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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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更替地呈现与保留才能全部表现出来。由于在这个呈现与保留的更替过程中意识只把一个环节当作为它自己的,当作它的自身返回中的本质的东西,而其他环节虽说也存在于它自身却是外在的或为他的,于是在个体性与个体性之间就出现了一种互相欺骗的游戏,每个个体性都自欺也欺人,都欺骗别人也受人欺骗。
因此,一个个体性,总在设法实现些什么东西,它好象也确乎因此而把某种东西搞成了事情;它的行为动作,而就在它的行为动作里它成了为他的;并且好象它与之打交道的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其他的个体也就把这个个体的行动当作是对事情本身的一种兴趣,并且以为它的行动目的在于使事情自身得以实现,至于由上述那一个个体还是由它们这些其他个体使之实现,是无关重要的事。可是,当其他的个体指出这个事情早已由它们弄成为现实了的时候,或者如果它们还没弄成为现实的话,那么当它们提供它们的援助并实际进行援助以求这个事情实现的时候,它们竟发现上述的那一个意识已经不在它们以为它所在的那个地方,换句话说,那一个意识在事情中感到兴趣的,'并不是事情本身,'而是它自己的行为动作;而当它们知道了它的行为动作就是当初的事情自身时,它们于是就觉得自己受了欺骗。——但事实上,它们当初之急忙去援助,也不是为了别的,只不过想看看和表现一下它们自己的行动,而并不是为了事情自身;换句话说,它们当时正是想以它们所抱怨的那种受骗的方式去欺骗别的意识。——现在既然已经真相大白,充当事情自身的是意识自己的行为动作,是它自己的力量的游戏,或表演,于是好象意识对它自己的本质的所作所为就纯然是为它自身的,而不是为其他意识的,好象它只关心它自己的行动而不关心作为别人的行动的那一种行动,因而好象它对别人的行动绝不过问,听任它们自由行事。但是它们是再度看错了;意识已经不在它们以为它所在的那个地方。意识所关心的,已不是作为它的这个个别的事情的事情,而是作为事情的事情,而是为一切意识所共有的一种普遍。因此,意识是在干涉别人的行动和事业,而如果说它现在已不再能直接左右已在它们别人手里的事业或作品,那么至少它表示对此感兴趣,通过它有兴趣于对别人的作品下判断来进行干涉;因为,如果它给作品打上赞成和赞扬的烙印,那么这意味着它不仅赞扬作品本身,并且同时也赞扬它自己的慷慨大度和自我克制,因为它竟然没用它自己的非难疵议而使作品为之败坏。当它喜欢某一作品时,它固然从中享受它自己;同样,当它不赞成一件作品时,它也欢迎这个作品,因为它可以通过它对作品的非难而享受它自己的行动。然而那些自认为或自称是因这种干预而受骗了的意识,自己当初却曾想以这同样方法去欺骗别人。它们自称它们的行为动作是一种只为它们自身的东西,它们的行动只以它们自身和它们的本质为目标。但当它们做出或实现了某种东西,从而表现了自己,将自己显露于日光之下时,事实上它们就直接与它们的自许矛盾起来,因为按它们自许,它们是想排除日光自身,排除普遍的意识,并排除一切人的参与,而所谓实现则可以说正是将属于它自己的东西陈列于普遍的原素之中,以便它自己的事情变成并且一定变成一切人的事情。
因此,如果有人自称他只与纯粹的事情有所关涉,那他就既是自欺,又是欺人。一个意识,当它展出或实现了一件事情时,它自己就会经验到,其他的意识都象苍蝇之群趋于新挤出来的牛奶那样急忙凑拢过来想插手参与这件事情;而这些其他的意识也会从它那里经验到,它所展出的,不是作为对象的事情而是它自己的事情。反之,当这个意识行动的时候,如果它自以为本质的东西只是行动自身,只是力量与才能的发挥运用,或只是这一特定个体性的自我表现,那么它们其他意识也会反而经验到:它们每一个都是心情激奋,准备随时应邀参与其事,而且知道原来那个意识所展出或实现出来的,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行动,或一种个别的独有的行动,而勿宁同样是一种为他的东西或一个事情自身。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发生的结果是相同的。即是说,意识经验到的意义都不同于当初所设想的和认以为真的那种意义。