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离看美国2--总统是靠不住的-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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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党的议席上静静地坐着不动,总统身后共和党的众议院议长也纹丝不动。这时,电视机前的民众,可以清楚地知道,他所选的那个议员对于总统谈到的这些问题,都是什么态度。因此,与其说他们在向总统表示支持或者反对,还不如说,他们也在向民众表示他们的态度。
每年的总统国情咨文报告都是各大电视台紧盯着国会大厦转播,其余节目统统让路的时刻。但是,今年却出了意外的情况,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新闻几乎也在同时发生。这使得所有的电视台都紧张万分,不知如何是好。原来,恰恰在总统即将开始报告的时候,远在西海岸的洛杉矶附近,一个叫做圣莫尼卡的小小地方法院里,经过十四个半小时的核议,陪审团宣布,他们对于著名的辛普森民事诉讼案,已经作出了结论。
当时,正是美国西岸时间下午四点。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五点也就下班了。所以,法官也完全可以决定到第二天再开庭宣布结果。可是,正是由于人们对于这个案子的关注,法官决定当天就开庭宣布结果。
在美国,陪审团核议的时间长短是没有限制的。一个复杂的案件,陪审团会重新审听一些法庭录音,重新审查证据,核议花个十天半月是正常的,而且他们是自己关在房间里核议,法庭的审判大厅是空荡荡的。所以一般来说,这段时间里原告被告都不到法庭,而是留在家里等候消息了。这时,法庭发出通知之后,就必须等候有关各方到庭。什么时候能够到齐也不清楚,消息一宣布,只见法庭外的人群越挤越多。各大电视台的设备林立,都处于“备战”状态。
由于美国东西两岸三小时的时差,正好使得华盛顿的总统国情咨文与之冲突。圣莫尼卡地方法院的等候是没有一个确切时间的,宣判随时都可能开始。对于电视台来说,这样两个尽管性质不同,但是新闻重要性几乎相同的事情可能将同时发生,真是无所适从。最后,由于国会大厦的总统国情咨文先开始了。因此大多数电视台还是把主镜头对准国会,但是,不停地在画面上打出字幕,通告西海岸的辛普森案大致还有多久可以开庭宣判。有的电视台则干脆采取分割画面的办法,画面上一半是总统在作报告,另一半则是圣莫尼卡法庭外人们等待开庭的情景。好在这番等候整整等了三个多小时,最终开庭的时候,克林顿总统恰好结束了他的报告。否则,相信会有很多人会离开国会大厦的报导而把频道转向辛普森民事案的。
记得去年,我曾经详细向你介绍了辛普森刑事案的整个审理过程,我想,你一定也会有兴趣知道一些有关该案民事审判的情况吧。
从辛普森的刑事判决出来,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尽管最后的宣判仍然吸引着民众的注意力,但是民众的关心程度,与当初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判决相比,显然是热情低得多了。当然,时间拖得太长,民事审判的法官不允许电视录象,这些都是原因,但是,刑事与民事审判的本质不同,应该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两次负责审理辛普森案的法官,恰巧都是日裔。刑事审判中,是你已经非常熟悉了的伊藤法官,他是以公正严谨而著名的。他当时在审理过程中允许电视摄影机全程陪同,表现了一种不寻常的自信心。这等于把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素质和公正性都摊在全国人民和无数法律同行面前,没有两下子根本不敢如此自信。这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事后也有人对这样的全程转播提出异议。觉得这个案件被这样的转播“炒”得太热了。
这次主持民事审判的藤崎法官,则禁止一切摄影机照相机录音机入场,也表现了他的谨慎。只是,他一谨慎,大家的好戏就看不成了。每天听着参加旁听的记者,站在法庭门外的“二手报导”,总觉得好象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尤其是,上次的刑事案审了一年,辛普森也没坐上证人席接受盘问,这次好不容易把他逼上了证人席,精彩细节又都看不到了。
顺便说一下,辛普森案这样公认的重要大案,居然会两次都碰上日裔法官。你也由此可以看到,一是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少数族裔的比例已经相当高了。二是日裔美国人通过他们多年的努力,在这里的社会地位上升得相当快。
由于这次电视转播不得进入法庭,在最后宣判的关键时刻,电视台为了使观众能够同步得到消息,想了不少绝招。他们派记者坐在法庭邻近窗口的地方,与外面报导的记者约好暗号,然后把暗号写在牌子上。不同的暗号表示法庭正在进行的不同程序和判决的不同结果。
一开庭,里面的牌子就一次次地被举上窗口。当然,窗子是关着的。站在警戒线以外的报导记者频频回头,看一眼报一报。法庭外面挤满的人群,对这种以英语字母表达的暗号,也多少能猜出个八九不离十,所以,每当牌子举上窗子,法庭外面众多等候消息的民众,就发出一阵惊呼。我们这样守在电视机旁的观众,也几乎在法庭宣布的同时,就立即得知了结果。这一结果你也已经知道,辛普森被判对两名受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并因此必须付给受害人家属巨额赔款。
宣判之后的第二天,就有华人报纸以“辛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无罪判决”这样的标题,来报导这场民事审判结果的。这肯定使得读者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感到非常困惑。也许,你也会提出同样的疑问,既然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嫌疑犯给判了两次,两次的结果又截然相反,那么,那到底怎么个算法呢?其中究竟哪一个判决算数呢?一个法制国家的司法制度怎么可以允许在制度上发生这样的矛盾呢?
