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4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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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
其徭役)。
五十不从力政(力政,城道之役也)。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
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大功之
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大夫采
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亲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故三月不从政。
自诸侯来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狭,故期不从政)。
汉高祖二年,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
岁。乡三老、县三老,复勿徭戍。
五年,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赐爵,非七大夫
已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八年,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
十一年,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三岁。丰人徙关中者,皆复其身。士卒
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以沛为汤沐邑,复其民,
世世无有所与。沛父兄请复丰,乃并复丰,比沛。又诏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楚、
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无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无与他事。
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
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募民守塞皆赐高爵,复其
家(令民入粟,至五大夫,乃复一人)。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
三年,幸太原,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
四年,复诸刘有属籍者,家无所与。
景帝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终身。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
鬻法(给米粟为糜。鬻,之六反),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登礼中岳,以山下户凡三百,封崇高,
为之奉邑,独给祠,复无有所与。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终身复。
桑弘羊请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
夫,调发之士益鲜。
宣帝地节二年,诏:“博陆侯功德茂盛,复其後,世世母有所与,功如萧相
国。”
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地节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送终,尽其子道。
元康元年,复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
绝。其毋嗣者,复其次。
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
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
世祖建武五年,诏复济阳二年徭役(帝生於济阳,故复之)。
十九年,幸汝南南顿县,赐吏人,复南顿岁租一岁。
父老叩头言,愿赐复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复一日,安敢
远期十年乎?”吏人又言:“陛下实惜之,何言谦也?”帝大笑,复增一岁。
二十年,复济阳县徭役六岁。
三十年,复济阳县徭役一岁。
明帝永平五年,常山三老言:“上生於元氏,愿蒙优复。”诏曰:“丰、沛、
济阳,受命所由,加恩报德,其宜也。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结,而吏人求复,
令人愧笑。重逆此县之拳拳,其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劳赐县掾史及门阑走卒。”
桓帝永康元年,复博陵、河二郡,比丰、沛。
灵帝光和六年,复长陵县,比丰、沛。
徐氏曰:“按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然西
京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
功臣後,以至民产子者,大父母、父母之年高者,给崇高之祠者,莫不得复,其
美意至多。至东都所复,不过济阳、元氏、南顿数邑,为天子之私恩矣。”
按:《周官》及《礼记》所载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汉则并赋税
除之,岂汉之法优於周乎?曰:非也。盖赋税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则皆受之於官。
其在复除之例者,如所谓贵者、贤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
流,皆受公田之禄以代耕,未尝予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所谓老者、疾者,则不
能耕而不复给以田,且仰常饩於官者也。所谓新氓之迁徙者,则是未及授以田者
也。此数色之人,既元无田,则何有於赋税?故只除其征役。至汉,则田在民,
官不执授受之柄,亦无复应受与不应受之法矣,故在复除之例者,并除其赋役也。
然汉以後则官户之有荫,至单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则有之,亦不复闻有除税之事
矣。
魏黄初元年之後,始开太学。至太和、青龙中,中外多事,人怀避就,虽性
非解学,多求诣太学。诸生有千数,而诸博士率皆粗疏,无以教弟子,弟子本亦
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
王褒门人为本县所役,求褒为属。褒曰:“卿学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
以荫卿,属之何益?且吾不捉笔已四十年。”乃步担乾饭,儿负盐豉,门徒从者
千馀人。安邱令以为见已,整衣出迎之於门,褒乃下道至土牛,磬揖而立,云门
生为县所役,故来送别,执手涕泣而去。令即放遣诸生。
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
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
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
户。若老及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四
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役外蕃人,一年还者给
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给复五年。又诏诸宗姓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
限。
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给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为蠲使,岁再遣之。
白履忠召拜朝散大夫,乞还。吴竞谓之曰:“子素贫,不г斗米匹帛,虽得
五品何益?”履忠曰:“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门夫,吾以读书,县为免。今终身
高卧,宽徭役,岂易得哉!”
