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5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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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对这个现象所能提出的唯一说明就是由上述的平行方向原则得来的。我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切使我由于伙伴的快乐而感到快乐,由于他的痛苦而感到痛苦,正如我们通过同情作用而对着我们面前的任何人所表示的感觉也感到一种相应的感觉一样。在另一方面,对于我们自己利益的同样关切,使我们因对手的快乐而感到痛苦,因对手的痛苦而感到快乐,简单地说,就是感到由比较和恶意发生的那种与他人相反的情绪。因此,由利益发生的各种感情的平行方向既然能产生慈善或愤怒,所以就无怪由同情与比较发生的同样平行方向也有同样的效果了。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不论我们的动机怎样,当我们对其他人作好事时,总不能不对那些人发生某种好感和善意;正如我们加于别人的侵害不但引起受害的人的憎恨、而且甚至也引起我们自己的憎恨一样。的确,这些现象有一部分也可以用其他原则加以说明。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重大的反驳,在我们继续往前研究之前,必须先行加以考察。我已经设法证明,权力与财富、或贫穷与卑贱,并不产生任何原始的快乐或不快,就能引起爱或恨来:它们是借次生的感觉对我们起作用的,这种次生的感觉是由我们同情于贫富贵贱在所有者的心中所产生的痛苦或快乐而发生的。由于同情他的快乐,生起了爱,由于同情他的不快,生起了恨。不过我刚才已经确立了一条对于说明怜悯和恶意的现象所绝对必需的原则,就是:“决定任何情感的性质的,不是现前的感觉或暂时的痛苦或快乐,而是那种感觉的自始至终的总的倾向或趋势”。因为这个理由,所以怜悯或对痛苦的同情就产生爱,这是因为同情使我们对他人的或好或坏的运气感到关切,并使我们发生与原始感觉相应的一种次生感觉,在这种感觉方面,怜悯就与爱和慈善有同样的影响。这条规则既然在一种情形下有效,为什么不能到处通行,为什么对于不快的同情除了产生善意和好感以外还会产生其他任何情感呢?一个哲学家如果随着他所要说明的特殊现象,时时变换他的推理方法,而由一个原则转到它的相反的原则,那还合乎哲学家的身分么?
我已经提到可以使情感向前推移的两个不同的原因,一个是观念间和印象间的双重关系,另一个是与此类似的一个原因,即由不同的原则发生的任何两个欲望的倾向和方向的一致性。现在我肯定说,对于不快的同情如果是微弱的,它便借前一种原因产生憎恨或鄙视:如果是强烈的,它便借后一种原因产生爱或柔情。这就是前面那个似乎是那样迫切的困难的解决;这个原理是建立在那样明显的论证上的,因而这个原理纵然不是说明任何现象所必需的,我们也该要把它确立起来了。
确实,同情并不总是限于当前的刹那,我们往往通过传导感觉到他人的并不存在的、而只是借想像预料到的苦乐。因为假使我看到一个完全陌生的人睡在田间,有被奔马践踏的危险,我就会立刻去援救他;在这里,激动我的同情原则,也就是使我关怀一个陌生人的现前悲哀的那个原则。这一点只要单单提出一下就够了。同情既然只是转变成为印象的一个生动的观念,因此显然,在考虑任何人将来的可能的或很可能的状况时,我们可以通过一种活泼的想像体会到这种状况,使它成为自己所关怀的对象,并因此感觉到那些既不属于我们自己而现时也并不真正存在的苦乐。
