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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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
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
谓之免役宽剩钱。
四年,上召二府对资政殿,冯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敝。”上曰:
“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而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
人自情愿故也。”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
“更张法制,於士大夫诚多不说,然於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
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按:潞公此论失之。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於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
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
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於百姓何所不便”之说。而潞公此语与
东坡所谓“凋敝太甚,厨传萧然”云者,皆介甫所指以为流俗干誉,不足恤者,
是岂足以绳其偏而救其乎?
四月,从提举常平陈知俭之请,罢许州衙前公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
钱三千。初,诸路衙前以公使多所倍费,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军校,其後行
於诸路,人皆便之。
御史中丞杨绘言:“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闵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而有
司率务多敛,致天下不晓,以为取赢而他用之也。如王庭老、张靓科配一路缗钱
至七十万,输之多者一户至三百千,民皆谓供一岁役之外,剩数几半,咸谓庭老、
靓必有升擢。此盖因取数多,谤议兴也。乞少赐裁损,以安民心。”
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及台省,诉超升等第出役钱事。杨绘又言:“东明县
民所诉,乃因司农寺不因旧则,自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等第,下县令遵所立而著之
籍,不问堪升与否也。凡立等第,必稽户力高下而制其升降。州必凭县,县必凭
户长、里正,户长、里正稽之乡众,乃可得实。今乃自司农寺预定品数,付县立
簿,岂得民心甘服哉?”帝命提点司究所从升降以闻,仍严升降之法。司农寺及
府界提举言,畿民有未知新立法意,以助役钱多,愿仍旧充役者。诏如不愿输钱
免役,县案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王安石为言外扇摇役法者,
谓输钱多必有赢馀,若群诉必可免役,既聚众侥幸,苟受其诉,与免输钱,当仍
役之。帝从其说。
监察御史刘挚陈十害,其要曰:“上户常少,中下户掌多,故旧法上户之役
类皆数且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
以为幸,而下户苦之。优富苦贫,非法之善。况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
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
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唯不能典,
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於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
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骚扰也。司农新法,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长名
者,听仍其旧,用官自召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
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户,缓急科率,郡县赖之,难更使之均助钱。乞
诏有司,若坊场钱可足衙前雇直,则详究条目,徐行而观之。”
御史中丞杨绘言:“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请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
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
矣,而受役月日均齐无异。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今例使均出雇钱,
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於三顷者,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然难行之说亦有
五: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近边州军应募者非土著,奸
细难防,二也。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专
典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後著为定制,仍先戒农寺无欲
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於民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复妄议?”
同判司农寺曾布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辩诘之,其略曰:“畿内上等户尽罢昔
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
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
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
臣所未谕也。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
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
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
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於祥符
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凡州县之役,
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
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
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
难止。又以为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
臣所未谕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
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
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
役,今役钱必欲稍有馀羡,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馀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
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
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馀万,所输缗钱
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
以募役,所馀亦自无几。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
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於是诏绘知郑州,挚落馆阁校勘、监察御
史里行,监衡州盐仓。遣察访使遍行诸路,促成役书。
司农言:“始议出钱助民执役,今悉召募,请改助役为免役。”制可,若不
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
诏监司各定所部助役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判官鲜于亻先曰:
“利路民贫,二十万足矣。”议既不合,各为奏上。帝是亻先议,侍御史邓绾言:
“利路役岁须缗钱九万馀,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万有奇。”乃诏责瑜而擢亻先为
副使,以示诸路。
颁募役法於天下。内外胥吏素不赋禄,惟以受赇为生,至是,用免役钱禄之,
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初时,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至八年,计缗钱
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尚在数外。又诏:“凡县皆以免役剩钱,
用常平法给散收息,添支吏人餐钱,仍立为法。”
五年,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遵诏书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
衙前,而费十减五六。赐诏奖谕,仍落权为真。
先时,召募人押钱帛纲入京,每一万贯匹支陪纲钱五百贯足,询问曾押纲乡
户衙前之家,皆不愿行,乃选得替官员、使臣人员管押,相度每绸绢万匹正支钱
一百缗足,钱万贯支钱七十缗足,并不差乡户衙前,故有此诏。
王安石白上曰:“此事诸路皆可行,但令监司加意许令指占好舟,差壮力兵
士及时遣,则替罢官人人争应募矣。”
七年,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
皆许取以供费,若尚不给用,许以情轻赎铜钱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於民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临时,污
吏乘之以为奸,习滋久。至是,诏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
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
具实以闻。”
王安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事有权,须考
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见。”
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诸旌表门闾有敕书,
及前代帝王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五月,诏:“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於
转运司者,不许射买请佃,以其田给应募者,而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
而归其直於转运司。”衢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司农寺
请行之诸路,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馀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
若田价翔贵之地则止之。八月,诏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勿补。七
月,参知政事吕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
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
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
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抉?以此旧簿不可信用。
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刊匿,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
实。”於是遂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
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以立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而
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
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物钱数,乃参会通县
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众示两月,使悉知之。从之。
察访京南常平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
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然县灾伤五分以上,
则留竣丰岁。以臣观之,使民自供手实,无所扰也,何待於丰穰哉?愿诏有司不
以丰凶弛张其法。”从之。
十月,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权罢,委司农寺再详定以
闻。”
初,吕惠卿创行手实法,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不便。至是,惠卿罢
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
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得家业贯陌者视家业贯
陌。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剔
抉披索,互相纠告,使不安其生邪?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
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於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馀羡,不
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
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也。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畜、丝麻、
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阅,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
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へ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
为生,其为未善可知矣。”故降是诏。
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
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若催科外别令追呼者,以违制论。从之。明年,诏问
罢耆户长、壮丁之法何人建议,及以此议奏呈,帝曰:“已令出钱免役,又排甲
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於民。又保正本令习兵,何可更供二役?”安石曰:
“保丁、户长皆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使为保丁,数年或十年方催一税,其任
役不过二十馀家,於人情无所苦。《周官》什伍其民,有军旅,有田役,若谓保
丁止供教阅,不知馀事属何人也?”其後,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
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诏:“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
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
第不及者并一多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