唐制:诸司捉钱户,皆给牒蠲免徭役(详见《杂征榷门》)。
宋真宗皇帝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官势户及将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见《差役
门》)。
仁宗时,初,官八品已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诏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窜名浮
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馀人,州以为言,遂诏出家者须落为僧,乃可免役。
神宗熙宁四年,颁募役法於天下。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
免纳役钱。
诸旌表门闾有敕书,及前代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
非因技授者准此。
按:自熙宁助役之法既行,凡品官、形势以至僧道、单丁该免役之科者,皆
等第输钱,无所谓复除矣。然数者之输钱,轻重不等,其详见《户役门》,兹更
不备录。
中兴以後,差役之法,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详
并见《户役门》)。
●卷十四·征榷考一
○征商关市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有灾害,物贵,市不税,
为民困乏也。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
廛人:掌敛市纟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於泉府(布,泉也。
郑司农云:“纟次布,列肆之税布。”杜子春云:“总当为亻,谓无肆立持者
之税也。”元谓:“总读如租之。布,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质
布者,质人之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廛布者,货贿
诸物邸舍之税。”)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於玉府(以当税给,作器物也)。
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於膳府。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於其市矣。关
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於其涂矣。”《集注》:“廛,市宅也。张
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
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讥,察也,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
也。
又曰:“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
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
夫始矣。”《集注》:“治之,谓治其争讼。龙断,冈垄之断而高也。左右望者,
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谓罔罗而取之也。从而征之,谓人恶其专利,故就征其
税,後世缘此遂征商人也。”
按:如孟子之说,可以见古今关市征敛之本意。盖恶其逐末专利而有以抑之,
初非利其货也。
汉高祖接秦之,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一石五千。乃约法省
禁,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於封
君汤沐邑,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於天下经费(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
朝之库仓也经常也。经,常也)。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石林叶氏曰:“高祖禁贾人得衣锦、绣、绮、、、、,操兵,乘、
骑马,其後又禁得为吏与名田。凡民一算,商贾独倍,其贱之至矣。凡贾皆有
籍,谪以戍边者七科: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而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
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虽非先王之政,然敦本抑末,亦後世所不能行也。”
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文帝时,晁错说上曰:“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
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
亡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
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也。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
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按:汉初铸钱,轻於周、秦,一时不轨逐末之民,蓄积馀赢,以稽市物,不
勤南亩,而务聚货。於是立法,崇农而抑商,入粟者补官,而市井子弟至不得为
吏,可谓有所劝惩矣。然利之所在,人趋之如流水,《货殖传》中所载,大抵皆
豪商钜贾,未闻有以力田致富者。至孝武时,东郭咸阳以大鬻盐,孔仅以大冶领
大司农,桑弘羊以贾人子为御史大夫,而前法尽废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车(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
先公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後,即位甫一纪耳,征利已至於此。然则府
库之积,其可恃哉!兴利之臣不知为谁。时郑当时为大司农,以他日荐桑弘羊、
咸阳、孔仅观之,益可疑也。政使非其建白,亦任奉行之责矣。汉人多言汲、郑,
其实当时非黯比也。黯奋不顾身,以折功利之冲,当时乃荐掊刻之人,以济武帝
之欲,乌得并称哉!”
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公卿请令诸贾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干而一算(此谓雠缗钱者也,
随其用所施,施於利重者,其算益多)。诸作有租及铸(以手力所作而卖之),
率缗钱四千一算(手作者得利差轻,故算亦轻)。已上皆算缗钱之法。
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轻车以一算(凡民不为吏,不为三老、骑士,
苟有轻车,皆出一算);商贾轺车二算(商贾则重其赋也)。已上算车之法(元
光只算商车,至是,民庶皆不免)。
船五丈已上一算(商贾之船)。匿而能告者,以半畀之(所谓告缗也)。贾
人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犯者没入。
按:算缗钱之法,其初亦只为商贾居货者设,至其後,告缗遍天下,则凡不
为商贾而有蓄积者皆被害矣,故择其关於商贾者登载於此,而馀则见《杂征榷门》。
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
王莽篡位,於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令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
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