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6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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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易务,仍赐内藏库钱一百万缗、京东市钱八十七万缗为市易本钱,其馀合有
交钞及折博物令三司应副。
时三司起请市易十三条,其一云“兼并之家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
觉察,三司按治,”御批削去此条。
七月,上谕王安石:“闻市易极苛细,人皆怨谤,如榷货鬻冰则民鬻雪者皆
不售,市梳朴则梳朴贵,市脂麻则脂麻贵。”安石皆辩解之,以为鬻冰由园苑,
梳朴为兼并者欲占,脂麻以不稔,自当贵耳。上又谓:“市易鬻果,太烦碎,罢
之如何?安石曰:“立法当论有害於人与否,不当以烦碎废也。”
七年,诏权三司使曾布、翰林学士吕惠卿同究诘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诏付布,谓市易司市物,颇害小民之业,众言喧哗。布乃引监
市易务魏继宗之言,以为吕嘉问多取息以千赏,商旅所有者尽收,市肆所无者必
索,率贱市贵鬻,广裒赢馀,是挟官府为兼并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
令惠卿偕布究诘之。布即上行人所诉,并疏惠卿奸欺状,且言:“臣自立朝以来,
每闻德音,未尝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为虐,固已凛凛乎架、除陌之事
矣。嘉问奏:‘近差官往湖南贩茶,陕西贩盐,两浙贩纱,皆未敢计息。’臣以
为如此政事,书之简牍,不独唐、虞、三代所无,历观秦、汉以来衰乱之世,恐
未之有也。”五月,乃诏章、曾孝宽即军器监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户房会财
赋数,与布所陈异,而吕嘉问亦以杂买务多入月息钱不觉,皆从公坐有差。未几,
布礻职,与嘉问皆出守郡,魏继宗仍夺秩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实预之。後
揣帝意有疑,遂急治嘉问,而惠卿与布有宿怨,故卒挤之,而市易如故。
九年,中书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诏吕嘉问等
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较。十年,定上界本钱以七百万缗为额,不足,以岁所
收息益之;其贷内帑钱,岁偿以息二十万缗。
元丰二年,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
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贪人及无赖
子弟多取官货,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於是都
提举市易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银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自元
丰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其半年。
众议颇以为惬。
按:均输、市易、皆建议於熙宁之初,然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
见其利,何也?盖均输之说始於桑弘羊,均输之事备於刘晏。二子所为虽非知道
者所许,然其才亦有过人者。盖以其阴笼商贩之利,潜制轻重之权,未尝广置官
属,峻立刑法,为抑勒禁制之举,迨其磨以岁月,则国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记》、
《唐书》皆亟称之,以为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则薛向之徒,岂遽足以希其万一?
宜其中道而废也。然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
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苟时得能吏以斡运之,使其可以裕国而不至困民,
岂非理财之道?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後为均输也。介甫志於兴
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误矣。至於市易,
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
为又远出桑、刘之下。今观其法制,大概有三:结保贷请,一也;契要金银为抵,
二也;贸迁物货,三也。是三者,桑、刘未尝为之,然自可以富国,则其才岂後
世所能及?然贷息、抵当、贸迁之事,使富家为之,假以岁月,岂不获倍蓰千万
之利?今考之熙宁五年赐内藏库及京东路钱为市易本,共一百八十七万缗,至九
年,中书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仅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呜呼!以县官而下
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贸迁图利,且放偿取息,以国力经营之,以国法督课之,至
使物价腾踊,商贾怨ゥ,而孳孳五年之,所得子本盖未尝相称也,然则是岂得
为善言利乎!桑、刘有知,宁不笑人地下?又按:郑介夫熙宁六年进《流民图》,
状言自市易法行,商旅顿不入都,竞由都城外径过河北、陕西,北客之过东南者
亦然。盖诸门皆准都市易司指挥,如有商货入门,并须尽数押赴市易司卖,以此
商税大亏。然则市易司息钱所获,盖不足以补商税之亏矣。
熙宁三年,王韶置秦凤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两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十二月,置成都市易
司。
八年,置广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宁六年,详定行户利害所言:“乞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
行户祗应。自今禁中买卖,并下杂卖场、杂买务,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
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皆从之。
郑侠奏议跋云:“京城诸行,以计利者上言云,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用
物,或虽民用物,或少缺,率皆数倍其价收买供官。今立法,每年计官中合
用之物,令行人众出钱,官为预收买,准备急时之用,如岁终不用即出卖,不过
收二分之息,特与免行。所贵於行人不至於急时枉用数倍之价,至於破坏锓本。
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
取足用,无冀其馀,则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
者之幸,贫者之不幸,其不愿者固多,而愿者少矣。才立法,随有指挥:元不系
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
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馀日之,京
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之属,无敢不投行者。因
献丞相书言及是,又黎东美之前得子细陈述,相次闻已有指挥,些少擎负贩卖者
