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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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上之税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犹用十
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
贫民耕而不免於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废井田井田。复,
则贫民有田以耕,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
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
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
如乘大乱之後,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
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
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
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
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
百里之,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备沟洫。沟洫
之制,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
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
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
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
易疆陇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於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
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
沟洫,己而又为民作屋庐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
民之死其骨己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黄帝,
事见《乡党门》)!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於夏、
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
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於今。今诚有能为
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
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
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
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
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
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後
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於贫,而
彼尝己过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己无几矣。如此,则富民
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
不分於人,而乐输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
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於此哉!”
水心叶氏进卷曰:“今之言爱民者,臣知其说矣。俗吏见近事,儒者好远谋。
故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而大者则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夫抑兼并之术,吏之强敏,有必行之於州县者矣。而井田之制,百年之,士方
且相与按图而画之,转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虽告亦莫之听
也。夫二说者,其为论虽可通,而皆非有益於当世。为治之道,终不在此。且不
得天下之田尽在官,则不可以为井,而臣以为虽得天下之田尽在官,文、武、周
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何者?其为法琐细烦密,非今天下之所能为。昔
者,自黄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国之地,是以尺寸步亩可历见於乡遂
之中,而置官帅,役民夫,正疆界,治沟洫,终岁辛苦以井田为事;而诸侯亦各
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颁於天下。然江、汉以南,潍、淄以东,
其不能为者不强使也。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皆总於上,率二三岁一代,
其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是将使谁为之乎?就使为之,非少假十数岁
不能定也。此十数岁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井田之制虽先废於商鞅,而後诸侯
封建绝,然封建既绝,井田虽在亦不可独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
畎、遂、沟、洫,环田而为之,田而疏之,要以为人力备尽,望之而可观,而
得粟之多寡,则无异於後世。且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锺固流潦视时决之,法简而
易周,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无愧於三代,则为田之利,使民自养於中,亦独
何异於古!故後世之所以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无贫民耳,不在於田
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夫已远者不追,已废者难因。今故堰遗陂在百年之外,潴
防众流,即之渺然,イ漫千顷者,如其湮淤绝灭尚不可求,而况井田,远在数千
载之上,今其阡陌连亘,墟聚迁改,盖欲求商鞅之所变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
之时,井田虽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经界为意,叹息先王之良法废坏於暴
君汗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闻不见之遗言,顾从而效之,亦咨嗟叹
息以为不可废,岂不难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
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夫州县狱讼繁多,
终日之力不能胜,大半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胜忿,常欲起而诛之。县官不幸而
失养民之权,转归於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
无以为耕,借赀於富人;岁时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佣作奴婢,归於富人;游
手末作,俳优技艺,传食於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
无以应上命,常取具於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
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其豪暴过
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矣。不宜
豫置疾恶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主既未能自养小民,而吏先以破坏富
人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为治者也。故臣以为儒者复井田
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损。因时施智,观世立法。诚使制度定於上,
十年之後无甚富甚贫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养之利,此天子与其
群臣当汲汲为之。不然,古井田终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复立,虚谈相眩,上下
乖忤,俗吏以卑为实,儒者以高为名,天下何从而治哉!”
按:自秦废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叹世主不能复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
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说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则莫如老泉、水
心二公之论最为确实。愚又因水心之论而广之曰:“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
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
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
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则其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
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馀夫,年十六则别受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口乃当
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之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
当周知也。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详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际可以无弊。
盖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过百
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正,井地均,禄平,
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诸侯用
兵争强,以相侵夺,列国不过数十,土地浸广。然又皆为世卿、强大夫所裂,如
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晋则栾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亦皆世有其地。又如
邾、莒、滕、薛之类,亦皆数百年之国,而土地不过五七十里,小国寡民,法制
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民以百亩之田,壮而畀,老而归,不过如後世大富之
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较其丰凶以为收贷,其
东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壮之所习闻,虽无俟乎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
战国,大邦凡七,而么么之能自存者无几。诸侯之地愈广,人愈众。虽时君所尚
者用兵争强,未尝以百姓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废也。而其弊已不可胜言,故孟
子有‘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说,又有暴君吏
慢其经界之说。可以见当时未尝不授田,而诸侯之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制
隳弛,而奸弊滋多也。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
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壤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
‘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晦
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汉既承秦,而卒
不能复三代井田之法,何也?盖守令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授,其奸
弊无穷。虽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则岂
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则不过受成於吏手,安保其无弊?
後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
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为隐核。隐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
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
政於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
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谓切中秦汉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众,
罢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
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
一传而後,政己圮乱。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之
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徽而後,则兼并如故矣。盖自
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
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
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
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於其所当
予者取之,所当取才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
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ゥ,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卷二·田赋考二
○历代田赋之制
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旅生,麻菽
尤盛,野蚕成茧,被於山阜,人收其利。至五年,野渐少,田亩益广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
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覆垦田。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於是
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
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
“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长寿
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
吏乃首服。十六年,河南尹张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於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