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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节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4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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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不能蜻蜓点水。 
  第八,对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并导致女性因不堪忍受暴力而杀夫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杀人者当然应该依法判罪,但在执行时,我们的执法机关更应考虑到妇女的权益,考虑到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不应让本身是受害者的女性前半生在家受迫害,后半生又得蹲监狱。对于那些不是恶意杀人,而且主要是因男方的过错而引发的刑事案,这样的女性犯罪应该放在监外执行,因为她们对社会和他人不会构成威胁,她们还要承担孩子教育和老人的抚养义务。这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4)   
  第九,第59条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施暴者只给治安处罚不够,许多已构成犯罪,应予法律制裁。就是两个人打架致轻伤还要判刑呢。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作性别鉴定应构成犯罪,只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太轻。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的应该给予明确。 
  在此次发言中,王维忠用他长期研究和掌握的大量事实进行了强有力的说明,激起了与会者一次又一次热烈的掌声,更取得了会上女性代表的一致赞同,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 
  此次会议休息期间,吴仪副总理特意走到他面前,紧握着他的手连声说:“王代表,你作为一位男性,没想到如此关注我们妇女同志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列出那么多令人信服的事例和数据,这种求真务实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王维忠的精彩发言也引起了现场多家媒体的关注,央视记者认为他讲的很好,就当场采访了他,并在英语频道播出。 
  2004年3月,王维忠在十届三次人代会上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被大会采用。提交了《反家庭暴力法》议案,受到广大妇女同胞的一致赞扬,并很快被全国人大采用。   
  长期关注“反家庭暴力法”(1)   
  2006年间,我先后采访了两宗令人震惊的家庭暴力案:一宗是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法官殴打妻子;另一宗则是本科文化的警察致残妻子。两位施暴者,竟都是执法者,而两位受害者,一位是职专校医,一位是小学老师。 
  说来凑巧的是,这两位受害女子都先后向我和王维忠代表发出过求助信。后来我了解到,因为这些受害妇女关注新闻,她们获知王维忠是一位长期关注“反家庭暴力法”的代表后,写信向他求助。她们早获知我是专做批评报道的记者,而且都看过我的《卧底记者》一书,并获知王维忠代表为我的书写过序,所以找我帮忙。 
  2006年4月初,远在长春的王维忠打来电话告诉我,他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收到一份材料,是有关山东省东营市一位小学老师被其当警察的丈夫殴打致轻伤的案子。他很想关注,希望我有空前往调查有关情况。 
  我笑着说:“看来真是无巧不成书,我早在几个月前就接到了这位叫李建婷的女子的投诉,而且她还特意来京找过我两次,但由于时间关系,我一直没有去采访。” 
  由于王维忠一直在关注“反家庭暴力法”,所以他经常会收到各地有关受害女子的求助信。更巧的是,就在我们这次通话中,我又获知了河南开封一位叫江帆的女子也曾给王维忠寄过材料。 
  我决定对这两宗案子进行深入调查,既可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又可以为王维忠代表写议案提供一些参考。 
  下面,就为大家讲述山东那宗案情吧。 
  时年33岁的李建婷,系山东省东营市实验小学教师。1995年,她与同事李建峰相识,1998年结婚,并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就在她憧憬美好幸福生活时,丈夫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婚后不久,李建峰开始为一些家庭琐事无事生非,在李建婷发现李建峰与其他女人有染后,李建峰更是肆意对她进行威胁、打骂。她以为儿子出生后,丈夫可能会有所改变,哪知,丈夫对自己的殴打比以前更厉害。 
  1997年初,李建峰通过多种关系,终于如愿以偿地做了一名人民警察。痴心的李建婷以为,现在丈夫是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应该知错改正,不会再打人了。但她做梦也没有想到,李建峰穿上警服后,不但没有丝毫地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对她拳打脚踢,并多次将她打伤。 
  李建婷哭诉:“后来,丈夫很快担任了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这时,他不但有恃无恐地毒打我,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包养了二奶。我当然不让,李建峰就虐待我,并多次用暴力来逼迫我,谩骂、侮辱,强迫过度劳动,有时还不给饭吃;有时故意抢夺或弄丢我的东西,想逼我离婚。特别是他经常当着年仅几个月大的儿子的面毒打我,导致身体受伤,害得儿子才几个月就没奶吃。” 
  李建婷称,面对毒打,几个月大的孩子常吓得两眼发直。更令人发指的是,2003年正值“非典”期间,孩子连续几天高烧,昏迷不醒,李建峰与其母强行夺下孩子不让去医院,并把孩子反锁小卧室内,并四处栽赃企图嫁祸于我,李建峰及其家人还多次扬言:随便找个情人都能生小孩子…… 
  李建峰多次恐吓我:“我现在是警察,什么样的媳妇找不着?现在愿意跟我的大闺女都能排一长队!你若敢告我,杀了你都没人知道!你就是告,也告不倒我!告到哪我都会摆平!无论你上哪告我,我都奉陪到底!” 