免投行,然已逾万缗之数。三月二十七日圣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钱也。”
元丰三年,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元年,外内监督市易及功场净利钱,许以所入息并罚钱比计,若及
官本者并释之。
绍兴四年,复置市易务,唯以钱交市,收息毋过二分,勿令贷请。
元符三年,市易务改名平准务。
哲宗绍圣元年,户部言两浙蚕丝薄收,今岁和买并税绸绢,请令四等下户输
钱,易左帑等绸绢用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比岁例增给。诏诸路提举
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来岁市绸绢,计纲赴京。
左司员外郎陈言:“预买之息,重於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
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
大观元年,以坊郭户预买,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诸路漕司详度以闻。
政和元年,臣僚言:“两浙因绍圣中王同老之请,和买并税绸绢匹有头子钱,
又收市倒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典吏等,多者千馀缗,少者五百缗。”
於是诏罢市利钱。
政和六年,成都路官户预买许减其半,後河北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言二浙
官户猥多,请均和、预之数,乃照旧尝全利者如旧。
七年,诏:“和、预买绢本以利民,比或稍偿杂物,或徒给虚券,为民害多。
其令漕司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给者,
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三年,车驾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运副王琮言:“本路上供、
和买绸绢,岁为一百一十七万匹,每匹折纳钱两千,计三百五万缗省,以助国用。”
诏许之。东南折帛钱自此始。
折帛、和买,非古也。国初二税输钱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军以税钱、
物力科折帛绢,而於夏科输之,此夏税折帛之所从始也。大中祥符九年,内帑发
下三司预市绸绢,时青、齐绢匹直八百,绸六百,官给钱率增二百,民甚便之,
自後稍行之四方。宝元後改给盐七分、钱三分,崇宁三年,钞法既变,盐不复支,
三分本钱亦无。
九月,御笔:“朕累下宽恤之诏,而迫於经费,未能悉如所怀。今闻江南和、
预买绢,其尤甚,可下江、浙减四分之一,以宽民力,仍见钱,违之法。”
二年,户部请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於是左相吕颐浩视师,右相
秦桧奏从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
绸三十九万匹,江南、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
纟七万匹,四川、广西路布七十七万匹,成都府锦绮千八百馀匹,皆有奇。
神武右军统制张俊置到产业,乞蠲免应干和买等事(绍兴四年),诏特依。
後省言:“国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广,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悯元元,权
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一等科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
均在馀户,是使为俊代输也,人心谓何?兼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
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检会官户科敷及和、预买等见行条法,札俊使知。”诏
令以次官书行。後省又言:“从俊之请,则恩加於将帅而害及於编户,望收还前
诏,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寝。越数年,俊乞免岁输和买绢(俊时为少傅、淮西
宣抚使),三省拟本岁特赐俊绢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诸
将皆无此,独汝欲开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须
当自饬,如作小官时,乃能长保富贵,为子孙之福。”俊惶悚力辞赐绢。俊喜殖
产,其罢兵而归,岁收租米六十万斛。右司谏王晋言:“军兴以来,费用百出,
州县科敷,有不能免,已诏官户并同编户,所以宽下民也。诸寺院之多产者,类
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敷,朝廷优礼大臣,特从所请。然官户既不免,坟院
岂缘官户得免哉!况今前宰执员数不少,所在僧徒,侥幸干请,使庄产多者独免,
则合科之物归之下户,非官户同编户之意也。”诏户部申严行下。
诏诸路宪臣州县已未支还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初,魏工在考功,建言州
县和、预买绢不给本钱,乞就折民应纳役钱,使官无受给之,民无请给之劳。
寻下转运、常平司议,冬十月,两浙转运司言:“本路岁用和买本钱七十三万馀
缗,无可那拨。”而常平司言:“此钱既充和买,则役人无以给之。”其议遂止。
按:折帛元出於和买。其始也,则官给钱以买之;其後也,则官不给钱而白
取之;又其後也,则反令以每匹之价折纳见钱,而谓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则
官价之不给久矣,今乃甫诏诸路宪臣州县已未支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岂其时上
之人元未知邪?或官吏肆为欺蔽,复以和买名色妄有支破邪?魏工之说固为当
理,然役钱者,应纳之物也;折帛者,横取之物也。官惟其乏钱,是以不免横取
於民,若其可蠲,则自当明蠲横取之折帛钱,正不必以应纳之役钱比折也。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户悉纳折帛钱。
六年,两浙转运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
奇,依折帛钱条限起发。
十七年,诏减折帛钱,江南每匹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绵,江
南每两三百,两浙四百,自来年始。
孝宗乾道四年,宰执进呈度支郎官刘师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钱,绍兴初
年立价折纳,至十一年顿增一倍。十二年九月赦书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诏两
浙夏税绸绢匹减一贯,和预买减一贯二百,江东西减两贯。缘州县不尽遵依,暗
有增添,乞裁减以宽民力。”上曰:“朕未尝妄用一毫,只为百姓,可从之。”
冬十有二月甲辰,诏两浙、江东西路乾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
纳一年,如州县过取一文以上,许人户诣检、鼓院进状陈诉。”
淳熙十一年,臣僚言浙东和买绍兴路偏重,浙西临安府偏重。寻论两浙漕臣
钱冲之、临安守臣张杓条奏。
又言:“和买科取,人皆规避,田愈多则折户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户而
中户不与;其後也,上户巧为规避而中户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户二十一千
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