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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休谟-人性论-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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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关于这个问题的最一般而最通俗的说明就是说:我们既然由经验发现物质方面有一些新的产物,例如物体的运动和变化,并且断言,在某某地方一定有一种能够产生它们的能力;于是我们终于根据这种推理得到能力和效能的观念。不过我们只要一反省两条很明显的原则,就可以相信这只是一个通浴的说明,而不是哲学的说明。第一,理性单独并不能产生任何原始观念,第二,理性就其与经验相区别而言,永不能使我们断言,一个原因或一个产生性质对于每一个存在的开始都是绝对必需的。这两种考虑都已加以充分说明;所以我们现在就不再加以申论。
我只是根据达两种考虑推断说,理性既然不能产生效能观念,那末那个观念必然是由经验得来,必然是由这种效能的某些特殊例子得来的,而这些例子都是借感官或反省的共同途径进入心灵中的。观念永远表象它们的对象或印象;反过来说就是,每个观念的发生必然需要某些对象。因此,如果我们自称有任何正确的效能观念,那么我们必须举出一些例子来说明那种效能显然是可以被心灵所发现的,而且那种效能的作用也是可以被意识和感觉明显地知觉的。如果举不出这些例子,那么我们就得承认,那个观念是不可能的,是假想的;因为唯一能挽救我们脱离这个两难的困境的那个先天观念的原则已经被驳倒了,而且现在在学术界几乎巳被普遍地排斥了。因此,我们现在的任务必然就是要找出某种自然的产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因的作用和效能能够被心灵清楚地想像和理解,而不至有任何含糊或错误的危险。
曾经自称能说明原因的秘密力量和功能的那些哲学家们,真是意见纷纷,他们那一大批的意见对于我们这种探讨很少鼓励。有人主张,物体是凭其实体的形式(substantial
forms)发生作用的;有入主张,物体是凭其偶有性或性质发生作用的;有些入主张,物体是凭其内容与形式(matter and form)发生作用的;有些人主张,物体是凭其形式和偶有性发生作用的,更有些人主张,物体是借与所有这些都不同的某些潜能和机能(faculties)发生作用的。所有这些意见又都以千百种不同的方式混合和变化,使我们有充分理由去推测,其中没有一个是有任何根据或证据的;而且假设物质的任何一种已知性质中合有效能,
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倘使我们考究一下,这些实体的形式、偶有性和功能等原则,实际上并不是物体的任何已知的特性,而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不可说明的:那末上述的推测对我们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哲学家们如果遇到一些令人满意的。清楚而可理解的原则的话,那么他们显然决不会采用那样含糊而不确定的原则。在像现在这件事情方面,尤其如此,因为这件事情必然是最简单的知性的对象,如果不是感官的对象的话。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断言,我们不可能在任何一个例子中指出一个原因的能力和动力寓存其中的那个原则;在这一点上,理智上最精明的人和理智上最平庸的人是同样没有办法的。如果任何人以为应当驳斥这种说法,他无需去费心发明长篇大套的推理,他只要立刻给我们指出一个原因的例子,使我们在其中发现出能力或作用原则来。我们不得不常常利用这种挑战的办法,因为这几乎是证明哲学中的一个否定命题的惟一方法。
