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8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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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是在什么方式下由教育、由人类的自愿协议,并由社会的利益而发生的。
谁要是考虑一下人类幼年期的历时漫长和软弱无能,以及两性对其子女的自然关系,就容易看到,男女两性必须结合起来去教育子女,而且这种结合必然要有很长的时期。不过为了促使男子以这种约束加于自己,并且甘心乐意去忍受由此所招致的一切辛苦和费用,他们必须帼信,那些子女是他们自己的,而且当他们发挥他们的爱和慈爱时,他们的自然本能没有施加于错误的对象上。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人体的结构,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男人很难达到这种保证,而且在两性的交媾中,生殖因素是由男体进入女体的,所以在男子方面容易有错误发生,而在女子方面则绝对不可能有错误。从这种浅薄的解剖学的观察,就得出了两性的教育和义务方面的那种重大差异。
一个哲学家如果先验地来考察这件事,那么他会以下述方式进行推理。男子是由于相信子女是自己的,才肯为了赡养和教育他们而进行劳动;因此在这一方面给他们以保证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需的。对妻子在破坏夫妇忠贞之后给予严厉的惩罚,也还不能成为完全的保证;因为这种公开的惩罚在没有合法的证明时、不能施加于人,而在这个问题方面是难以得到这种证明的。那么,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约束加于女性,才能抵消她们犯不贞行为的那样强烈的一种诱惑力呢?除了丑名或败誉那种惩罚之外,似乎没有任何可能的约束方法。这种惩罚对心灵有巨大的影响,同时是由世人根据法庭上永不能接受的猜想、推测和证明而施加于人的。因此,为了给女性施加一种适当的约束起见,除了不贞行为单纯由于违法而招致的耻辱以外,我们还必须对这种行为再加上一种特殊程度的耻辱,并且必须对她们的贞操予以相应的赞美。
不过这虽然是保持贞操的一个很强烈的动机,可是我们的哲学家会很迅速地发现,单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达到那个目的。一切人类,尤其是女性,都容易忽略辽远的动机,而听从于任何现实的诱惑。诱惑在这里是最强的,它的来临是不知不觉的,并且是有勾引作用的;一个妇女很容易发现或自以为可以发现保全她的名誉的某种手段,而防止她的快乐会带来的一切有害的后果。因此,除了那种放纵行为所引起的丑名之外,还必须先有一种羞缩或畏惧之感,来防止这些放纵行为的发端,并且使女性对于凡与那种享乐有直接关系的一切表情、姿态和放肆,发生一种恶感。
我们思辨哲学家的推理大概就是这样;但是我相信,如果他对于人性没有一种完善的知识,那么他就会认为那些推理只是一些虚妄的空想,并且会认为,不贞行为所招来的丑名和对于不贞行为的发端的羞缩,只不过是世人所能愿望的、而不是他们所能期望的一些原则。因为他会说,有什么方法能使人们相信,破坏夫妇义务比其他非义行为更为丑恶呢,因为,由于这种诱惑是太大了,显然这种破坏的行为是更可以原谅的。自然既以那样强烈的倾向刺激人们去追求这种快乐,怎么还能够使人们对那种快乐的发端感到羞缩呢?何况这个倾向,为了绵延种族,最后还是绝对必须要加以顺从的呢,
但是哲学家们费了极大辛苦所作的思辨推理,世人却往往不经思考就自然地能够形成;因为在理论上似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在实践中却很容易得到解决。那些对女子的忠贞抱有利益的人们自然不赞成她们的不贞,以及一切不贞行为的发端。至于对此没有任何利益的人们则是随从着潮流。教育在女性幼年时期就控制了她们驯顺的心灵。当这样一个通则一旦确立以后,人们就容易把它扩展到它所原来由以发生的那些原则之外。例如,单身汉不论如何淫纵,在看到妇女的任何淫荡或无耻的行为时,也会感到震惊。所以这些准则虽然都是明显地与生育有关,可是超过生育年龄的妇女,在这一方面比青年美貌的妇女也并没有较大的特权。人们无疑地有一种隐含的概念,认为所有那些端庄和淑德的观念都是与生育有关;因为他们并不以同样大的力量把同样的戒律加于男性,因为在男性方面并没有那个理由。这个例外是明显而广泛的,并且是建立在一种显著的差别之上,那种差别就使两种观念显然各别,没有关联。但是妇女的不同年龄既然与性别的差异不是同样情形,由于这个缘故,所以人们虽然知道这些贞操概念是建立在公益之上的,可是通则却使我们超出了原来的原则之外,并使我们把淑德这个概念推广到整个女性,由她们最早的幼年一直到她们年老衰朽为止。
有关男子荣誉的勇敢,也像妇女的贞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为措施而成为一种德的;虽然它在自然方面也有某种基础,这点我们以后将会看到。
至于男性的贞操义务,我们可以说,依照世人的一般概念来说,这些义务对妇女的义务的比例几乎像国际法的义务对自然法义务的比例一样。男子如果可以享有完全的自由去纵欲,那是违反文明社会的利益的;但是这种利益比在女性一方面既然是较弱,所以由此发生的道德义务也必然是成比例地较弱一些。我们只须查考各国各代的实践和意见,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三章 论其他的德和恶
第一节 论自然的德和恶的起源
现在我们来考察那些完全是自然的、而不依靠于人为措施和设计的德和恶。对于这两者的考察就将结束这个道德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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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苦和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心灵的倾向活动和厌恶活动;这些活动又分化为意愿,分化为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希望和恐惧;这些变化决定于快乐或痛苦的情况的改变,决定于它们变得很可能或很不可能实现,变得确定或不确定,或是被认为现前不能为我们所获得等等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引起快乐或痛苦的那些对象,如果又对我们自己或其他人获得一种关系,则它们除了仍然继续刺激起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以外,同时还刺激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间接的情感,这些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就与痛苦或快乐有了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完全依靠于某些特殊的苦乐感,而且不论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什么心理性质,只要在考察起来或反省起来的时候给予我们以一种快乐,这种性质自然是善良的,正如凡给我们以不快的任何这种性质是恶劣的一样。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任何性质,凡能给予快乐的,既然永远引起骄傲或爱,正如凡产生不快的任何性质都刺激起谦卑或憎恨一样;所以必然的结果就是,在我们的心理性质方面,德和产生爱或骄傲的能力,恶和产生谦卑或憎恨的能力,两者应当被认为是等同的。因此,在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必须根据其中之一来判断另外一个;我们可以断言,凡引起爱或骄傲的任何心理性质是善良的,而凡引起恨或谦卑的性质是恶劣的。