但是在同情任何人时,不论我们怎样料想到将来,我们的同情的扩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我们对他的现状所有的感觉。要想对其他人现前的情绪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感觉到这些情绪的本身,也就需要想像作很大的努力;但是如果不借现在生动地刺激我们的某种情况之助,我们便不可能把同情扩展到将来。当另一个人现在的苦难对我发生任何强烈的影响时,想像的活泼性便不限于当前的对象,而是将它的影响扩散到一切相关的观念上,并使我对那个人的一切情况发生一个生动的概念,不论那些情况是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的,也不论它们是可能的、很可能的或确定的。由于这种生动的概念,我便关心那些情况,受到它们的影响,依照我设想他胸中所感到的那种活动,在我的胸中也感到一种同情的活动。如果我减低第一次想像的活泼性,我也就减低各个相关观念的活泼性;正如水管所输送的水量不能超出水源中喷出的水量一样。在这样减低活泼性之后,我就消灭了使我完全关心他人的命运的那种将来的前景。这时我仍可以感到现在的印象,不过我的同情不再往前推进,并且也永远不把第一次想像的力量扩散到我对相关对象所有的观念上。如果他人的苦难以这种微弱的方式呈现出来,则我通过传导接受了它,并且被与它有关的一切情感所感动;但是我对于他的将来的好运和恶运既不十分关怀,因而我永远感不到广泛的同情,也感不到与它相关的各种情感。
为了明白什么情感和这些种类不同的同情是关联着的,我们必须考虑,慈善是由所爱的人的快乐而发生的一种原始的快乐和由他的痛苦而发生的一种痛苦:由于这些印象间这种相应关系,就连带发生了一种希望他快乐的欲望和不愿他痛苦的厌恶心理。因此,要想使一种情感同慈善平行,我们就必须感觉到这些和我们所考虑的那个人的双重印象相应的双重印象;任何一个印象单独并不足以达成这个目的。当我们只同情于一个印象、并且所同情的是一个痛苦印象时,这种同情由于它给我们传来的不快便与愤怒和憎恨发生关联。但是由于广泛的同情或狭隘的同情决定于第一次同情的力量的大小,因此,爱和恨的情感也就依靠于同一原则。一个强烈的印象在传来的时候,就产生双重的情感倾向;这种倾向借着方向的类似关系而与慈善和爱发生关联,不论第一个印象可能是如何痛苦的。一个微弱的痛苦印象,则因感觉的类似而与愤怒和憎恨发生关联。因此,慈善是发生于巨大程度的苦难或是发生于受到强烈同情的任何程度的苦难:憎恨或鄙视则发生于一种轻微程度的苦难,或是得到微弱同情的苦难;这正是我原来企图证明和说明的那条原则。
关于这个原则,我们不但有理性可以信赖,而且还有经验可以信赖。某种程度的贫困引起鄙视,但是过度的贫困则引起怜悯和善意。我们可能轻视一个农夫或仆役;但是当一个乞丐的苦难显得过大,或者被生动地描写出来时,我们就同情他的苦恼,并且在我们心中感到明显的怜悯和慈善的激动。同一个对象,随其不同的程度,就引起相反的情感。因此,依照我的假设来说,各种情感必然是决定于那些随着高低不同的程度而起作用的原则的。同情的增加显然和苦难的增加有同样的效果。
一片荒芜贫瘠的土地,永远显得是丑陋而令人不快的,并且往往引起我们鄙视那里的居民的心理。但这种丑陋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同情居民而发生的,正如前面所说;不过这种同情只是一种微弱的同情,不超出令人不快的那个当前感觉之外。但是一座烧毁的城市的景象却传来慈善的情绪,因为我们深深体会到那些可怜居民的利益,以至感觉到他们的艰苦,并希望他们的繁荣。
不过印象的力量虽然一般产生怜悯和慈善,但如果印象达到了太强的程度,它一定就不再有这种效果。这一点或许值得我们注意。当不快感本身就很微弱或是与我们远隔的时候,就吸引不住想像,而且对于将来的、偶然的福利所传来的关切,也和对现在实在的祸害的关切不能相等。在这种不快获得较大的力量时,我们对于那个人的遭遇就感到非常关心,因而体会到他将来的好运和恶运;由这种完全的同情就发生了怜悯和慈善。但是我们很容易想像,当现前的祸害以超出平常的力量激动我们时,它就可以完全吸引住我们的注意,阻止上述的那种双重同情。例如我们发现,每一个人,尤其是妇女,虽然都容易对于押赴断头台的犯人发生好感,想像他们长得非常俊秀和匀称,可是一个目击刑架和残酷的行刑状况的人,并不感到这种怜惜的情绪,而是可以说是被恐怖所控制住了,再无闲暇以任何与此相反的同情来调和这种不快的感觉。
