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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

休谟-人性论-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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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推理的那些人们。为了终止双方的无限争论起见,我不知道有更好的方法,只有用一句话要问这些哲学家们,他们所谓实体或寓存(inhesion)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他们答复了这个问题以后,而且一定要在作出答复以后,我们才可以合理地,认真去参加这场争辩。
我们已经发现,在物质和物体方面,这个问题是无法答复的;但是在心灵这个方面,它除了仍然苦于种种同样困难之外,又被这个题目所特有的附加困难所缠扰。每个观念既是由先前的印象得来的,那么倘使我们有任何心灵实体的观念,我们也必然有这种实体的印象;而这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难以想像的。因为一个印象若非类似于一个实体,又如何能表象那个实体呢,按照这派哲学来说,一个印象既然不是一个实体,并且没有一个实体的任何特殊性质或特征,它又如何能类似那个实体呢?
但是如果撇开了可能是什么或不可能是什么的问题,来谈现实是什么的问题,那末我希望,那些自称我们对心灵实体有一个观念的哲学家们指出产生那个观念的那个印象来,并且清楚地说出,那个印象是以什么方式发生作用,是由什么对象得来的。这个印象是一个感觉印象,还是一个反省印象呢?这个印象是愉快的,还是痛苦的,还是漠然的呢?这个印象还是永远伴随着我们,还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呢,如果它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那么主要是什么时候返回来呢,并且是由什么原因产生出来的呢?
如果有任何人不答复这些问题,而是躲避这个困难,说一个实体的定义乃是可以独立自存的某种东西,而且这个定义就应当使我们满意:如果有人这样说,那么我就要说,这个定义与每一个可以被想像的东西都是符合的,可是决不足以区别实体与偶有性,或是区别灵魂和它的知觉。因为我是这样进行推理的。凡可以清楚地被想像的东西都可能存在;而凡在任何方式下被清楚地想像的任何东西也就可能以那种方式存在。这是已经被承认的一条原则。其次,凡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别的,而凡可以区别的事物都是可以被想像所分离的。这是另一条原则。我从这两条原则所推得的结论就是:我们的全部知觉既然都是互相差异,并且与宇宙中其他一切事物差异,所以这些知觉也都是互相分别的,互相分离的,而可以被认为是分别存在的,因而也就可以分别存在,而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来支持其存在。因此,这个定义如果说明一个实体的话,那末这些知觉便都是实体了。
由此可见,不论是借着考察观念的最初根源,或是借着一个定义,我们都不能得到任何一个令人满意的实体概念:据我看来,这似乎就是可以完全抛弃关于灵魂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那个争论的一个充足理由,并且是使我绝对鄙弃那个问题本身的一个充足理由。除了对知觉而外,我们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一个完善的观念。一个实体是和一个知觉完全差异的。因此,我们并没有一个实体观念。“寓存于某物之中”这个条件被假设为是支持我们知觉的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可是没有任何东西似乎对支持一个知觉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便没有寓存观念。当人们问:知觉还是寓存于一个物质的实体中、还是寓存于一个非物质的(精神的)实体中时,我们甚至不懂得这个问题的含义,那么如何还可能加以答复呢?
有一个通常被用来证明灵魂的非物质性(精神性)的论证,据我看来是值得注意的。凡占有空间的东西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而凡由部分组成的东西即使不在实际上、至少在想像中是可以分割的。但是任何可分的东西都是不能与一个思想或知觉结合起来的,因为思想或知觉是一种完全不可分离、不可分割的存在物。因为假设有那样一种结合,那么那个不可分割的思想还是存在于这个占空间的、可分的身体的左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右方呢,还是存在于其表面呢?还是存在于其中央呢,还是存在于其后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前方呢,如果这个思想是和广袤结合起来的,那末它必然存在于广袤范围内的某处。如果思想存在于广袤的范围以内,那么思想或者存在于一个部分,或者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在前一种情形下,那个特殊的部分便是不可分的,知觉只是与这一部分结合,而并不与广袤结合;如果思想存在于每一部分,那末思想也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可以分离的、可以分割的,如同物体一样;这是彻底谬误而矛盾的。因为任何人能够设想一个一码长、一尺宽、一吋厚的情感么?因此,思想和广袤是完全不相容的两种性质,永远不能合并于一个主体中。
这个论证并不影响关于灵魂实体的问题,而只影响灵魂与物质在空间上的结合问题。因此,一般地考察一下哪些对象能够或不能够有空间上的结合,那或许不是不适当的。这是一个奇妙的问题,或许可以导使我们达到重大的发现。
最初的空间和广袤概念完全是由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得来的;而且除了有颜色的或可触知的事物以外,也没有任何东西的部分的排列方式足以传来空间观念。我们减少或增添一种滋味的方式,与我们减少或增添任何可见的对象的方式不同;当几种声音同时刺激我们的听觉时,也只有习惯和反省使我们对于发出那些声音的物体的远近程度形成一个观念。凡标志出其存在的场所来的东西,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否则便是没有部分或组合的一个数学点。凡占有空间的东西一定有一个特殊的形状,如方形、圆形、三角形,其中没有一个与一个欲望、或与其他任何印象或观念互相符合的,而只能与上述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的印象符合。一个欲望,虽然是不可分的,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一个数学点。因为要是那样,那末就可以加上其他欲望,而造成两个、三个、四个欲望,而且这些欲望还是分布和安置于有一定的长、宽、厚的那样一个方式中;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在说明这一点以后,我如果提出曾被若干形而上学家所鄙弃、并被认为是违反人类理性最确定的原则的一个原理来,那就该不至于使人惊讶了。