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爷小说网 > 文学电子书 > 谈什么性,说什么爱 >

第7节

谈什么性,说什么爱-第7节

小说: 谈什么性,说什么爱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二、赔偿额的不定性
  “过错赔偿”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看到的个案是,各地判决赔偿的数目各不相同。
  2001年6月28日人民网报道,福州市林某因重婚被判刑,出狱后起诉离婚。其妻陈某同意离婚,但是索赔“精神损失费”。根据法庭判决,陈某获赔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1年7月,上海对一起因为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并且同意无过错方索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2001年12月,天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子,支持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赔,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赔。就是说,想向“第三者”出气,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而从已有的事例来看,我们不知道“索赔”的数目是如何确定的,是根据对方的收入水平,还是当地的生活水准?或者是对方财产的多寡?法律没有界定,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过错赔偿”,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而且,是在有法庭采信的证据的前提下。
  根据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提出离婚诉讼的,70%是女性。而到妇联去看一下,寻求法律援助的,基本上都是因丈夫外遇问题引起的。
  在离婚中处于弱势的妇女,万元左右的赔偿好过没有,但是又能支撑她们多久的生活呢?
  另外,只有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才能成立,如果不离婚,就不是“过错”了,没有婚内索赔的可能。
  三、心态的男女可比性
  民间语文道:每一个腐败的男人后面,都有一个更加腐败的女人。
  有的,不止一个女人。
  从所有的大案要案看出来,上自大贪官,下到普通一个银行小职员,深究下去,背后都有女人。
  看最近几年风靡一时的影视作品,无论中外,都可以看出,外遇问题的普遍性。
  流行代表了受众的心态和社会文化的一个方面。所以,在修改婚姻法时,关于是否要立法惩治“包二奶”的行为,是否要惩治第三者“妨害家庭罪”等等的争论一度甚嚣尘上。
  那么,在已婚男女中,谁的外遇几率更高?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就像女性每年都有一个三八节一样,从来没有人提议给男人过一个“三九”男人节。我们讨论的是一种心态,即,同样有外遇,男和女主动离婚可能性谁更高?答案似乎也是明摆着的。
  再宽容的男人,也不可能让人挑战底线,绿帽子应该是男人的最后底线吧;而女人,大部分女人,如果爱上了丈夫之外的男人,都会主动选择离婚,因为,她们不太可能忍受灵魂与身体的互相背离,总觉得身体和灵魂必须放在同一个地方才妥帖。
  你见过哪一个男人为了外遇主动离婚?《一声叹息》里的男人的心态就是外遇中的男人的普遍心态:对老婆———摸着老婆的手,是左手摸右手;但是如果你的腿断了,就如同我自己的腿断了一样疼;对情人———这年头哪有仙女啊?
  于是,他们的办法是:拖。如果有孩子,那是最好最现成的借口了。
  因此,中国的孩子们应该庆幸,至少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像那个美国笑话里说的:我们的爸爸妈妈都离婚了,为什么你爸爸妈妈还不离婚?
  四、男人索赔的可能性
  按照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网上有个笑话,说的是,根据新《婚姻法》,想离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人同居,并且采取广而告之的态度,你想离婚,自然调解无效。当然,你不要有太多的财产。
  法律有空子可钻是难以避免的。毕竟这个世界上,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成的婚。
  有一篇小说曾描写一个男人为了甩掉妻子,精心设计了一个陷阱,让妻子不自觉地爱上另一个男人,同时让他“发现”,而让妻子悔愧交加地主动离婚。
  今天如果有人按照这个套路设计一下,情形会怎么样呢?
  就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妻子向丈夫索赔,尚无丈夫向妻子索赔的实例。如果是妻子红杏出墙,做丈夫的男人,会不会索赔?绿帽子换来的钱,男人会要吗?
  由于没有实例,我们不能妄自猜测。但是既然男女平等,为什么男人不可以理直气壮地索赔?
  我们没有看到实例的最大可能是,当事人没有闹上法庭,在法院外就协议了。
  五、成本总核算
  核算下来,你明白了吧,如果你打算将外遇进行到底,总有一天事情会露馅的,不离不弃的想法比较天真,既然“过错赔偿”本身的灵感来源于合同法,那么没什么不好意思的,一项投资不能赚钱,那就得止损,所以有必要核算成本在先。
  表面上看,离婚是最大的成本,加上数万元的赔偿———如果你的法定配偶看在曾经的夫妻情分上,不那么狮子大开口;又或者,她(他)没有请到一个激情和口才都足以打动法官的律师。当然,身心的折腾是不能算的,因为你一定乐在其中才要这样折腾的呀。
  民间曾有一句恶俗的话,与婚外性成本有关:“想喝牛奶,为什么要养一头奶牛呢?”
  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等于明确告诉你,一时的通奸和一夜情,都不在此列。同样是出轨,“持续稳定地居住”符合索赔的条件,一夜情和嫖娼,都不算“过错”,不符合索赔的要件。如此推断下来,“养奶牛”的人至少是爱牛的,属于有情人,只喝“牛奶”的当然谈不上情了,却是最节约最经济的。法律到底要打击谁和保护谁呢?如果一个妇女到法庭请求离婚,理由是其丈夫屡次嫖娼,并且要求赔偿,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她的愿望或许会落空。出轨的丈夫可以理直气壮地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驳回。———难道法律认为嫖娼和一夜情都不足以破坏婚姻?不会给配偶带来精神伤害?
  而对被侵权的第二者,最大的成本应该是捉奸费用,万一这部分的支出,以及雇请律师的费用,加起来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而且———你自己捉的奸,法律是有可能不认账的,因为这是侵犯隐私。
  那么,谁会在这些赔偿案中受惠呢?答案是可笑的,但却是事实,那就是:律师和法院,以及冲晒胶卷的影楼。
  很多聪明人看到这一点,于是不会闹到法院,平白做了神圣法庭的经济支柱,还免费娱乐了旁观者,更有可能成为正愁无处找社会新闻的记者的好素材。
  这是从经济出发算出来的。
  当然,如果有孩子,孩子可能永生的心灵缺陷,是为人父母的最大成本吧。
  况且,科学家们说了,爱情是一种化学反应,好像最长也就36个月;便化为乌有———你要是活70岁的话,36个月才是几分之几?


