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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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一斤。其後,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
馀。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总六十八。是岁,视皇金减
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增百馀
万,铅增二百万,独水银无增损,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馀斤。今之论次诸冶,以治
平中所有云。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帝命奖官吏,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
末者众,不宜诱之。”
景中,登、莱民饥,诏弛金禁,听民自取,後岁丰然後复故。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登、莱州产金,自太宗时已有之,然尚少,至皇
中始大发。民废农桑采掘地采之,有重二十馀两为块者,取之不竭,县官榷买,
岁课三千两。”
《中书备对》诸路坑冶金数:
莱州金四千一百五十两。房州金六十六两。登州金三十九两。商州金三十九
两。饶州金三十四两。沅州金一百三十二两。汀州金一百六十七两。邕州金七百
四两。
神宗熙宁元年,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
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填乃峒产金,请置金场。後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
五万缗。
元丰四年,以所产薄,诏罢贡金。
八年,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银、铜坑发。诏令转运、市易司共计之,以所入为
熙河籴本。七月,诏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於坑冶有犯,
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是岁诸路坑冶金总计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
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
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
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七年,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於虞部。
哲宗绍圣二年,江、淮、荆湖等坑冶司言:“新发坑冶,漕司虑给本钱,往
往停闭不当,请令本司同遣官详度。”从之。
湖南漕司言:“潭州益阳县近发金苗,以碎矿淘金赋榷入官,请修立私出禁
地之制。”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湖北置旺溪金场监官。以其岁收金千两,钤辖司请置官故也。
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或方检视,而私开淘取以盗论。九月,
银、铜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令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
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峡州夷陵、宜
都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
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
内州县官及使臣掌。”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於荆南置司。
政和二年,诏工部以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物数,
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籍钩考,然所
凭惟帐状,至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
更督递年违负之数。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
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
六年,诏:“承买坑冶,岁计课息钱十分蠲一。”以频年无买者,欲优假之
故也。五月,中书言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甫及一岁,收二千四百馀两。诏特
与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
坑冶,国朝旧有之,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於官。旧例诸路转
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之内帑。崇宁以後,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
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银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
自蔡京始也。政和,数罢数复,然告发之处,多坏民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
有今无而额不为损。
政和,臣僚言诸路产铁多,民资以为用而课息少,请仿茶、盐法,榷而鬻
之。於是户部言:“详度官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令民出息承
买,以所收中卖於官,毋得私相贸易。”从之。
先是,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奏:“徐、郓、青等州岁制军器及上供铁
之类数多,而徐州利国、莱芜二监岁课铁少不能给。请以铁从官兴煽,计所获可
多数倍。”诏从其请。自是,官榷其铁,且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罢之。其
後,大观初,泾源干当、皇城使裴纟句上言:“石河铁冶令民自采炼,中卖於官,
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
偿其直。”乃诏毋得私相贸易如所奏,而农具、器用勿禁。於是官自卖铁,唯许
铸钅写户市之。
钦宗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微,或旧有今无,悉令蠲损,凡民承买金银并
罢。
高宗建炎三年,诏:“福建、广南自崇宁以来,岁买上供银数浩大,民力不
堪,岁减三分之一。”
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依熙宁法,以金银坑冶召百姓
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江西运司
相度,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乞依熙、丰法。”从之。
十四年,诏:“见今坑冶立酌中课额,委提刑、转运司不得别有抑勒,抱认
虚数,令有力之家计嘱幸免,切致下户受弊。”
孝宗隆兴二年,铸钱司言,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
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各转一官;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
租额增剩者,推赏有差。
宁宗嘉定十四年,臣僚言:“产铜之地,莫盛於东南,如括苍之铜廊、南算、
孟春、黄涣峰、长拔、殿山、炉头、山庄等处,诸暨之天富,永嘉之潮溪,信上
之罗桐,浦城之因奖,尤溪之安仁、杜唐、洪面、子坑五十馀所,多系铜银共产,
大场月解净铜万计,小场不下数千,银各不下千两,为利甚博。至今双瑞、西瑞、
十二岩之坑出银,繁氵、大定、永兴等场银铅并产,兴盛日久。又信之铅山与
处之铜廊皆是胆水,春夏如汤,以铁投之,铜色立变(浸铜,以生铁炼成薄片,
置胆水槽中浸渍数日,上生赤煤,取刮入炉,三炼成铜,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
铜一斤。淳熙元年七月指挥,信州铅山场浸铜,每发二千斤为一纲,应副饶州永
平监鼓铸)。夫以天地之畀坑冶,而属吏贪残,积成蠹弊,诸处检踏官吏大为
民殃,有力之家悉务辞逊,遂至坑源废绝,矿条湮闭。有出备工本,为官开浚,
元佃之家方施工用财,未享其利,而哗徒诬胁,甚至黥配估籍,冤无所诉,此坑
冶所以失陷也。”
●卷十九·征榷考六
○杂征敛(山泽津渡)
《周官》: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远郊
以。外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凡畜聚
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载师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疏:漆林特重者,
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汉高祖时,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汤沐邑,各自为奉
养,不领於天下之经费(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库也)。
文帝後六年,弛山泽。
章氏曰:“汉之山泽、园池之税,本以给供养而少府掌之。其後,仿古虞衡
之意而置水衡,乃取少府之所谓山林、苑池之税,而付水衡以平之。然他日犹有
江海陂池属少府者,而海丞(主海税)、果丞(主果实。二者皆少府属官)犹掌
之於少府之下,则亦不尽属之也。惟文帝时赵弛其赋,而後世犹有增益其税而故
为六之令,其增损行废固有时邪?
