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9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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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尽理推行,则亦非独有司之过也。况臣所论市易、盐钱、酒税、和买绢四事,
钱物虽多,皆是虚数,必难催理。除是复用小人如吴居厚、卢秉之类,假以事权,
济其威虐,则五七年,或能索及三五分。若官吏兵循常法,何缘索得,三五年
後,人户竭产,伍保散亡,势穷理尽,不得不放。当此之时,亦不得谓之圣恩矣。
伏乞留神省览,或执政只作常程文字行下,一落胥吏庸人之手,则茫然如堕海中,
民复何望矣!”
七年,轼又上言曰:“臣闻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
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古之所谓善人者,其不及圣人远甚。今二圣临御,
八年於兹,仁孝慈俭,可谓至矣,而帑廪日益困,农民日益贫,商贾不行,水旱
相继,以上圣之资无善人之效,臣窃痛之。所至访问耆老有识之士,阴求其所以,
皆曰:‘方今民荷宽政,无他疾苦,但为积欠所压,如负千钧而行,免於僵仆则
幸矣,何暇举首奋臂,以营求於一饱之外哉!’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
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其馀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监司督守令,守
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门,鞭笞日加其身,虽有白圭、倚顿,亦化为筚门圭窦矣。
自祖宗以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
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
无以为生,虽加鞭挞,终无所得,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
籍,故举而放之,则天下悦服。虽有水旱盗贼,民不思乱,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
也。自二圣临御以来,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登极赦令,每次郊赦,或随事指,
皆从宽厚。凡今所催欠负,十有六七,皆圣恩所贷矣,而官吏刻簿,与圣意异,
舞文巧诋,使不该放。监司以催欠为职业,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下为胥吏之所
使,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则县中胥徒,举欣欣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则此
等皆寂寥无获矣。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谁肯举行恩贷,而积欠之人,皆邻於
寒饿,何赂之有?其贫困扫地,无可蚕食者,则县胥教令通指平人,或云衷私
擅买,抵当物业;或虽非衷私,而云买不当价。似此之类,蔓延追扰,自甲及乙,
自乙及丙,无有穷己。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谓之破限。官之
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嗟乎!圣人在上,
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而皆为奸吏食邑户,此何道也!商贾贩卖,例无见钱,若
用见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赊,然後计算得行,彼此
通济。今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此酒
税课利所以日亏,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诸路连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转运司窘
於财用,例不肯放税,纵放亦不尽实,虽无明文指,而以喜怒风晓官吏,孰敢
违者?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较其所欠,与依实检放无异,於官了无所益,而
民有追扰鞭挞之若。近者诏旨凡积欠皆分为十料催纳,通计五年而足,圣恩隆厚,
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谓有旨倚阁者,方待依十料指,馀皆并催。纵使尽依十料,
吏卒乞觅,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户既未纳足,则追扰常在,纵分百料,与一料同。
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
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而欠籍不除,以致亏欠两税,走陷课利。农末皆病,
公利并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颍移扬州,舟过濠、寿、楚、泗等
州,所至麻麦如€,臣每屏去吏卒,亲入村落,访问父老,皆有忧色,云丰年不
如凶年,天灾流行,民虽乏食,缩衣节口,犹可以生。若丰年举催积欠,胥徒在
门,枷棒在身,则人户求死不得,言讫泪下。臣亦不觉流涕。又所至城邑,多有
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麦既熟,举催积欠,故流民不敢归乡。臣闻之孔子曰:‘苛
政猛於虎。’昔尝不信其言,以今观之,殆有甚者。水旱杀人,百倍於虎;而人
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窃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止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
有二十馀万虎狼散於民,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来,
日以检察本州积欠为事,内己有条贯除放,而官吏不肯举行者,臣即指本州一
面除放去讫。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权住催理,听候指;
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有碍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圣旨。”
元符三年十二月(时徽宗己即位),诏两浙转运司应旧欠朝廷及他司钱物斛
斗总计六百五十馀万,分作十五年拨还,仍自建中靖国元年为始。
时右司员外郎陈进《国用须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负,
其数太多,不无侥亻幸,方国用匮乏之时,倾天下之财而无孑遗,大臣为无益之
举,以坏先宪,不可以不虑。会御史中丞赵挺之亦言:“契勘元七年所放,不
问系与不系欠负,凡民钱物宜输於官者,一切均放之。然所放欠,乃元丰八年
三月己前,盖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则所放不赀矣。祖
宗以来,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来旧法,而独取元七年之法,其放欠,
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岁,显有情弊。乞并送户部勘当,将建隆以来至元
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过名件,并合依祖宗以来赦敕催纳。方当内外告乏之
时,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国用,非小补也。”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处二税,及坊场、酒税拖欠贯万不少,悉非良
民不纳,多是形势顽猾,人户欺隐。又高邮县共欠一十馀万贯石,作逃移者四万
七千馀户,每岁辄除额税五万二千馀贯石。盖州县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贫
下之户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乞诏有司驱磨按治,庶使贫下
