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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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此奏,犹为彼善於此。史称异自知不合众心,能廉谨谦退,为相月馀,不敢知
印秉笔,故终免於祸,观此奏,亦其一节也。
穆宗时,田弘正举魏博归朝廷,乃命河北罢榷盐。户部侍郎张平叔议榷盐法
敝,请官自卖盐可以富国,诏公卿议其可否。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条
诘之,以为不可,遂不行。
愈奏略谓:“平叔请今州府差人自粜官盐,可以获利一倍。臣以为城郭之外,
少有见钱,籴盐多用杂物贸易。盐商则无物不取,或赊贷徐还,用此取济,两得
利便。今令吏人坐铺自卖,利不关己,罪则加身,非得见钱,必不敢受,如此则
贫者无从得盐,自然坐失常课,如何更有倍利?又欲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而粜之,
必索百姓供应,骚扰极多。有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
依时徵价,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所在不安,此尤不可之大者。平叔又云:
‘浮寄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四民僧道并
兼游手,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
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为此数色人等,官未粜盐之时,从来籴
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後食盐也。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
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於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後为输钱
於官也。”
时奉天卤池生水柏,以灰一斛得盐十二斤,利倍硷卤。文宗时,采灰一斗,
比盐一斤论罪。开成末,诏私盐月再犯者,易县令,罚刺史俸;十犯,则罚观察、
判官课料。宣宗即位,茶、盐之法益密,粜盐少、私盗多者,谪观察、判官,不
计十犯。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弘止以两池盐法敝,遣巡院官司空舆更立新法,其
课倍入,迁权盐使。以壕篱者,盐池之堤禁,有盗壤与鬻硷皆死,盐盗持弓矢者
亦皆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两池盐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
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是时,江、吴群盗以所剽物易茶
盐,不受者焚其室庐,吏不敢枝梧,镇戍、场铺,堰埭以关通致富。宣宗乃择尝
更两畿辅望县令者为监院官。户部侍郎裴休为盐铁使,上盐法八事,其法皆施行,
两池榷课大增。其後兵遍天下,诸镇擅利,两池为河中节度使王重荣所有,岁贡
盐三千车。中官田令孜募新军五十四都,饣军转不足,仍倡议两池复归盐铁使,
而重荣不奉诏,至举兵反,僖宗为再出,然而卒不能夺。
後唐同光三年,敕:“魏府每年所徵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卖
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
天成元年,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二月内一度散,依夏税限纳钱。”
晋天福元年,敕:“洛京洛管内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放减十文。”
七年,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
其诸道应有保属州府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
先是,诸州府除散蚕盐徵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钱一十七万贯有
馀。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於诸道州府计户,
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朝廷
行之,诸处场务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近
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称骤改其法,奏请重置税焉,盖欲绝兴贩,归利於官。
场院粜盐虽多,人户盐钱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按:盐之为利,自齐管仲发之,後之为国者,榷利日至。其初也,夺灶户之
利而官自煮之,甚则夺商贩之利而官自卖之。然官卖未必能周遍,而细民之食盐
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於商税。於是立为蚕盐、食盐等名,分贫富五等
之户而散抑配之。盖唐张平叔所献官自卖盐之策,而昌黎公所以驳议之者,其
虑已略及此矣。迨其极也,则官复取盐自卖之,别取其钱,而人户所纳盐钱遂
同常赋,无名之横敛永不可除矣。当时,江南亦配盐於民而徵米,在後盐不给而
徵米如故,其历三百年而未除。宇县分割,国自为政,而苛敛如出一辙,异哉!
周广顺二年,敕令庆州榷盐务,今後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八十五陌、盐一
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八十五陌、盐五升,此外不得别有邀求。
青、白盐池在盐州北。唐朝元管四池:曰乌池、白池、瓦窑池、细项池。今
出税置吏唯有青、白二池。
敕诸色犯盐、麴五斤以上,并重杖处死,以下科断有差;刮硷煎炼私盐所犯
一斤以上断死,以下科断有差;人户所请蚕盐得将归茧供食,不得博易货卖,
违者照私盐科断。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於城内请
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
定文帐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
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
三年,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後不,其盐钱亦不
徵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於颗盐界分。盖卑湿
之地易为刮盐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搬运费用倍於
