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85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私庙,宁朝廷劝戒有所未孚,将风教颓陵终不可复。睿心至意,形於叹息。臣每
求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诚亦有由。盖古今异仪,封爵殊制,因疑成惮,遂格诏
书。礼官既不讲求,私家何缘擅立。且未信而望诚者,上难必责;定善而设教者,
下或有违。若欲必如三代有冢嫡世封之重,山川国邑之常,然後议之,则坠典无
可复之期。夫建宗┙,序昭穆,别贵贱之等,所以为孝,虽有过於为孝,殖产利,
营居室,遗子孙之业,或与民争利,顾不以为耻,逮夫立庙,则曰不敢,宁所谓
去小违古而就大违古也。今诸臣之惑,不亦甚乎!”於是下两制与礼官详定制度,
而翰林学士承旨王尧臣等定:“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庙;枢密使、知枢密
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签书院事以上,见任、前任同,宣徽
使、尚书、节度使、东宫少保以上,皆立三庙;馀官祭於寝。凡得立庙者,许嫡
子袭爵(以主祭。其袭爵世降一等),死即不得作主庙,别祭於寝。自当立庙
者,即其主。其子孙承代,不计庙祭、寝祭,并以世数亲疏皆祧;始得立庙者
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庙、五庙。庙因众子立,而嫡长子在,则祭
以嫡长子主之;嫡长子死,即不传其子,而传立庙者之长。凡立庙,听於京师或
所居州县;其在京师者,不得於里城及南郊御路之侧。”既如奏,仍令别议袭爵
之制。其後终以有庙者之子孙或官微不可以承祭,又朝廷难尽推袭爵之恩,遂不
果行。
嘉三年,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文彦博言:“伏睹礼官详定家庙制
度,平章事以上许立四庙。臣欲乞於河南府营创私庙,伏乞降敕指挥。”从之。
元丰时,彦博言:“先立家庙,岁八祭,用酒以臣随行公使酒供办。今臣致
仕,不欲沽酒以祭,乞於河南府公使库逐祭寄造酒十石。”乃从之。
司马温公作《文潞公先庙碑记》曰:“先王之制,自天子至於官师皆有庙。
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居室为後。及秦,非笑圣人,荡灭典礼,务尊君卑臣,
於是天子之外无敢营宗庙者。汉世,公卿贵人多建祠堂於墓,所在都邑则鲜焉。
魏、晋以降,渐复庙制。其後遂著於令,以官品为所祀世数之差。唐侍中王不
立私庙,为执法所纠,太宗命有司为之营构以耻之,是以唐世贵臣皆有庙。及五
代荡析,士民求生有所未遑,礼颓教侈,庙制遂绝。宋兴,夷乱苏疲,久而未讲。
仁宗皇帝闵群臣贵极公相祢食於寝,侪於庶人。庆历元年,因郊祀赦,听文武官
依旧式立家庙。令虽下,有司莫之举,士大夫亦以耳目久不际,往往不知庙之可
设於家也。皇二年,天子宗祀礼成,平章事宋公奏言,请下礼官儒臣议定制度。
於是翰林承旨而下共奏请:‘平章事以上立四庙,东宫少保以上三庙,其馀器服
仪范俟更参酌以闻。’是岁十二月,诏如其请。既而在职者违慢相仗,迄今庙制
卒不立,公卿亦安故习,常得诿以为辞,无肯唱众为之者,独平章事文公首奏乞
立庙河南。明年七月有诏可之,然尚未知筑构之式,靡所循依。至和初,西镇长
安,访唐朝之存者,得杜岐公遗迹,止馀一堂四室及旁两翼。嘉元年,始仿而
营之,三年增置前两庑及门东庑,以藏祭器,西庑以藏家谱,斋坊在中门之右,
省牲、展馔、视涤濯在中门之左,庖厨在其东南,其外门再重,西折而南出。四
年秋,庙成,公以入辅出藩未尝逾时,安处於洛。元丰三年秋,留守西都,始衅
庙而祀焉。”公以庙制未备不敢作主,用晋荀安昌公祠制作神版,采唐周元阳议,
祀以元日寒食,春秋分、冬夏至致齐一日。又以或受诏之四方,不常其居,乃配
古诸侯载迁主之义,作车奉神版以行。此皆礼之从宜者也。
徽宗大观四年,议礼局议:“执政以上祭四庙,为通祭三庙。”“古无祭四
世之文,又侍从官以至匹庶,通祭三世,无等差多寡之别,岂礼意乎?古者,天
子七世,今太庙已增为九室,则执政视古诸侯,以事五世,不为过矣。先王制礼,
以齐万有不同之情,贱者不得僭,贵者不得逾。故事二世者,虽有孝思追远之心,
无得而越,事五世者,亦当以及焉。今恐夺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
情,非先王制礼等差之义。可文臣执(官)、武臣节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
朝官祭三世,馀祭二世。”“应有私第者,立庙於门内之左,如狭隘,听於私第