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
出禁钱以振元元,而民不齐出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
算轺车、贾人之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贯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
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
名簿送之於官也),率缗钱二十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以手力所作而卖之者),
率缗钱四十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比,例也。身非为吏之
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商
贾人有轺车,使多出一算,重其赋),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
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
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是时,豪富皆争匿财,唯卜式数求入财以助县官。
天子乃超拜式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以风百姓,而百姓终莫分
财佐县官,於是告缗钱纵矣(纵,放也,放令告言)。杨可告缗遍天下(如淳曰:
“告缗令杨可所告言也。”师古曰:“此说非也。杨可据令而发动之,故天下皆
被告。”),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
监分曹往,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
县百馀顷,宅亦如之。於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民俞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
业,而县官以盐铁缗钱之故,用少饶矣。
东莱吕氏曰:“卜式为小忠而不知大体者也,其愿输家业半助边,丞相弘以
为此非人情,不轨之臣。然罢报之後,此助县官之心终不衰,则非矫饰也。惜其
未尝讲学,故区区以输财为忠。是时,富豪皆争匿财,惟式独欲助费,事势相激,
故武帝宠式者日厚,嫉富豪者日深。中家以上大率破,虽假手於桑弘羊辈,苟无
式以形之,未必如是之酷也。”
元鼎四年,令民得畜边县(得畜牧於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十
一,以除告缗,用充入新秦中(边有官马,令民能畜官母马者,满三岁,十母马
还一驹,以给用度,得充实秦中人,故除告缗之令也)。
先公曰:“按:古缗之令,至是行之五年矣。武帝之聚敛,正为征伐计也,
得马息遂不告缗,此汉之所以犹愈於秦也。尝观文帝时,才令民实粟塞下,便可
以减田租;武帝时,才令边民畜马取息,便可除告缗,盖一事辄有一事之益。後
世厉民之政,一行则与国俱弊,无可哀救,虽复县官百方措置,徒为烦扰,而於
民无分毫之益,可叹也夫”
宣帝五凤中,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御史大夫萧望
之言:“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皆言武帝时县官
尝自渔,海鱼不出,後复与民,鱼乃出。夫阴阳之感,物类相应,万事尽然。寿
昌习於商功分铢之事,其深计远虑未足任,宜如故。”上不听。
元帝元凤元年,令郡国无敛今年马口钱(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武帝时,
租及六畜)。
王莽初,设六之令,诸采取名山泽众物者税之。
王莽末,边兵二十万人仰县官衣食,用度不给,数横赋敛。又一切税吏民,
赀二十而取一。又令公卿以下至郡县黄绶吏皆保养军马(师古曰:“保者,不许
其死伤。”),吏尽复以予民(转令百姓养)。民摇手触禁,不得耕桑。
後汉和帝永元五年,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圃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
收其税。九月,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九年,诏:“山林饶利,陂池鱼采,以赡元元,勿取假税。”□十二年、十
五年俱有此令,不复录。
顺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为贫人储,而
守令因以聚敛。尚书仆射虞诩上疏:“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取受百万以上
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而三公、刺史少所举奏。寻永平、章和中,
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走卒,五百之类,行鞭杖者。此言钱者,令其出资钱,
不役身也),司空劾按,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令宜遵前典,蠲除权制。”於是诏
书下诩章,切责州郡,谪罚输赎自此而止。
灵帝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材、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
馀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