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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谁都不能相信-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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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们因工伤致残、得不到合法赔偿时,本部全体同仁怀着一腔热血,排除万难、义不容辞地向你们宣传广东省有关工伤赔偿知识。当你和你的亲友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部可帮你伸张正义,讨回公道。”    
    这封来自“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劳工服务部”的信,深圳市宝安区的许多打工仔都曾接到过。    
    然而,这个“办事处”只是通城县在宝安设立的一个联络站。而这个机构由于没有在本地司法机关注册,因而是违规的。据查实,该站近年来在宝安区沙井镇、龙华镇、福永镇等地设立了多个劳工服务部,这些服务部的一项业务就是为打工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他们收费后是否能给打工者真正的“帮助”,却没有任何保障。    
    由于来钱容易来钱快,黑律师的队伍就这样“发展壮大”,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最近各地开始严厉打击。比如上海市表示将严肃打击以公民代理面貌出现的“黑律师”现象。市高院、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将对公民代理人进行审查,对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或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者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公民代理人,法院将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同时明确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者决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律师法,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中的近亲属仅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几类。    
    政府在打击黑律师的同时,专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甄别真假律师,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指出,在决定聘请律师以后,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的合同和手续,对于一些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应当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且弄清当年是否经过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以验明其身份。在交付律师费的时候,要求开具发票。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分,对那些打保票、拍胸脯保证的人员要警惕,在发现是“黑律师”,尤其是上当受骗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报案。


第二部分黑律师B股(1)

    这一节中的“黑”与上一节中的“黑”不同,是“黑心”的“黑”,说的是真律师和真律师事务所干下的“黑”事。    
    1999年,武汉的易先生为追回别人拖欠的10万元借款,经人指点来到武汉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朱的先生热情地接待了他。不久,朱拿出一份该所律师函,与易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诉讼代理人合约,易则将10万元借款单据及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金等共计3。55万元交给了朱。该案随后在硚口区法院立案。    
    2000年,苦等官司结果的易先生主动联系了朱,谁知朱竟音信全无。易到硚口区法院一打听,方知朱已申请了撤诉,并收取了法院退还的2000元诉讼费。    
    易先生赶到律师事务所找人,方知朱只是一名实习生。易先生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称,此事系朱盗取了该所委托函,私自接的业务,属个人行为,与该所无关。    
    易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未能当庭出示公安机关立案证据,朱某的盗窃行为尚有待查实。而且,朱既然拥有该所律师函,其行为就代表律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充分暴露出当前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漏洞,管理不严既有客观上的原因,更有主观上的故意,结果便是纵容下属律师的违规行为,如收黑钱、串通对方当事人恶意串供、私自接受案件、借口“包赢官司”索要介绍费、诱导当事人行贿等等,严重败坏了律师队伍形象。    
    律师问题以收费问题最为突出,如收费过高、乱收费、收费只开收据甚至写白条等。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服务质量问题。“收钱不办事”,马虎应付,甚至因工作失误导致该赢的官司却输了。极个别律师执业过程中甚至出现作伪证、妨害作证、向司法人员行贿以及教唆当事人作伪证、行贿等问题。    
    此外,有的律师很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即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甚至搞“三陪”(即陪酒、陪赌、陪开心),存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律师行贿是焦点问题之一,如2004年,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执业律师行贿的案件,涉案律师有23人,涉及到省属、市属等18家律师事务所。涉案的23人当中,30多岁的有19人。他们虽然年纪较轻,但大多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关系,是当前律师行业的骨干力量。23人当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9个,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大部分是法律专业毕业,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行贿目的都是要求关照或胜诉,行贿时间多发生在开庭、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前后。在司法程序启动前行贿是为了尽快启动程序或是提前要求关照;在司法程序启动后行贿是为了达到胜诉等目的。    
    23人行贿的次数共有60多次,一人对多个法官行贿的现象不少。一次行贿的数额一般是几千元到上万元。有些律师与法官交往时间很长,有的原本就是同学、同事,认识了十几年。    
    行贿律师的行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通过多年的同学或朋友关系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有的则是突击给原本陌生的法官送上各种名目的好处费。    
    一、饭桌送红包“沟通”。大多律师与法官本来并不熟悉,关系也不密切,而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然后开始交往,最终两者的关系发展为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打听到该案的主审法官是李某,但又苦于不认识,于是通过另一名法官周某约李某出来吃饭“沟通”。在饭桌上他送上3000元的红包,希望李某在办案时给予“关照”。    
    二、长期进贡“感情投资”。不少律师与法官或是同学,或是校友,或是某进修班的同窗,交往甚为密切,有的甚至有长达十几年的交情。逢年过节,律师不失时机地送一些购物卡、红包、礼品给法官,作为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某,知道某法院法官肖某喜欢打网球,就投其所好,经常约肖某打网球,一次就送给肖某价值5000多元的全套网球运动器材、名牌运动服。    
    三、突击奉上“办事费”。为了让法官在程序上加快速度,让法官尽量采信自己的证据,不少律师千方百计贿送财物等,并美其名曰“办事费”。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明确对当事人说,打官司除了证据充分以外,还需要给法官送若干“办事费”,才有可能顺利地打赢官司。    
    四、案件审结送“感谢费”。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者达到自己的某些要求,代理律师就寻找机会对有关的法官表示感谢。还有些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有意识地介绍熟悉的律师给当事人,如果一旦代理成功,律师自然会投桃报李。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一审胜诉。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张某找到某法院二审主审法官王某,要求维持原判。事后,张某从代理费中拿出7000元,送给王某作为感谢费。    
    五、报销消费发票。有些律师更是变成法官的小钱柜,为法官报销餐饮、购物等发票。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接手一宗二审案件,与某法院主审法官王某接触以后,王某陆续拿吃饭、桑拿、娱乐发票给其报销。被查处时,梁某已为王某支付了近两万元。


