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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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种分类法。所谓原始印象或感觉印象。就是不经任何先前的知觉,而由身体的组织、精力、或由对象接触外部感官而发生于灵魂中的那些印象。次生印象或反省印象,是直接地或由原始印象的观念作为媒介,而由某些原始印象发生的那些印象。第一类印象包括全部感官印象和人体的一切苦乐感觉;第二类印象包括情感和类似情感的其他情绪。
确实,心灵在发生知觉时,必须要由某处开始;而且印象既然先行于其相应的观念,所以必然有某些印象是不经任何介绍而出现于灵魂中的。这些印象既然依靠于自然的和物理的原因,所以要对它们进行考察,就会使我远远离开本题,进入解剖学和自然哲学中。因为这个缘故,我在这里将只限于讨论我所称为次生的和反省的那些其他的印象,这些印象或是发生于原始的印象,或是发生于原始印象的观念。身体的苦乐是心灵所感觉和考虑的许多情感的来源;但是这些苦乐是不经先前的思想或知觉而原始发生于灵魂中或身体中的(称之为灵魂或身体都可以)。一阵痛风症产生一长系列的情感,如悲伤、希望、恐惧;但痛风症并不是直接由任何感情或观念发生的。
反省印象可以分为两种,即平静的与猛烈的。对于行为、著作和外界对象的美和丑所有的感觉,属于第一种。爱和恨,悲伤和喜悦,骄傲与谦卑等情感属于第二种。这种分类远非精确。对诗歌和音乐的狂喜心情往往达到极高的程度;而恰当地被称为是情感的其他别的印象,却可以衰退成为那样柔和的一种情绪,以至于变得可说是觉察不到了。但是一般说来,情感比起发生于美和丑的情绪来既然较为猛烈,所以这两类印象通常是互相加以区别的。人类心灵这个题材是极其丰富和多样的,所以我在这里将利用这个通俗的、似乎有理的划分,以便可以比较有秩序地进行研究;关于我们的观念,我所认为必须要讲的话,现在既然都已说过,我将进而说明这些猛烈情绪或情感、它们的本质、来源、原因和结果。
当我们观察各种情感时,叉发现了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的那种划分。我所谓直接情感.是指直接起于善、恶、苦、乐的那些情感。所谓间接情感是指由同样一些原则所发生、但是有其他性质与之结合的那些情感。这种划分我现在不能再进一步加以辩解或说明。我只能概括地说,我把骄傲、谦卑、野心、虚荣、爱、恨、妒忌、怜悯、恶意、慷慨和它们的附属情感都包括在间接情感之下。而在直接情感之下,则包括了欲望、厌恶、悲伤,喜悦、希望、恐惧、绝望、安心。现在先从前一种谈起。
第二节 论骄傲与谦卑;它们的对象和它们的原因
骄傲(Pride)与谦卑(humility)是单纯而一致的印象,所以我们不管用多少话也不能对两者(或者说对任何一种情感)下个正确定义。我们所能企求作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列举伴随这些情感的种种条件,而对它们作一描述:不过骄傲与谦卑这两个名词既是通用的,而且两者所表象的印象又是最常见的,所以每一个人自己都会对它们形成一个最正确的观念,不至有任何错误的危险。因为这个理由,为了不在绪论上多费工夫,我将立刻开始考察这些情感。
显而易见,骄傲与谦卑是恰恰相反的,可是它们有同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自我,或我们所亲切记忆和意识到的接续着的一串相关观念和印象。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总是固定在自我。我们的自我观念有时显得优越,有时显得不够优越,我们也就随着感到那些相反感情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因骄傲而兴高采烈,或因谦卑而抑郁沮丧。心灵不论接纳其他什么对象,而在考虑这些对象时,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这些对象便永远不能刺激起这些感情,或者使它们有些微的增减。当自我不被考虑到时,便没有骄傲或谦卑的余地。