实际上,这在美国人看来是一点也不矛盾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诉讼本来就是两回事,结果也就当然可以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判决推翻另一个判决”的问题。这两个看上去矛盾的判决,完全可以不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一起并存。
首先,必须回到这两个诉讼不同的出发点上。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审判中,它们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它们的当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它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正义”。这样的审判和对受害者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审判寻求的是“正义”,寻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公诉”,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的一方,并不是受害者的家属,而是在线索上归属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级检察官。案件的名称通常是起诉地点的地名对被起诉者的名字,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辛普森”,“美利坚合众国对某某”。
事实上,上面的这个案件名称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名称应该是“某某地的人民对某某人”,如“加利福尼亚人民对辛普森”。因为对于刑事诉讼,原则上来讲是一个地区的人民为在他们生活的地方发生的罪行,对嫌疑者提起“公诉”,为这一地区的人民寻找罪犯,寻求正义。
那么,这个时候被害者的家属在这场刑事诉讼中,又是怎样的一个位置呢?他们仅仅是证人。而且,证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并不是你想要上去控诉表态就可以上去的。你和其他证人的地位是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的律师,通常是检方,要求你上去作证你才可以上去,上去了就是回答律师的问题,答完了就下来。律师不叫你作证,那就没你的事,你只能坐在旁听席上,静候发展。
虽然美国的刑事诉讼是一场“公诉”,但是,作为原告的“人民”在这里是一个集合体的抽象概念。落实到具体操作,司法调查和诉讼就和其它的公众事务一样,美国人民是通过宪法这样的契约,委托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来操作的。也就是委托被称之为“公仆”的政府工作人员来代劳。这里面既包括警察局或者是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的调查,取证,也包括政府行政分支司法部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庭辩论。
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里,不论被告是否被判有罪,受害者的家属是不用出一点诉讼费用的。整个这套班子动用的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动用纳税人的税金进行全部操作。所以,人的资源是丰富的,经费通常也是充足的。因此,经过这样一个转换之后,名为“某某地人民对某某人”的案子,实际上就变成了“某某地人民的政府对某某人”的诉讼。问题也就随之而出来了。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完成这样的切换,但是,我们在以前也提到过,当政府已经建立,权力已经集中,它相对于人民的异化很可能在同时就开始了。因此,当诉讼的公诉一方在操作中被切换以后,诉讼的性质也可能被偷换了。
正是因为有诉讼性质被偷换的可能,因此美国人民认为他们有理由这样担心,一场代表着人民正义的公诉,是否有可能被偷换为政府利用司法对平民进行的迫害。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作为个体的平民被告方在政府强势的对比下,又是明显地没有招架能力。
你想想,如果政府官员们讨厌哪一个惹麻烦的平民,想把他送进监狱甚至了结了他的性命的话,这不是太简单了吗?从搜罗证据提出证据,从审理判定到送进监狱,统统都是政府的人。更何况,刑事审判的诉求是刑事惩罚,它所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平民的自由乃至生命。这使得以个人的生命自由幸福作为最根本目标的美国人,觉得无论如何必须设法防止这种偷换。
因此,不仅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强了保护平民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同时在刑事诉讼的设计中,也有一整套保护被告公民权利的措施。它的做法依然是我们已经熟悉了的原则,就是政府的力量必须受到“平衡和制约”。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美国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美国的民事诉讼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对于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经济赔偿”,它和“寻求正义”的目标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当然,在民事审判中,也有人是希望通过审判结果,给自己“讨个公道”,“有个说法”的。例如,一些根本谈不上有损害的事件,也会有人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而进行民事告诉。这时,就会发生象征性的“一美元赔偿”的判决。使得大家对一场民事争执,也给出一个“说法”来。但是,你也看到了,美国民事诉讼的一切结果,就是归结到金钱上面。
因此,民事审判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它的判决结果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 “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这场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
民事案件的名称一般都是“某某人对某某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原告方一般都是个人,或者是一个法人。而被告方通常也是个人,法人。有的时候,被告甚至是政府机构。
象辛普森的这场民事诉讼,原告方与政府已经毫无关系,司法部的检察官也不再出现。现在的案子的名称已经是“两名死者的家属对辛普森”。原告方必须自己承担风险,万一败诉,他们必须自己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政府不再动用税金为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正因为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因此,它们是可以互不相干地进行审理的。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有个时效问题。原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一年之内就提出诉讼,否则这件事情就算过去了,以后法院不再受理。因此,在辛普森的刑事审判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也就是在案件发生将近一年的时候,本案两名被害者的家属,就已经分别作出决定,提出了民事诉讼。
正因为两种诉讼寻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不论辛普森在走在前面的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我们假设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是被判有罪并且入狱了,这也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就可以“免了”,辛普森到时候照样必须从牢里给解出来参加民事诉讼。因为,尽管正义被伸张了,罪犯已经找到并且被惩罚了,但是,民事诉讼是另一码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