就算业务员私吞保费,保户也不会有任何损失。最安全的办法,是到银行办存折直接转账。此外,还要用好犹豫期。从保单生效之日起10天以内是保户的犹豫期。此间投保者可对照保单逐一核查,如不满意应立即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将会全额退保。    
    委托经销商、业务员和代理人代为上保险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查询确定自己是否已经及时上保,不能怕麻烦而不打。最为妥当的做法是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一般都对通过电话和网络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    
    


第二部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以上两节可以看出,虽说保险从制度设计以及法院的判决都有利于投保人,比如仅从保险公司的运作机制上进行分析,其结论是:保险业务员一般都会“站在客户一边”,最大限度地挖掘保险责任,为客户争取最大的保险利益。比如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理论上,并不存在设置陷阱的条件!然而,在现实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却往往充斥着很多保险人设下的、合法的温柔陷阱,由于其具体操作者的私利,使得投保人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要保护自己的利益非常艰难。    
    当然,也有能够战胜保险公司的能人。下面这位便是:    
    王先生看上了一套房子,虽说是期房,但考虑到开发商的实力,相信它的工程不会是“胡子工程“,于是和妻子商量后决定购买一套96。15平方米的住宅,房价为3588元/平方米,总额为34。4万多元。    
    谁都知道,买房很重要的一点是付款方式的确定。当然对于像王先生这样的年轻人来说,购房贷款是少不了的。而公积金贷款当是首选。他选择了总额10万元、期限20年的公积金贷款,其余的进行分期付款。12月和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期付款为总价的3成,另外在2000年5月30日和2001年3月30日分别付款6。2万元,最后的5%1。7万元在2001年9月30日交房时付清。合同签订后,接着就得为公积金贷款忙活。    
    要想获得贷款就需要先办理保险,真是一环扣一环。王先生不禁感叹着。因为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银行商业贷款,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这也就是说,要贷款,先保险。否则,就不可能贷到款。    
    王先生要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其房屋保费费率为0。5‰,期限同借款期一样长。根据他所购买的房屋价值,他需付出保险费为137。99元/年,期限20年,一次付清为2760元。由于保费是趸交,也就是把以后几年的保费提前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应当给折现率。王先生说,一般人也许不注意,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不同,所付的费用当然不一样。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王先生坚持要将两条写进格式合同,一是他买的期房交房后,保险公司要退回从签订合同到交房这段时间的保费及其利息,利息要按贷款利率计算;二是保费既然是趸交,那就应该享受一定的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在合同中明示。现在这个折扣率不是保单上的明示条款,而是在保单的空白栏中填写,因此看起来似乎是保险公司给予客户的促销优惠,而不是投保人应享有的权益。然而就这两点属于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尽管保险公司给了他保费8折的折扣。    
    由于双方不妥协,使得保险合同迟迟未能签订,保险合同签不下来,银行也就不能放款。直到2000年5月,发展商告诉王先生,公积金贷款再不办出来的话,将影响到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生效。王先生说,看到其房产价格已比合同签订时上升了很多,如果再僵持下去,房子可能就买不成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作出让步,缴纳了2760元保险费,接着办好了公积金贷款的全部手续。    
    王先生说,值得庆幸的是,由于和保险公司产生的分歧,使得他在时间上赢得了主动,拖延了付款时间近6个月。时间就是金钱,他间接减少了利息支出2000多元,获得了资金融通3000多元,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另一方面,付款时间延后,对购房者来说更安全了,减少了期房所带来的难以预料的风险。    
    他说,由于大多数购房者不了解购买期房可退回合同签订时到交房这段时期的保险费,以及保费趸交可打相应折扣,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不告知购房者,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有一次,他为表示对银行某些做法不满,在银行营业大厅大声告诉在那里办理购房贷款的消费者:“你们知道吗,购期房可退一部分保费、趸交保费是可以打折的。“银行人员听到后,立刻把他劝进了办公室,希望他不要再说,并对他做出友好表示。银行人员对他说,“碰到你这样精明的人,真有点'吃酸'。”    
    王先生说,他在外贸学院就是学经济的,现在从事船务运费核算工作,购房贷款保险之类计算,还算不上什么复杂的事情。现在的消费者只能依靠法律来自己保护自己,决不能指望另一方来维护你的利益。因为在利益面前,谁都很难“先人后己“的。    
    发展商提前交房了,王先生还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费。他感叹,没想到住房贷款保险“花头“这么多,要想不挨宰还真要多长一个心眼。    
    另外,他还提醒那些购房者,在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时,银行推荐的还款方式只是“余额还贷法“,其实,从减轻购房人负担来看,“逐月还贷法“可能更有利。而购房人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也可提取公积金来支付。    
    王先生是够精明的,连银行的人都惹不起他。但是,精明来自于知识,而且隔行如隔山,还得是银行保险方面的知识。谁都想多长一个心眼,可是,心眼是说长就长出来的吗,再者说,世界上那么多的行当,心眼能长那么多么?那不成了马蜂窝心了。    
    所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想象王先生那般精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他还有那么好的运气。


第二部分乱批三国

    广州的陈先生想退掉不久前投的人寿保险,但却没有拿到当初认为的“现金价值”或“现金”。陈先生说,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设摊推销保险时,他曾问过退保的情况,当时代理人说是按“现金价值”退,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退“现金价值”就是退现金。代理人的模糊解释,加上保险条款又没有对“现金价值”的明文解释,陈先生就将退“现金价值”理解为退还所缴纳的全部保费。这是保险业务员误导保户的手段之一。    
    买了不到3个月的摩托车发动机出了问题,张先生却并不着急:有人替自己“买单”,保险公司保了险的。但当张先生到了保险公司后,他发现自己掉进了一个陷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责任险,而非产品质量险。    
    从保险公司处张先生获悉,产品质量险保障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产品责任险保障的则是人身,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张先生表示,自己当初决定下单该品牌,正是因为保险因素。为促销,该摩托车贴上了一张保险标签,至于厂家保的是什么险种,没有几个购车的人能搞懂。    
    业内人士证实,花上几万元,请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摩托车贴上一个保险标签,是许多摩托车经销商的促销手段之一。由于风险、赔偿比例以及金额等远低于质量险,加之一般消费者不知道两个险种的真正区别,为提高竞争力,产品责任险正成为众摩托车销售商设置的宣传陷阱。    
    其实,这种产品险的花招在其他产品上也屡屡出现,比如燃气灶、微波炉、浴霸甚至铁锅。    
    保险合同中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除外责任、中途退保等等,代理人在宣传中或含糊带过或干脆不说,常常让消费者蒙在鼓里。另外在赔付率较高的意外险条款中,时常会出现可能引起歧义的或保险公司有专门解释的专业医疗术语;在“责任免除”一栏中,一些条款由于字体刻意设计得较小,加上代理人“瞒天过海”,消费者往往不太在意。    
    四川的一位教师说,她正打算购买某公司的养老保险,但签约前多问了一句:“中途退保怎么办?”代理人搪塞了一句:“按照现金价值退。”她又问:“是保费全部返还吗?”代理人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支支吾吾说“应该是的”。还好,这位女士最后还是放弃了这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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