之侧。力所不及,仍许随宜。”“古者,寝不逾庙,礼之废久矣。士庶堂寝,逾
度僭礼,有五楹、七楹、九楹者,若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数,则当彻毁居宇,
以应礼制。可自今立庙,其间数视,所祭世数,寝得逾庙。事二世者,寝听用
三间。”
又言:“按《礼记·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
所谓‘太祖’者,盖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称。今高祖以上一祖
未有名称,欲乞称五世祖。”从之。
又言:“群臣家庙所用祭器,稽之典礼,参定其制:正一品,每室笾、豆各
十有二,、簋各四,壶樽、、鼎、俎、篚各二,樽、加勺、幂各一,爵
各一,诸室共用胙俎一、洗一。从一品,笾、豆、、簋降杀以两。正二品,
笾、豆各八,、簋各二。其馀皆如正一品之数。”诏礼制局制造,取旨给赐。
时太师蔡京、太宰郑居中、知枢密院事邓洵武、门下侍郎余深、中书侍郎侯蒙、
尚书左丞薛昂、尚书右丞白时中、权领枢密院事童贯,并以次给之。
高宗绍兴十六年,诏太师、左仆射、魏国公秦桧合建家庙,命临安守臣营之。
仍命礼器局制祭器以赐。其後,太傅昭庆节度、仪同三司平乐郡王韦渊,太尉、
保庆节度吴益,少傅、宁远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杨存中,并请建家庙,赐以祭
器。
孝宗隆兴二年,少师、奉国军节度、四川宣抚使吴,请用存中例立庙,赐
器。从之。
乾道八年,诏有司赐少保、武安节度使、四川宣抚使虞允文家庙祭器。
淳熙五年,权户部尚书韩彦古请以临安前洋街赐第建父世忠家庙,就赐舍宇
房缗,以给岁时祭祀之用,仪制祭器请同存中。少傅、保宁节度、侍读、卫国公
史浩赐第於都,请如诸臣故事建家庙,赐祭器。皆从之。
辅臣论世忠庙器,中书舍人陈癸以礼难行之。上问:“本朝群臣庙制如
何?赐器如何时?”赵雄等奏:“仁宗虽因赦论建庙,未暇行也,惟文彦博曾酌
唐制为之,未尝赐器。政和始命礼制局范铜以锡宰臣蔡京等。绍兴又用京例赐秦
桧。其后,张俊、杨存中、吴辈皆援桧以请。”上曰:“汉唐而下,既未有赐
祭器者。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命礼官考历代及本朝之制。”八年十月乙卯,中
书舍人崔敦诗谓:“中兴庙器,断自宸衷,改用竹木,省去雕文。然一启其端,
援者必众。谓宜详讲,必傅古义乃协。今宜礼赐圭瓒,然後为鬯。盖诸侯嗣位,
不敢专祭,待命於天子,必赐以圭瓒者。祭祀交神,惟灌为重,举其重以赐之,
而馀得自用,初不尽赐之。也臣谓铜为祭器,可以传远,今以竹木为之,坏而不
易,则坠上之赐易。而自制,则弃君之命。宜略仿古制,命有司铸爵、勺各一赐
之,馀俾礼官定当用之式,缋图以畀,俾自制以竹木。”从之。
嘉泰元年,太傅、永兴节度、平原郡王韩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
侑食,而臣居止粗备,家庙犹阙,请下礼官考其制,俾自建之,颁祭器之式,以
竹木制,紊有司。”诏下礼官讨论。每位以笾、豆皆十有二,、簋皆四,壶
樽、壶、、豆俎、登、洗皆二,爵坫、烛台皆三,坫一,及巾、杓、篚,以
髹匣,载以腰舆,束以紫绦,请下文思院制(髹匣、腰舆皆十,紫绸带二十)。
十月己卯,诏特铸赐之。
二年,通判严州张宗愈奏:“大父循忠烈王俊书勋盟府,请以赐第旧址建家
庙。乞讨论其制,命文思院镌志祭器以赐。”诏令遵韩世忠庙器之制。
开禧三年,忠州刺史刘伯震奏:“祖武僖王光世复辟功,请以赐第旧址立
家庙。”从之。
嘉定十四年,诏右丞相史弥远赐第,遵淳熙故事赐家庙,命浙漕、临安府守
臣营之。既而礼官讨论祭器,如韩胄之制。弥远请:“并生母齐国夫人周氏及
妻鲁国夫人潘氏於生母别庙,皆下有司赐器如式。”从之。
●卷一百五·宗庙考十五
○大夫士庶宗庙
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
“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疏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
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
引《大传》证此太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非诸侯之子孙异
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仕为大夫者,亦得为太祖。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