之民,均被圣泽。”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诏元年夏秋税租及应欠负官物并除放。
绍兴二年,诏遣范汝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税及夏料役钱。下四
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税。
三年,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
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三年带纳。又诏潭、郴、鼎、澧、岳、复、循、梅、惠、
英、虔、吉、抚、汀、南雄、荆南、南安、临江皆盗贼所蹂践,及军行经历处,
与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诏去年旱伤及四分己上州县,绍兴四年已前积欠租税皆除之。执政初
议倚阁,上曰:“若倚阁州县,因缘为奸,又复催理扰人。”乃尽蠲之。
七年,诏:“驻跸及经由州县,见欠绍兴五年已前赋税,并坊场净利所负并
蠲之。”
二十一年,诏:“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诸色拖欠钱物,除形势及公吏、乡
司,与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二十三年,温州布衣万春上书,言:“乞将民有利债欠,还息与未还息,
及本与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权,伸贫民不平之气。”上谓辅臣曰:
“若止偿本,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害。”乃诏私债还利还本者,并与依条
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言:“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馀阙,无愿就
者,正缘财赋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谨择
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称民安矣。”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
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於内库拨还。朕平
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钱,为民用,何所惜?”乃诏平
江等处,应日前积久税赋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
等以下户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飞得罪,湖北转运司拘收前宣抚司库务金币物斛,
计置六百九十馀万缗,有未输纳者八十九万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
军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数,即非侵盗,无所追偿,望即除放。”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应官司债负房赁、税赋、和买、役钱及坊
场、河渡等,截止绍兴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如别立名额追纳者,许越诉官吏,
并坐之。”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制。自後每三岁郊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观宽剩钱。
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
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
广东帅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
肇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乞依广西例,免今年
夏秋二税,并命应副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
桂阳军未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孙,如
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损岁计,欲每
户放止五十干。上曰:“岂可失信於人?虽数多亦不柰何。”
乾道二年,诏饶州岁进金一千两,特减七百两。
五年,蠲诸路州军隆兴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上供诸色窠名钱粮,及乾道二
年己前上供、科籴纲运欠米。又蠲江淮等路绍兴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内藏
库岁额钱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缗有奇。
六年,户部侍郎王佐等言:“军兴以後,行在省仓、诸路总所借兑过钱一百
九十六万馀缗、银三十八万五千馀两、金二百馀两、度牒五千道。殿步马军司元
借过酒本钱二十二万五千馀缗,及诸郡寄招军兵兑支钱五万八千缗,起发忠勇军
衣,赐绵一万二千九百馀两、绢三千八百馀疋,并乞蠲放。”从之。
九年,诏大理寺见追赃钱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并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屡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体圣意,至变易
名色以取之。宜下诸路漕司,如合该除放无得更取之於州,州无得更取之於县,
仍督逐县销豁欠簿,书其名数,榜民通知。”诏可。
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石,其经总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
於苗上,收趁无所从出。”诏蠲之。
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
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年剩纳
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看详。
诏:“淳熙七年、八年,诸路州军,应住催并,权免拘催,候秋成理纳,或
随料留纳。苗税缘系连年旱伤,可特与蠲放。”
十年,先是,户部尚书曾怀申请:“妄诉灾伤,侥幸减免税租,许人告,依
条断罪,仍没其田一半充赏。”至是,江东运副苏谔奏:“昨称灾伤,止是规免
本年一料税租,断罪给赏,己是中,难以拘没其田。”从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见祖宗旧法,凡州县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谓之
‘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由是州县得其赢馀,以相补助,贫民
些小拖欠亦得迁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闾里,君民两足,公私两便,此
诚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怀用事,始除此法,尽刷州县旧欠,以为隐漏,悉行拘
催,於是民税物,豪分铢两,尽要登足。怀以此进身,遂取宰相,而生灵受害,
冤痛日深。得财失民,犹为不可,况今政烦赋重,民卒流亡,所谓财者,又无可
得之理,若不早救,必为深害。”
按:以此二事观之,曾怀之为刻剥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即位。蠲赦条画一依寿皇登极赦事理。
臣僚言:“绍兴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债负,今乃易官司之司为公私之私。赦
下之後,并缘昏赖者众,乃诏私债纳息过本者放,未过本者,免息还本,并缘昏
赖者科罪。”
绍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议蠲贷,意州县可以均受其赐。今
郡之督责於县者如故,县之诛求乎民者无所遗也。乞令诸路监司,将知名阙乏,
县、道、诸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