哲学家们在确定这种能力的历来一切尝试中,既然都没有什么成功,这就最后迫使他们作出结论说,自然界的最终的能力和效能是我们所完全不知的,而且我们如果在物质的一切巳知性质中来寻找这种最终的能力,那是徒然的。他们在这个意见上几乎是一致的;只有在他们由此所得出的推论中,他们才表现出彼此的意见不同。因为其中有些人,特别是笛卡尔派,建立了一个原理说,我们完全认识了物质的本质,于是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推论说,物质并不赋有效能,物质本身不可能传达运动,或产生我们所归之于物质的任何一个结果。物质的本质既然是在于广袤,而广袤又不涵摄现实的运动,仅仅涵摄着可动性,于是他们就断言,产生运动的那种功能一定不能存在于广袤中间。
这个结论把他们导入他们所认为完全不可避免的另一个结论。他们说,物质本身是完全不活动的,是没有任何能力使它可借以产生、继续或传达运动的:不过这些结果既然是我们的感官所明显地感到的,而且产生它们的那种能力必然寓存于某个地方,所以它就必然存在于上帝或神,这个神的本性是一切德能全部具备的。因此,神才是宇宙的原动力,他不但首先创造物质,给予它以原始的冲动,并且也通过继续施展全能的力量、支持物质的存在,而且继续不断地给予物质以其所有的那些运动、形象和性质。
这个意见确是很奇特,很值得我们注意,但是我们稍一反省,我们现在所以提到它的目的,那么在这里来考察它,就显得有些多余了。我们已经确立了一条原则说,我们的全部观念既然是由印象或某种先前知觉得来,所以如果举不出这种能力被人知觉到在发挥作用的一些例子来,那末我们便不可能有任何能力和效能的观念。这些例子既然不能在物体方面发现出来,所以笛卡尔派根据他们的先天观念的原则进行推理时,就求助于一个最高的精神或神,他们认为神是宇宙间唯一的主动的存在者,并且是物质的每一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但是先天观念的原则既然被承认是虚妄的,所以一个神的假设也并不能代替了那个原则、来帮助我们说明呈现于我们感官前面或是我们在内心意识到的一切对象中所寻找不到的那种动力的观念。因为,如果每个观念都是由一个印象得来的,那么一个神的观念也是由同一根源发生的;而如果任何感觉印象或反省印象都不涵摄任何力量或效能,那么也就同样不可能发现或想像神具有任何那样主动的原则。所以,这些哲学家们既然已经断言,物质不可能有这样一个效能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在其中发现那样一个原则;同样的推理方法也该决定他们把这个原则排除于最高存在者之外。如果他们认为这个意见是荒谬而不敬的(它确实也是这样),那么我可以告诉他们,怎样才可以避免它,就是:他们在起初就该断言,他们并没有任何对象中的能力或效能的恰当观念。因为不论是在物体中或在精神中,不论是在高级事物中或是在低级事物中,他们都不能发现出一个可以表现这种能力的例子。
有些人主张有第二性原因的效能,而给予物质以一种派生的但系实在的能力和功能,根据这些人的假设来说,上述的结论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们既然承认这种功能不存在于物质的任何已知性质中,那么关于这个观念的来源仍然存留着困难。如果我们实在有一个能力观念,那么我们可以把能力归之于一种未知的性质:但由于那个观念不可能从那样一个性质得来,而且已知性质中也没有任何能够产生它的东西;所以,当我们想像自己具有通常所理解的任何这样一个观念时,我们就是欺骗了自己。一切观念都由印象得来,并且表象印象。我们永远没有包含着任何能力或效能的任何印象,因而我们也没有任何能力的观念。
'有些人主张说,我们在自己心中感觉到一种功能或能力;我们在这样获得了能力观念以后,便把那种性质转移到我们不能在其中直接发现它的物质上。他们说,我们身体的运动和我们心灵的思想及情绪都服从意志;我们也不必远求,就可得到一个正确的力量或能力的观念。不过要使我们相信这个推理是如何的谬误,我们只须思考下面这一点就够了:即意志在这里虽然被当作一个原因,可是它和它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一种可以发现的联系,正如任何物质的原因和它的相当的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可发现的联系一样。我们远远看不到一个意志行为和一种身体运动之间的联系;而且大家都承认,没有任何结果是更难以用思想和物质的能力和本质来说明的。意志对我们心灵的控制,也并不是较为可以理解的。那里的结果和原因是可以区别,可以分离的,而且人们如果不是预先经验到它们的恒常结合,这种结果也并不能被预先见到。在某种程度内,我们对于自己的心灵有一种控制力,但是超过了那个限度,我们便丝毫不能加以控制;我们如果不求助于经验,我们便显然不能确定我们的控制权的精确界限。简单说来,心灵的作用在这一方面是和物质的作用一样的。我们只看到心灵的各种作用的恒常结合;超出这个限度,我们就不可能进行推理。任何内心的印象,和外界的对象一样,都没有明显的功能。因此,物质既被哲学家们承认是借一种未知的力量发生作用的,所以我们如果想求助于自己的心灵来得到一个力量观念,那也是一种徒然的希望'12'。'
