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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休谟-人性论-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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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影响方面那样接近于圆满的信念,以致使我们相信,它们是由同一根源得来的。信念必然是借着伴随它的强力和活泼性而使想像感到愉快,因为每一个具有强力和活泼性的观念都被发现为能使那个官能感到愉快的。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判断与想像,也如判断与情感一样,都是互相协助的;不但信念给予想像活力,而且活泼而有力的想像,在一切能力中也是最足以取得信念和权威的。对于任何以鲜明有力的色彩给我们描绘出来的东西,我们要想不同意也很困难;想像所产生的活泼性在许多情形下大于由习惯和经验而来的活泼性。作者或友人的生动想像使我们不由自主地听其支配,甚至他本人也往往成为自己的热情和天才的俘虏。
我们也该在这里说,生动的想像往往会堕落为疯狂或愚痴,而其作用也与疯狂或愚痴很相像;想像的作用也是以同样方式影响判断,并且也根据同样原则产生信念。在血液和精神特别冲动时,想像获得了那样一种活泼性,使它的全部能力和官能陷入混乱,这时我们就无法区别真伪,每一个模糊的虚构或观念就都和记忆的印象或判断的结论具有同样的影响,也都被同样地看待,并以同样力量作用于情感。这时就不再需要一个现前的印象和习惯性的推移来使我们的观念生动起来了。脑中的每一个狂想,都和我们先前庄严地称为关于事实的结论(有时也称之为感官的现前印象)的那些推断同样活泼而有力了。
'在诗歌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较小程度的同样作用;诗和疯狂有这个共同之点,就是:它们给予观念的活泼性,并不是由这些观念的对象的特殊情况或联系得来的,而是由其人的当下性情和心情得来的。不过这种活泼性不论达到何种高度,这种活泼性在诗歌中所引起的感觉显然永远达不到我们即使是根据最低级的概然性进行推理时心中发生的那种感觉。心灵很容易区别两者;诗的热情不论使人的精神发生什么样的情绪,这种情绪仍然只是信念或信意的假象。观念也是这种情形,正如它所引起的情感一样。人类心灵的任何情感都可以由诗激动起来;不过同时,情感在被诗的虚构刺激起的时候所给人的感觉,比起当这些感觉是由信念和实在发生的时候,悬殊甚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使人不愉快的情感,到了悲剧或史诗中,就可以给人以最高的快乐。在后一种情形下,它并不以同样沉重的压力加于我们;它在感觉中没有那样稳固性和坚定性;它只有刺激精神和引起注意的那种愉快作用。情感方面的这种差异,清楚地证明了在这些情感所由以发生的那些观念中也有相似的差异。当活泼性是由于与当前印象有一种习惯性的结合发生起来时,想像即使在表面上不曾受到那样大的激动,可是在它的活动中比在诗歌和雄辩的热忱中,总有一种更为有力而实在的东西,在这种情形下,也和在其他任何情形下一样,我们心理活动的力量不是以心灵的表面激动来衡量的。一篇诗的描写可能比一段历史的叙述对于想像有更为明显的作用。诗的描写可以把形成一幅完善的形象或图画的那些情景更多地集拢起来。它可以似乎用较为生动的色彩把对象放在我们的面前。可是它所呈现出的观念仍然和来自记忆和判断的那些观念在人的感觉中有所不同。在伴随诗的虚构而发生的那种似乎沸腾激烈的思想和情绪里面,仍然有一种微弱而不完善的东西。
我们以后将有机会注意到诗意热情和真正的信念之间的类似和差异。同时,我必须说,两者在其感觉方面的重大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反省和通则发生的。我们观察到,虚构从诗歌和雄辩方面得来的想像的活力只是一种偶然的情况,每个观念也都同样可以有这种偶然情况;而且这类虚构与任何实在事物都没有联系。这种观察只是使我们可以说是帮助了虚构,但却使这个虚构观念感觉起来十分不同于建立在记忆和习惯上的永恒不变的信念。两者可说是属于同一类的,不过虚构在其原因和作用方面比起信念来却远为逊色。