不过我们所谓自我的那一系列接续着的知觉,虽然永远是这两种情感的对象,可是自我并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或单凭自身就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假使它们的对象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这个对象一产生了任何程度的一种情感,同时就不能不刺激起相等程度的另一种情感来;这种对立和反对必然会互相消灭。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骄傲而又谦卑:当他有发生这些情感各自不同的理由时(这是常常发生的),那末这些情感或是交替发生,或是在相遇时、一方尽其全力去消灭对方,结果是占优势的那一方的剩余力量还继续影响着心灵。但是在现在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感情能够占到优势;因为假设单是自我观点就刺激起这些情感来,那么这个观点对两者既然都是漠然的,所以就必然以同一比例产生两种情感;换句话说,也就是不能产生任何一种情感。如果一面刺激起某种情感,而同时又刺激起其势均力敌的对手来,那就立刻取消了前面所做的工作,而最后必然使心灵成为完全平静和漠然。
因此,我们必须区别这些情感的原因和对象;必须区别刺激起情感的那个观念和那个情感一经刺激起来被我们观察时所参照的那个观念。骄傲与谦卑一旦刺激起来以后,立即把我们的注意转向自我,并把自我看作它们终极的、最后的对象;但是还需要一种东西,才能产生它们,即两种情感之一所特有,而不在同一程度内产生两者的一种东西。呈现于心灵的第一个观念就是一个原因(或产生原则)的观念。这个观念刺激起与之相关的情感来;那种情感一经刺激起来,就把我们的观点转到另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情感处于两个观念之间,其中一个是产生情感的,另一个是被情感所产生的。因此,第一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原因,第二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对象。
先从骄傲与谦卑的原因谈起;我们可以说,它们的最明显而叮注目的特性,就是这两种情感可以由此而发生的那些主体的极大多样性。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不论其属于想像,属于判断,属于记忆,或属于性情,如机智、见识、学问、勇敢、正义,正直,所有这些都是骄傲的原因,而其反面则是谦卑的原因。这些情感并不限于发生在心灵方面,而也将它们的观点扩展到身体方面。一个人也可以由于美貌、体力、敏捷、体态、熟练的舞术、骑术、剑术、以及他在任何体力劳动和技艺方面的灵巧而感到骄傲。但是还不止这些。这些情感在往远处看时,还包括了一切与我们有丝毫联系或关系的任何对象。我们的国家、家庭、儿女、亲戚、财富、房屋、花园、犬马、衣服,任何一样都可以成为骄傲或谦卑的原因。
由于考虑到这些原因,所以看来就必须对这种情感的原因作一个新的区别,即区别那种发生作用的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例如,一个人对属于自己的美丽的房屋,或自己所建筑和设计的美丽的房屋,感到得意。这里,情感的对象就是他自己,而其原因则是那所美丽的房屋:这个原因又再分为两个部分,即作用于情感上的那个性质,和那个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性质就是那种美,而主体即是视为他的财产或由他所设计的那所房屋。这两个部分都是要素,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是虚幻不实的。美如果不寓存于和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东西,而单就其自身来考虑,永不能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但如果没有美或可以代替美的其他某种事物,单靠最强的关系也很少影响到那种情感的。这两个项目既然很容易分开,而且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产生那种情感,所以我们应该把两者看作那个原因的组成部分,并在自己心中确定一个这种区别的精确观念。
第三节 这些对象和原因是从哪里来的
我们前面已经观察到这些情感的对象和它们的原因之间的差别,并且在原因以内又区别了作用于情感上的那种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现在我们就进而考察,什么东西决定它们各自的内容,并给这些感情指定那样一个特殊的对象、性质和主体来。借着这种方法,我们将会充分理解到骄傲与谦卑的起源。