太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後得立别子为太祖。若非别子之後,虽为大
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故郑答赵商
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
“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
庙而三。注云“太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
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所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
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後得立别子为太祖者。以《大传》云
“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不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
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
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後不复继於
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太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卿,即
大夫总号,故《春秋》、《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
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阝人於齐”,《传》曰“请後五庙以存
姑姊妹”。朱子曰:“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庙而三。大夫亦有始封之君,
如鲁季氏则公子友,仲孙氏则公子庆父,叔孙氏则公子牙是也。”又曰:“余正
父谓士大夫不得祭始祖,此天子、诸侯之礼,若士大夫当祭,则自古无明文。”
先生因举“春秋如尹氏、单氏王朝之大夫,自上世至下世皆不变。其初来姓号,
则必有太祖。又如季氏之徒,世世不改其号,则亦必有太祖。余正父谓此春秋时
自是世卿,不由天子,都没理会。”先生云“非独是春秋,如《诗》说南仲太祖
太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人,到宣王时为太祖。不知古者世禄不世官之说如何?”)
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疏曰:按《祭法》云
“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
中士、下士皆二庙也。《曲礼》“士祭其先”。疏曰:以士祭先祖,岁有四时,
更无馀神故也)。庶人於寝(寝,寝也。,丁历反。疏曰:此庶人祭寝,谓
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唯荐而已。荐献
不可亵处,故知寝也)。
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
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
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
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注:见《天子宗庙》。“显考、祖考无庙”
者,以其卑,故高祖、太祖无庙也。“有祷焉,为坛祭之”者,大夫无主,故无
所寄藏,而高、太二祖既又无庙,若应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二坛之设,实为於
此矣。然单轻於坛,今二坛无单者,为太祖虽无庙犹重之故也。“去坛为鬼”
者,谓高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得祭,但荐於太祖坛而已。“二庙一坛”
者,上士也,天子、三等诸侯上士悉二庙一坛“显考无庙者”,显当为皇,皇考,
曾祖无庙也,“官师一庙“者,谓诸侯中士、下士,