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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节

文献通考1-第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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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帝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材、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
馀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後得去。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
之。又令郡国贡献先输中府,名为“道行费”(盖正贡外别有所献也。详见《国
用门》)。
    晋自渡江以来,至於梁、陈,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
输估四百入官(详见《商税门》)。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魏师南侵,军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
牧守,各献金帛等物,以助国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献私财数千万者。扬、南
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赀满五十万,僧尼满二十万者,并四分借一,过此率计,
事息即还。
    宋孝武帝大明初,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人俗
相因,替而不奉,气(许气反)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
强者兼领而占,贫弱者薪樵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理之深弊。请
损益旧条,更申常制。”有司检壬辰诏书:“擅占山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
皆弃市。”左丞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
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
条。凡是山泽,先恒气炉(力居反)种竹木、杂果为林仍,及陂湖江海鱼梁鳅
场(七由反。即移反),常加工修作者,并不追旧。各以官品占山(见
《官品》、《占田门》),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
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论。除晋壬辰之
科。”从之。
    齐武帝即位,诏免逋城钱,自今以後,申明旧制。初,晋、宋旧制,受官二
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宋太始初,军役大兴,受官者万计,兵戎机急,事有未
遑,自是,令仆以下并不输送。二十年中,大限不可胜计,文符督切,所在扰乱,
至是除荡,百姓悦焉。
    齐武帝时,王敬则为东扬州刺史(今会稽郡),以会稽边带湖海,人无士庶,
皆保塘陂,敬则以功力有馀,悉详敛为钱,以送台库,帝纳之。
    竟陵王子良上表曰:“臣忝会稽,粗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良由
陂湖宜壅,桥路须通,均夫计直,人自为用。若甲分毁坏,则年一修改;乙限坚
牢,则终岁无役。今乃通课此直,悉以还台,租赋之外,更生一调。致令塘路崩
芜,湖源泄散,害人损政,实此为剧。建元初,军用殷广,浙东五郡,丁税一千,
乃质卖妻子,以充此限。所逋尚多,寻蒙蠲原。而此等租课,三分逋一,明知徒
足扰人,实自弊国。愚谓课塘丁一条,宜还复旧。”
    唐高宗龙朔三年,减百官一月俸,赋雍、同等十五州民钱作蓬莱宫。
    唐肃宗即位时,两京陷没,民物耗弊,乃遣御史郑叔清等籍江淮富商右族赀
畜,什收其二,谓之率贷。诸道亦税商贾以赡军,钱一千者有税。
    德宗时,朱滔、王武俊、田悦背叛,国用不给,陈京请借富商钱。度支杜佑
以为军费才支数月,幸得商钱五百万缗,可支半岁。乃以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
代佑行借钱令,约罢兵乃偿之。搜督甚峻,民有自经者,家若被盗。然总京师豪
人田宅奴婢之估,才得八十万缗。又取僦匮纳质钱及粟麦粜於市者,四取其一,
长安为罢市,遮邀宰相哭诉。乃以钱不及百缗,粟米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获才
二百万缗。
    时军用不给,乃税架、算除陌。其法:屋二架为,上钱二千,中一
千,下五百。吏执笔握算,入人家计其数,或有宅屋多而无他资者,出钱动数
百缗。敢匿一,杖六十,告者赏钱五万。除陌法者,公私给与及买卖,每缗官
留五十钱(旧算三十,今加为五十);给他物及相贸易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
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日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给其私簿,
无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出犯人家。法
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不能半,而怨ゥ满天下。
    旧制,诸道军出境,则仰给度支。时讨贼兵在外者众,上优恤士卒,每出境,
加给酒肉,本道粮仍给其家,一人兼三人之给。故将士利之,各出军才逾境而止。
月费钱百三十馀万缗,常赋不能给,赵赞乃奏行二法,愁怨之声,盈於远近。及
泾原兵反,大呼长安市中曰:“不夺尔商户僦质,不税尔架、除陌矣。”於是
架、除陌、竹、木、茶、漆、铁之税皆罢。
    致堂胡氏曰:“当是时,天下税户三百八万五千馀,户税二百一十五万七
千馀斛,而籍兵七十六万七千馀人,是税户四、斛三而养一兵,他用不预焉。
被甲荷戈者既不常饱,量入以为出,国非其国矣。”
    今按:德宗之横敛,诿曰军兴乏用也。然琼林、大盈之积,特不过假军兴之
名,而厚赋以实私藏。是以饷赐稍不如意,反使泾原骄横之卒,得藉口以为作乱
之阶。然则平时刻剥生民而姑息军卒,竟何益哉!
