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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节

休谟-人性论-第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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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再去找寻赞美或责备的任何其他的原因了。因为哲学中有一条不可违犯的原理,即当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时,我们就应该满足于那个原因,而在不必要时不去加多原因的数目。我们在人为的德方面已经成功地作了实验,结果发现各种性质对社会福利的倾向性、就是我们所以表示赞许的唯一原因,我们并不再猜疑有其他的原则参与其间。因此,我们就知道了那个原则的力量。当那个原则可能发生的时候,当受到赞许的性质是真正有益于社会的时候,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将永远不需要其他任何原则来说明最强烈的赞许和尊重。
许多自然的德都有这种导致社会福利的倾向,这是无人能够怀疑的。柔顺、慈善、博爱,慷慨,仁厚,温和,公道,在所有道德品质中占着最大的比例,并且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德,以标志出它们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个看法具有极大的影响,以致某些哲学家们认为一切道德的区别都是人为措施和教育的结果,是由于机敏的政治家们通过荣辱的概念、努力约束人类的泛滥的情感,并使那些情感对公共利益发生促进作用而得来的结果。不过这个理论与经验不相符合。因为,第一,除了倾向于公共利益和损害的那些德和恶以外,还有其他的德和恶。第二,人们如果没有自然的赞许和责备的情绪,政治家们决不能刺激起这种情绪来;而且可以夸奖的和可以赞美的、可以责备的和可以憎恶的等形容词都将成为不可理解的,正如它们是我们完全不理解的一种语言一样,这是我们在前面所已说过的。不过这个理论虽然是错误的,可是仍然可以教给我们一点,就是道德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于各种性质和性格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倾向,而且正是因为我们关心于这种利益,我们才赞许或谴责那些性质和性格。但是我们对社会所以发生那样广泛的关切,只是由于同情;因而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或损害一样。
自然的德与正义的惟一差别只在于这一点,就是:由前者所得来的福利,是由每一单独的行为发生的,并且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至于单独一个的正义行为,如果就其本身来考虑,则往往可以是违反公益的;只有人们在一个总的行为体系或制度中的协作才是有利的。当我拯救苦难中的人时,我的自然的仁爱就是我的动机;我的拯救有多大的范围,我就在那个范围内促进了我的同胞们的幸福。但是我们如果考察提交任何正义法庭前的一切问题,我们就将发现,如果把各个案件各别地加以考虑,则违反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往往和依照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同样地合乎人道。法官们把穷人的财物判给富人;把勤劳者的劳动收获交给浪荡子;把伤人害己的手段交于恶劣的人的手中。但是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过自愿的协议建立了这个制度。当这个制度一旦被这些协议建立起来以后,就有一种强烈的道德感自然地随之发生。这种道德感只能由我们对社会利益的同情而发生。对于有促进公益倾向的某些自然的德人们所有的一种尊重心理,我们就无须再找其他方法来加以说明了。
我还必须进一步说,有一些条件使这个假设在自然的德方面比在人为的德方面显得更为合理。确实,想像比较容易被特殊的事物所影响,而比较不容易被一般的事物所影响;而且当情绪的对象在任何程度上是模糊而不确定时,情绪就总是难以刺激起来;但是并非每一个特殊的正义行为都是对于社会有益的,而是整个的行为体系或制度才对社会是有益的:而且由正义得到利益的,或许不是我们所关心的任何个人,而是社会的整体。相反,每一个特殊的慷慨行为或对于勤苦的人的救济却都是有益的,而且是有益于一个并非不配救济的特殊的人的。因此,我们自然会认为,后一种德的倾向比前一种德的倾向、更容易影响我们的情绪,激起我们的赞许;因此,我们既然发现,对于前一种德的赞许发生于那些德的倾向,所以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对于后一种德的赞许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一批类似的结果中,我们如果能够发现一个结果的原因,我们就应当把那个原因推广到可以用它来说明的其他一切结果;如果这些其他结果还伴有可以促进那个原因的作用的特殊条件,那么我们就更应该把那个原因推及于这些结果上了。
在进一步研究之前,我必须提到这个问题方面两个可以注目之点,这两点似乎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两个反驳。第一点可以这样说明。当任何性质或性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就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许;因为它呈现出一个生动的快乐观念来;这个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不过这种同情既是很容易变化的,所以有人或许会认为,道德感也必然可以有一切同样的变化。我们对于接近我们的人比对于远离我们的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相识比对于陌生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本国人比对于外国人较为容易同情。不过同情虽然有这种变化,可是我们不论在英国或在中国对于同样的道德品质,都给以同样的赞许。它们显得同样是善良的;并且同样得到一个明智的观察者的尊重。同情虽有增减,而我们的尊重却仍然没有变化。因此,我们的尊重并不是由同情发生的。