第一,这些情感显然不但是被一种自然的特性,而且还是被一种原始的特性所决定来把自我作为它们的对象的。这种特性的作用既是恒常而稳定的,所以没有人能够怀疑它们不是自然的。骄傲与谦卑的对象永远是自我;每当这些情感向外观察的时候,它们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任何人或对象都不能对我们发生任何影响。
这个情形也是由一种原始的性质或最初的冲动发生的;我们如果考虑到这种性质是区别这些情感的特征,这一点就将显得明白无疑。自然若不是给予心灵以某些原始的性质,心灵便永不能有任何次生的性质:因为在那种情形下,心灵就没有行动的基础,也永不能开始发挥它的作用。但是我们所必须认为原始的这些性质,是和灵魂最不可分离的,而且不能还原到其他性质的那样一些性质。而决定骄傲和谦卑的对象的正是这样一种性质。
产生那种情感的原因和那种情感所指向的那个对象是否是同样自然的,而且那么许多的原因还是由心灵的任意的妄想得来的,还是由它的素质得来的:我们或许可以把这一间题看作一个更重大的问题。这个疑惑是可以立刻消除的,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人性,并且考虑一下,在一切民族和时代中,同样的对象永远产生骄傲与谦卑,而且甚至当我们看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的时候,我们也能相当知道,什么将增加或减少他的这一类的情感。在这一方面,如果有任何差异,那也只是由于人类性情和脾气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也不甚大。只要人性保持同一不变,我们能不能想像,人们对于他们的权力、财富、美貌或个人的优点会完全漠不关心,而他们的骄傲和虚荣也不会被这些优点所影响呢?
但是,虽然骄傲与谦卑的原因显然是自然的,可是我们在考察之后,将会发现这些原因并不是原始的,而且这些原因绝对不可能各自借着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和原始结构适合于这些情感。这些原因除了它们的极大的数量以外,许多都是艺术的产品,一部分来自人的勤劳,一部分来自各人的爱好,一部分来自人的幸运。勤劳产生了房屋、家具、衣服。爱好决定这些东西的特殊种类和性质。幸运显示了物体的不同的混合和组合所产生的结果,因而往往有助于上述一切的制作。因此,不能设想,所有这些每一种都由自然所预见和规定;不能设想,引起骄傲或谦卑的每一种新的艺术品,不是因为具有自然地影响心灵的某种共同的性质,才适合于这些情感,而是其本身就是一个原始原则的对象,那个原则在此以前一向隐藏在灵魂以内,只是由于偶然才终于被人发现出来的;这样设想是荒谬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发明精美盖式办公棹的第一个工匠,使得到这种办公棹的人心中产生出骄傲来时,其所凭借的原则便不同于使他因华丽的棹椅而自傲的那些原则了。这种说法既然显得分明是可笑的,所以我们必须断言,骄傲和谦卑的每一个原因,并不是借着一种各别的、原始的性质适合于这些情感,而一定有或多或少的条件是这些情感所共有的,并且是它们的效能所依据的。
此外,在自然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虽然结果可以很多,而结果所由以产生的原则通常却是少数的、简单的;一个博物学家在说明每种不同的作用时,如果都要求助于一种不同的性质,那就是他的拙劣的一个表征。这个说法在人类心灵方面岂不更是正确的吗,因为心灵是这样有限的一个主体,我们可以正确地设想,它不能够包容刺激起种种骄傲和谦卑的情感所必需的那样一大堆的原则,如果每个各别的原因都借着一套各别的原则适合于情感的话。
因此,精神哲学在这里所处的情况正和哥白尼时代以前的自然科学所处的情况一样。古代的人们虽然知道自然无妄作的那个格言,可是仍然设计了与真正哲学不相符合的那样繁复的天体体系,而最后那些体系却不得不让位于一个比较简单而自然的体系。倘使我们毫不犹豫地给每一个新现象都发明一个新的原则,而不使它适合于旧的原则;倘使我们以叠床架屋的原则充塞在我们的假设之内;那就确实地证明了,这些原则中没有一条是正确的,而我们只是想借一大批伪说来掩盖自己对于真理的无知罢了。
第四节 论印象与观念的关系
这样,我们没有任何障碍或困难,就确立了两条真理,一条是:这许多原因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