如果对于通则作一种相似的反省,就可使我们不会随着我们的观念的强力和活泼性的每一次的增强而也增强我们的信念。当一个意见不容任何怀疑或不容有相反的概然性时,我们就对它发生充分的信念;虽然类似关系或接近关系的不具备会使它的强力较逊于其他意见的强力。由此可见,知性校正了感官所呈现的现象,并使我们想像,二十尺以外的一个对象甚至在眼睛看来同十尺以外的同样大小的一个对象显得是一样大小。'
我们可以注意到诗歌的较小程度的同样作用,其间只有这种差异,即我们稍一反省,便会驱散诗歌的幻想,而把对象置于其恰当的观点之下。但是在诗意焕发,热情沸腾的情形下,诗人确是有一个假的信念,甚至好像亲见他的对象。只要有丝毫的论证足以支持这个信念,邮末就没有什么比诗中的人物形象的光辉,更足以助长他的充分信念,这些形象不但对于读者,就是对于诗人自己,也都有感动的作用。
第十一节 论机会的概然性
不过为了给予这个系统充分的力量和明白性起见,我们必须暂时抛开这个系统来考察他的各种结论,并且根据同样的原则说明由同一来源发生的其他几种推理。
有些哲学家们将人类理性分为知识和概然推断两种,并且给知识下定义为由观念的比较而发生的那种证据,因此这些哲学家们就被迫把我们根据原因或结果所作的一切论证都归在概然推断这个总名之下。不过每个人虽然都可以有自由根据他自己的意义去应用他的名词,而且我在本书前面一部分就准此采取了这种表达方法:可是在通常讨论中,我们确是断然地肯定说,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许多论证超过概然推断,并且可以被视为一种较强的证据。一个人如果说,太阳明天会升起或者一切人都要死、只是很可能的事情,人们就会觉得他可笑;虽然对于这些事实,我们所有的信据显然不超出经验所提供的范围。根据这个理由,为了保存通常的词义、而同时又标志出各种程度的证据起见,把人类理性分为三种或许是比较方便的;这三种就是,根据于知识的推理,根据于证明的推理,和根据于概然推断的推理。所谓知识,我指的是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那种信据。所谓证明,我指的是由因果关系得来、而完全没有怀疑和不确实性的那些论证。所谓概然推断,我指的是仍然伴有不确实性的那种证据。现在我所要进行考察的是最后这种推理。
概然推断也就是推测性的推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在机会上的,一种是建立在原因上的。我们将依次考察这两种推断。
因果观念是由经验得来,经验因为以恒常结合在一起的对象呈现于我们,所以就产生了在那种关系下观察那些对象的那样一种习惯,以致我们在其他任何关系下观察它们时,就大为感觉勉强。在另一方面,机会本身既然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而且恰当地说,只是一个原因的否定,所以它对心灵的影响和因果关系的影响正是相反。机会的本性是使想像不论在考虑那个被视为偶然的对象的存在或不存在时,完全保持一种中立。一个原因进入我们的思想中时,就可以说是强迫我们在某种关系下来观察某种对象。机会却只能消灭思想的这种倾向,而使心灵处于本来的中立状态;在原因不出现时,心灵是会立刻返回到这种状态的。
完全的中立既然是机会的必要条件,所以一个机会若不是含有较多数的同等机会时,它就不可能比另一个机会较占优势。因为假如我们肯定说;一个机会能够在任何其他方式下比其他机会占着优势,那么我们在同时必须肯定说,总有某种东西给予它这种优势,并决定结果偏于那一面,而不偏于另外一面。那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原因,而取消了我们前面已确立的那个机会的假设。机会的必要条件是完全的中立,而一个完全中立本身决不可能比另一个完全的中立占优势或处于劣势。这个真理并不是我的体系所特有的,而是被任何计算过机会的人所承认的。