如果说任何行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只是因为它是某种性质或性格的标志。它必然是依靠于心灵的持久的原则,这些原则扩及于全部行为,并深入于个人的性格之中。任何不由永久原则发出的各种行为本身,对于爱、恨、骄傲、谦卑,没有任何影响,因而在道德学中从不加以考究。
这种考虑是自明的、值得注意的,因为在现在这个题目中这一点是最关重要的。在我们关于道德起源的探讨中,我们决不应该考究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而只考究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性质或性格。只有这些性质和性格才是持久的,足以影响我们对于一个人的情绪。的确,行为比起语言,甚至比起愿望和情绪来,是性格的更好的表示;但是也只有在作为性格的表示的范围内,它们才引起爱、恨、赞美或责备。
要发现道德和爱或恨发生于心理性质的真正根源,我们必须相当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把我们已经考察和说明过的某些原则加以比较。
我们可以由重新考察同情的性质和力量着手。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凡能激动一个人的任何感情,也总是别人在某种程度内所能感到的。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感情也都由一个人迅速地传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当我在任何人的声音和姿态中看出情感的效果时,我的心灵就立刻由这些效果转到它们的原因上,并且对那个情感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很快就把它转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同样,当我看到任何情绪的原因时,我的心灵也立刻被传递到其结果上,并且被同样的情绪所激动。当我亲自看到一场较为可怕的外科手术时,那么甚至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疗器具的安排,绷带的放置,刀剪的烘烤,以及病人和助手们的一切焦急和忧虑的表情,都确实会在我的心灵上发生一种很大的效果,刺激起最强烈的怜悯和恐怖的情绪。别人的情感都不能直接呈现于我们的心中。我们只是感到它的原因或效果。我们由这些原因或效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因此,产生我们的同情的,就是这些原因或结果。
我们的美感也大大地依靠于这个原则;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美的;正像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例如一所房屋的舒适,一片田野的肥沃,一匹马的健壮,一艘船的容量、安全性和航行迅速,就构成这些各别对象的主要的美。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没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因此,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就是由于这个原则发生的。这个原则是美的多么重要的一个因素,这是一经反省便可以看到的。只要一个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一种倾向,或者换句话说,只要是快乐的确当的原因,那末它一定借着旁观者对于所有者的一种微妙的同情,使旁观者也感到愉快。许多工艺品都是依其对人类功用的适合程度的比例,而被人认为是美的,甚至许多自然产品也是由那个根源获得它们的美。秀丽和美丽在许多场合下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性质,而其所以使我们喜欢,只是因为它有产生一个愉快的结果的倾向。
这个原则在许多例子中不但产生了我们的美感,也产生了道德感。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而且在断定一个性格是和蔼的或可憎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性质比这两者的影响更为深远。但是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对于忠顺,对于国际法,对于淑德和礼貌,也都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都是谋求社会利益的人类设计。在各国各代,对于这些既然都伴有一种很强的道德感,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只要一反省性格和心理性质的倾向,就足以使我们发生赞美和责备的情绪。达到目的的手段,既然只有在那个目的能使人愉快时,才能令人愉快;而且和我们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的福利或朋友的福利,既然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能使我们愉快的;所以结果就是: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由此可见,(一)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二)它对我们的美的鉴别力有一种巨大的作用,(三)它产生了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的道德感。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它也产生了许多其他的德;而且各种性质之所以获得我们的赞许,只是因为它们趋向于人类的福利。当我们发现,我们所自然地赞许的那些性质,大多数确实具有那种倾向,并谈一个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合适的成员,而我们所自然地谴责的那些性质,则具有一种相反的倾向,并且使我们和这样的人的交往成为危险的或不愉快的。当我们发现了这一点时,上述的那种推测便成为确实的结论了。因为我们既然发现,那一类的倾向具有产生最强的道德感的足够力量,那么在这些情形下,我们就决没有理由再去找寻赞美或责备的任何其他的原因了。因为哲学中有一条不可违犯的原理,即当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