对于这个困难,我答复说,我们对于道德品质的赞许确实不是由理性或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而是完全由一种道德的鉴别力,由审视和观察某些特殊的性质或性格时,所发生的某种快乐或厌恶的情绪而得来的。但是,显而易见,那些情绪不论是从哪里发生的,必然随着对象的远近而有所变化;我对二千年前生于希腊的一个人的德,当然不及对于一个熟悉的友人和相识的德感到那样生动的快乐。可是我并不说,我尊重后者甚于尊重前者。因此,情绪变化而尊重心理不变这一个事实、如果可以作为一个反驳的理由,那么它必然可以同样有力地反对其他任何的体系,正像它反对同情说的体系一样。但是如果正确地考察这个事实的话,它是完全没有任何力量的;而且要把它加以说明,也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事情。无论对人或对物,我们的位置是永远在变化中的;一个与我们远隔的人在短时期内可能就变成我们的熟识者。此外,每个特殊的人对其他人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我们各人如果只是根据各自的特殊观点来考察人们的性格和人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互相交谈。因此,为了防止那些不断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较稳定的判断起见,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永远把自己置于那个观点之下,不论我们现在的位置是如何。同样,外在的美也只是决定于快乐;可是,显而易见,一个美丽的面貌在二十步以外看起来,不能给予我们以当它近在我们眼前时所给予我们的那样大的快乐。但我们并不说,它显得没有那样美了;因为我们知道,它在那个位置下会有什么样的效果。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它的暂时现象。
一般说来,一切责备或赞美的情绪,都是随着我们对于所责备或赞美的人的位置远近,随着我们现前的心理倾向,而有所变化的。但在我们的一般判断中,我们并不考虑这些变化,我们仍然应用表示爱憎的那些名词,正如我们保持在同一个观点之下一样。经验很快就把改正我们情绪的这个方法教给我们,或者至少是在情绪比较顽固和不变的时候、把改正我们语言的方法教给我们。我们的仆人如果是勤恳和忠实,可以比历史上所记载的马尔克斯·卜鲁塔克激起我们较强的爱和好感;但是我们并不因此就说,前者的性格比后者的性格更可以夸奖。我们知道,我们如果与那位著名的爱国者同样地接近的话,他会使我发生高得很多的敬爱。在一切感官方面,这类改正作用是常见的;而且我们如果不改正事物的暂时现象,忽略我们的现前的位置,那末我们确实也就无法使用语言,互相传达情意。
因此,我们责备或赞美一个人,乃是根据他的性格和性质对于和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我们不考虑受到那些性质的影响的人是我们的相识、还是陌生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但如此,我们在那些一般性的判断中还忽略去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且当一个人自己的利益特别地牵涉在内时,我们也不因为他反对我们的任何权利要求而责备他。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在遇到任何反抗时、自然地发生的那些责备的情绪。
不过不论我们的一般的责备或赞美原则如何可以被那些其他原则所改正,那些原则确实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并且我们的情感往往并不完全符合于现在这个理论。人们对于距离很远的东西和完全不增进自己特殊利益的东西,很少会热心地爱好;同样我们也很少遇到有人在别人反对他们的利益时,能够原谅别人,不论那种反对根据一般的道德规则可以被认为怎样正当的。这里我们只想说一点,就是:理性要求那样一种公正的行为,不过我们很少能够使自己去作这种行为,而且我们的情感也并不容易地遵从我们判断的决定。这个说法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我们考虑一下我们前面关于那个足以反对我们情感的理性所说的话;我们已经发现,那个理性只是情感依据某种辽远的观点或考虑所作的一种一般的冷静的决定。当我们只依照人们的性格促进我们的利益或友人的利益的倾向,来判断他们时,我们在社会上和交谈中就发现了与我们的情绪相反的那样多的矛盾,而且由于我们的位置的不断变化,我们也就感觉自已那样地无所适从,于是我们就寻求不容有那样大的差异的另外一种的功过标准。在这样摆脱了我们的最初的立场以后,我们就只有借着同情与那些我们所考虑的人交往的人们、来确定自己判断,而且其他方法都不及借同情来确定判断更为方便。这种同情远不及我们自己的利益或我们亲密的友人的利益牵涉在内时那样地生动;它对于我们的爱和恨的心理也没有那样大的影响;不过因为它是同样地符合于我们冷静的和一般的原则,所以我们就说它对理性具有同样的权威,并支配着我们的判断和意见。当我们在历史中读到一种恶行时,我们同样地加以责斥,正如我们责斥几天以前我们邻近所发生的那样一种恶行一样。这个意义就是说,我们凭反省知道,前一种行为如果与后一种行为放在同一个位置之下,它也会刺激起同样强烈的一种谴责情绪的。
现在我将进而讨论我原定要提出的第二个可以注目之点。如果一个人具有自然地倾向于有益社会的一种性格,我们就认为他是善良的,并且在观察到他的性格时就感到快乐,即使有特殊的偶然事件阻止了那个性格发生作用,并使它不能为他的朋友和国家服务。即使在贫困之中,德仍然是德;而且这种德所获得的敬爱还随着一个人进入牢狱中或沙漠中,虽然德在那里已经不能表现于行为,而且一切世人也都不能享其利益了。这一点或许会被认为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一种反驳。'人们会说',同情使我们关心于人类的福利,因而如果同情是我们对德表示尊重的来源,那么就只有在德现实地达到它的目的、并且是有益于人类的时候,那种赞许的情绪才能够发生。它如果达不到它的目的,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完善的手段,因而就决不能由那个目的获得任何价值。只有当手段是圆满的、现实地产生了目的的时候,那个目的的善才能以一种价值赋与那些手段。
对于这个反驳,我们可以答复说,任何一个对象就其一切的部分而论,如果足以达成任何令人愉快的目的,它自然就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并且被认为是美的,纵然因为缺乏某种外在的条件,使它不能成为完全有效。只要那个对象本身的条件全部具备,那就够了。一所房屋如果是精确地设计的,足以达到一切生活上的安适的目的,那么它就由于那个缘故使我们高兴;虽然我们也许知道,没有人会去住在里面。一片肥沃的土地,一种温和的气候,我们一想到它们对居民们所可提供的幸福,就使我们感到快乐,即使那个地方现在还是荒芜而无人居住的。一个人的四肢和形态如果表现出他的体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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