第二部分黑律师B股(2)

    六、怕受阻给“提成”。大多情况下,律师贿送财物给法官是心甘情愿,但有些也是出于无奈,为了案子顺利,消极“进贡”。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刘某在执行一宗标的达100多万元的案件时,向律师开口索要执行费用30万元,律师不肯满足,就发难马上中止执行,造成当事人一定损失。    
    同行竞争是行贿的主要原因之一。律师业务量虽然很大,但同行之间竞争相当激烈,尤其是“好”案子更是你抢我夺。于是,与法官保持良好关系容易在竞争中突围出来,取得案源。目前,不少律师都以与某某法官熟悉,关系好为荣,甚至把这种关系作为承接案件的筹码。    
    对于法官的行贿,最终还是由当事人消费者来买单。    
    我们的消费者说来也是十分可怜,他们已经被灌输了这种观念,似乎不送红包,自己的官司注定是赢不了的,输了官司也是因为红包送的不厚。这就象医院里曾经弥漫的潜规则,不送红包,病人都不敢爬上手术台,怕爬不下来。    
    当事人出钱避祸,律师收钱替他消灾,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当事人出了冤枉钱,但最终达到了目的,仍会善罢甘休。但可恨是某些律师拿了钱不办事,甚至倒过来帮对方,或着怂恿当事人违法,不仅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甚至连江湖规矩都踩在了脚板底下。    
    某所律师龚某最近被当事人投诉,称其私自收下20万元律师费,却只打了张白条。省司法厅在对其作出停止执业的处罚前举行听证。龚某在听证会上辩称,在外办案只好打白条代收,事后已由事务所开具收据。但他始终未能举证。其实白条事小,关键是收了钱没办事,当事人才“恼羞成怒”的。    
    某实业公司“遇律师不淑”吃了大亏,公司负责人对聘请的吴律师的评价是:“吴某太黑了,真正是吃了被告吃原告!”    
    原来,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某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1996年,该公司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吴某代理诉讼,掌握了该公司许多原始材料。    
    该案一波几折,到1999年由法院再审时,吴某竟出人意料地担当了原告银行的代理人,与原东家该公司对簿公堂。虽然该公司即时提出异议,法院合议庭采纳并予以制止,但为时已晚,该公司因此而在诉讼中居下风。    
    司法厅经查证,吴某还担任其他公司法律顾问,以执行费、工资等名义先后从该公司领取人民币共计3。45万元,并未上缴律师事务所。    
    吴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私自收费和双方代理,司法厅给予他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    
    花了银子请律师,等到法院开庭时,律师竟然无影无踪,结果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把案子作撤诉处理。这就是李老板遇到的黑律师的所为。他愤怒地说:“律师收钱不办事,把我可害惨了!”    
    2000年,李老板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欲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经朋友介绍,他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代理诉讼。    
    此时的陈某身兼两职,既持有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又在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以该所律师名义承办案件。    
    陈某接案后敷衍了事。开庭当日,李老板早早到了法院等候,可千盼万盼就是寻不到陈律师踪影。法官传唤多次无人应答,最后宣布原告撤诉。李老板只能干跺脚。    
    司法行政机关还查实,陈某还未经申报批准,私自设立所谓“××律师事务所”,并在其租赁的写字楼门口设置有明显标志。    
    陈某跨所办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私自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有些律师为了经济利益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放弃应有的专业立场和法律原则,或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为当事人制作假证甚至诱导刑事诉讼当事人串供,到头来自食其果,触犯刑律。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1997年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邹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为了帮邹某洗脱罪名,他借到看守所会见邹某之便通风报信,将邹某称未参与抢劫,邝某可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的情况告知有关人员钟某,并让钟某找邝某“沟通”,暗示让邝某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为了计划完美实施,李某还亲自出马,与钟某两次找到邝某,并将其虚假证言制作成会见记录,及时告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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