  李建婷说:“2003年10月17日早7点,我与李建峰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吵,被李建峰踢得胸部及全身多处受伤。李建峰还不让我上班,并连续殴打我几个小时,打得我遍体鳞伤,当场肋骨骨折。我几次夺门逃跑,却都被他丧心病狂地踢回房内,声称要打死我!我的哀求换来的是更残暴的毒打,后趁他累得气喘吁吁躺在床上时,我才寻机逃离家门。” 
  忍无可忍之余,李建婷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尊严。2003年10月19日,她找到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温希玉哭诉,让其验伤并在其处留宿;接着在20日早晨找到东营市公安局局长王福昌哭诉并要求依法对李建峰处罚。2003年10月24日,受东营市妇联权益部的委托,东营市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认真的鉴定,并于11月4日出具了一份[2003]东家暴鉴字第13号“东营市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关于李建婷的法医学鉴定书”,上面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建婷之损伤已构成轻伤。2005年7月2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一份东公(法临)鉴字[2005]第133号“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也作出:“李建婷(在家中被他人打伤)之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2005年8月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经鉴定,也作出结论:李建婷因被人打伤致右第3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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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营市妇联有关工作人员称,此伤害案是本市妇联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李建婷哭着说:“面对暴行,我不敢回家,李建峰说只要我回家就打死我!只好睡在学校办公室里,没有床铺,就拼几把木椅当床。由于我的工资卡及所有钱财都被丈夫抢走,我无钱医伤,连平时吃饭也只能向周围的老师借钱。与此同时,趁我不在家的时候,李建峰又把家里有用的东西全部窃走,并转移了所有财产,还把我的房产证抢走藏起来。”   
  长期关注“反家庭暴力法”(2)   
  “我多次到市公安局和李建峰所在的交警支队哭诉其恶行,市妇联也多次极力呼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有关领导都表示将会严肃调查处理。”在上访多次、各方强烈关注下,东营区公安分局终于调查证实李建婷的投诉属实,并于2004年12月30日以李建峰故意伤害罪立案。 
  但李建峰对那份轻伤鉴定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下来,维持原鉴定。后来李建婷又无意中从市政府获知,公安局递交上去的有关材料上,却得出此伤不是李建峰所为的结论,追问相关领导,都说材料的内容他们不清楚。李建婷找到妇联,妇联无奈地表示他们无能为力。 
  在东营区公安分局对此立案侦查过程中,办案负责人说:“经调查证实是李建峰打的,后因故意伤害罪立案,现李建峰对致你轻伤的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已递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但李建婷满腹疑问:“如果不是李建峰所为,那么他又为什么要提出重新鉴定呢?这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2005年3月14日,东营市公安局向市信访局及相关部门答复李建婷的投诉时,称“从案发到李建婷报案相隔一年多的时间,我们经过调查取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建婷的轻伤系李建峰所致”。并建议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见李建婷四处告状,李建峰使用各种手段把家中值钱的东西弄走后,于2004年4月19日到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法院立案后,他又提出,如果李建婷撤销对他的故意伤害罪案,他可以撤诉。但被李建婷拒绝。东营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于2005年4月11日判决不准原告李建峰与被告李建婷离婚。 
  闻讯后的李建峰十分紧张,四处找关系活动。后找到其单位领导,并设法将李建婷请到交警支队进行调解。当时在场领导有交警支队的一位副队长、纪委书记和两位科长。大家都劝他们和好,并问李建婷有何条件。李支队说李建峰撤诉,让李建婷撤销对李建峰的故意伤害罪案作为交换条件。 
  但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却一直没有动静。李建婷说:“2005年8月9日下午2点,我去交警支队问结果,保安不让进,我在一楼给一位领导打电话,此时李建峰从办公大楼里跑下来,在众目睽睽之下对我毒打,当着一楼几位保安和交警支队工作人员的面,揪住我疯狂地拳打脚踢,把我的伞折坏,又夺了我的东西,并一直追打至外面车流如梭的马路上,直至我报警。在闻讯赶来的警察护送下,这才坐上出租车离开。” 
  经过这一次打击,李建婷如梦初醒,她这才明白,李建峰撤离婚诉讼完全是骗局!让她撤回故意伤害罪案是真正目的!东营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交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05年6月14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向李建婷下发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上称“我院已收到东营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建峰故意伤害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05年8月2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8月1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盖乃明律师接受李建婷的委托,担任受害人李建婷的代理人,并在庭前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盖律师认为,被告人李建峰确实对李建婷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有明显过错。因为原告受伤是在家中,受伤的时间是在早上7点左右(注意:当时犯罪嫌疑人李建峰和受害妻子李建婷整整一上午都在家没有上班),李建婷受伤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是指被李建峰打伤,如果打人者不是李建峰,又会是谁早上7点左右跑到其家中将原告打致轻伤呢?其后,被告李建峰多次要求对其妻轻伤作重新鉴定,若不是他对李建婷实施了伤害行为,他根本没有必要要求重新鉴定,且鉴定申请书中称是关心被害人才作重新鉴定;如果不是李建峰所为,为何在被害人于2003年10月17日遭到殴打,被害人不敢回家在学校办公室的木椅上住宿10多天后,即2003年10月28日傍晚,被告才去学校接被害人? 
  由此可见,李建婷轻伤是被告李建峰故意伤害所致。 
  被告人置原告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于不顾,故意强行将原告致伤致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应依法严惩。 
  原告李建婷在受伤后进行医治、伤情、伤残鉴定等共花费了45 870元,而李建婷损害后果是因被告人李建峰行为造成的。作为受害者,李建婷没有任何过错,她是2003年9月才由利津县调至东营实验小学,在这之前从未到李建峰单位及其他单位去宣扬其包养情妇、残害妻儿的种种劣迹。事实上,作为被害人的李建婷工作之余一直要照顾不满一岁的孩子,也没有时间出门。2003年10月17日,李建婷被殴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被迫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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