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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

文献通考1-第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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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摩袂错,愁居戚处,不自聊赖,则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闽、浙以实荆、楚,
去狭而就广,田益垦而税益增,其出可以为兵,其居可以为役,财不理而自富,
此当今之急务也。而论者则又将曰‘虑其因徙而生变’,夫岂有不变之术而未之
思乎!抑听其自变者乎!”
    ○奴婢(佣赁 品官占户)
    《周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民,无常职,
转移执事(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转徙执事,若今佣赁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
侍史、官婢)。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
    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文帝劝务农桑,帅以俭节,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又曰:“今人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
偏诸缘,纳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晏者也。”
    晁错劝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缇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罪。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
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马相如传》,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董仲舒说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
除专杀之威(不得专杀奴婢也)。”
    其後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
    杨可告缗遍天下(告民匿缗钱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
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
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谓杂置官员,分掌众事),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
万石,及官自籴乃足。
    元帝时,贡禹言:“官奴婢十馀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宜免为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
饥寒至於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
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况在官者十馀万人,而
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绮,其申饬
有司,以渐禁之。”
    哀帝即位,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
宅亡限,其议限例。”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
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
入县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为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
论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掠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
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所炙灼者为废民。”
    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掠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掠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
或依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从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
庶,民卖者无还直。
    殇帝延平元年,诏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
务令实悉。
    安帝永初四年,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
    晋武帝平吴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
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
九品一户(详见《职官门》)。
    晋元帝太兴四年,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
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
征役。”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
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灭五户,至第九品五户。其
佃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
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
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
品、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虎贲、殿中虎贲、
持椎斧武骑虎贲、持(色立反)冗从虎贲、命中武骑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
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
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
六十六免课。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
米二升。盖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当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
当今一尺。
    按:此即汉人封君食邑户之遗意。然汉不过每户岁赋二百钱,而此所赋乃过
重者,盖封君所得只是口赋,而汉人有田者官别赋之;晋以来人皆授田,无无田
之户,是以户赋之入於公家及私属皆重。又一品所占不过四十户,非汉列侯动以
千户万户计者比也。
    後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详
见《田赋门》)。
    孝文太和九年,诏均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
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详见《田赋门》)。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
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赎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百姓。
    容斋洪氏《随笔》曰:“元魏破江陵,尽以所俘士民为奴,无问贵贱,盖北
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虏者,帝子王孙、宦门士族之家尽没为奴婢,
使供作务。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为米,得一斗八升,用为糇粮;岁支麻
五把,令缉为裘。此外更无一钱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缉者,则终岁裸体,虏或哀
之,则使执爨,虽时负火得暖气,然才出外取柴归,再坐火边,皮肉即脱落,不
日辄死。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籍衬之。
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
视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
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师,配岭南为城
奴也)。一免为审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
皆因恩言之)。
    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
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馀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宝八载,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
内,一切送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
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
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
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
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
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以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诏:“邕府岁贡奴婢,使之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
宜罢之。”
    元和四年,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
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敕岭南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遗贩易。
    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为奴婢。
    四年,敕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贱从良。
    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有寺已破废,
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洪、潭管内人数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
以上处,计必不少,并放从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如有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於当
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顺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
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
良为贱。”
    後唐同光二年,赦:“应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
识认。”
    天成元年,敕:“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
    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讠玄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
者,其讠玄诱勾引之人,伏请处死,良口奴婢准律处分,居停主人重断,或分受
赃物至三疋以上处死;将良口於蕃界货卖,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处死。”
    宋太祖皇帝开宝二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
病死者不须检视。”
    四年,诏:“应广南诸郡民家有收买到男女为奴婢,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
今後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决杖配流。”
    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
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至道二年,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
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
过界者决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
者,徒二年。又诸条,主驱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
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驱决至
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从之。

    ●卷十二·职役考一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
道,而分八宅,凿井於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
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
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
斗讼之心弭。既牧之於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
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於井则地著,计之於州则数详,迄乎夏、殷,
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
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郑元曰:“此所以劝民者也。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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