不过有一个例子最清楚地证明了我的假设,在那个例子中,我们把对象改变一下,就把双重的同情甚至与中度的情感分开;在那种情形下,我们发现怜悯并不像通常那样地产生爱和怜惜,反而总是引起相反的感情来。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处于不幸中时,我们被怜悯和爱所感动;但是造成那种不幸的人却成为我们最强烈的憎恨的对象,而且随着我们的怜悯程度而更加受到憎恨。那么为什么理由,同一种怜悯情感产生对于受害者的爱和对于造成不幸者的恨呢,那只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下,造成不幸者只对不幸有一种关系,而在考虑受害者时,我们便把观点转到每一方面,不但体会到他的苦难,而且还希望他的昌盛。
在结束本题之前,我只想再说一点:这个双重同情现象和它引起爱的倾向,可以有助于我们对亲友自然地所抱有的那种好感的产生。习惯和关系使我们深深体会到他人的情绪;不论我们假设他们有什么样的运气,那种运气要借想像之力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奸像原来就是我们自己的运气似的,对我们发生着作用。我们只是由于同情之力,才对他们的快乐感到高兴,对他们的悲哀感到忧伤。一切关涉他们的事情,我们对之都不能漠然;这种情绪的相应既是爱的自然伴随现象,所以就迅速地产生了那种感情。
第十节 论尊敬和鄙视
现在只须说明尊敬和鄙视两种情感以及性爱的感情,以便理解任何掺杂着爱或恨的一切情感。我们可以从尊敬和鄙视开始。
在考虑别人的品质和境况时,我们可以观察它们本来真实的样子,也可以把它们与我们自己的品质和境况相比,也可以把两种考虑方法结合起来。他人的良好品质由第一个观点产生爱;由第二个观点产生谦卑;由第三个观点产生尊敬,尊敬是这两种情感的混合物。同样,他们的恶劣品质,则随着我们观察它们的观点,引起憎恨、骄傲或鄙视。
鄙视中间掺杂着骄傲,尊敬中间掺杂着谦卑,这一点,我想,由它们的感觉或现象就已十分明显,无需任何特殊的证明。同样明显的是:这种掺杂是由于我们把被鄙视的或被尊敬的人同我们自己暗中加以比较而发生的。随着考虑他人的人可以首先处于低劣地位,随后进到相等地位,随后再进到高超的地位,随着这种变化,同一个被考虑的人可以按照他的境况和才能依次引起考虑者的尊敬、喜爱或鄙视。观点一变,对象虽然仍旧,但它对我们的比例就完全变更;这就是情感所以变化的原因。因此,这些情感是由于我们对那种比例的观察,也就是由于比较而发生的。
我已经说过,心灵的骄傲倾向比谦卑倾向强烈得多,我并且尽力根据人性原则给这个现象指出了一个原因。不论人们是否接受我的推理,这个现象是不容争辩的,并且出现于许多的例子中。除了其他理由之外,这也是鄙视心理中掺杂的骄傲成分较多于尊敬心理中掺杂的谦卑成分的一个理由,而且我们在观察低于自己的人时所感到的得意程度所以比在高出自己者面前时所感到的耻辱程度更大,也是因为这个理由。鄙视或蔑视具有那样强烈的骄傲色彩,以致其中几乎看不到任何其他的情感,而在尊重或尊敬中,则爱比谦卑占着较大的成分。自负的情感是那样敏捷的,所以稍一召唤就立刻发生,至于谦卑则需要较强的冲动,才能发动起来。
但是这里人们可以有理由地问道,为什么在有些情形下有:这种混杂情形,而不是在每个情形下都有这种混杂情形出现呢?寓存于他人身上的引起爱的一切对象,在转移到我们身上时就成为骄傲的原因。因此,这些对象如果属于他人而只是与我们自己所有的那些对象比较,它们就该是谦卑的原因,正像它们是爱的原因一样。同样,在直接考虑时产生了恨的每一种性质,应当永远借着比较产生骄傲,并借憎恨和骄傲这两种情感的混杂刺激起鄙视或蔑视。因此,困难就在于为什么苋有一些对象总是引起纯粹的爱或恨,而并不总是产生尊敬和鄙视这两种混杂的情感呢,
我曾一向假设,爱和骄傲这两种情感,谦卑和恨这两种情感,在它们的感觉方面是类似的,前两种永远是令人愉快的,后两种永远是令人痛苦的。这虽然是普遍真实的,可是我们注意到,两种令人愉快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