意识经验到,事情与行动这两个方面同样是本质的环节,事情自身按其本性来说,既不只是事情也不只是行动,因为事情仿佛与一般行动和个别行动相对立,而行动则作为独立于它的种的环节之外的类而与持续存在相对立;事情自身勿宁是这样一种本质,这种本质的存在是个别的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行动,这种本质的行动是直接为他的存在或是一种事情,因为只有事情才可以说是每个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行动;这种本质,是一切本质的本质,是精神的本质。
意识经验到,上述的那些环节都不是主体,它们都消溶于普遍的事情自身之中;个体性的诸环节,在这个意识的无思想阶段曾经先后充当主体,现在则结合成为简单的个体性,而简单的个体性,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体性,同时又直接是普遍的。
这样一来,事情自身就丧失了它作为宾词的关系以及它作为无生命的抽象普遍性的规定性:它勿宁是为个体性渗透了的实体;它就是主体,在这种主体中个体性既是作为它自己,换句话说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体,又是作为一切的个体;它就是普遍,普遍作为每个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这种行动时乃是一个存在;它就是现实,每个意识都知道这种现实是它自己的现实又是一切意识的现实。这样,纯粹的事情自身就是上面被规定为范畴的那种东西,即是说,它是存在,而这个存在即是自我(Ich),或,它是自我,而这个自我即是存在;但这样它就等于被规定为一种与现实的自我意识还有所区别的思维;不过在这里我们须知,现实的自我意识的诸环节,如目的、行为、现实既然被我们称为意识的内容,而自为存在与为他存在又被我们称之为意识的形式,那么现实的自我意识的环节就已经与简单的范畴本身合而为一,即是同一个东西,所以简单的范畴同时即是一切内容。
(b)立法的理性
精神的本质,就其简单的存在来说,是一种纯粹的意识和某个特定的自我意识。个体的原始的特定的本性已经丧失了它的积极意义,已不再潜在地是个体活动的原素和目的;它仅仅是一扬弃了的环节,而个体则是一个自我(Selbst),一个普遍的自我。反过来看,形式的事情自身却在行动着的自身区别着的个体性那里获得了它的完满实现;因为这个个体性的诸差别构成那个普遍自我的内容。范畴是自在的,因为它是纯粹意识的普遍;它又是自为的,因为意识的自我同样也是它'范畴'的环节。范畴是绝对的存在,因为它的那个普遍性乃是存在的简单的自身等同性。
这样,凡对意识而言是对象的东西,就意味着是真实的东西,真实的东西是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意思是说它自在而自为地存在和有效;它是绝对的事情,它不再受确定性及其真理性、普遍与个别、目的及其现实等等的对立所困惑,它的实际存在就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和行动;因此,这个事情就是伦理的实体;而对这个事情的意识就是伦理的意识。对伦理的意识而言,它的对象同样也是真实的东西,因为它把自我意识与存在在一个统一体里统一了起来;它成了绝对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不能也不想再去超越这个对象,因为在对象中自我意识就是在其自身中。自我意识所以不能,乃因为对象是一切存在和一切力量,它所以不想,乃因为对象是自我,或自我的意愿,对象在作为对象的它自身那里,是真实的对象,因为它自身里含有着意识的区别;它将自己划分成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就是绝对的本质的一些特定的规律。但这些集团并不使概念模糊不清,因为存在、纯粹意识和自我这种种环节都继续包含在概念之内,——概念是一个统一体,它构成这些集团的本质,并且在这种区别中不让这些环节再分离开来。
伦理实体的这些规律或集团都是直接被承认了的;人们不能去追问它们的起源和论据,也不能去寻找一种别的起源和论据,因为一种不同于这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的东西,只能是自我意识自身;但自我意识不是别的只是这个本质,因为它自身就是这个本质的自为存在,而这个自为存在之所以是真理,恰恰因为它既是意识的自我又是意识的自在或纯粹的意识。