颗盐。今宜分割十馀州,令食颗盐,不唯辇运省力,兼亦少人犯禁。”自是,曹、
宋已西十馀州皆食颗盐(种者曰颗盐,出解州。煮者曰末盐,出濒海)。
三年,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旧禁
法,其乡村并不许盐货通商。逐处有咸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
漳河入不通商界。”
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
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三十
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宋朝之制,颗盐出解州安邑、解县两池。以户民为畦夫,悉蠲其他役,每岁
自二月一日垦畦,四月始种,八月乃罢,官廪给之。安邑池每户岁种盐千席,解
池减二十席(至道二年,两池得盐三十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
半,此其最多之数也。大中祥符九年四月,陕西转运张象中言:“两池见贮盐三
千二百七十六庵,计三亿八千八百八十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八斤,计直二千一百七
十六万一千八十贯。虑尚有遗利,望行条约。”上曰:“地财之阜,此亦至矣,
若过求增羡,虑有时而阙,不可许也。”)募兵百人,目为“护宝都”以巡逻之,
以给本州及三京、京东之齐、兖、曹、濮、单、郓州、广济军,京西之滑、郑、
陈、颍、汝、许、孟州,陕西之河中府、陕虢州、庆成军,河东之晋、绛、慈、
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怀州及澶州诸县之在南河者(郓、齐、宿州旧食
末盐,建隆二年以溯流辇运劳费,始改食颗盐)。末盐煮海,则楚州盐城监岁煮
四十一万七千馀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
场六十五万六千馀石,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
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
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鄂、岳、衡、
永州、汉阳军(庐和舒蕲黄州、汉阳军旧通商、太平兴国二年始令官卖。信、歙
旧食两浙盐,後改焉。江、浙旧皆禁,九年,盐铁使王明请开禁,计岁卖盐钱五
十三万五千馀贯:二十八万七千馀贯给盐与民,随税收其钱;二十四万馀贯商人
贩易,收其算。雍熙二年六月,依旧禁止)。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煮四
十七万七千馀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
南之光、寿、濠、泗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密州涛洛场岁
煮三万二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沂、潍州。杭州场岁煮七万七千馀石,明州昌国
东、西监三十万一千馀石,秀州场二十万八千馀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缨、
永嘉二场七万四千馀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
州(越州旧有盐润监,岁煮三千馀石,後罢)。福州长清场岁煮五百一万五千馀
斤,以给福建路(初得福建即禁盐,太平兴国八年开其禁,後复禁之。建、剑、
汀尝食两浙盐,後改就本路)。广州东莞静安等十三场岁煮二万四千馀石,以给
本州及封、康、英、韶、端、潮、连、贺、恩、新、惠、梅、循、南雄州,西路
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军(旧潮州有松口等四场,岁煮以给本州及梅、循二州,
雍熙四年废)。廉州白石、石康二场岁煮一百五十万斤,以给本州及容、白、钦、
化、蒙、龚、藤、象、宜、柳、邕、浔、贵、滨、梧、横、南、仪、郁林州。又
高、窦、春、雷、融、琼、崖、儋、万安州各煮以给本州,无定额。大率煮海有
亭户、盐丁,鬻於官或折租税,亦有役军士定课煮者(通、泰亭户每一石并耗三
石,给钱五百文,以布帛茶米充直,民甚苦之,开宝七年始诏并给实钱。初平岭
南,令民煮盐,以百一十斤为石,给钱二百,後廉州言盐田荒秽,民新锄治,旧
盐课月八石至三石,凡五等,不能充其数,望差减之,诏蠲其半)。又有滨州场,
岁煮二万一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棣、祁州杂支,并京东之青、淄、齐州(旧滨、
棣二州禁榷,雍熙二年令通商)。煮井者,益州路则陵井监及二十八井,岁煮一
百十四万五千馀斤(乾德五年,伪蜀知陵井监任元吉始请凿五井煮监,是岁得八
十万斤,擢元吉永清令,是後浸增其数),绵州二十四万馀斤,邛州九井二百五
十万斤,眉州一井一万馀斤,简州十九井二十七万斤,嘉州十五井五万九千馀斤,
雅州一井一千六百馀斤,汉州一井五百馀斤。梓州路则梓州一百四十八井三百六
十六万馀斤,资州九十四井六十四万二千馀斤,遂州三十五井四十一万六千馀斤,
果州四十三井十四万六千馀斤,普州三十八井二十二万九千馀斤,昌州四井四万
馀斤,泸州氵育井监及五井七十八万三千馀斤,富顺监十四井一百一十七万三千
馀斤。利州路则阆州一百二十九井六十一万馀斤。夔州路则夔州永安监十一万七
千馀斤,忠州五井五十一万三千馀斤,达州三井十九万馀斤,万州五井二十万九
千馀斤,黔州四井二十九万七千斤,开州一井二十万四千斤,€安军€安监及一
井八十一万四千馀斤,大宁监一井一百九十五万馀斤。以各给本路。监则官掌,
井则土民斡鬻,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川峡盐,初承伪制,
官鬻之。开宝七年,诏斤减十钱,又令斡鬻,其羡利者但输十之九。太平兴国二
年,右拾遗郭泌上言:“剑南诸州官粜盐,斤为钱七十。盐井深,煮盐极苦,
樵薪益贵,辇置弥艰,加以风水之虞,或至漂丧。而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贱籴於
官,贵粜於民,至有斤获钱数百者。有司亏失岁额,而民不得贱盐。望稍增旧
价为百五十文,则豪猾无以规利,民有望以给食矣。”从之。有司言:“昌州岁
收虚额盐万八千五百馀斤,乃开宝中知州李佩率意掊敛,以希课最,废诸井薪钱,
於岁额外课部民煮盐。民不习其事,甚以为苦,至破产不能偿其数,多流移入他
部,而积年之征不可遽免。欲均於诸州,作两税草估钱米以输官。”诏悉除之,
其旧额二万七千六十斤即令井户煮焉。端拱元年七月,以西川食盐不足,许商人
贩阶、文州青、白盐,陕路井盐、永康军崖盐入川勿收算。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
诏泸州南井灶户遇正、至、寒食各给假三日,所收日额仍与除放;三年正月,减
泸州氵育井监课盐三之一)。煮卤者,并州永利监(本名河东榷盐院,咸平四年
改名)岁煮十二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及忻、代、石、岚、宪、辽、泽、潞、麟、
府州、威胜、岢岚、火山、平定、宁化、保德军,许商人贩卖,如川峡之制。凡
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