    唐贞观初,京司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费。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
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十二年,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阁制而收其课,
计官多少而给之。
    十五年,复置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
於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受官。谏议大夫褚
遂良上疏言:“京七十馀司,更一二载,捉钱令史六百馀人受职。太学高第,诸
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况廛肆之人,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
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给京官职田。
    开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藉百姓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
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钱,并取情愿自捉,不得令州县牵挽。
    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顾。
    时祠祭及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
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有不取本
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尝有殴人破首,诣闲厩使纳利钱,受牒货罪。御史
中丞柳公绰奏诸司捉钱户,府县得捕役,给牒者毁之。自是,不得钱者不纳利矣。
    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比来将放与人,或府县自取,及贫人将捉,非唯
积利不纳,亦且兼本破除。今请一切不得与官人及穷百姓并贫典吏,拣择当处殷
富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转回易,仍放其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人
家。”
    贞元元年敕:“自今後应徵息利本钱,除主保逃亡转徵邻近者放免,馀并准
旧徵收。其所欠钱,仍任各取当司阙官职田,量事粜货,充填本数。”
    元和二年,宰臣上言:“圣政惟新,事必归本,疏理五坊户色役,令府县
收,万人欣喜,恩出望外。臣等辄革旧弊,率先有司,其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
钱人,总一百二十四人,望令归府县色役。”从之。
    元和十一年,御史中丞崔从奏:“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
折,裨补官利。吏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官本,广求私利,可徵索者
自充家业,成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
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
    十四年,御史中丞萧俯奏:“诸司、诸军、诸使公廨诸色本利钱等,伏缘臣
当司及秘书省等三十二司利钱,准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转摊保;至五
倍者,本利并放。缘前件诸司、诸使、诸军利钱,节文并不该及,其中有纳利百
姓,见臣称诉纳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处分,求臣上达天听。伏以南北诸司事
体无异,纳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泽均及,则雨露无偏,乞特赐准赦放免。”
    会昌元年正月赦节文:“每有过客衣冠,皆求应接行李,苟不供给,必致怨
尤。刺史、县令但取虚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民户,酒食科率所由。蠹政害人,
莫斯为甚。宜为本道观察使条流,量县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钱,逐月收利。
或前观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馆驿者,许量事供给,其钱便以留州留使钱充,每至
季终申观察使。如妄破官钱,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赃论,仍委出使御史纠察以闻。”
    按:捉钱之事,惟唐有之。盖以供诸司公用之费。虽曰官出本钱,令其营运
纳息,非凿空之横敛,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势,则不请本钱,白纳利息;官
利於取民之财,则所徵利息数倍本钱,而其为无艺甚矣。故述其事,附之杂征敛
之後。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除沧、德、棣、淄、齐、郓乾渡三十九处所算钱,
或水涨,听民置渡,勿收其算。
    五代时,有津渡之算,水或枯涸,改置桥梁,有司犹责主者备偿,至是诏除。
此後诸州有类是者,多因恩宥蠲除。陈州私置蔡河琐,民船胜百斛者取百钱,有
所载,倍其征,太平兴国中诏除之。
    建隆二年,诏:“自今宰相、枢密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节度使,
依故事纳礼钱,宰相、枢密使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充中书门下公用,仍於中书
刻石记授。上年月已经纳者,後虽转官,不再更纳。旧相复入者,纳如其数。”
时中书门下言“唐制,凡视事於中书者,纳礼钱三千缗,近颇隳废,乞举行之”
故也。
    按:朝廷视官制禄,所以养贤。官莫崇於相,则禄赐宜优於百僚,今於上日
反徵其钱,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会要》,後唐天成元年,门下、中书两
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光省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
其馀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以下,并三司职
掌盐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司等,凡关此例,并可徵收。伏缘省司旧例,别
无钱物,祗徵礼钱,以充公廨破使。遭值离乱,致失规绳,乞依元行依例徵理,
自防御、团练、刺史至诸道将校、押衙,各纳钱有差。”则为例已久,且不止於
使相而已。又考是年十二月中书奏:“准故事,应诸道藩镇带平章事处,各纳礼
钱五百千,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敕从之。则纳此钱者,似
是唐末以来,方镇据土地,修贡献,求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然观建隆之
诏,则在庙堂为相者皆纳矣。又考梁开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
相位尊,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
则当时为相者,俸廪尚无之,况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无艺之横取也。
    又按:所谓修公署、备什物之类,唐时有诸司捉钱户,捉官本钱,营运纳息,
以供此费。至五代之时,则不复有之,而令居职者履任之初,自出此钱。国初承
五代之法,遂亦有之,故并附於捉钱之後。
    太宗淳化元年,诏:“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
今应池塘河湖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乃收税。”
    先时,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当僭伪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
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卖输课,或官遣吏主持。帝闻其弊,诏除之。
又有橘园、水、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
名,皆因伪国旧制而未除,前後累诏废省。
    开宝三年,令买扑坊务者收抵当。
    止斋陈氏曰:“买扑始见此,至淳化中而买扑酬奖之法次第举矣。买扑之利
归於大户,酬奖之利归於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此其大
略也。自熙宁悉罢买扑酬奖之法,官自召买,实封投状,著价最高者得之,而旧
章举废矣。”
    神宗元丰二年,导洛通汴司言:“纲船为商人附载,有留阻之弊。今洛水入
汴无湍驶,请置堆垛场於泗州,贾物至者,先入官场,官以船运至京,稍输船算。”
从之。□三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场。
    元丰二年,三司言:“人户买扑官监,及非新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
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监、务外,皆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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