由于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这个实体的自为存在这一环节,于是它就把在它自身中的规律的实际存在表述为:健康的理性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
健康的理性是直接知道规律,同样,规律对健康的理性也是直接有效准,理性直接地说:这个是对的和好的。而且它所着重说出的是:这;这是指那些特定的规律,这是指充满了内容的事情自身。
这样直接地给予的东西,必须同样直接地予以接受和考察。对于感性的确定性,我们曾经考察它所直接表述为存在物的东西是什么性质,现在对于这个伦理的确定性,也同样必须考察它所直接表述的存在,亦即伦理实体的直接存在着的各个集团,是什么性质。为了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只要分析几个这类规律的例子就够了。至于它们作为直接的道德规律所必须具备的那种环节,由于我们承认它们都是健康的理性自己明白知道的诫律,我们在这里就无须再先行提出讨论的。“每个人都应该说真话。”——在这个无条件地宣布了的义务里,我们须立即承认这样一个条件:如果这人知道什么是真话。因此,这条诫命现在就得这样说:“每个人都应该按照当时他对真理的知识和信心来说真话”。健康的理性,即这个伦理的意识,既然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它也就将声明这个条件本来就是和它的普遍诫律密切联合着的,因而它心目中的诫命实在从来就是象后来说的这个样子。
但这样一来,它毋宁等于事实上承认在它宣布这个诫命的同时已经直接地破坏了这个诫命;它说的是每个人都应该说真话;但它心中想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对于真理的认识和信心来说真话;这就是说,他所说的与他所想的不同;而说不同于其所想的话,这就叫做不说真话。这句假话或笨话,加以改善,现在就得这样说法: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当时对真理的认识和信心来说真话。——但这样一来,命题所想表述的那自在地有效准的东西,普遍的必然性,就转化为一种纯粹的偶然性了。因为我说的是否是真话,全视我是否对真话有认识和是否我能对它深信无疑这个偶然事实而定;而这只不过是说,一个人所说的真话和假话是分辩不清的,真假决定于这个人对于它的认识、看法和理解。内容上的这种偶然性只在那表示偶然内容的命题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是,作为伦理的诫律,一个命题必须具有一种普遍和必然的内容,而由于它的内容的偶然性,于是它就与自身矛盾起来。——最后,如果我们把命题再加以改善:把认识和信心这两个偶然性的条件从命题里除去,另外加上说真话的人应该知道它是真话等字样;可是,这样,命题就变成一个与当初出发点正相矛盾的诫律了。当初说,健康的理性应该首先直接能够说出真话来,而现在却说,健康的理性应该知道真话,这就等于说,它并不会直接地说出真话来。——如果从内容方面来考察,那么在“人应该知道真理”这个要求中内容已经被撇掉了;因为人应该知道真理里的知道是一般的知道:人应该知道;因而这里所要求的,毋宁是一种摆脱了一切确定内容的东西,而我们当初讨论的原是一种确定的内容,原是伦理实体里的一种差别。不过伦理实体的这种直接的规定是这样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本来只是一种完全的偶然性,而当我们把它提升为普遍性和必然性之后,即当我们根据知道'对内容的认识'来创立规律的时候,它毋宁已完全消逝。
另一条著名的诫律是“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这条诫律是对那与别人发生交往关系的个别的人而说的,而这种关系则被理解为一种个别的人对个别的人的关系,或一种情感上的关系。一种有所作为的爱,——因为一种无所作为的爱是没有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