这个原理就是:一个对象可以存在,但却不存在于任何地方。我肯定说,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绝大部分的存在物都是、而且必然是以这个方式存在的。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如果不是排列得可以形成一个形状或数量,而且整个对象对其他物体的关系也并不符合于我们的远近概念,那末那个对象可以说是不在任何地方存在。但是除了视觉和触觉两者的知觉和对象以外,我们的全部知觉和对象显然都是这种情形。一次道德的反省不能处于一个情感的右方或左方,气味或声音也不能是一个圆形或一个方形。这些对象和知觉不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场所,而且还和场所是绝对不相容的,甚至想像也不能以场所给予这些知觉。至于说,要假设这些知觉不存在于任何地方,便是谬误,那末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如果情感和情绪在知觉之前显得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广袤观念也可以由这些知觉获得,正如其可以由视觉和触觉得来一样;这是与我们所已经确立的理论相反的。如果这些知觉显得没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它们也就可能以这种无场所的方式存在;因为凡我们所能想像的事物都是可能的。
现在就无需证明,那些单纯而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知觉是不能在任何场所与占有空间并可以分割的物质或物体结合的了;因为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性质作为依据,便不能建立一种关系。更值得提出的是:关于对象在空间中的结合的这个问题,不但出现于有关灵魂本性的形而上学的争论中,而且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时刻刻都有机会加以考察。例如,我们假设在桌子的一头有一个无花果,另一头有一个橄榄,那么显而易见,在形成这些实体的复合观念时,其中最明显的一个观念就是两种果实的不同的滋味的观念: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还把这些性质与有颜色而可触知的性质合并起来、结合起来。我们假设一种果实的苦味和另一种果实的甜味、存在于那两个可见的物体中,并且被桌子的全部长度所分开。这是那样引人注目和那样自然的一个幻觉,所以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它们所由以产生的那些原则。
一个占有空间的对象虽然不能和其他不存在于任何场所或者不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可是这些对象仍然可能发生许多其他关系。例如,任何果实的滋味和气味都不能与其颜色和可触知性两种性质分开的;不论其中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这些性质确是都永远同时并存的。这些性质也不但是一般地并存着,并且在心中也是同时出现的;而且我们是在使占有空间的物体接触我们的感官的时候,我们才知觉它的特殊的滋味和气味。因此,占有空间的对象和不在任何特殊场所存在的性质之间所有的这些因果关系,和在其呈现的时间上的接近关系,对心灵必然发生那样一种效果,即其中的一个出现的时候,它就立刻使心灵的思想转而想到另外一个。不仅如此。我们不但因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使自己的思想由其中一个转到另外一个,而且我们还要努力给予两者以一个新的关系,即场所中的结合关系,以便使这种推移更为顺利,更为自然。因为一些对象如果被任何关系结合起来,我们便有在其中加添一种新关系的强烈倾向,以便补足那种结合:这个性质乃是我在人性中常有机会看到的,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加以更详细的说明。在我们排列各个物体时,我们总不会不把那些互相类似的物体放得互相接近,或者至少把它们放在相对应的观点之下。为什么呢,那只是因为我们在把接近关系加在类似关系上时,或把位置的类似关系加在性质的类似关系上时,感到一种满意。这种倾向的结果已经在我们所最容易假设的特殊印象和其外界原因间那种类似关系中观察到。但是我们在现在这个例子中找到了这种倾向的最为明显的一个结果,在这里我们根据两个对象间的因果关系和在时间上的接近关系,又虚构了一个场所上的结合关系,以便加强那种联系。
但是不论我们对于一个占有空间的物体(如无花果)和其特殊的滋味在场所上的结合、形成怎样混乱的概念,而在反省起来,我们在这种结合中确实一定会观察到一种完全不可理解、自相矛盾的东西。因为假设我们向自己提出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我们所认为包括在一个物体范围以内的那种滋味,还是在物体的每一个部分,还是只在于它的一个部分:那么我们立刻会感觉自己茫然不知所措,并且知道我们永远不能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不能答复说,滋味只存在于一个部分,因为经验使我们相信,每个部分都有同样的滋味。我们也不能答复说,滋味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因为要是这样,我们就必须假说它是有形状的、占有空间的;这种说法是荒谬而不可思议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是被两个直接相反的原则所影响的:一个原则就是决定我们将滋味与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的那种想像的倾向,另一个就是向我们指出那样一种结合是不可能的理性。我们分歧于这两个对立的原则之间,哪一个都不肯舍弃,而却使这个问题陷于混乱和模糊之中,以致我们不再觉察到那种对立。我们假设滋味存在于物体范围以内,不过它的存在的方式使它充满全体而却不占空间,并且完整地存在于每一部分以内而无需分裂。简而言之,我们在自己最习惯的思维方式中就应用了“全体存在于全体,全体又存在于各个部分”那个经院哲学派的原则;这个原则若是不加修饰地被提出来,是十分骇人的,因为那就等于说,一个东西存在于一个场所,同时却又不存在于那个场所。
所有这些谬误的发生,都是由于我们力图以一个场所加于一种完全不能有场所的事物;而我们所以要作这种努力,乃是因为我们倾向于借着赋予那些对象以一种场所上的结合,来补足建立在因果关系和时间接近关系上面的那种结合。但是理性如果毕竟有充分的力量足以克服偏见的话,那么在现在的情形下,它必然要取得胜利。因为我们只剩下几个可能的假设供我们选择:或者假设某些事物不在任何场所存在;或者假设这些事物是有形状的。占有空间的;或者假设,当这些事物与占有空间的对象合并起来时,全体就存在于全体之中,而全体又存在于每一个部分之中。后两个假设的谬误充分地证明了第一个假设的真实。此外再没有第四个意见。因为,如果假设这些事物是以数学点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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