这里可以注目的就是:机会和因果关系虽然直接相反,可是若不假设那些机会之中混杂有某些原因,并假设某些情节的必然性和其他情节的完全中立性结合起来,我们就不可能设想使两个机会有高下之分的那种机会的结合。如果没有东西限制机会,那么最狂妄的幻想所能形成的任何概念,便都处于平等地位;这里也就不能有任何情节可使一个概念比另一个概念占优势。因此,如果我们不承认有一些原因使骰子下落,并在下落时保持其形状,而且落到某一面上:那末我们便不能推算机会的规律。但是如果假设这些原因起着作用;并假设其他原因都是中立,而是被机会所决定的,那末我们便容易得到一种机会的优势结合的概念。一个骰子如果有四面标记着某种点数,只有两面标记着另一种点数,那末这个骰子便给予我们一个明显而容易理解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种优势。在这里,心灵就被那些原因限制于那些结果的那样一个精确的数目和性质,而同时却没有被决定去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特殊结果。
在上面的推理中,我们前进了三步:第一,机会只是原因的否定,在心中产生了完全中立状态:第二,一个原因的否定和一个完全的中立状态永远不能比另一个原因的否定和另一个完全的中立占优势;第三,机会中必须混杂着一些原因,以便成为任何推理的基础。在进行了这种推理以后,我们其次就要考究,机会的优势结合对于心灵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它是以什么方式影响我们的判断和信念。这里我们可以重复一下我们在考察发生于原因的那种信念时所用过的全部论证,并且可以照同样方式证明,占有多数的机会之所以产生我们的同意,既不是由于理证,也不是由于概然推断。显然,我们决不能单纯借观念的比较在这件事情上作出任何重要的发现,而且我们也不能确实证明,任何结果必然落在占有多数机会的那一面。在这一点上,要假设任何确实性,那就推翻了我们关于机会的互相对立以及它们的完全相等和中立所巳确立的原则。
如果有人说,在两种机会对立的时候,我们虽然不能确实断定结果将落在哪一方面,可是我们可以确实断言,它大概并很可能地要落在机会占多数的那一面,而不落在机会占少数的那一面:如果有人这样说,那么我要问,这里所谓大概和很可能是什么意思?机会的大概出现和很可能出现,就意味着相等机会在一方面占着多数,因此,当我们说,结果大概落到占优势的那一面、而不落到占劣势的那一面时,那我们也只不过是说,在机会占多数的一面,实际上有一个优势,在机会占少数的一面,实际上有一个劣势;这只是一些同一命题,没有什么重要性。问题在于:多数的相等机会借着什么方法作用于心灵上,并产生信念或同意,因为它看来既非借着根据于理证的论证,也非借着根据于概然推断的论证。
为了澄清这个困难;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人手中持着一个骰子,骰子的四面标记着一种形象或点数,其余两面标记着另一种形象或点数;假设他把这个骰子放在匣中要去摇掷它;显然,他一定断言,前一个形象的出现比后一个形象的出现的概然性要大些,因而选取了那个刻在多数面上的形象。他可以说是相信这一面将要朝上;不过他根据相反机会的数目,仍然有一种怀疑和踌躇:而随着这些相反机会的减少和另一方面优势的增加,他的信念就获得了新的稳定和信据程度。这个信念发生于心灵对我们眼前那个简单而有限的对象所有的作用;因此,它的本性就更加容易发现和说明。我们只要思维单单一个骰子,就可以理解知性的最神奇的作用之一。
照上述方式作成的这个骰子,包括着三种值得我们注意的情况。第一,就是某些原因,如重力、坚固性、方形;这些原因决定了它的降落,在降落时保持它的形相,并使它的一个面朝上。第二,就是被假设为彼此没有差异的一定数目的面。第三,就是各个面上所刻的形象。就其有关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这三点就形成了骰子的全部本性。因此,当心灵判断这样掷一次骰子的结果时,这三点就是它所考虑的仅有情况。因此,我们可以依次仔细考虑这些情况在思想和想像上的影响必然是什么样的。
第一,我们已经说过,心灵是被习惯决定了由任何原因推到它的结果,当其中之一一出现时,心灵就不可能不形成对另一个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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