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原理说,一般的或抽象的观念只是在某种观点下被观察的特殊观念,而且在反省任何对象时,我们不可能把一切特定程度的数量和性质排除于思想之外,正如不能把它们排除于事物的实在的本性以外一样。因此,我们如果具有任何一般的能力观念,我们也必然能够想像这个观念的某种特定的类别;而且能力既然不能单独存在,而永远被看作是某种存在物或存在的一个属性,所以我们必然能把这种能力放在某种特定的存在物中,并且想像那个存在物是赋有一种实在的力量和功能,而那样一个特定的结果就必然由这个功能的作用产生出来。我们必须明晰地、个别地想到因果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在单看到其中之一以后,就能够断言在它之后或在它之先必然有另一个存在。这才是想像一个特定物体中一个特定能力的真正方式;而由于离了一个个体的观念就不可能有一个一般的观念,所以如果特殊观念不可能存在,一般观念也决不能存在。但是现在最明显不过的一点就是:人类心灵对于两个对象并不能形成那样一个观念,使自己能够想到它们之间的任何联系,或是明晰地理解到联合它们的那种能力或效能。那样一种联系就会等于一个理证,并且会意味着、一个对象绝对不可能不随着另一个对象出现,或被想像为不随着另一个对象出现:但是这种联系在一切情形下都已经被排斥了。如果有任何人持着相反的意见,并且以为自己已经获得了任何一个特定对象中的能力的概念,我希望他可以给我指出那个对象来。但是在我遇到这样一个人以前(我对于这一点是绝望的),我就不得不断言:我们既然永不能明晰地想像、一个特定的能力如何能够寓存于一个特定的对象中,那么我们如果设想自己能够形成那样一个一般观念,那就只是在欺骗自己。
由此可见,整个说来,我们可以推断说,当我们谈到一个高级的或低级的存在物赋有一种与任何结果成比例的能力或力量时,当我们说到对象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并且假设这种联系依靠于这些对象中任何一个所赋有的一种效能或功能时:那么在所有这样应用的表达方式中,我们实在没有任何明确的意义,我们只是运用了普通的词语,而并无任何清楚而确定的观念。不过这也许是这些表达方式在这里由于被误用了,因而失掉了它们的真义,而不见得是它们原来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们应该对于这个题目再给予一番考虑,看看我们是否可能发现出我们所附于这些表达方式上的那些观念的本性和来源。
假如有两个对象呈现于我们面前,其中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那么显然,我们不能单凭思考一个对象或两个对象,就可以发现结合它们的那个联系,或者能够确实断言,它们之间有一种联系。因此,我们并不是从任何一个例子中得到因果观念,得到能力、力量、功能和效能的必然联系观念。如果我们从来只见到一些彼此完全不同的对象的个别结合例子,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够形成任何那样一些的观念。
但是还有:倘若我们看到同样一些对象永远结合在一起的若干个例子,我们便立刻想到它们的联系,而开始由这一个推出那一个来。因此,类似的例子的这种重复,就构成能力或联系的本质,并且是这个观念所由以发生的来源。因此,为了理解能力的观念,我们必须考虑那种重复;而且为了解决长时期来使我们迷惑的那个难题,我只要求这一点就够了。我是这样进行推理的。完全类似的例子的重复出现永远不能单独产生出不同于任何特定例子中所发现的观念的一个原始观念:这一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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