  《谈什么性,说什么爱》第四部分

  职业失恋者

  谁谁谁
  有幸认识一位擅写情感小说的女作家,30岁左右,相貌平平,却艳福不浅,经常与财貌俱佳的杰青交往。但或许是佳人难逢,抑或是她要求太高,感情总不尽如人意。她于是也不断地陷入失恋。不过,每次失恋后,她总能和着悲痛欲绝的心情,写出一段段撩人心弦的奇情故事,令人叫绝。
  终于有一次,梦中情人来了。男主人公几近完美,无论才情、资产,还是体魄都堪称极品,令人艳羡。不料,女作家快快乐乐享受了半年的爱情后,突然又宣布和平分手了。
  原来,被幸福笼罩的她,几乎失去了创作能力,再也写不出凄美的文字。这使得她不得不面临另一种痛苦。一边是失恋的痛苦,一边是失业的痛苦,想来想去,还是选择失恋吧。为了事业。
  这个故事,客观地叙述出来,就是这个样子。但通过当事人的表现,或者别人添油加醋的转述后,便是完全另一种意境。所有接到女作家电话的人都会被她那凄苦到绝望的嗓音吓得毛骨悚然,恨不得立即冲过去阻止一桩奇情自杀案的发生。
  我真不知这位作家朋友是否真的如她表现出来的那样痛苦,或者,她只是在把想像中的痛苦情状身体力行地重现出来。
  这一次的失恋,她很“敬业”,绝食了三天,被朋友送到医院输液去了。然后,当然康复了。再接着,又一部长篇爱情巨著问世了,事业上的又一个辉煌。
  朋友失恋了,很痛苦,你一定会去安慰他(她):不要紧,前面会有更幸福的爱情。
  碰到这样的职业失恋选手,你如何开口呢?用上述的安慰词吗?或者,干脆实际点,对她说:恭喜恭喜,下一篇的作品,又有猛料了。

  家庭内部的交易(1)

  党国英
  近些年中国社会有了许多积极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更合乎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的货币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但问题的另一面也已经发生,许许多多不该货币化的人际交易行为,也被货币化了。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这话在一定范围内很是正确,但如果用得不当,不仅君子之利不能得到,反徒添烦恼。上海出了一则新闻,一位杨先生,不仅因为儿子给自己编写软件便付工资给儿子,还因为自己的太太在家里做饭,又付工资给太太。这件事情被放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中来介绍、讨论,看上去它没有被电视台的编辑当一般新闻来处理。难道这个动向反映了一种“趋势”么?回答这个问题,还真牵涉到一些经济学知识。
  杨先生在家里引入了市场关系,双方交换的是服务。他的太太认可了这种交易,还说杨先生是她的“领导”。杨先生奉行的原则是“先小人,后君子”。一般理解,“先小人”,就是用市场原则来办事,将产权尽可能界定清楚,从而减少“外部性”,调动交易当事人的生产积极性。“后君子”,实际上说的是契约执行过程中,双方不伤和气,使交易可以继续下去,甚至也可能指用某种扶弱济困的道义行为来影响交易的价格。在市场关系条件下,奉行这个原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但是,不能认为任何一种交易(例如家庭内部的交易)都可以引入货币关系或市场原则。家庭是夫妻之间靠一种长期契约建立的交易结构,其中,最重要的交易是子女的养育。子女所提供的福利,其内涵比较复杂,包括精神满足与养老保障等。夫妻双方在子女的养育中都会做出贡献。在传统家庭,这种交易如果用货币来衡量,成本实在太大。谁给子女换了多少次尿布,谁又给子女教了多少知识,哪里说得清楚?特别是谁的遗传基因在子女身上表达了多少,计量起来太难。所以,自古以来货币关系没有介入家庭,即使是现在流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分账生活”,也远没有使家庭的全部交易货币化,更不至于到丈夫给太太支付工资的地步。
  因此,杨先生的做法应是大有问题。
  杨先生好像想安排一个获取“剩余价值”的公司结构———在服务合作中,自己承担风险,付给太太旱涝保收的稳定工资,合作产生的一切剩余都归自己。这样一来,杨先生就好像有了“合法”性做“雇佣者”,自己的太太则是“被雇佣者”。合作关系是否解体,也当然由杨先生说了算,因为他是风险的承担者。然而,这个结构在经济分析中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杨太太的许多风险是无法规避的,子女的成长与成就给她带来的满足感或者子女的困厄给她引起的挫败感,不会因为得到2000元月工资而消失。所以,她不会放弃自己在家庭交易中的“支配权”,当然也不会放弃家庭交易中的“剩余索取权”。其次,杨先生的做法在社会习俗和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如果他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划归杨太太,也就是说,家庭合作的剩余价值不可能由杨先生一人占有。杨先生做不得“小人”。
  同时,杨先生的做法不仅在经济上没有什么意义,反倒还增加了家庭内部的交易成本。家庭作为一种长期合约,必须避免斤斤计较。斤斤计较增大了交易成本。当然,夫妻作为“经济人”来合作,每一方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即使一次半次吃亏,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合作的未来收益,也不会计较,否则就太不理性。为了免除夫妻之间的斤斤计较,人类社会还发育了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